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扣抵詳細介紹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規定,個人海外所得應自民國 98 年 1 月 1 日起計入基本所得額, 行政院得視經濟發展情況之必要,自民國99 年 1 月 1 日施行。 行政院已核定個人海外所得自民國99 年 1 月 1 日起納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不再免稅。 而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是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3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已在大陸地區繳納之稅額,應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但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係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 總結來說,我國來源所得含大陸地區,應採行綜合所得稅制度;而海外所得含香港、澳門地區,則應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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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因此,所得來源之認定標準就很重要,如經判斷非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係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縱已繳納大陸所得稅,仍不能自營利事業應納稅額中扣抵。 國人赴中國大陸投資基礎建設項目應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1項及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事先申請許可。 另現行大陸投資負面表列仍有公路、水利、鐵路等10項基礎建設項目禁止赴中國大陸投資,國人尚不得赴中國大陸投資前述禁止類基礎建設項目。 依照現行「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在大陸地區投資,係指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創設新公司或事業(第1款)、對當地原有之公司或事業增資(第2款)、取得當地現有公司或事業之股權(第3款)或設置或擴展分公司或事業(第4款)。

大陸地區扣抵: 台灣地區公司經由第三地區赴大陸地區投資,為籌措大陸投資事業所需日常營運資金,擬由第三地區公司發行海外浮動利率債券,再借予大陸投資事業,並由台灣公司提供擔保,是否符合赴大陸投資相關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薪資所得無論係屬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2規定,每人每年僅能減除定額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6年度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為128,000元),目前尚無得再減除相關費用之規定。 另如屬跨國企業在臺子公司請檢附跨國企業之公司登記文件、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之合併報表、投資組織圖、相關投資實質營業公司之公司登記文件、股東名冊及其個別財務報表、經本會核准之外資投資資料等,以資證明。 上市前經核准之小股東丁,原核准對大陸投資金額本會繼續控管至全數股份出售止,於證券交易市場新增買賣部分無須向本會申請(報);上市前經核准之大股東或董監事或經理人甲乙丙,原核准對大陸投資金額本會繼續控管。 嗣後F股公司對大陸地區事業增資,本國人甲乙丙對此次增資金額應依規定申請此次對大陸增資額,經核准之對大陸投資納入控管,後續依對大陸投資規定申請(報)。 貴公司應填妥大陸投資申請書並檢附相關附件,事先向本會申辦投資事宜,該申請書可至本會網站查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兩岸經貿往來密切,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計算繳納綜合所得稅,其在大陸地區繳納的稅額,相關文件除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外,另須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在不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內扣抵。 國人以合資合作、併購重組等方式參與中國大陸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應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1項及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事先申請許可,且其產品項目尚不得為大陸投資負面表列禁止赴中國大陸投資之項目。 依現行「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6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得以「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作為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之出資種類。 依現行實務作業,本會受理「以對大陸地區投資事業之應收帳款」之對大陸投資申請案件,惟前述案件之實質審查,仍受現行「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之規範。

大陸地區扣抵: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稅額扣抵之規定

您使用的是已經不支援的過時作業系統,將無法瀏覽本網站,請更新您使用的作業系統以確保瀏覽的流暢與安全。 堅持兩年多的「動態清零」後,中國大陸防疫政策在將滿三周年之際風雲變色,今年最後兩個月,接連發布了優化廿條、新十條,走向躺… 111年 12/30 中市稅局舉辦「我的英雄學院-廉清稅月快樂誠長營」活動 邀請百餘名學子體驗品格成長教育 (臺中訊)為使學子充分了解友善便民、廉政透明之稅務環境,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於本… 全球半導體市況劇變,庫存增加現象層出不窮,外媒指出,半導體行業從短缺變成供過於求,但何時將迎來下一次的好轉,仍存在相當大的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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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權利金(特許權使用費):如同股利所得,權利金匯出大陸地區時扣繳10%(若有租稅協定,依其協定稅率);與股利所得不同的是,收取權利金必須是兩岸直接交易,且必須取得當年度之扣繳憑證(完稅憑證之納稅人抬頭必須為台灣公司),始可在台灣地區抵扣。 4.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交易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額,應按持有期間分別以45%及35%之扣繳率申報納稅,其他之財產交易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或其他所得,應按所得額20%扣繳率申報納稅。 3.申報大陸地區配偶、扶養親屬的免稅額者,應檢附居民身分證影本及當年度親屬關係證明,申報扶養的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年滿20歲仍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者,應另檢具在學證明或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等的證明;扣除額部分,應檢附足資證明的文件。 前述證明文件,係指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納稅義務人逐次取得有關的公證書,須先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供稽徵機關核認。

