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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並表示政府會成立由政府、勞資雙方、學者及社會人士組成的專責委員會研究有關事宜,而該專責委員會將於2013年第一季完成籌組並開始工作。 為因應各行各業不同之營運型態,另訂有2週、8週及4週彈性工時規定。 經本部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2週)、第30條第3項(8週)、第30條之1(4週)規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依各該規定實施彈性工時。

  • 他並表示政府會成立由政府、勞資雙方、學者及社會人士組成的專責委員會研究有關事宜,而該專責委員會將於2013年第一季完成籌組並開始工作。
  • 勞工顧問委員會僱主代表劉展灝指標準工時會徹底改變香港的營商環境,對中小企的影響很大,並會削弱企業競爭力及靈活性,可透過教育等措施鼓勵僱主發放超時補水,無需立法強制。
  • 個別國家地區政府設立僱員每日、每周、每季或每年的工作時數上限,稱為「最高工時」,僱員的工時不得多於最高工時;各國的一周最高工時由40至60小時不等。
  •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之3條:「本法第39條所定休假日,為本法第37條所定休假及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定有明文。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該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加班時間,雇主應於事後給勞工補休。 (勞基法第32條第4項)簡言之,平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的加班,既要給予加班費,亦要給予補休。 除《最低工資條例》列明外,如按照僱傭合約或僱傭雙方的協議,有關時間被視為僱員的工作時數,則在計算最低工資時,該段時間也應包括在內。 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上班時數: 工時表

鑑於2011年香港開始實施最低工資,香港政府於2010至2011年度施政報告中承諾研究標準工時。 於2012年11月26日,勞工處發表了《標準工時政策研究報告》,分三個方面研究了其他地方在規管工時的制度和經驗、包括各行各業僱員的最新工時情況的統計數據、和分析及評估香港設立標準工時的影響。 於2013年施政報告中,香港政府指勞工及福利局將於2013年第一季按照其政綱,成立由政府、僱主和僱員代表,以及學者和社會人士組成的「標準工時專責委員會」,跟進《標準工時政策研究報告》。 2016年5月25日,瑞銀在2015年9月公布的報告揭示,香港是全球工時最長的地方,每周平均工時逾50小時。 另據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的《最低工資及標準工時意見調查2010》,逾八成市民認為香港人超時工作的問題嚴重,並有三分之二支持就最高工時立法。 普遍來說,商界贊成香港社會要尋求工作生活平衡,但認為 標準工時並非達致工作生活平衡的良方。

1960年,港人年均工作2722.4小時,以五天工作計每日上班10.5小時。 至2017年,港人工時已減至每年2185.6小時,比1960年減少近兩成,相當於平均每日上班8.4小時,反映上一代上班時數比現時上班族多,或令上一代覺得「後生仔唔捱得」。 第40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上班時數: 勞動基準法第30~43條【工作時間、休息與休假】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第32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勞工處已於2012年11月26日把《標準工時政策研究報告》提交勞工顧問委員會,另已於2012年12月18日向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的議員闡述報告內容。 是次報告涵蓋其他地方有關標準工時的經驗、香港各行各業的工時情況及在香港設立標準工時的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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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顧問委員會僱主代表劉展灝指標準工時會徹底改變香港的營商環境,對中小企的影響很大,並會削弱企業競爭力及靈活性,可透過教育等措施鼓勵僱主發放超時補水,無需立法強制。 香港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指政府應從速立法制定標準工時,並提出每周標準工時為44小時、每周最高工時上限為54小時。 工時長影響僱員的家庭及社交生活,甚至影響健康;但現時的《僱傭條例》並無訂定任何加班費、工時上限或休息日工資以保障僱員。 教區勞工牧民中心(港島)建議政府立法制定標準工時,幫助在職人士平衡工作、家庭與身心健康,並促請政府盡快制定標準工作時數啟動立法程式,以《國際勞工公約》規範最高工作時數為每周四十八小時,以及每天八小時為標準工時。 教區勞工牧民中心(港島)建議政府立法制定標準工時,幫助在職人士平衡工作、家庭與身心健康,並促請政府盡快制定標準工作時數啟動立法程序,以《國際勞工公約》規範最高工作時數為每周四十八小時,以及每天八小時為標準工時。 「工時規定與管理」或稱「標準工時」,是指世界各地政府透過立法對工作時間定立最高工時、或超時工作規管,制訂法例而訂立特定僱員的工作時數,可按每日、每周、每季或每年而定。

