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條6大分析

但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 前項公寓大廈之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不能通過檢測,或其功能有明顯缺陷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其歸責起造人者,主管機關命起造人負責修復改善,並於一個月內,起造人再會同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辦理移交手續。 對第一項未成立管理組織並報備之公寓大廈,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分期、分區、分類 (按樓高或使用之不同等分類) 擬定計畫,輔導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 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 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 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 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時保險費率,自其情形消滅時起算,請求比例 減少保險費。 保險人對於前項減少保險費不同意時,要保人得終止契約。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但保險合作社除其經營之業務 ,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管機關外,其社務以合作社之主管機關為主 管機關。

53條: 退休要件

(三)最近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 務報告查核簽證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簽發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者。 與第一上市公司進行合併之他公司,係第一上市公司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
之九十以上之子公司者,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不適用之。 第 42 條發行公司申請其有價證券上市時,應填具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連同已簽
具之上市契約及應附送文件,送交本公司。 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之格式及應附送之文件,由本公司依上市有價證券之
種類及性質分別擬定印製。 發行公司申請上市之有價證券,應依「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 53條
簽證規則」之規定簽證,但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證券者,免辦理簽證
。 本公司審查發行公司申請有價證券上市案,除就其所送資料外,並得採用
其他徵信資料佐證,依「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暨「上市公司產業類別
劃分暨調整要點」分別予以審定之。

53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第二項規定條件時,除依前二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為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保險市場主管機關之國際合作,政府或其授權之機 構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 、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條約或協定。 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投保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依前項簽訂之條約或協 定,得洽請相關機關、機構依法提供必要資訊,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 提供予與我國簽訂條約或協定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53條: 第 六 章 退休

四、經主管機關認為有緊急處理之必要,且對市場競爭無重大不利影響時 ,免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結合。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三款與受接管保險業合併時,除適 用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外,解散或合併之通知得以公告方式辦理之, 免依公司法第三百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申請主管機關核 准或備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其申請核准或備供事後查核之情形、應具備 之文件、程序、運用或投資之範圍、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 管機關定之。 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 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保險業資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專案運用投資,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 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保險業資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者,其派任之董事、 監察人席次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全體董事、監察人席次之三分之二。

53條

保險業或受罰人經依本節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主管 機關得按次處罰。 依本節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 罰。 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 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 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其折算標 準以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 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 ,免除其刑。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 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 其刑至二分之一。

53條: 違反臨時停車、停車規定

十五、其上市特別股發行總額低於二千萬元或發行股數低於二百萬股者。 十六、(刪除)
十七、其他有終止有價證券上市必要之情事者。 二、因前項第八款規定公告終止上市後,其金融機構拒絕往來或存款不足
而退票之紀錄,經達成第四十九條之四第二項第九款所列之補正程序
,並檢附相關書件證明者。 三、(刪除)
創新板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上市有價證券經公告終止上市後,
於實施日前補正完竣而免除其實施者,以先前該公司未以相同事由,免除
其有價證券終止上市實施者為限。 創新板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四十五條或依
同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準用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申請終止其有價證券
之上市,除依第四章之一規定進行併購者外,應依「上市公司申請有價證
券終止上市處理程序」辦理。 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終止上市者,該已上市之母公司應承諾無限制收購
該公司其餘在外流通之股票。

53條

上市公司有第一、二項情事經申請繼續上市時,應出具獨立專家就該次分
割之換股比例、收購價格合理性及對上市公司股東權益影響之意見書。 二、上市公司分割後未涉及股東名簿之確定,或停止過戶基準日前後股東
權益並無差異,無須停止融資融券及融券強制回補者。 第三項各款所稱之財務報表係指個體財務報表;無子公司者,則為個別財
務報表。 相關資訊第 44 條上市公司應在本公司所在地區設有專業股務代理機構或股務單位辦理股務
事宜,於決定後三日內向本公司申報並公告,其變更時亦同。

53條: 資訊公開

但符合「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五
項規定者,得依相關契約或法律意見書所載有權出具越權交易通知書
者替代保管機構出具越權交易通知書。 二 證券經紀商對於該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應自即日起拒絕接受委託買賣
有價證券。 至委任人名下其他帳戶不受第七十六條第三項之限制。 三 證券經紀商代辦交割所受之有價證券或代價,應於申報之次一營業日
開始在本公司市場委託他證券經紀商予以處理。

  • 第 76 條證券經紀商發現委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拒絕接受開戶,已開戶
    者應拒絕接受委託買賣或申購有價證券:
    一、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之代理者。
  • 但接獲通知後,就委託人當日已成交之融資
    買進或融券賣出,為同種類、同數量有價證券沖抵交易之受託買賣,
    及當日依「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為反向沖銷之受託買賣
    ,不在此限。
  • (二)現金增資每股發行價格較除權交易開始日之前一日收盤價格為高時 ,除權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漲幅以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現 金增資發行新股權利價值後為計算之基準,跌幅以前一日收盤價格 為計算之基準。
  • 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
    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
    資墊償基金。

