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結婚年齡7大優勢

法務部指出,民法自1929年施行後,歷經30次修正,對成年年齡20歲的規定,91年來都沒有修正,但是成年年齡制度,關係到自然人完全行為能力的取得,對社會生活有深遠影響。 結婚年齡部分,第980條原規定「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者,不得結婚」,三讀通過條文為「男女未滿18歲者,不得結婚」。 第981條「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的條文也被刪除。 立法院院會今(25)日下午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與相關配合修正案,將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並設緩衝期,定於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法還刪除了《民法》第981條,「未成年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條文。 結婚年齡也從原本的男滿18歲,女滿16歲,改為男女皆須滿18歲。

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 但因旅客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運送人得就拍賣代價中,扣除拍賣費用、運費及其他費用,並應將其餘額交付於應得之人,如應得之人所在不明者,應為其利益提存之。 運送物如有不能寄存於倉庫之情形,或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費及其他費用時,運送人得拍賣之。

民法結婚年齡: 民法767條-1分鐘法條解釋,搞懂物上請求權樣態、要件與時效

前項勞力所得,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 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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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校雖然配合民法修改規定,但也建議成績、修業等事宜,學生需自行和家長溝通。
  • 不過這兩權是憲法層次,得要朝野立委有共識後,啟動憲法修正程序。
  •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
  •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 依第一項設定典權者,於典權人依第九百十三條第二項、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九百二十四條規定取得典物所有權,致土地與建築物各異其所有人時,準用第八百三十八條之一規定。
  •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

債權之出賣人,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負擔保責任,出賣人就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責任者,推定其擔保債權移轉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 民法結婚年齡 但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民法結婚年齡: 新聞關鍵字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上,丁怡銘也轉述院長蘇貞昌特別感謝政委羅秉成邀請相關部會研擬38項草案修正,18歲公民權已經是國人高度共識,且有修憲的提議正進行。 蘇貞昌也指出,青年為推動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是國家的未來,目前全世界已有110餘個國家採18歲成年制,近年來也有為數眾多的學者、民間團體、學生代表主張下修成年年齡到18歲,這也是回應民意。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行政函釋第996條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占有依其所由發生之事實之性質,無所有之意思者,其占有人對於使其占有之人表示所有之意思時起,為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 依第一項設定典權者,於典權人依第九百十三條第二項、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九百二十四條規定取得典物所有權,致土地與建築物各異其所有人時,準用第八百三十八條之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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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兒少團體多認同修法才符合男女平權;但也有兒少團體擔心,女性合法訂婚、結婚年齡往後延,是否會衍生未婚懷孕青少女進入婚姻的門檻拉高,「小爸爸不用負責」被合理化的問題? 從20歲降到18歲,等於少了兩年,可以提前當法律定義的成年人,校園當然也配合,以師大為例,新規上路後,只有五名學生未滿十八歲,代表全校絕大多數學生,都能自主辦理休退學,同時清大跟政大,也是同步更新相關,需要家長同意的規定,滿18歲學生自主範圍變更多。 清大教務長巫勇賢則表示,過去即便學生滿廿歲,但大多仍由家長負擔學費,學校確實遇過家長反映為何讓子女自行決定休退學。 學校雖然配合民法修改規定,但也建議成績、修業等事宜,學生需自行和家長溝通。 林嘉兒談到,若學生辦理完休退學、轉系等重大事項,學校事後還是會通知家長,「以免學生沒有畢業家長都不知道」,但學校可安排生活導師和家長說明。

  • 但因旅客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 調降民法成年年齡涉及社會重要制度之變革,無論對於人民或政府機關均有所 影響,參酌日本於二○一八年六月十三日修正民法調降成年年齡,為減緩對社會之影響與衝擊,乃訂於二○二二年四月一日始施行,即設有將近四年之緩衝期。
  • 法務部近日公告「民法修正草案」,預告將修正民法成年年齡為18歲,符合世界主流國家立法例,也和刑事、行政罰成年年齡一致,此外也同時修正女性訂婚、結婚年齡,以符合男女平等宗旨,修正後男女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均為一致,分別為訂婚17歲、結婚18歲。
  •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 受任人為自己之利益,使用應交付於委任人之金錢或使用應為委任人利益而使用之金錢者,應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

蘇揆也裁示,為順應國際潮流,強化青年權益保障,本次修法以民法成年年齡調降至18歲為主,一併修正相關法案,請各主管部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原先民法規定,民眾辦手機、租房子、簽契約及開立銀行帳戶、辦信用卡、電子支付等,未滿 20 歲者英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始得為之,新法上路後,滿 18 歲青年可獨立為之。 刑法目前和誘、略誘「未滿廿歲男女」罪的構成要件,則連動改為和誘、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 未來成年與結婚年齡歸於一致,故刪除財申法中特定公職人員的已結婚未成年子女,應自行擔任強制信託義務人的條文。

