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983條10大好處

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預定報酬之廣告,如於行為完成前撤回時,除廣告人證明行為人不能完成其行為外,對於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 調整可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有保證人者,於因調整後所失優先受償之利益限度內,保證人免其責任。
  • 被指示人雖對於指示人負有債務,無承擔其所指示給付或為給付之義務。
  • 但其短少係由非可歸責於有管理權之一方事由
    而生者,不在此限。
  •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
  • 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質權以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其附屬於該證券之利息證券、定期金證券或其他附屬證券,以已交付於質權人者為限,亦為質權效力所及。 第八百三十四條、第八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百三十五條之一至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一、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於農育權準用之。 土地所有人拒絕地上權人前項補償之請求或於期間內不為確答者,地上權之期間應酌量延長之。 土地所有人願以時價購買者,地上權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民法983條: 法律上的禁婚親(近親結婚的限制)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民法983條 民法983條 規約之內容依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位置、面積、使用目的、利用狀況、區分所有人已否支付對價及其他情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之。

民法983條

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 承攬運送人,對於託運物品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 但能證明其於物品之接收保管、運送人之選定、在目的地之交付,及其他與承攬運送有關之事項,未怠於注意者,不在此限。 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民法983條 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

民法983條: 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註釋-結婚之實質要件(須非一定之親屬)

以上結婚在內,學者見解頗不一致,或謂得適用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認其 結婚為無效,究不若明文規定為宜,且我國刑法 … 如果雙方曾有訂定婚約的約定,且有民法第976條第1項所定得解除婚姻的事由時,無過失之一方,可以依同法第977條第1項規定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損害賠償,並得依同條第2項請求慰撫金。 另外,關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仍不得結婚」的限制,只有在「直系姻親」才有適用(民法第983條第2項),旁系姻親並不在此範圍內。 若雙方是輩分不同的5親等以內旁系姻親,不能結婚。 例如自己跟舅媽是屬旁系姻親3親等,且舅媽是自己的長輩,所以兩人不能結婚。

民法983條

受寄人因保管寄託物而支出之必要費用,寄託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委託行紀人出賣之物,不能賣出,或委託人撤回其出賣之委託者,如委託人不於相當期間,取回或處分其物時,行紀人得依前條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出版權授與人,應擔保其於契約成立時,有出版授與之權利,如著作受法律上之保護者,並應擔保該著作有著作權。 稱出版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之著作,為出版而交付於他方,他方擔任印刷或以其他方法重製及發行之契約。 民法983條 民法983條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未定期限者,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

民法983條: 民法名詞解釋 – 轉得人責任&無償讓與

前項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其遺囑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法院依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五項、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一千零七十八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一、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三項或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裁判時,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之規定。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 民法983條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於結婚經撤銷時準用之。

  • 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 質權人屆債權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就提存物實行其質權。
  •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
  •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 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
  •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

當事人不能與直系血親、直系姻親、6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如果是透過收養牽起的4親等及6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例外);也不能與5親等以內的旁系姻親,且輩分不相同者結婚,否則就成了婚姻無效情況。 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 遺產管理人非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

民法983條: 民法名詞解釋 – 結婚時證人之資格&結婚登記

檢視現行法條 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但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之外,旁
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外者,不在此限。 前項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既不允許他/她們同等享有婚姻一詞的象徵意義,也一併損及了這群人唯有婚姻關係下才有的實際利益。 此時此刻,台灣社會看待婚姻修法,實無空暇再去理會那些針對同性戀者充滿偏執想像所散布的資訊,儘管對立的某部分成因正是由此而來。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勘極在壽司店打工時,認識了壽司店老闆的女兒小嬋,由於勘極談吐幽默、為人大方,不久後兩人便開始交往。

民法983條: 民法983條規定,下列親屬,不得結婚︰

旅遊開始後,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 承攬之工作,以承攬人個人之技能為契約之要素者,如承攬人死亡或非因其過失致不能完成其約定之工作時,其契約為終止。 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惟六、八親等血緣已疏,有無必要禁止其相婚,宜再檢討;故修訂為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份不相同者,不得結婚。 至於婚姻關係的存在,則同時具備兩種功能,包括彼此「身分的認定」,帶有情感支持和公開承諾的象徵性意義(如已婚身分帶來的抽象責任和義務)。 進而藉由這層關係,建構出彼此間的「實際利益」。 很多情況下,婚姻便是這種種權利形式上的先決條件,就算不是絕對必要,也足以讓很多情況的處理方式單純許多。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民法983條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
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民法983條: 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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