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91必看攻略

第709-1条 称合会者,谓由会首邀集二人以上为会员,互约交付会款及标取合会金之契约。 第709条 隐名合伙契约终止时,出名营业人,应返还隐名合伙人之出资及给与其应得之利益。 第705条 隐名合伙人如参与合伙事务之执行,或为参与执行之表示,或知他人表示其参与执行而不否认者,纵有反对之约定,对于第三人,仍应负出名营业人之责任。 其债务未至清偿期,或在诉讼中者,应将其清偿所必需之数额,由合伙财产中划出保留之。 第675条 无执行合伙事务权利之合伙人,纵契约有反对之订定,仍得随时检查合伙之事务及其财产状况,并得查阅账簿。

  •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前项情形,出典人就典物之余存部分,为回赎时,得由原典价中扣灭典物灭失部分灭失时之价值之半数。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151条 为保护自己权利,对于他人之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押收或毁损者,不负损害赔偿之责。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民法91: 民法第91条(任意規定と異なる意思表示)

第456条 出租人就租赁物所受损害对于承租人之赔偿请求权,承租人之偿还费用请求权及工作物取回权,均因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民法91 承租人违反前项义务,致租赁物毁损、灭失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但依约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质而定之方法为使用、收益,致有变更或毁损者,不在此限。 第344条 债权与其债务同归一人时,债之关系消灭。

  • 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 第233条 迟延之债务,以支付金钱为标的者,债权人得请求依法定利率计算之迟延利息。
  • 第一項之時價不能協議者,地上權人或土地所有人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 第141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之权利,于时效期间终止前六个月内,若无法定代理人者,自其成为行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职时起,六个月内,其时效不完成。
  •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 但因非可归责于该当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终止契约者,不在此限。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 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民法91: 民法第92条(任意規定と異なる慣習)の解説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民法91 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民法91

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於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其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 對於承攬運送人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物交付或應交付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倉庫契約終止後,寄託人或倉單持有人,拒絕或不能移去寄託物者,倉庫營業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於期限內移去寄託物。 逾期不移去者,倉庫營業人,得拍賣寄託物,由拍賣代價中扣去拍賣費用,及保管費用,並應以其餘額交付於應得之人。 寄託物之保管,因非可歸責於受寄人之事由而終止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受寄人得就其已為保管之部分,請求報酬。

民法91: 契約書の問題を弁護士に相談するメリット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民法91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民法91: 意思表示/法律行為の最新記事8件

第877条 土地所有人,于设定抵押权后,在抵押之土地上营造建筑物者,抵押权人于必要时,得将其建筑物与土地并付拍卖,但对于建筑物之价金,无优先受清偿之权。 第873条 抵押权人,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者,得声请法院,拍卖抵押物,就其卖得价金而受清偿。 第871条 抵押人之行为,足使抵押物之价值减少者,抵押权人得请求停止其行为,如有急迫之情事,抵押权人得自为必要之保全处分。

买受人应按物之性质,依通常程序从速检查其所受领之物。 买受人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有前条第一项所称之瑕疵者,出卖人如未保证其无瑕疵时,不负担保之责。 物之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应担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危险移转于买受人时无灭失或减少其价值之瑕疵,亦无灭失或减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约预定效用之瑕疵。 关于利息或其它定期给付,如债权人给与受领一期给付之证书,未为他期之保留者,推定其以前各期之给付已为清偿。

民法91: 民法に基づき契約が無効・取消しとなる場合

给付无确定期限,或债务人于清偿期前得为给付者,债权人就一时不能受领之情事,不负迟延责任。 迟延之债务,以支付金钱为标的者,债权人得请求依法定利率计算之迟延利息。 债务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关于债之履行有故意或过失时,债务人应与自己之故意或过失负同一责任。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以行为时有识别能力为限,与其法定代理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91

第530条 有承受委托处理一定事务之公然表示者,如对于该事务之委托,不即为拒绝之通知时,视为允受委托。 灭失之著作,如出版权授与人另存有稿本者,有将该稿本交付于出版人之义务。 民法91 无稿本时,如出版权授与人系著作人,且不多费劳力,即可重作者,应重作之。

民法91: 民法施行法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民法91

第978条 婚约当事人之一方,无第九百七十六条之理由而违反婚约者,对于他方因此所受之损害,应负赔偿之责。 第941条 质权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于其它类似之法律关系,对于他人之物为占有者,该他人为间接占有人。 第910条 质权以有价证券为标的物者,其附属于该证券之利息证券、定期金证券或分配利益证券,以已交付于质权人者为限,其质权之效力,及于此等附属之证券。 第908条 质权以无记名证券为标的物者,因交付其证券于质权人,而生设定质权之效力。 第886条 质权人占有动产,而受关于占有规定之保护者,纵出质人无处分其质物之权利,质权人仍取得质权。

民法91: 法律行為総論 » 適法性(強行規定・取締規定・脱法行為)―法律行為の有効要件について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貼心叮嚀:Dear 新朋友,歡迎您加入 三民輔考,註冊後,即同意我們的 會員使用條款和 隱私政策。 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民法91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

民法91: 民法について質問です。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民法91: 意思能力とは?

第5条 关于一定之数量,以文字或号码为数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时,如法院不能决定何者为当事人之原意,应以最低额为准。 第4条 关于一定之数量,同时以文字及号码表示者,文字与号码有不符合时,如法院不能决定何者为当事人之原意,应以文字为准。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民法第93條)。 立法理由考量:為脅迫者,除有害交易安全外,並擾亂社會秩序,其情節較詐欺更為嚴重,故規定此款撤銷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 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6條),亦即該意思表示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隱名合夥人如參與合夥事務之執行,或為參與執行之表示,或知他人表示其參與執行而不否認者,縱有反對之約定,對於第三人,仍應負出名營業人之責任。 前項決議,合夥契約約定得由合夥人全體或一部之過半數決定者,從其約定。 但關於合夥契約或其事業種類之變更,非經合夥人全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為之。 關於物品之運送,因喪失、毀損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主人就住宿、飲食、沐浴或其他服務及墊款所生之債權,於未受清償前,對於客人所攜帶之行李及其他物品,有留置權。 主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客人保管前項物品者,對於其毀損、喪失,應負責任。

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第612条 主人就住宿、饮食、沐浴或其它服务及垫款所生之债权,于未受清偿前,对于客人所携带之行李及其它物品,有留置权。 第606条 旅店或其它供客人住宿为目的之场所主人,对于客人所携带物品之毁损、丧失,应负责任。 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质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侣、随从或来宾之故意或过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民法91: 契約•法務にまつわる資料

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民法91 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為建築時,不得因此使鄰地之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或使鄰地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損害。 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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