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條詳解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保險費付 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 人時,應解交國庫。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 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托嬰中心托育服務之輔導及管理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之機構、團體辦理。 第一項物品之分級類別、內容、標示、陳列方式、管理、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各類社會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接獲資料,建立檔案管理,並視其需要提供、轉介適當之服務。

62條: 內容—

如需抽取物料、樣品或資料時,應事先
通知雇主或其代理人並掣給收據。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 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
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 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處罰行為人。
  • 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有其中一人請領遺屬年金時,應發給遺屬年金
    給付。
  • 主旨: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2條規定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之裝設空間執行原則一案,請查照轉知所屬。
  • 保險業之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許可 外,其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
  • 三、規定雇主對有關機關實施之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以利檢查工作之進行
  •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 契約無效,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要保人得補繳短 繳之保險費或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 62條 但保險事故發生後,且年齡不實之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者,要保人不 得要求補繳短繳之保險費。

62條: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三)第一目之人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二、同一法人之關係人: (一)同一法人與其董事長、總經理,及該董事長、總經理之配偶與二親 等以內血親。 (二)同一法人及前目之自然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 過三分之一之企業,或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 財團法人。 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 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 一規定。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 62條
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

62條: 法規內容

兒童及少年罹患性病或有酒癮、藥物濫用情形者,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協助就醫,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衛生主管機關配合協助就醫;必要時,得請求警政主管機關協助。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報後,應對前項家庭進行訪視評估,並視其需要結合警政、教育、戶政、衛生、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生活、醫療、就學、托育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機構協助、輔導或安置所必要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費、代收代辦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由扶養義務人負擔;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一、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或從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禁止從事之工作,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盡力禁止而無效果。 為確保兒童及少年之遊戲及休閒權利,促進其身心健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每週學習節數,應依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訂定之課程綱要規定;其課業輔導課程,依各級教育主管機關之法令規定。 勞工主管機關對於缺乏技術及學歷,而有就業需求之少年,應整合教育及社政主管機關,提供個別化就業服務措施。

六、鑒於實務上受勒令停業之銀行,進行清理程序時,已無回復支付能力之可能,惟
經停業清理之銀行,其清理程序視為公司之清算,仍有維持之必要,爰將現行條
文第五項修正後調整項次為第四項。 七、為保障存款大眾權益,避免銀行因債權人聲請破產,致無法依銀行法之接管或清
理程序退場,爰參酌公司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增訂第五項規定法院對破產
之聲請,應先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 一、現行條文第一項至第四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配合第十九條主管機關之規定,
修正為「主管機關」。 又現行條文第四項「撤銷」配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修正
為「廢止」。 四、相關立法例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之一第一項:
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
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

62條: 法規公告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或基金總額時,不在此限。 保險業得以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或社員大會決議,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第一項規定,自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生效之次一 會計年度施行。 保險業於營業年度屆滿時,應分別保險種類,計算其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 ,記載於特設之帳簿。

前項之職業災害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要派單位或派遣事
業單位支付費用補償者,得主張抵充。 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因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派遣勞工發
生職業災害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依本法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
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62條: 有關技術規則施工編第62條規定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之裝設空間執行原則

保險公司股東持股違反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 ,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股份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四十萬元以 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公司股東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 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或公告規定,或未於主管機關依同條第 六項所定期限內處分股份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 罰鍰。 保險公司股東違反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七項規定未為通知者,處該股東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 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 前項會議應遴聘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
  •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除存款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有價證券。
  • 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
    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 ,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 前項信託財產為應登記之財產者,應依有關規定為信託登記。 第四項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者,保險業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 表彰;其以信託財產為交易行為時,得對抗第三人,不適用信託法第四條 第二項規定。

62條: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營造業負責人知其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前項規定之情事者,應通知其專任工程人員限期就兼任工作、業務辦理辭任;屆期未辭任者,應予解任。 前項複查之申請,應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六十日內,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62條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者,於清理完結後,免依公司法或合 作社法規定辦理清算。

62條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62 條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對於自首者,依原規定一律必減其刑。 我國暫行新刑律第五十一條、舊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日本現行刑法第四十二條
均採得減主義,既可委由裁判者視具體情況決定減輕其刑與否,運用上較富彈性。 真
誠悔悟者可得減刑自新之機,而狡黠陰暴之徒亦無所遁飾,可符公平之旨。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按自首之動機不一而足,有出於內心悔悟者,有由於情勢所迫者,亦有基於預期邀獲
必減之寬典者。

62條: 交通部公告:預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2條、第63條修正草案

第一項交通載具之申請程序、輔導措施、管理與隨車人員之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交通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應會同戶政、移民主管機關協助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少年依法辦理有關戶籍登記、歸化、居留或定居等相關事項。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
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
,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或縱容為違反之行為者,以行為人論。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
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
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62條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
別休假。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62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邀集兒童及少年事務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參與課程綱要之設計與規劃。 62條 62條 前項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歡迎連結使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網站資料。 引用時,請註明資料來源,請確保資料之完整性,不得任意增刪,亦不得作為商業使用。 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 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前項以外之人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 推定為無償行為。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撤銷權,自保險業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 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 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安定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且有嚴重危及金融安定之虞 時,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向金融機構借款。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 保險業為擔保其因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所負之損害賠償、 利益返還或其他責任,應提存賠償準備。 保險業申請許可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文件、廢止 許可、應提存賠償準備額度、提存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 機關定之。 第49條 各國駐華使領館、駐華外國機構、駐華各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工作,應向外交部申請許可;其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辦法,由外交部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隱匿或毀損與業務有關之帳冊、隱匿或毀棄該保險業之財產,或為其 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四、無故拒絕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之詢問,或對其詢問為虛偽之答復 ,致影響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權益者。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未建 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招攬處理制度或程序者,應限期改 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有固定業務處所,並專設帳簿記載業務 收支。 兼有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 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具一定規模者,應建立內 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62條: 相關文章:

前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 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保 險業之權利,且受益之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 之。 依前二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之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 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家長或 家屬間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均視為無償行為。

62條: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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