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9818大伏位

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檢視現行法條 第 994 條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七條之規定者,前夫或其直系血親得向法院請求撤銷
之。 但自前婚姻關係消滅後,已滿六個月,或已在再婚後懷胎者,不得請
求撤銷。 此次修法還刪除了《民法》第981條,「未成年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條文。

在民商分立之立法例中,居間通常區分為民事居間與商事居間分別規定於民事法與商事法之中,本法則不加以區別並統一規定於民法第565條以下。 但學說一般認為,民法總則編之規定多屬財產法之規定,未必適用於身分法。 因此,關於民法親屬編和繼承編的事項,即有可能因為財產行為和身分行為的差異,而不適用民法總則編規定:例如,身分行為不可代理,身分行為不得有附款。 《民法典(草案)》第982条规定,管理人开始管理他人事务时,在可能和必要的情况下,应将管理开始的事实及时通知受益人(或其代理人)。 所谓不能通知受益人,应根据事务性质及当时的情形,客观地斟酌确定。 民法981 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应当按照可以推断出来的受益人关于事务的管理要求、客观规律、社会常识,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予以管理。

民法981: 法規內容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事由發生後,債務人或抵押人得請求抵押權人結算實際發生之債權額,並得就該金額請求變更為普通抵押權之登記。 六、抵押物因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查封,而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所知悉,或經執行法院通知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者。 原債權確定前,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抵押權人或債務人為法人而有合併之情形者,抵押人得自知悉合併之日起十五日內,請求確定原債權。 民法981 民法981 但自合併登記之日起已逾三十日,或抵押人為合併之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經第三人承擔其債務,而債務人免其責任者,抵押權人就該承擔之部分,不得行使最高限額抵押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時,如債權人免除保證人之保證責任者,於前條第二項保證人應分擔部分之限度內,該部分抵押權消滅。

民法981

占有依其所由發生之事實之性質,無所有之意思者,其占有人對於使其占有之人表示所有之意思時起,為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出典人願依前項規定為補償而就時價不能協議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其不願依裁定之時價補償者,於回贖時亦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典物為土地,出典人同意典權人在其上營造建築物者,除另有約定外,於典物回贖時,應按該建築物之時價補償之。

民法981: 民法典·​条文解析(第981条)| 管理人可以随意或者中断管理他人事务吗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
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土地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乾涸,或排泄家用或其他用水,以至河渠或溝道
,得使其水通過鄰地。 前項情形,有通過權之人對於鄰地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民法981

二、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或均未屆清償期者,以債務之擔保最少者,儘先抵充;擔保相等者,以債務人因清償而獲益最多者,儘先抵充;獲益相等者,以先到期之債務,儘先抵充。 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給付一部不能,而契約就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者,或依選擇而定之數宗給付中有一宗給付不能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民法981: 法定結婚年齡(有結婚能力)

但其短少係由非可歸責於有管理權之一方事由
而生者,不在此限。 民法981 民法第976條原本規定婚約當事人之一方,若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他方可以解除婚約。 考量世界各國多將18歲定為成年年齡,且我國《刑法》也將18歲設為完全責任年齡,立法院推動《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希望將民法成年年齡修至18歲。 【A7】先查明漏水原因是否為共有,或共有之部分導致漏水,若是,則出賣人仍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056 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利,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若無法定代理人者,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 前項情形,債務人關於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之債權,自到期時起,二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其責任。
  • 出版權授與人,應擔保其於契約成立時,有出版授與之權利,如著作受法律上之保護者,並應擔保該著作有著作權。
  • 本節規定之增加、減少或退還費用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墊付費用償還請求權,均自旅遊終了或應終了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谓“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是否含有事务管理的结果也有利于受益人的要求?

