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3條全攻略

但自前婚姻關係消滅後,已滿六個月,或已在再婚後懷胎者,不得請
求撤銷。 這位男網友以「我跟女友算不算亂倫?」為題發文,說女友是「叔叔老婆的妹妹」,「這樣算不算是亂倫?婚姻在民法規定上是不是無效?」還附上一張自製的關係圖,以及民法第983條的截圖,並將其中一條規定框起來,「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不得結婚)」。 983條 民法第983跟984條規定了兩類因為結婚雙方特殊關係的限制。

983條

PS:今年學測社會科第4題考19歲甲若向律師諮詢取消父母訂的婚事時,何者最可能是律師回答,答案是「A」如甲已另辦結婚登記,婚姻未經父母同意無法生效。 但政大法律系教授楊淑文表示,民法第990條規定法定代理人須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才算無效,也就是甲的婚姻除非父母另提撤銷,否則都有效,「A」顯然不對。 檢視現行法條 第 988 條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
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但如果兒子與媳婦離婚後,公公也不能再娶媳婦,因兩人曾為直系姻親,此生就無緣啦!

983條: 立法理由

依第一項規定前婚姻視為消滅者,其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
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撤銷兩願離婚登
記或廢棄離婚判決確定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前婚姻依第一項規定視為消滅者,無過失之前婚配偶得向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前婚配偶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985條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違反的效果也是無效。

婚約的內容,通常包括結婚日期、結婚儀式、地點等事項,但是婚約可否附條件? 例如附以男方考上會計師、律師或購置房屋或達到一定數額之存款後才結婚的條件等,原則上,這些條件只要不違反法令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解釋上均無不可。 但是男女雙方訂婚可否附加「如果一方毀婚,應賠償他方一定數額之違約金」之違約條款? 法律上並無明文規定,但婚約是屬於身分行為,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主,故多數學者認為婚約附有違約金者,該附款為無效,因此縱有一方毀婚,他方也不得依約請求支付違約金。 基於優生學與倫理之考量,故民法第983條規定,於一定範圍內之親屬不得結婚。

983條: 民法結婚限制

況且,除了限制有血緣關係的人以外,就連沒有血緣關係的「旁系姻親」也限制,是有什麼優生學的疑慮? 律師季佩芃指出,世界各國均限制直系血親通婚,對旁系親屬通婚的規範則寬嚴不一,目前就屬華人社會對此規範較嚴格,中國僅規定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不得通婚,限制較台灣寬鬆。 983條 多元成家方案之”伴侶制度” 983條 不適用版主說的媳婦,除非這位媳婦先跟丈夫離婚,伴侶制度有限制人數2人,當這位媳婦還存在婚姻關係的時候無法與任何人登記成為伴侶,如果這位媳婦已經和丈夫離婚,那他跟”前公公”就可以登記為伴侶。 如上所述,因二人無婚姻關係,其所生之一子一女為非婚生子女,惟因身為生父的部落客一直有扶養小孩的事實,即視同認領,子女與部落客便有法律上之父子女關係。

983條

養親死亡後,養子女之一方無從終止收養關係,不得與養父母之婚生 子女結婚。 但養親收養子女時本有使其與婚生子女結婚之真意者,不在此 限。 結婚應該以書面呈現,並有結婚當事人雙方及兩人以上的證人簽名,當事人再拿結婚證書到戶政機關登記才算在法律上「結婚」。 也就是如果沒有登記結婚,就滿足了婚姻無效事由的其中1項。 因此,假若A和B的感情是「離婚」收場,那麼依民法第971條規定,A和C之間的姻親關係就會消滅,則當A再和C結婚,其婚姻自然有效。

983條: 表兄妹車震想婚 近親禁婚恐被拆散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050 條 983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
之登記。 至於離婚者都結婚幾年,依序是九年以上,占百分之64.43,不過統計資料並未再九年以上加以細分、1-3年占百分之10.14、3-5年占百分之9.27、5-7年占百分之7.26、7-9年占百分之6.81。 另外,如果B、C結婚後,A仍有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例如:與B發生性行為),則C當然可以以「B的配偶」的身分對A提告。 所謂重婚是指一個人同時有許多配偶,雖然有些宗教許可此種情況,但我國社會是採一夫一妻制,因此原則上若有重婚,重婚的部分就會無效。

