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條8大優點

再次拒絕者,並按次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再次規避、妨礙或拒絕者,並按次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92條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 92條
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
償。 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補
償準用之。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
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92條: 第 一 款 使用借貸

一次集會未能結束,經重整監督人當場宣告連續或展期舉行者,得免為通知及公告。 前項應為申報之人,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依限申報者,得於事由終止後十五日內補報之。 但重整計畫已經關係人會議可決時,不得補報。 法院於前項裁定送達公司時,應派書記官於公司帳簿,記明截止意旨,簽名或蓋章,並作成節略,載明帳簿狀況。 二、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百分之一百者。 二、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 其有第八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者,亦得依該條
    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
    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 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
    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分,請求報酬。
  • 但申請之撤回、權利之拋棄或義務之負擔,非經全體有共同
    利益之人同意,不得為之。
  •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
    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 前項情形,如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
    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
    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者,拾得人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
其他有受領權之人。 其有第八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者,亦得依該條
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遺失物於下列期間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或變賣之價金:
一、自通知或招領之日起逾十五日。 二、不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自拾得日起逾一個月。 第八百零五條至前條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
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

92條: 第 二 節 不動產所有權

依前二項之規定,經法院判決撤銷收養者,準用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及第一
千零八十三條之規定。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
,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
費用及其方式。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
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92條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
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營業有不勝任之情形時,法定代理人得將其允許撤
銷或限制之。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契約,未經承認前,相對人得撤回之。 但訂立契
約時,知其未得有允許者,不在此限。

92條: 第 四 章 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股東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者,應加算利息,一併償還;如公司受有損害,並應賠償。 四、未於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者。 但於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前已檢送者,不在此限。

  • 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工程竣工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監造單位應於竣工後七日內,將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規定之其他資料,送請機關審核。
  • 該出進口廠商經註銷、撤銷或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未滿二年者,亦同。
  •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

法院對於重整之聲請,除依前條之規定裁定駁回者外,應即將聲請書狀副本,檢送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並徵詢其關於應否重整之具體意見。 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不適用第一項至第六項之規定,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為前項撤銷核准時,未發行者,停止募集;已發行者,即時清償。 其因此所發生之損害,公司負責人對公司及應募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92條: 第 五 節 程序之開始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
承人視為已陳報。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前,意定監護契約之本人或受任人得隨時撤回之。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
,歸屬於生存之他方。 前項財產之分劃,其數額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一項情形,如該生存之他方,依法不得為繼承人時,其對於共同財產得
請求之數額,不得超過於離婚時所應得之數額。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前條第一項但書之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負債務
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92條: 第 九 節 費用

出典人不願補償者,於回贖時
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出典人願依前項規定為補償而就時價不能協議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其
不願依裁定之時價補償者,於回贖時亦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前二項視為已有地上權設定之情形,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當事人不能協
議時,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
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
所生之權利為限。

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
序與原抵押權同。 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抵押人為給付者,對於抵押權人不生效力
。 抵押物因毀損而得受之賠償或其他利益,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或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
致失抵押物之所有權時,該第三人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債
務人之債權。 債務人如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依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與
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

92條: 申報期限之相關規定

故此時A不得依民法第88條撤銷其意思表示,而應適用物之瑕疵擔保的規定求償。 智慧局多次建議執法或司法人員,於處理此類案件時,對於初犯或犯罪情節輕微者,儘量以微罪不舉(罰)、緩起訴或緩刑處理。 前述第二項之法律適用解說,是因為立法疏漏所導致。 但依據智慧局解釋,第二項仍係指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不包括出租或出借等非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 第二項規定,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
客除請求減少費用或並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旅客依前二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遊營業人應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 旅遊需旅客之行為始能完成,而旅客不為其行為者,旅遊營業人得定相當
期限,催告旅客為之。 旅客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旅遊營業人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賠償
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旅遊開始後,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
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 貸與人就借用物所受損害,對於借用人之賠償請求權、借用人依第四百六
十六條所定之賠償請求權、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有益費用償還請求權及其
工作物之取回權,均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92條: 第 十 章 占有

但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但明知職務命令違法,而未依法定程序向該上級公務員陳述意見者,不在此限。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一般處分的相對人雖然並非特定,但是依照一般性特徵,還是可以確定其範圍。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92條

共同財產所負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不生補償請求權。 共同財產之債務,而以特有財產清償,或特有財產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
清償者,有補償請求權,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 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 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92條: 何謂「行政處分」?

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 但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聲請。 言詞辯論應於公開法庭行之,並應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 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造成個人生命、身體、隱私或營業秘密重大損害之虞者,得不予公開或播送。 明定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之審理程序,完備審理程序,俾利大法官行使憲法增修條文賦予本項之職權。 92條 建立閱卷制度,以符程序法庭化之需求;併於裁判書主動揭示大法官對於該裁判所持立場,並標示該裁判主筆大法官,使裁判更為公開透明。

意定監護契約之撤回,應以書面先向他方為之,並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
,始生撤回之效力。 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
之法院。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本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意定監護
契約。 受任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辭任其職務。

以遺產之使用、收益為遺贈,而遺囑未定返還期限,並不能依遺贈之性質
定其期限者,以受遺贈人之終身為其期限。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
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
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92條: 第 四 節 執行

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 廣告人對於完
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
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一) 依民法第88條前段規定,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此為買受人A)若知其事情(該車為泡水車一事)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 所以標的物之瑕疵和物之性質的錯誤,有時會同時成立,例如:泡水車或海砂屋。 但通說見解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因為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是特別規定,應排除第88條之適用,以免破壞民法關於物之瑕疵擔保制度的設計。

92條: 機關介紹

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 但債權人預示拒
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
,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 92條
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債權人或債務人有選擇權者,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由第三人為選擇者,應向債權人及債務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92條: 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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