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必看攻略

依前條第一項為通知或依第二項由公共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為招領後,有受領權之人未於相當期間認領時,拾得人或招領人應將拾得物交存於警察或自治機關。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 運送人未將運送物之達到通知受貨人前,或受貨人於運送物達到後,尚未請求交付運送物前,託運人對於運送人,如已填發提單者,其持有人對於運送人,得請求中止運送,返還運送物,或為其他之處置。 運送物依其性質,對於人或財產有致損害之虞者,託運人於訂立契約前,應將其性質告知運送人,怠於告知者,對於因此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寄託物為代替物時,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並由受寄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為消費寄託。

  • 債編體例上亦可分為總論(通則)及各論(各種之債),債編總論在規範債權債務關係發生的一般規定,債編各論則列舉各種契約(例如:買賣、租賃、合會契約等等)。
  • 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536條受任人非有急迫之情事,並可推定委任人若知有此情事亦允許變更其指示者,不得變更委任人之指示。
  • 但預約借用人已請求履行預約而預約貸與人未即時撤銷者,不在此限。
  • 2、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凡消費者於網站購物均享有7天商品鑑賞期,但是在門市取貨則不在此規範內,因為門市取貨可當場檢視商品,所以不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7日猶豫期規定。

委任他人以該他人之名義及其計算,供給信用於第三人者,就該第三人因受領信用所負之債務,對於受任人,負保證責任。 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除利息、年金及分配利益之證券外,不適用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七百二十五條之規定。 前項情形,被指示人僅得以本於指示證券之內容,或其與領取人間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領取人之事由,對抗領取人。 會首或已得標會員依第一項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 出名營業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計算營業之損益,其應歸隱名合夥人之利益,應即支付之。

民法債編: 張志朋律師 – 民法債編I、II (十七版)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742-1條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740條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737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第733條因死亡而終止定期金契約者,如其死亡之事由,應歸責於定期金債務人時,法院因債權人或其繼承人之聲請,得宣告其債權在相當期限內仍為存續。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699條合夥財產,於清償合夥債務及返還各合夥人出資後,尚有賸餘者,按各合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分配之。

§153 關於「必要之點」和「非必要之點」只要雙方對於非必要之點沒有表示,即推定其契約成立,但若業經表示對於非必要之點不合意者,契約不成立。 民法債編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89年5月5日施行。 但民法第166-1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不動產債權契約若未依規定公證,但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而完成登記者,該契約仍為有效。 預定報酬之廣告,如廣告人於行為完成前撤回其廣告者,除非廣告人能證明行為人無法完成其行為,否則廣告人應對於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之損害,負賠償之責。

民法債編: 民法 (中華民國)

:如懸賞廣告之法律性質(一六一條)、借貸契約之法律性質、消費寄託與消費借貸之區別(六○二條)、倉庫寄託契約之性質(六一五)。 另外混合契約中要說明的是糾紛發生時所採之解決手段「吸收說」、「結合說」及「類推適用說」,並以「混合贈與」、「包膳宿契約」及「製作物供給契約」詳加說明之。 勞動法的部分很詳盡,學說、法院實務以及行政機關實務見解應有盡有,且有足夠的分析、解題,而不是只有臚列爭點像剪貼簿。 至於社會法,總論的部分整理的很不賴,可以靠這個去建立法理論述基礎,但是可能因為礙於篇幅以及考試取向,分則的部分只有著重在某幾個地方,感覺有點片段。 這位老師的書則可以補足前面皇玉老師書中生命力不足之處,而且各罪介紹前都有構成要件的體系表,至少有個體系。 不過缺點就是書中在介紹德國學說的時候滿艱澀的,如果對實務不熟就使用這本,可能會不知道老師到底在批評什麼,或爭論實益為何。

民法債編

由行為人共同取的報酬請求權,若此時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即不知尚有其他行為人)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廣告人之給付報酬義務消滅。 ﹝2﹞民法債編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民法債編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自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 ﹝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民法債編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自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 ﹝1﹞民法債編施行前發生之債,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債編之規定;其在修正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民法債編: 商品運送說明: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 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 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社員對於總會決議事項,因自身利害關係而有損害社團利益之虞時,該社員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決權。 民法第三百零八條之公認證書,由債權人作成,聲請債務履行地之公證人、警察機關、商業團體或自治機關蓋印簽名。