檢視現行法條 第 987 條 女子自婚姻關係消滅後,非逾六個月不得再行結婚。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999-1條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於結婚無效時準用之。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行政函釋第996條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 檢視現行法條 第 982 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
關為結婚之登記。

983條: 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註釋-結婚之實質要件(須非一定之親屬)

說明: 依原條文規定,夫妻收養子女時,固應共同為之,以維持家庭之和諧。 但在夫妻之一方不 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時,影響他方收養子女之權益,亦非公允,宜有例外之 規定,以符實際需要。 十六、第1075條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 之範圍。 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 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 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民法第983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此婚姻為無效。 983條 如果不理會結婚的法律效果,而具備民法第982條結婚之形式要件(公開場合、二位證人、登記)。 說明: (一)在養父母死亡後,原條文第1080條第5項規定僅限於養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 力時,始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失之過嚴。

983條: 第 四 編 親屬

(四) 基於身分行為之安定性考量,父母同意權之行使,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十九、第1076條之2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一)婚約的意義 婚約是男女雙方當事人簽訂以將來結婚為目的的契約,訂立婚約的行為,俗稱為定婚。 婚約成立後,男女雙方在習俗上雖產生未婚夫妻的身分。 傳統禮法,以定婚為結婚的必經程序,須有媒人,受聘禮訂立婚書,原則上由主婚人為之,男女「私訂終身」是不合禮法的。 惟依現制,是否立婚書,屬任意規定,亦即不須要一定的方式,諸如書面等,僅須男女雙方同意即可,也非必然應交換項鍊、戒指等禮物,更不必一定要有媒人在場。

983條

舊法即禁止八親等以內之堂兄弟姊妹結婚,則同親等血親之表兄弟姊妹,自宜同予禁止。 然四親等之外之表兄弟姊妹,血緣已遠,應無此項顧慮,爰增訂第一項第三款但書。 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於收養關係終止後,可否結婚,舊法未作規定,適用時易滋疑義,為維持我國固有倫常觀念,爰增設第三項禁止其結婚。 既然依優生學之考慮,限制六、八親等堂兄弟姊妹不得結婚,則基於父母血緣各半及同為優生學之考慮,亦應限制六、八親等之表兄弟姊妹不得結婚。

983條: 解釋

(五)第1074條明定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其意旨係為確保家庭生活之和 諧。 惟如夫妻之一方有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 不明已逾三年、於收養後死亡或夫妻離婚等情形,因上開情形已無影響家庭和諧之虞,應 准予由夫妻之一方單獨終止收養。 (六)夫妻之一方依第7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終止收養之效力不應及於 他方。 二十九、第1080條之1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說明: (一) 收養關係成立後,養子女取得收養者婚生子女之地位與身分,因此,養子女與養父 母之親屬間,亦發生相對應之親屬關係。 (二)收養成立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天然血親關係,依司法院釋字第 二十八號解釋,仍屬存在,僅權利義務關係停止。

  • 但要注意,若再婚配偶「收養」他方子女為養子女的話,這時候姻親變血親,成了法定旁系血親二親等的禁婚親,只能終止收養關係後才可以結婚。
  • 此二條文,自民國 19 年公布實施民法親屬編以來,均經過修正。
  • (六)夫妻之一方依第7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終止收養之效力不應及於 他方。
  • 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 舉例來說,甲男跟乙女是夫妻,甲男告乙女訴請離婚,主張雙方難以維持婚姻。
  • 二、可向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請求辦理「結婚書面公證」(不舉行儀式)或「結婚書面公證並同時舉行結婚儀式」。

因此,如未成年子女之父母離婚、父母之一方或 雙方被停止親權時,法定代理人可能僅為父母之一方或監護人,此時法定代理人將子女出 養,因將影響未任法定代理人之父或母與該子女間之權利義務,故仍應經未任未成年子女 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同意。 至成年子女出養時亦應經其父母之同意,自不待言 。 (二) 本條同意雖屬父母固有之權利,但在父母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而濫 用同意權、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或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之情形時 ,得例外免除其同意,以保護被收養者之權利。 又第1項第2款所定「事實上不能」,例如 父母不詳、父母死亡、失蹤或無同意能力,不包括停止親權等法律上不能之情形。 (三) 為強化同意權之行使,爰規定同意為要式行為,除應作成書面外,並應經公證,以 示慎重。 又鑑於收養應經法院之認可,故對於同意應經公證之規定,明定得以言詞向法院 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以為便民。

983條: 法操》表兄妹到底可不可以「結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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