大陸地區扣抵: 財政法規

申請時應檢具申請書,並檢附1.繼承人身分證影本、2.國稅局核發之免稅或完稅證明書影本、3.家族系統表、4.遺產分配表(遺產分割協議書)、5.繼承前、後之投資架構圖(請註明持股比例)、6.第三地事業股東名冊、7.大陸事業營業執照及批准證書(或備案回執)。 前述實行投資若係由貴公司代第三地區投資事業購置機器設備,除應檢附貴公司匯款予供應商之匯款水單外,並應加附第三地區投資事業出具委請貴公司代購機器設備,並將投資款逕付供應商之付款代購機器設備委託書及大陸地區投資事業進口報關單或驗資報告。 大陸投資案註銷之辦理可檢附申請書(申請書無制式格式,紙張請用A4尺寸)、大陸官方同意註銷登記之文件、剩餘財產分配表、清算完成証明書向本會提出申報。 今年報稅起,薪資所得計算可採「核實減除」或「定額減除」,且不分行業類別,均可擇一從優進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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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由於中國稅務機關未明定資格審核期間,而中國公司額外徵納之扣繳稅款於現行台灣規定須於五年期限內進行更正申報抵扣,故台商須謹慎評估若欲先行適用優惠扣繳稅率可能後續被補徵稅額超過更正期限,反而產生重複課稅議題。 台灣公司透過100%轉投資之香港公司間接100%投資中國公司,香港公司為低稅負地區國家,故為台灣公司之CFC,假設2023年度香港公司未符合CFC制度之豁免條件,且其未符合實質營運致無法適用中港租稅協議預提所得稅優惠稅率5%,2023年度中國公司財務報表稅後盈餘新台幣(以下同)1,200萬,香港公司同年度財務報表稅後盈餘僅認列中國公司投資收益1,200萬。 申報大陸地區配偶、扶養親屬之免稅額、扣除額,應檢附居民身份證影本及當年度親屬關係證明,受扶養親屬年滿20歲仍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者,應再檢具在學證明或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等之證明;扣除額部分,應檢附足資證明之文件。 前述證明文件係指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之公證書,納稅義務人逐次取得有關之公證書後須先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提供稽徵機關核認。 該局說明,最近查獲多起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漏未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致遭補稅處罰之案件。 該局並指出,納稅義務人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其在大陸地區繳納之所得稅,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不會產生重複課稅情事,惟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增加之應納稅額。

大陸地區扣抵: 大陸、境內外所得 課稅有別

但是,海外所得和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的課稅及申報方式大大不同,這讓不少客戶在申報時產生許多疑問。 而海外所得和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該如何正確申報、合法節稅,也是客戶關心的議題。 營利事業國內所得額應納稅額-營利事業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額應納稅額=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而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二、足資證明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年度所得中源自大陸地區投資收益金額之相關文件,包括載有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全部收入、成本、費用金額等之財務報表或相關文件,並經第三地區或臺灣地區合格會計師之簽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但在大陸地區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不會重複課稅。 關鍵字:#海外所得 #海外投資收益 #境外公司 #OBU #所得稅抵減 1.

