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條7大伏位

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其控制與從屬關係之範圍、投資 申報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 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59條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 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保險人並應將前開 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 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保險 人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 ,視為已完成。 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 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 要派單位依前項規定給付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或扣抵要派契約之應
    付費用。
  • 股東非將前項書面信託契約、股東姓名或名稱、事務所、住所或居所與移轉股東表決權信託之股份總數、種類及數量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送交公司辦理登記,不得以其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對抗公司。
  • 但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之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已解散、他遷不明或因不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證券交易法規定有關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義務時,證券主管機關得停止其公開發行。 發起人如有妨礙調查之行為或董事、監察人、檢查人報告有虛偽者,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第二項之調查報告,經董事、監察人或檢查人之請求延期提出時,創立會應準用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

59條: 刑法第59條所稱「犯罪情狀」與刑法第57條「一切情狀」間之適用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中 有關業務範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 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或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各款規 定所為措施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八條於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準用之 。 保險業應依規定據實編製記載有財務及業務事項之說明文件提供公開查閱 。 保險業於有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發生時,應於二日內以書面向主 管機關報告,並主動公開說明。 第一項說明文件及前項重大訊息之內容、公開時期及方式,由主管機關定 之。

59條: 法規檢視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
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
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
,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但第二百十四條對監察人之請求,應向董事會為之。 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監察人須有二人以上,其全體監察人合計持股比例,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59條: 一、關於勞工在發生職災後的三種「補償/賠償/補助」規定!

在發表觀點或評論時,能夠盡量跟基於相關的資料來源,查證後再發言,善用網路的力量,創造高品質的討論環境。 註1.就原領工資補償給付日,本文認,應比照勞動基準法所定退休金及資遣費,於母法中規範,始符課以人民義務應以法律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按刑法第五十九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2564號判決、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781號判例參照)。 代表公司之股東,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 保稅工廠業者應向所在地海關申請登記;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最低資本額、申請程序、設備建置、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保稅物品之加工、管理、通關、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59條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59條: 雇主有何「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其董事長、董 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負責決定該項業務之經理,對公司之債權人應負連 帶無限清償責任。 主管機關對前項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負責人,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 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 59條 制其出境。 第一項責任,於各該負責人卸職登記之日起滿三年解除。

59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撤銷權,自保險業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 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 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 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 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財產保險業依前項但書規定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應具備之條件、 業務範圍、申請核准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 定之。

59條: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 發起人所得受之報酬或特別利益及公司所負擔之設立費用有冒濫者,創立會均得裁減之,用以抵作股款之財產,如估價過高者,創立會得減少其所給股數或責令補足。 代收股款之銀行或郵局,對於代收之股款,有證明其已收金額之義務,其證明之已收金額,即認為已收股款之金額。 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四、未於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者。

59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施
行。 在甜甜食品工廠擔任作業員的阿奇,因工作時操作機器不小心手掌被截斷,此意外判定為職災,老闆依法要付100萬元賠償金。 如果老闆有幫阿奇保勞保,且勞保已給付給阿奇職災理賠金50萬元,則老闆有權利主張勞保給付可以用來抵充剩餘賠償金,以避免負擔過重。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保險業、外國保險業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非加入同業 公會,不得營業;同業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加入,或就其加入 附加不當之條件。 保險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59條: 相關法令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
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檢查員執行職務,應出示檢查證,各事業單位不得拒絕。 事業單位拒絕檢
查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之。 檢查員執行職務,得就本法規定事項,要求事業單位提出必要之報告、紀
錄、帳冊及有關文件或書面說明。 如需抽取物料、樣品或資料時,應事先
通知雇主或其代理人並掣給收據。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59條

出席股東不足前條定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59條 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不受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限制。 59條 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

59條: 刑法第59條介紹

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 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 一規定。 計算前二項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之股份,不包括下列各 款情形所持有之股份: 一、證券商於承銷有價證券期間所取得,且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間內處分之 股份。 二、金融機構因承受擔保品所取得,且自取得日起未滿四年之股份。 三、因繼承或遺贈所取得,且自繼承或受贈日起未滿二年之股份。 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 照後,不得開始營業。

59條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三項規定發行新股者,其發行數量、發行價格、發行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會議之決議,應有代表公司債債權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債權人之出席,以出席債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並按每一公司債券最低票面金額有一表決權。 59條 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59條: 刑法除了「理性標準」外,也衡量「人性標準」

公司負責人妨礙、拒絕或規避前項檢查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
議。 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

59條: 公司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註釋-雙方代表之禁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59條: 關於勞工在發生職災後的三種「補償/賠償/補助」規定!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 59條
施。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
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
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59條: 第 七 章 職業災害補償

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公司減少資本,得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其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應經股東會決議,並經該收受財產股東之同意。 前項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者,他公司亦不得將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之股份收買或收為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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