民法債編

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除託運人於託運時報明其性質及價值者外,運送人對於其喪失或毀損,不負責任。 倉單遺失、被盜或滅失者,倉單持有人得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向倉庫營業人提供相當之擔保,請求補發新倉單。 主人就住宿、飲食、沐浴或其他服務及墊款所生之債權,於未受清償前,對於客人所攜帶之行李及其他物品,有留置權。 主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客人保管前項物品者,對於其毀損、喪失,應負責任。 其物品因主人或其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而致毀損、喪失者,亦同。 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應負責任。

民法債編: 民法債編( I )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 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人無前三條所規定之權利。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消費借貸之預約,其約定之消費借貸有利息或其他報償,當事人之一方於預約成立後,成為無支付能力者,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預約。 耕作地承租人於保持耕作地之原有性質及效能外,得為增加耕作地生產力或耕作便利之改良。 匯票、本票、支票及其他流通證券,記入交互計算者,如證券之債務人不為清償時,當事人得將該記入之項目除去之。

行政函釋第390條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出賣人於解除契約時,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者,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之賠償額。 第290條就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權人不生效力。 第288條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向債務人免除債務者,除該債權人應享有之部分外,他債權人之權利,仍不消滅。 第279條就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務人不生效力。

民法債編: 民法債編

不當得利的返還客體:主要說明「利益原形返還」、「收益返還」、「代替物返還」及「價額償還(§181但書)」。 本課程並隨章節解答考題,即使非法律人也能輕易上手,並掌握考試脈動,而法律人也得以迅速複習民法基本概念,掌握國家考試民法概要題型,聽完本課程可清晰建立民法體系觀念,並培養解題應有的法學實力。 本課程由最基礎的觀念開始講授,因應四等司法特考難易度,作民法體系架構的陳述,從【民法總則】入門,隨後討論【民法物權】及【民法債編】,將財產法作通盤說明。 【身分法親屬繼承】講解重心主要在於「婚姻」、「父母子女」及「繼承」,佐以案例及身分法考題三階段解答模式,使同學學習身分法事半功倍。

為買賣標的之數物中,一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有瑕疵之物為解除。 其以總價金將數物同時賣出者,買受人並得請求減少與瑕疵物相當之價額。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民法債編: 民法約定利率上限降為16% 超過無效

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地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 土地所有人因使其土地之水通過,得使用鄰地所有人所設置之工作物。 水流如因事變在鄰地阻塞,土地所有人得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疏通之工事。 但鄰地所有人受有利益者,應按其受益之程度,負擔相當之費用。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 修正之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至第一百六十五條之四之規定,於民法債
    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優等懸賞廣告,亦適用之。
  • 第375條標的物之危險,於交付前已應由買受人負擔者,出賣人於危險移轉後,標的物之交付前,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買受人應依關於委任之規定,負償還責任。
  • 例如甲賣屋給乙,卻因第震屋毀,此時甲無法交屋,依法不用交屋給乙。
  • 委託行紀人出賣之物,不能賣出,或委託人撤回其出賣之委託者,如委託人不於相當期間,取回或處分其物時,行紀人得依前條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 行政函釋第167條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 以遺產之使用、收益為遺贈,而遺囑未定返還期限,並不能依遺贈之性質定其期限者,以受遺贈人之終身為其期限。

其孳息如已消費,或因其過失而毀損,或怠於收取者,負償還其孳息價金之義務。 善意占有人,因改良占有物所支出之有益費用,於其占有物現存之增加價值限度內,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 善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民法債編: 債權的性質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693條合夥所定期限屆滿後,合夥人仍繼續其事務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合夥契約。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691條合夥成立後,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689條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民法債編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679條合夥人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者,於執行合夥事務之範圍內,對於第三人,為他合夥人之代表。

民法債編

第462條耕作地之租賃,附有農具,牲畜或其他附屬物者,當事人應於訂約時,評定其價值,並繕具清單,由雙方簽名,各執一份。 第418條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之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得拒絕贈與之履行。 民法債編 第412條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第172條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民法債編: 債權的效力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664條就運送全部約定價額,或承攬運送人填發提單於委託人者,視為承攬人自己運送,不得另行請求報酬。 第657條運送人對於旅客所交託之行李,縱不另收運費,其權利義務,除本款另有規定外,適用關於物品運送之規定。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639條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除託運人於託運時報明其性質及價值者外,運送人對於其喪失或毀損,不負責任。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638條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者,其損害賠償額應依其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之。

民法債編: 民法債編(I)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224條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民法債編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218-1條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最高法院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214條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200條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90條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債編 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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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民法債編施行前,發生之利息債務,於施行時尚未履行者,亦依民法債編之規定,定其數額。 但施行時未付之利息總額已超過原本者,仍不得過一本一利。

民法債編: 民法債編各論(上)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民法債編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民法債編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民法債編: 商品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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