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條文pdf9大伏位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
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
。 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
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

前項情形,如出版契約關係之全部或一部之繼續,為可能且公平者,法院
得許其繼續,並命為必要之處置。 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於合法授權實行之必要範圍內,由出版人行使之。 出版權授與人,應擔保其於契約成立時,有出版授與之權利,如著作受法
律上之保護者,並應擔保該著作有著作權。 出版權授與人,已將著作之全部或一部,交付第三人出版,或經第三人公
開發表,為其所明知者,應於契約成立前將其情事告知出版人。

民法條文pdf: 民法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
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 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
消滅該抵押權。 抵押物之價值因可歸責於抵押人之事由致減少時,抵押權人得定相當期限
,請求抵押人回復抵押物之原狀,或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 抵押人不於前項所定期限內,履行抵押權人之請求時,抵押權人得定相當
期限請求債務人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 屆期不提出者,抵押權人得
請求清償其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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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受監護宣告之人已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應以意定 民法條文pdf
監護契約所定之受任人為監護人,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法院為前項監護之宣告時,有事實足認意定監護受任人不利於本人或有顯
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職權就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所列之人選定
為監護人。

民法條文pdf: 第 一 款 使用借貸

占有人,對於侵奪或妨害其占有之行為,得以己力防禦之。 占有物被侵奪者,如係不動產,占有人得於侵奪後,即時排除加害人而取
回之;如係動產,占有人得就地或追蹤向加害人取回之。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係金錢
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不得向其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 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
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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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
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
。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民法條文pdf
。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
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
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民法條文pdf: 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

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
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 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
地。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
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 但瑕疵非
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
除契約。

  • 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
    比例扣減。
  •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本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
  • 前項財產之分劃,其數額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給付不可分者,法院得比照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許其緩期清償。
  •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 前項情形,被指示人僅得以本於指示證券之內容,或其與領取人間之法律
    關係所得對抗領取人之事由,對抗領取人。
  • 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
    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 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
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民法條文pdf: 民法總則條文+pdf

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 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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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 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但應按其受益之程度,負擔該堰設置及保存之費用。 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

民法條文pdf: 民法準備要領 宇 辰 老師 – 公職王-全國最大公職考試 …

但共有之
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
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因死亡而終止定期金契約者,如其死亡之事由,應歸責於定期金債務人時
,法院因債權人或其繼承人之聲請,得宣告其債權在相當期限內仍為存續
。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
時起之利息。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負擔必要債務者,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未至
清償期者,得請求委任人提出相當擔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終身定期金,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按季預行支付。 依其生存期間而定終身定期金之人,如在定期金預付後,該期屆滿前死亡
者,定期金債權人取得該期金額之全部。 但自時效期間屆滿後,經過一年者,其請求權消滅。 如於時效期間屆滿前,由第三人提示該項證券者,發行人應將不為給付之
情事,告知該第三人。 並於該第三人與為通知之人合意前,或於法院為確
定判決前,應不為給付。

民法條文pdf: 第 四 節 共有

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債權之出賣人,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負擔保責任,出賣人就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責任者,推定其擔保債權移轉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 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 上開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得申請行政程序重開之其中一款情形,為「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並且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之情形者」。 擴大人民依本條申請行政程序重開之範圍,對於加強人民權利之保護,確保行政之合法性,更進一步。 遺產管理人非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
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

廣告中未指定者,由廣告人決
定方法評定之。 依前項規定所為之評定,對於廣告人及應徵人有拘束力。 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民法條文pdf: 民法成年指南電子書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
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亦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
    會首之合會。
  •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
    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僱傭定有期限者,其僱傭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
終止契約。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但受
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
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金錢借貸之返還,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依左列之規定:
一、以通用貨幣為借貸者,如於返還時已失其通用效力,應以返還時有通
用效力之貨幣償還之。

民法條文pdf: 第 七 章 親屬會議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
意處分。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
止租賃。 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
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
不在此限。 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
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
條之二之規定。 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民法條文pdf: 民法債篇教學大綱 – 數位法律中心

但執行其他職務之監護人無不適任之情形者,法院應優先選定或改定其為監護人。 監護人有數人,對於受監護人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聲請法院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酌定由其中一監護人行使之。 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 民法條文pdf 債務人於動產交付後,成為無支付能力,或其無支付能力於交付後始為債權人所知者,其動產之留置,縱有前條所定之牴觸情形,債權人仍得行使留置權。 質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保存質物之費用、實行質權之費用及因質物隱有瑕疵而生之損害賠償。

同一不動產上有不動產役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 第一項之出產物未及收穫而土地所有人又不願以時價購買者,農育權人得請求延長農育權期間至出產物可收穫時為止,土地所有人不得拒絕。 農育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生產力或得永續利用。 同一土地有區分地上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 地上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使用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 未定有地租之地上權,如因土地之負擔增加,非當時所得預料,仍無償使用顯失公平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法院酌定其地租。

民法條文pdf: 民法監護制度及禁治產宣告制度修正條文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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