許志文說,大陸納稅證明文件內容應包含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 前面的應納稅額24萬元(A)-可扣抵大陸地區繳納稅額應為21.8萬元=2.2萬元。 大陸地區扣抵 *這裡提到的〝應納稅額〞是指 台灣+大陸 兩地所得合計後,以〝台灣〞的所得稅率計算,多出來的部分可以抵,不是大陸繳的稅可以抵台灣的所得稅。 1.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將所得發生處所名稱、地址及所得額詳細填列,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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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時,若未能及時提出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仍可以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自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文件申請退稅。 大陸地區扣抵 (二)足資證明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年度所得中源自大陸地區投資收益金額之相關文件,包括載有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全部收入、成本、費用金額等之財務報表或相關文件,並經第三地區或臺灣地區合格會計師之簽證。 我想這篇新聞稿的主要目的在於對應企業的受控外國公司(CFC)條例及個人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查稅案例;延伸閱讀:納稅義務人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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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台商總公司H是在2002年後經投審會核准,以分公司方式投資大陸,則所得為2億元的分公司在陸繳納25%營所稅,稅負為5千萬元。 官員指出,若台商為台灣母公司、第三地紙上分公司、在陸子公司等三層架構,因子公司與母公司為不同法人單位,子公司在陸稅負無法抵減,台灣稅局只會認定紙上分公司在盈餘分派時被陸扣繳10%的資本利得稅。 所稱確認所得歸屬年度,譬如2011年稅後盈餘在2015年會出,所要申請扣抵的應當是2011年度之應納稅額。

大陸地區扣抵: 中國大陸感染海嘯下開國門 專家:最快明年5月才會強勁反彈

該所提醒,個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扣抵稅額者,應檢附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額證明,證明內容應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且所檢附之各項大陸地區賦稅關係文書,尚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以及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才准予扣抵。 2.營利事業依規定試算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或列報之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其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依前點規定於限額內自暫繳稅額中扣抵。 舉例說明如下:甲君104年度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100萬元(已依折算率換算為新台幣,下同),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為10萬元,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100萬元應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此外,尚未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前,甲君個人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為20萬元,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之應納稅額為26萬元,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增加之應納稅額為6萬元(即26萬元-20萬元),又甲君在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10萬元已超過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增加之應納稅額6萬元,故甲君於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為6萬元。 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實行細則,台灣公司擬抵扣大陸股利之扣繳稅,須提供第三地區或台灣合格會計師之簽證財務報表。

  • 常見台商透過第三地區公司向大陸公司收取權利金、勞務收入或利息,再以貿易或股利方式匯回台灣,該大陸扣繳稅額非屬抵扣範圍。
  • 海外所得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申報,應考量個別客戶狀況,並根據最新法令規定,及配合國稅局查核實務來進行,俾能避免稅務風險,並達到合法節稅之效果。
  • 許多台商不論在海外提供勞務、利用過去海外累積所得進行置產、或在海外進行投資等等,皆可能產生海外所得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 若小賈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29萬元 (D),小賈102年度綜合所得結算申報可扣抵大陸地區繳納稅額應為21.8萬元(*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 (一)有關「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第4點各款所稱「個案累積投資金額」,係指「單一投資人對同一大陸地區投資事業之累計金額」。

(二) 個人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33條規定,原始認股或應募該條例所獎勵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2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價款20%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5年內應納綜合所得稅額。 現行稅法規定可以抵扣稅額的項目有「投資抵減稅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3大項,茲分別說明,以供申報參考。 該局進一步說明,無論是申報扣抵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之已納稅額,皆要留意扣抵上限的規定,倘有取得大陸地區支付之收入,應以收入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後之「所得」,才依此所得金額計算可扣抵稅額。 舉例來說,含大陸地區的來源所得應納稅額為A,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納稅額為B,其差額就是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的應納稅額為C(A-B),該差額與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額相較,金額低者就是可申報的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的可扣抵稅額。 實際上,台商在大陸地區發生的所得,大多在大陸就已經繳納了大陸地區所得稅,所以在申報綜所稅時,可自應納稅額中將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稅額扣抵。

