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821詳細攻略

各共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共有物者,請求返還共有物之訴,依民法第 八百二十一條但書之規定,應求為命被告向共有人全體返還共有物之判決 民法821 ,其請求僅向自己返還者,應將其訴駁回。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本案例涉及工程承攬契約中,當事人為避免日後物價波動因素致影響應支付之報酬數額,約定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均不調整工程總價。 此約定,是否當然排除民法第227條之2有關「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依法律規定或依契約,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 如合夥(民法第668條)、遺產之繼承(民法第1151條)、夫妻共同財產制(民法第1031條)、祭祀公業。

數宗給付中,有自始不能或嗣後不能給付者,債之關係僅存在於餘存之給付。 但其不能之事由,應由無選擇權之當事人負責者,不在此限。 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民法821: 「共有物分管契約」一定要以書面文件(契約書)為限嗎?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第782條水源地或井之所有人對於他人因工事杜絕、減少或污染其水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如其水為飲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者,並得請求回復原狀;其不能為全部回復者,仍應於可能範圍內回復之。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第776條土地因蓄水、排水、或引水所設之工作物、破潰、阻塞,致損害及於他人之土地,或有致損害之虞者,土地所有人應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之修繕、疏通或預防。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772條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

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者,於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其抵押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得讓與者,應併付拍賣。 但抵押權人對於該權利賣得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時,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之價金受償。

民法821: 共有物費用之分擔

進而製作出符合自己想法或習慣用語的「答題模板」。 最後,再用自己針對爭點所採的見解,下去涵攝個案事實,並提出結論。 這樣的作法,將大大地不同於「根本不知道學說與實務見解,就機械式地開肯否兩說」的生硬作法。 條之行使主體是否包含事實上處分權人),先從題目事實探討「本題可以思考的方向」。 也就是說,必須在準備考試之事前就知曉考點在哪裡,進而考場上能事中對爭點集中打擊(打得閱卷老師心花怒放),這樣事後收到分數通知書也才能心花怒放呀。 對此,解題書如果運用得當的話,不僅可以提升「審題能力」,也可以知道什麼爭點在實務或學說爭議上很重要(功利一點來說,某程度代表很可能會考),進而記憶相關的見解,或自行思考考試上所要採擇的概念。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 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 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前二項所定執行職務之監護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有第一千一百零六條第一項之情形者,由其他監護人執行職務。

民法821: 法院判決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撤回要約之通知,其到達在要約到達之後,而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應先時或同時到達,其情形為相對人可得而知者,相對人應向要約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倉單遺失、被盜或滅失者,倉單持有人得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向倉庫營業人提供相當之擔保,請求補發新倉單。 經理人或代辦商,非得其商號之允許,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經營與其所辦理之同類事業,亦不得為同類事業公司無限責任之股東。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 滅失之著作,如出版權授與人另存有稿本者,有將該稿本交付於出版人之義務。 無稿本時,如出版權授與人係著作人,且不多費勞力,即可重作者,應重作之。

民法821: 分割

權利關係主體授與第三人訴訟追訴權,而該第三人亦因此授權而取得當事人適格者,稱之為「任意的訴訟擔當」。 2.透過「訴訟擔當」制度,賦予本非實體法上之權利主體或法律關係之主體,得就該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得以享有「訴訟實施權」之情形。 因不動產利用須長期規劃且達一定經濟規模,始能發揮其效益,若共有間就共有之不動產已有管理之協議時,該不動產之用益已能圓滑進行,共有制度無效率的問題足可避免之。 故其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於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民法821

但鄰地所有人受有利益者,應按其受益之程度,負擔相當之費用。 系爭建物係兩造之父丁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出租予訴外人丙,在其於九十五年四月十日過世前均由丁收取,並非為被告受領,雖係由被告出面向承租人收取,惟均全數交予丁,而非自行收受,原告此部分請求自無理由。 又九十五年四月份丁過世,被告雖收受其後之租金,然此部分作為抵充兩造之祖母及父母之喪葬費用,已有不足,何來不當得利,上開喪葬費用合計四十九萬八千九百元,依法應由全體繼承人負擔,因此被告主張抵銷。 「共有」,是在社會上常見的一種分享所有權之形式,但是對於「共有人間」或「共有人對於第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許多人卻一知半解。 被告並非無權占用系爭土地,之前是向其中一位共有人甲承租的,被告基於租賃契約乃合法使用系爭土地,也有依租約案期支付訂金給甲,因此原告主張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無理由。 」(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695判例參照)。

民法821: 民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註釋-相對人之撤回權

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者,拾得人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 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 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 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民法821 為買賣標的之數物中,一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有瑕疵之物為解除。 其以總價金將數物同時賣出者,買受人並得請求減少與瑕疵物相當之價額。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 二、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或均未屆清償期者,以債務之擔保最少者,儘先抵充;擔保相等者,以債務人因清償而獲益最多者,儘先抵充;獲益相等者,以先到期之債務,儘先抵充。

民法821: 民事不動產物權-惡質三兄弟占地蓋屋訴請返還土地勝訴,被告應拆除並不得擅自通行

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 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前項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其遺囑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民法821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

  •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於實際債權額超過最高限額時,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或其他對該抵押權之存在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於清償最高限額為度之金額後,得請求塗銷其抵押權。
  • 數宗給付中,有自始不能或嗣後不能給付者,債之關係僅存在於餘存之給付。
  • 惟共有所有權之主張與單獨所有權之行使本質上究有不同,前者涉及共有人間之利害關係,後者則無內部關係對立之情形,故共有人對第三人如何主張其共有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仍有明文規定之必要與實益。
  • 不動產役權之全部或一部無存續之必要時,法院因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之請求,得就其無存續必要之部分,宣告不動產役權消滅。

但回復共 民法821 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共有船舶之處分及其他與共有人共同利益有關之事項,應以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有部分之價值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 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地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民法821: 共有物請求之訴當事人之適格

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受質權設定之通知者,如向出質人或質權人一方為清償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其擔保效力不及於繼續發生之債權或取得之票據上之權利。 六、抵押物因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查封,而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所知悉,或經執行法院通知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者。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經第三人承擔其債務,而債務人免其責任者,抵押權人就該承擔之部分,不得行使最高限額抵押權。

民法821

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負責任。 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承租人之償還費用請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均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821 標的物之危險,於交付前已應由買受人負擔者,出賣人於危險移轉後,標的物之交付前,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買受人應依關於委任之規定,負償還責任。

民法821: 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規定註釋-共有人請求權之行使

占有依其所由發生之事實之性質,無所有之意思者,其占有人對於使其占有之人表示所有之意思時起,為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出典人願依前項規定為補償而就時價不能協議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其不願依裁定之時價補償者,於回贖時亦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典物為土地,出典人同意典權人在其上營造建築物者,除另有約定外,於典物回贖時,應按該建築物之時價補償之。

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 耕作地之承租人依清單所受領之附屬物,應於租賃關係終止時,返還於出租人;如不能返還者,應賠償其依清單所定之價值。 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

民法821: 民法第821条(居所の指定)の解説

行政函釋第805條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第793條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 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民法821 第781條水源地、井、溝渠及其他水流地之所有人得自由使用其水。 黃林美惠女仕(化名/原告)繼承其過世之配偶留下的一筆土地(以下簡稱「A地」)持分,成為該地之分別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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