前項情形,運送人得按照比例,就其已為運送之部分,請求運費,及償還因中止、返還或為其他處置所支出之費用,並得請求相當之損害賠償。 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

民法981: 民法976條新修法,惡疾、殘廢已非解除婚約事由

規範法律主體中之自然人,於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及宣告死亡)時,其遺產歸屬之各種法律要件及法律效力。 本編分為三章,第一章「遺產繼承人」,第二章「遺產之繼承」,第三章「遺囑」。 親屬編主要在規範家族之間的親屬關係之發生、消滅及其效力,分為七章,分別為第一章通則、第二章婚姻,第三章父母子女(即親子法制),尚有第四章監護、第五章扶養、第六章家、及第七章親屬會議。 各種之債通稱債編各論,主要是規範不同型態或不同目的之債之關係。 民法共有27種典型契約(原有24種,於1999年債編修正時增定3種)。 在民商合一之立法體系下,各種之債除了規範民事契約以外,同時也有不少商事契約之規定。

前項但書情形,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準用第八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八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但埋藏物係在他人所有之動產或不動產中發見者,該動產或不動產之所有人與發見人,各取得埋藏物之半。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 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民法981: 法規資訊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匯票、本票、支票及其他流通證券,記入交互計算者,如證券之債務人不為清償時,當事人得將該記入之項目除去之。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送到之物易於敗壞者,買受人經依相當方法之證明,得照市價變賣之。

民法981

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
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
所有權之標的者。 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
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
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
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民法981: 民法親屬編之結婚-實質要件

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 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全部,或一部有傾倒之危險,致鄰地有受損害之虞者,鄰地所有人,得請求為必要之預防。

  • 有關中央法規資料係由本系統於政府公報及各主管機關網站所發布之法規資料蒐集編排製作,若與政府公報或各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以政府公報及各主管機關刊載之資料為準。
  • 典權人因支付有益費用,使典物價值增加,或依第九百二十一條規定,重建或修繕者,於典物回贖時,得於現存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償還。
  • 前項情形,如經出質人之請求,質權人應將價金提存於法院。
  • ※民法第366條: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 但應按其
    受益之程度,負擔該堰設置及保存之費用。
  • 消費借貸之預約,其約定之消費借貸有利息或其他報償,當事人之一方於預約成立後,成為無支付能力者,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預約。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於一定期間內為通知,而經評定為優等之人給與報酬者,為優等懸賞廣告。 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民法981 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民法981: 民法第981条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 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依前條第一項為通知或依第二項由公共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為招領後,有受領權之人未於相當期間認領時,拾得人或招領人應將拾得物交存於警察或自治機關。

但不動產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供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對於該部分仍為存續。 需役不動產經分割者,其不動產役權為各部分之利益仍為存續。 但不動產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需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就該部分仍為存續。 第一項之出產物未及收穫而土地所有人又不願以時價購買者,農育權人得請求延長農育權期間至出產物可收穫時為止,土地所有人不得拒絕。 農育權人違反前項規定,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農育權。

民法981: 民法修正調降成年年齡 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

第二章關於遺產之繼承,計分為五節:第二節之節名後修法時刪除,第一至五節分別為:效力、遺產之分割、繼承之拋棄、無人承認之繼承。 自2009年起採限定繼承制度,即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但仍保留「拋棄繼承」制度,以及萬一繼承人有重大不正行為,致影響他人之權利,須負完全繼承之債務責任。 民法總則編,包含法例、權利主體、權利客體、法律行為、行為能力、意思表示、條件與期限、代理、無效及撤銷、期日與期間、消滅時效及權利之行使等一般規範。

民法981: (高雄張景堯律師)110.01.13總統令修正「民法」-成年年紀修正為18歲

運送人交與旅客之票、收據或其他文件上,有免除或限制運送人責任之記載者,除能證明旅客對於其責任之免除或限制明示同意外,不生效力。 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運送人交與託運人之提單或其他文件上,有免除或限制運送人責任之記載者,除能證明託運人對於其責任之免除或限制明示同意外,不生效力。 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負其責任。 寄託物為代替物時,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並由受寄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為消費寄託。

不動產役權之全部或一部無存續之必要時,法院因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之請求,得就其無存續必要之部分,宣告不動產役權消滅。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或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不動產役權之處所或方法有變更之必要,而不甚妨礙不動產役權人或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權利之行使者,得以自己之費用,請求變更之。 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 其約定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者,於使用收益權消滅時,土地所有人不受該約定之拘束。 第一項之時價不能協議者,地上權人或土地所有人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土地所有人不願依裁定之時價補償者,適用前項規定。

民法981: 第 二 節 不動產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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