大陸地區扣抵: 個人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於限額內扣抵大陸地區繳納之稅額,不會重複課稅

又所謂「所得」,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前段揭示之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收入減除成本、費用或損失等,始為所得額。 【時報記者施蒔穎台北報導】兩岸經貿往來密切,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如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納稅義務人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計算繳納綜合所得稅,其在大陸地區繳納的稅額,相關文件除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外,另須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在不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內扣抵。 貴公司投資之香港公司,該公司擬以其自有資金投資大陸事業,貴公司仍應依規定向本會申請許可或申報。 若國內單一投資人累計對大陸地區同一投資事業投資金額在100萬美元(含)以下者,得於實行投資後6個月內,填妥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100萬美元以下)申報書,並備齊該申報書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辦理申報事宜;至前述累計投資金額逾100萬美元以上者,則應填妥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簡易審查)申請書或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專案審查)申請書,事先向本會申請許可。

  • 於填具申請書時,出資明細為其他-以來料加工廠之機器設備轉投資,同時應檢附機器設備之鑑價報告、加工協議書,若係以第三地區投資事業名義簽署者,另應檢附前述事業股東名冊。
  • 參看以下北區國稅局的新聞稿中有課處〝漏稅額0.2倍罰鍰〞字眼,就代表案例中加計大陸地區所得且扣除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後,台灣應繳納的稅額還更高,才會有漏稅額。
  • 如在政府提供的治療過程中,獲處方政府採購的新冠口服藥,需支付每個療程逾港幣六千元的費用。
  • 惟如台灣地區母公司於經核准投資後,另案再轉讓或授權之專門技術或專利權予大陸地區子公司者,應向本會提出申請。
  • 因此無論大陸收入金額多寡,都應併同台灣所得報稅,以免後續被國稅局查稅,又要補繳甚至開罰。
  • 二、檢附之納稅憑證須經認證:屬大陸地區納稅憑證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例如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稅所得證明文件;屬第三地區納稅憑證者,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
  • 然而,大陸所得稅率可能較台灣高且兩岸租稅協議尚未生效,例如大陸企業所得稅負為25%,台灣營所稅率為20%,若法人同時符合台陸兩國稅籍,在台也要申報大陸地區所得,但最多僅能抵減當地所得部分,在陸溢繳稅負無法扣抵台灣地區所得。

(一)個別投資人對同一大陸地區投資事業之投資累計金額在100萬美元以下(含本案),得於盈餘轉增(投)資完成後6個月內,填具「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100萬美元以下)申報書」並檢附大陸地區投資事業董事會議事錄、盈餘分配表、審計報告、批准證書(或備案回執)等相關文件,經由第三地區投資者,另並檢附第三地區投資事業股東名冊,向本會申報。 (二) 外國人A(或新外國人B或大陸人C)以100萬美元專款透過第三地區公司間接投資大陸地區事業花輪公司,本國人甲、乙無出資參與,無須向本會申請(報)對大陸投資。 投資人甲乙丙丁4人,第1次為投資設立,每一個人對大陸地區事業A投資金額均為40萬美元,甲乙丙丁4人每人個案累計投資金額均為40萬美元 (在100萬美元以下),可於投資實行後6個月內填妥「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申報書-100萬美元以下」及檢附相關附件,向本會申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可扣抵稅額時,務必按上述規定核算所增加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再據以計算可扣抵稅額。 【2021/8/30,台北訊】為期兩年的資金回台專法已於8月14日正式落日,財政部須因應立法院要求,於111年8月中以前,報請行政院核定CFC施行日期。 近期許多透過境外轉投資的中國大陸台商開始評估,若未來集團境外公司被視為CFC,且中國大陸企業保留大額利潤時,該如何因應?

大陸地區扣抵: 大陸投資事業解散,應如何辦理申報註銷投資及大陸事業剩餘股本匯回?