上班時數: 【Excel】E0233 – 計算上班工作時數,並以小時顯示(MIN、TIME、MAX、IF、HOUR、OR)

他認為僱員面對的不單是工時長短的問題,而是如何令不同行業的僱員能夠真正享受到工作及生活的平衡,達成勞資雙贏。 香港科技大學經濟學系教授雷鼎鳴博士認為標準工時未必能真正減低工時,可能出現就業下降及引日本於80年代調整標準工時後人均勞動力下降指出標準工時會令經濟失去動力。 他又指標準工時即使降低員工每周工作時數,但因收入不足,可能需要延後退休,工作年數增長,一生總工時仍不變。

有勞工團體認為在勞資關係不平等下僱員沒議價能力,合約工時反而助長僱主將長工時合法化。 在澳門,每天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不得超過48小時。 因應企業營運特性及勞資雙方協定則為「每天不超過12小時、每周48小時」。 上班時數 如屬強制性(無須徵得僱員同意)的超時工作,僱員享有1.5倍的工作報酬及有薪額外有薪休息時間。 而透過協定提供超時工作(須有證明同意的紀錄),僱員享有1.2倍的工作報酬。

上班時數: 工時制度及工作彈性化措施介紹

香港嶺南大學經濟系教授及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何濼生教授指出由於不同職業人士的勞動程度和壓力不同,不贊成「一刀切」設標準工時,但他認為可以設立50小時的每周最高工時以保障勞工健康和安全。 一周內總逾時工作的首8小時的逾時工作薪金為正常水平的125%,之後每小時的逾時工作薪金為正常水平的150%。 除基於集體談判的情況下可延長至每天12小時外,每周及每天的最高工時分別為48小時及10小時。 每天最高工時則為每日12小時、4個月內平均每周4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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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動力立法會議員林健鋒認為設立標準工時會影響企業的生產力,令勞資關係緊張,並會對已出現人手短缺的企業帶來更大壓力,不贊成現在訂立標準工時。 工聯會建議標準工時定為每周44小時,超時補水為時薪1.5倍;認為標準工時立法,可限制僱主不能要求員工無償勞動。 香港大學社會工作及社會行政學系教授葉兆輝表示會計、護士等專業因為長工時打亂社交,應解決工時問題。 他認為可從標準工時入手,令香港成為家庭友善的地方,提升生育率。 他又指香港產業狹窄,不同行業有不同彈性,需要有很多豁免及出現僱傭雙方尋找法律漏洞的情況,和擔心立法將損害香港的營商環境。

上班時數: 工作時數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上班時數 不過,無論工作性質、種類、科技、社會發展等過去數十年來均有巨大轉變,單憑工時長短難言「後生仔唔捱得」。

如果每二星期的其中一星期的工作時數少於44小時,則在合約列明的情況下另一周的工作時數可以超越44小時,但一周不超過48小時或連續2周不超過88小時。 2020年1月1日上路的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即「工時推定」條款。 按照法律規定,全年平均月工作時間為20.83天,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全年制度工作時間為250天,全年節假日及公休日為1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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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韓進行工時規管,是由2004年7月1日開始分階段推行。 首階段適用於超過1,000 名員工的工作場所(workplace)。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之3條:「本法第39條所定休假日,為本法第37條所定休假及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定有明文。 因此,雇主不得要求勞工在星期例假上班,勞工得拒絕星期例假上班,如果雇主強迫勞工在星期例假上班,則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