惟採計人員範圍不包含已依法結清保留舊制年資之勞工、董事、監察人、委任經理人、到職即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及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受僱工作之外國人等之工資。 A:事業單位為同一主體設有分支機構者,得分別或合併組織監督委員會,若為不同主體之事業單位,則不得合併組織監督委員會。 因關係企業各公司係屬各自獨立之營利事業主體,其對外之債權債務權責亦均依法各自獨立,每一公司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提撥金額及其費用列支等,自應分別依勞動基準法及稅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 120 條本公司向買賣雙方證券商收取經手費,其費率由本公司會同證券商業同業 53條
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

53條: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一)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未登記土地,除合於院頒「關於水道河川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處理原則」、「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處理原則」及「日據時期會社土地清點要點」之規定者,仍依其有關規定辦理外,應依土地法第53條之規定,由地政機關逕行登記為國有。 貴處函為林園農地重劃區內未登記土地被毗連土地所有權人占用作為養殖使用,如何處理一案,倘該土地於農地重劃完成後始辦理地籍整理,應依土地法第53條、國有財產法第2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辦理登記。 又扣減局部失能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依原請領之部分失能年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準;倘其平均月投保薪資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等級者,以該分級表最高等級之月投保薪資計算。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保險給付權益,申請失能年金給付加發眷屬補助者,其配偶或子女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之2第1項所定之條件時,若無罹於時效或其他法所明定之事由,該眷屬補助得自符合加發條件之當月起發給。 至如停止發給原因消滅後,重新向保險人申請者,自停止發給原因消滅之當月起發給。 核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7條規定,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一次請領失能給付,由保險人逕予退保者,日後再恢復工作能力且實際從事工作參加勞工保險,其勞工保險年資自再加保時重新起算。

第 48 條上市公司、創新板上市公司如有下列情事,應在事實發生或生法律效力之
日起二日內通知本公司:
一、上市公司有第四十九條、第四十九條之二、第五十條規定,或創新板
上市公司有第四十九條之四、第五十條之九規定關於公司本身之情況
發生時。 三、特別股之發行或公司債之發行、期滿或買回,得轉換股份之公司債依
其規定核給股份之情形。 五、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之決議,或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
定之收買股份,或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之議定股份價格之情
事。 六、發起人或董事之行為依公司法規定負有損害賠償責任之情事。 七、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之決議為法院依法撤銷時。

53條: 資訊查詢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 除得予以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限制其經營或執行業務之範圍。 53條 三、解除公司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解除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登 記之主管機關註銷其董事或監察人登記。

53條

第 29 條證券商有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一項之情事者,應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
,將其情形函報本公司轉報主管機關。 相關資訊第 10 條申請使用本公司交易資訊之事業,應與本公司簽訂「供給使用交易資訊契
約」或「使用交易資訊契約」,並有遵守本公司訂定之「交易資訊使用管
理辦法」之義務。 申請使用本公司交易資訊之事業,依本公司規定使用提供之交易資訊及設
備等,如因可歸責之事由,而致本公司蒙受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本公司提供之交易資訊及設備有傳輸中斷或發生故障無法正常作業時,不
負損害賠償之責。

53條: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十、要派契約:指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就勞動派遣事項所訂立之契約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 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或 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處新臺 53條 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主管機關報告或主 動公開說明,或向主管機關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處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 相關資訊第 75-1 條證券商接受開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委託人為自然人者,除下列情形外,應親持身分證正本辦理開戶並當
    場簽章。
  • 十三、未依承諾收買其持股逾百分之七十上市(櫃)子公司之其他股東所 持有之股份者。
  •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多於應付數額者,保險人應退還溢 繳之保險費。
  •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 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之主管機關廢止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 登記。
  • 二、前款情形以外之財務或業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 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應先令該保險 業提出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定。
  • 相關資訊第 141 條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對其自營或經紀業務或其營業處所之
    全部或部分,限制或停止其買賣或終止其使用市場契約:
    一、違反第三十條之規定,對本公司為虛偽不實之申報,足致本公司或他
    人受損害者。

但採拍賣或標購時,得不受相關辦法所訂申請數量、價格、公告
期間及成交數量之限制。 依前項以拍賣、議價、標購或其他交易方法為了結處理之底價,由本公司
按照最近一營業日市場收盤價格加減百分之十定之。 依第三項了結處理後,其所發生價格上之差額及一切費用,均由違約證券
商負擔。 證券金融事業違背交割義務時,由本公司專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53條: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第四章所稱「股本」,於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之上市公司,
係指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之合計數。 相關資訊第 47-5 條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應依規定時間檢送下列資料:
一 公告受益人權益時,應將相關事項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
報系統,其應公告而未公告或公告事項未能充分表達者,本公司得函
知其公告或補充或更正公告。 二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於本公司市場開
始買賣時,應檢送公開說明書四份。 三 53條 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每三個月公告之信託財產評審報告,應檢送
公告二份。 四 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就信託財產編製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信
託財產管理及運用之報告書,於向信託監察人報告並通知各受益人同
時,應各檢送二份。

53條: 服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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