民法結婚年齡: 民法修正:滿十八歲可自行結婚

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時效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者,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民法結婚年齡 無效之法律行為,若具備他法律行為之要件,並因其情形,可認當事人若知其無效,即欲為他法律行為者,其他法律行為,仍為有效。 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民法結婚年齡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民法結婚年齡 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

民法結婚年齡: 男女平權 訂結婚年齡將修法

其滅失部分之典價,依滅失時滅失部分之價值與滅失時典物之價值比例計算之。 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因交付其證券於質權人,而生設定質權之效力。 第八百三十四條、第八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百三十五條之一至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一、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於農育權準用之。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民法結婚年齡 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終止收養,違反第一千零八十條第六項或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者,終止收養後被收養者之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 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許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 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民法結婚年齡: 生活熱門新聞

行政院長蘇貞昌指出,18歲公民權已是國人高度共識,修憲的提議也正在進行;目前全世界已有110餘個國家採18歲成年制,近年來也有為數眾多的學者、民間團體、學生代表主張下修成年年齡到18歲,這次修法是回應民意。 《今周刊》關心青年與社會發展,長期推動民法成年下修18歲,如今行政院也已拍板定案。 在縣級行政委員會(LST)的許可下,可以在更年輕的時候結婚。

修正法條第一零九一條,原係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已結婚者,不在 此限。」為配合成年年齡與最低結婚年齡均已修正為十八歲,但書規定已無必要此次修法將其刪除。 此外,為使人民之權利義務對等,現行法律以民法成年為年齡門檻之規定,於民法成年年齡調降為18歲後,除另有特殊考量外,也隨同修正。 這次民法修正,被刪除的是民法第九百八十一條及第九百九十條,前者原係規定:「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者則為未成年人結婚若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期間內,得向請求法院將結婚撤銷。 這次修法後成年年齡與男女結婚年齡都已拉平為十八歲,這些舊法條的規定已無用處,所以刪除。

民法結婚年齡: 修法有bug?女性滿16歲性自主、18歲才能結婚

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 抵押人不於前項所定期限內,履行抵押權人之請求時,抵押權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債務人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依第二項規定延長期間者,其期間由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斟酌建築物與土地使用之利益,以判決定之。 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地上權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

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說明,《民法》修正案為包裹式提案,主要考量全球先進國家如美英法等 110 多國,多採 18 歲成年制,日本也已修法通過,預計 2022 年施行,且現行刑事及行政完全責任年齡均為 18 歲,與民法標準不一致,應予以統一。 政務委員羅秉成表示,現行男女結婚年齡不一,從落實性別平權角度來看應該一致化,國際人權公約也指台灣現在的法律,女性十八歲以下可結婚,違反國際公約相關規定,等於承認童婚,有必要終結此現象。 近日數間頂大多更改規定,政大表示,配合民法修正,近日已更新表格,將需父母同意的年齡配合民法下修至十八歲,成績單寄發則是本學期就已暫停實施。 若未來修法了,在法規上,對於有完全行為能力的界定就會一致,不會再出現18歲的人觸犯刑法得獨立受到懲罰,但在賠償上,卻需要父母連帶去負責的奇怪情況,每個年輕人將會需要去學習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成年了就不再應該去連累父母,更懂得如何獨立去承擔自己的義務。

民法結婚年齡: 訂婚17 結婚18

債權人得隨時受取提存物,如債務人之清償,係對債權人之給付而為之者,在債權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相當擔保前,得阻止其受取提存物。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就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權人不生效力。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 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求償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債務人請求其分擔。

如於時效期間屆滿前,由第三人提示該項證券者,發行人應將不為給付之情事,告知該第三人。 並於該第三人與為通知之人合意前,或於法院為確定判決前,應不為給付。 前項持有人於公示催告程序中,經法院通知有第三人申報權利而未於十日內向發行人提出已為起訴之證明者,亦同。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於持有人提示證券時,有為給付之義務。

地上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使用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 前項但書情形,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準用第八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八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但埋藏物係在他人所有之動產或不動產中發見者,該動產或不動產之所有人與發見人,各取得埋藏物之半。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修法之後,成年跟可以結婚的年齡都是18歲,成年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可以自己決定,不再有未成年人結婚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問題。 因此,這次的修拉,也將相關的條文加以修改,主要是去除掉未成年人結婚的情形。 依照民法的規定,當事人雙方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契約就會成立。 當契約成立之後,在法律上就會對締約的雙方發生權利跟義務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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