如僱員需要超時工作,僱主需要按法例規定之超時補薪比例來支付該勞工超時工作的薪金。 普遍來說,各國對每周正常工時訂為介乎40-44小時不等,每小時的超時補薪金額不得低於基本時薪的1.5倍。 上班時數 個別國家地區政府設立僱員每日、每周、每季或每年的工作時數上限,稱為「最高工時」,僱員的工時不得多於最高工時;各國的一周最高工時由40至60小時不等。 在2011年6月23日立法會會議上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指出政府明白長時間工時對員工的健康、家庭及社交生活都會帶來不良影響。 政府會積極推廣宥關工作與生活平衡的措施,如家庭友善僱傭措施、《休息時段指引》、基於《僱傭條例》的保障等等。 他表示標準工時的議題比最低工資複雜,對勞動市場和經濟的影響深遠,亦具爭議性;政府就標準工時的研究可令他們對議題有更深的認識;他另表示在社會各界未能就標準工時達成共識之前決定立法規管標準工時或就此制定時間表是言之尚早。

上班時數: 公司上班時間9-18點,12-13點午休,這樣有違反勞基法第35條嗎?

因應企業營運特性及勞資雙方協議則為「每天不超過12小時、每周48小時」。 而透過協議提供超時工作(須有證明同意的紀錄),僱員享有1.2倍的工作報酬。 加班在我國勞動實務上為常態,而且加班費係工資之一種,加班亦涉及雇主如何調派人力,因此加班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中是非常重要之一環,筆者在此介紹關於「月薪制」之平日、休息日、休假日之加班費規定。

  •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 如實際每星期工作多於40小時必需按不低於正常水平的150%(星期一至六)及200%(星期日或公眾假期)去支付逾時工作薪金,同時需要給予補假以確保在參照期內(一般為3個月)平均每周工時不超過38小時。
  • 香港工時長的根本原因在於勞動力不足,即使香港政府為標準工時立法亦會無助解決長工時的根本問題,政府應著眼研究如何協助僱員達致平衡作息及推動家庭友善政策,並鼓勵企業推動平衡作息的人事管理。
  • 每日加班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而加班總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勞基法第32條第2項亦有法文明定。
  • (只可在上午7時至晚上7時之間) 每星期工作時數 48 小時 每星期工作日數 6 天 連續工作時數的上限 5 小時,其後須有不少於半小時的用膳或休息時間。

在加拿大聯邦政府的法規下,標準工時為每日8小時及每周40小時;最高工時為48小時。 在僱員與僱主有協定指明超時工作的時數僱主得到勞工部部長信納因情況特殊需要超時工作遇到特殊情況下,工時可高於48小時,惟在情況 中僱主需要提交書面報告交代緊急情況性質及超時工作情況。 在僱員與僱主有協議指明超時工作的時數僱主得到勞工部部長信納因情況特殊需要超時工作遇到特殊情況下,工時可高於48小時,惟在情況 中僱主需要提交書面報告交代緊急情況性質及超時工作情況。 根據就業及勞動部,由2010年12月21日起,聘用5名或以上員工的工作場所,僱員每星期的工時規限於40小時。 逾時工作薪金為平日工資的150%(在首3年推行工時規管的時候,逾時工作薪金為一般工資的125%)。 至於最高工時,引入規管工時的首三年為每周56小時(一周工時為40+一周允許超時工作16小時),之後為每星期52小時(一周工時為40小時 + 一周允許超時工作12小時)。

上班時數: 工時(休息、休假、請假)

青年民建聯副主席陳威雄指標準工時會為中小企帶來更多掣肘,應該進行更多諮詢才決定是否立法。 民主黨建議立法訂定每周標準工時44小時及超時工作應有補償, 以幫助港人有理想的生活模式,能夠平均分配工作、休息及活動時間,在各方面得以平衡發展。 工黨建議立法規管工時,包括訂立標準工時和休息時段,確保工作和生活可得合理平衡;並建議每天標準工時8小時,每周標準工時為44小時,每周工時上限60小時,加班補水為正常工資的1.5倍。

2012年10月17-18日,香港立法會就「立法規管工時」議案進行辯論及投票。 工聯會建議標準工時定為每周44小時,超時補水為時薪1.5倍;認為標準工時立法,可規管僱主不能要求員工無償勞動。 上班時數 民建聯葛珮帆議員認為最重要是工時具彈性,讓上班人士能照顧家庭需要。

上班時數: 工時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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