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贈與必看介紹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前項情形,債務人關於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之債權,自到期時起,二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其責任。 就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權人不生效力。 就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務人不生效力。

民法贈與

但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由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 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民法贈與: 贈與之撤銷-由贈與人的繼承人行使

基於確定判決,或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調解,第三人應移轉或設定不動產物權於債務人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之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執行之。 就債務人基於債權或物權,得請求第三人交付或移轉動產或不動產之權利為執行時,執行法院除以命令禁止債務人處分,並禁止第三人交付或移轉外,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將該動產或不動產交與執行法院,依關於動產或不動產執行之規定執行之。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此規定係民法為期共同繼承人間遺產分割公平,故設有生前特種贈與歸扣。 故若以共同繼承人間將土地贈與其他共同繼承人,並已完成登記。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其由法院指定者,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 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以遺產之使用、收益為遺贈,而遺囑未定返還期限,並不能依遺贈之性質定其期限者,以受遺贈人之終身為其期限。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民法贈與: 民法18歲成年 牽動六大稅務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 民法贈與 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占有依其所由發生之事實之性質,無所有之意思者,其占有人對於使其占有之人表示所有之意思時起,為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出典人願依前項規定為補償而就時價不能協議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其不願依裁定之時價補償者,於回贖時亦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其債務未至清償期,或在訴訟中者,應將其清償所必需之數額,由合夥財產中劃出保留之。 合夥之通常事務,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之。 但其他有執行權之合夥人中任何一人,對於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停止該事務之執行。 如託運人未即為指示,或其指示事實上不能實行,或運送人不能繼續保管運送物時,運送人得以託運人之費用,寄存運送物於倉庫。

民法贈與: 服務項目

縱使因該筆給付非屬工資,並未觸犯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全額給付原則,但勞工執此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豈不升高勞務風險! 一位民眾生前以本人為要保人、配偶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購買4張保單,後來將4張保單的要保人全部變更為配偶,保單價值總共400萬元。 民眾在保單變更後2個月死亡,配偶沒有將這4張保單的價值計入遺產總額,被國稅局抓出並開罰。 妻以受贈之金錢購買不動產,僅受贈物之狀態有變更,該不動產仍為妻之特有財產或原有財產(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1840號判例)。 所謂附有負擔之贈與,係指贈與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者而言。 此種契約以贈與為主、負擔為輔,贈與與負擔之間並非互為對價之性質。

  •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郭先生有三個孩子,配偶已歿,郭先生名下有市值400萬的房產一棟,和現金2000萬,數年前郭先生因長子「結婚」已將房產贈與給長子。
  • 又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民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 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為準;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準。

但第十六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不包括在內。 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係受死亡之宣告者,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 按贈與係契約之一種,須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始能成立。 果爾,李玉蓮等3人於事實審抗辯:被上訴人於分配會議時,因不滿其分配之房屋數量及位置,憤而離去,且未簽署系爭分配協議,其與李沈欽間就系爭房地未成立贈與契約等語,似非毫無足採。 原審未詳查審認李沈欽與被上訴人如何達成將系爭房地贈與被上訴人之合意,遽謂李沈欽與被上訴人就系爭房地已成立贈與契約,進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自嫌速斷(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49號民事判決)。

民法贈與: 財產到手就棄養…兒孫不孝,贈與子女的財產可以要回嗎?律師:符合「不孝條款」3條件,法律幫你討公道!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事由發生後,債務人或抵押人得請求抵押權人結算實際發生之債權額,並得就該金額請求變更為普通抵押權之登記。 六、抵押物因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查封,而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所知悉,或經執行法院通知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者。 原債權確定前,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抵押權人或債務人為法人而有合併之情形者,抵押人得自知悉合併之日起十五日內,請求確定原債權。

民法贈與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民法贈與 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贈與: 夫妻贈與 4 大常見問題!夫妻贈與房屋要課稅嗎?離婚財產分配要課稅嗎? 申報流程是什麼?

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 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 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 稱終身定期金契約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自己或他方或第三人生存期內,定期以金錢給付他方或第三人之契約。 民法贈與 如於時效期間屆滿前,由第三人提示該項證券者,發行人應將不為給付之情事,告知該第三人。 民法贈與 並於該第三人與為通知之人合意前,或於法院為確定判決前,應不為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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