國內公司或個人等投資人直接或間接投資國外或港澳地區證券交易市場掛牌公司股票,如屬證券投資,得無須向本會申報對外或對港澳地區投資。 除上述情形外,貴公司得於變更後填具申請書,檢附大陸地區投資事業驗資報告、批准證書(或備案回執)及營業執照影本,事後向本會申請核備。 有特殊必要係指:轉讓或授權價值逾5,000萬美元;或屬於「在大陸地區投資晶圓鑄造廠積體電路設計積體電路封裝廠積體電路測試廠與顯示器面板廠關鍵技術審查及監督作業要點」所稱之關鍵技術;或異常案件者。 大陸地區扣抵 8.本會的審查程序係針對申請人技術授權或移轉之影響進行審查,明確審查標準包括對國內業者核心競爭力之影響、研發創新佈局、侵害其他廠商智慧財產權之情形及其他相關因素,並由主管機關會商各相關機關意見後,逕予准駁。 大陸子公司受台灣母公司委託研發服務,台灣母公司為此授權若干技術予大陸子公司,大陸子公司開發成果歸台灣母公司原始取得。

大陸地區扣抵: 大陸委員會

KPMG安侯建業家族稅務辦公室主持會計師許志文指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台灣地區人民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不論受聘國內公司或第三地公司」,均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該局呼籲,兩岸人民經濟交流日趨頻繁,因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應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疇,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仍應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並確實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切勿心存僥倖誤認稽徵機關不易查得而未為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三、扣抵上限:申報已繳納之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含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之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國內營造公司在中國大陸成立專案公司承包工程,因在中國大陸設有營業據點,並從事營業活動,屬於「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設置或擴展分公司或事業」之投資行為態樣,應事先向本會申報或申請許可。 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控制大陸地區上市公司或與其建立密切業務關係,而購買其股票者,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5號規定,係屬長期股權投資,應依許可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大陸地區扣抵 依現行「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10條規定:「經許可在大陸地區投資之出資或技術合作之轉讓,應於轉讓後2個月內向投審會報備。前項受讓人為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屬本辦法第4條第2項之第三地區公司者,受讓人應於受讓前向投審會申請許可」。

過去我國禁止直接投資大陸,不少台商在1990年代採用紙上公司西進投資,首先將台灣帳戶資金匯到免稅天堂地區如BVI、開曼群島等紙上公司帳戶,再轉匯到大陸子公司,獲利再透過盈餘分派方式匯到紙上公司、再匯回台灣母公司。 但台商在陸企業若為分公司,則為同一法人,目前陸的營所稅率為25%,台灣為20%,若在陸營所稅負較高,回台報稅可免繳大陸所得的台版全額營所稅。 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投資抵減稅額應檢附被投資事業出具之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或稽徵機關核發之餘額表,並載有該事業所轄稽徵機關核准日期及文號等證明文件,以供查核。 綜上,彙列台商辦理兩岸稅務憑證認證程序常見疏失,導致企業喪失抵扣權利及重複課稅之情事,建議企業進行大陸完稅憑證進行全面健檢,以確保公司能善用抵扣稅款權利。 提醒注意,兩岸公認證文件傳遞時間與人工驗證作業約三到四個月,提醒企業應盡早準備及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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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公司經由第三地區赴大陸地區投資,為籌措大陸投資事業所需日常營運資金,擬由第三地區公司發行海外浮動利率債券,再借予大陸投資事業,並由台灣公司提供擔保,是否符合赴大陸投資相關規定。 (三)前述盈餘轉增資或再轉投資金額,依「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可以扣除,不計入投資累計金額。 (四) 外國人A以100萬美元投資第三地區公司,作為第三地區公司營運資金,無明確之轉投資計畫,此資金視為第三地公司自有資金,第三地公司持股比例變更為外國人A50%與本國人甲25%、本國人乙25%。 嗣後第三地區公司以該自有資金100萬美元投資大陸地區事業花輪公司,本國人甲、乙應依持股比例認列本次第三地區公司以自有資金對大陸事業增資額,本國人甲、乙應事先向本會申請對大陸投資許可,投資金額分別為25萬美元、25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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