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816不可不看攻略

原債權確定前,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抵押權人或債務人為法人而有合併之情形者,抵押人得自知悉合併之日起十五日內,請求確定原債權。 但自合併登記之日起已逾三十日,或抵押人為合併之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民法816 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時,如債權人免除保證人之保證責任者,於前條第二項保證人應分擔部分之限度內,該部分抵押權消滅。

民法816

如其水為飲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者,並得請求回復原狀;其不能
為全部回復者,仍應於可能範圍內回復之。 前項情形,損害非因故意或過失所致,或被害人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
償金額或免除之。 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 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民法816: 法規內容

運送物如有不能寄存於倉庫之情形,或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費及其他費用時,運送人得拍賣之。 運送人交與託運人之提單或其他文件上,有免除或限制運送人責任之記載者,除能證明託運人對於其責任之免除或限制明示同意外,不生效力。 運送物內部有喪失或毀損不易發見者,以受貨人於受領運送物後,十日內將其喪失或毀損通知於運送人為限,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運送物由數運送人相繼運送者,除其中有能證明無第六百三十五條所規定之責任者外,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連帶負責。 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 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

民法816

但自出典後經過三十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典權存續中,因典權人之過失,致典物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典權人於典價額限度內,負其責任。 但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滅失者,除將典價抵償損害外,如有不足,仍應賠償。 典權存續中,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除經出典人同意外,典權人僅得於滅失時滅失部分之價值限度內為重建或修繕。 典權人違反前項規定,經出典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典人得回贖其典物。 典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民法816: 民法第985條

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 民法816
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
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
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全部,或一部有傾倒之危險,致鄰地有受損害之虞
者,鄰地所有人,得請求為必要之預防。 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 民法816
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

唯當事人間非不得為相反之約定,例如甲有一塊木材,委由木工師傅乙雕刻,甲乙間仍得約定甲不喪失木材之所有權。 共有物分割後,關於共有物之證書,歸取得最大部分之人保存之。 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
部分分擔之。

民法816: 民法816条1項の但し書きの状況がよく分かりませ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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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以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其附屬於該證券之利息證券、定期金證券或其他附屬證券,以已交付於質權人者為限,亦為質權效力所及。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第八百三十四條、第八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百三十五條之一至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一、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於農育權準用之。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

民法816: 民法816條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 債之全部消滅者,債務人得請求返還或塗銷負債之字據,其僅一部消滅或負債字據上載有債權人他項權利者,債務人得請求將消滅事由,記入字據。

  • 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有請求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繼承人請求分擔。
  • 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 對於顯無履行能力之人,或知其無訂立該約能力之人,不得為其媒介。
  • 案例模型:建设单位A向B购买工程原材料钢筋,钢筋交付后的第2日,A为出卖人B在该设立了价款债权抵押权。

檢視現行法條 第 816 條 因前五條之規定,喪失權利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
償金。 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
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 前項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
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但埋藏物係在他人所有之動產或不
動產中發見者,該動產或不動產之所有人與發見人,各取得埋藏物之半。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
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民法816: 關於我們

其債務未至清償期,或在訴訟中者,應將其清償所必需之數額,由合夥財產中劃出保留之。 旅客於行李到達後一個月內不取回行李時,運送人得定相當期間催告旅客取回,逾期不取回者,運送人得拍賣之。 運送物由數運送人相繼運送者,其最後之運送人,就運送人全體應得之運費及其他費用,得行使第六百四十七條、第六百五十條及第六百五十二條所定之權利。 如託運人未即為指示,或其指示事實上不能實行,或運送人不能繼續保管運送物時,運送人得以託運人之費用,寄存運送物於倉庫。 運送物之喪失或毀損,如運送人以詐術隱蔽,或因其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運送人不得主張前二項規定之利益。 如有第六百三十三條、第六百五十條、第六百五十一條之情形,或其他情形足以妨礙或遲延運送,或危害運送物之安全者,運送人應為必要之注意及處置。

在《民法典》就竞存的价款债权抵押权之间的优先顺位未作特别规定的情形之下,应适用《民法典》第414条所确定的一般规则,先登记者优先。 3.案例模型三:B因欠C款项,为保障C的债权的实现,B将其所有的车辆抵押给C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之后,B将该车辆出卖给A,在该车交付后的第2日,A为出卖人B在该车辆上设立了价款债权抵押权。 价款债权抵押权属于抵押权的一种,根据《民法典》第416条的规定,价款债权抵押权的优先效力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但留置权除外。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456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民法816: 民法約定利率上限降為16% 超過無效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在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而其賣得價金超過所擔保之債權額時,經拍賣之各抵押物對債權分擔金額之計算,準用前條之規定。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而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者,抵押權人得就各個不動產賣得之價金,受債權全部或一部之清償。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定清償期或清償期尚未屆至,而拍定人或承受抵押物之債權人聲明願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價額範圍內清償債務,經抵押權人同意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不動產役權之全部或一部無存續之必要時,法院因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之請求,得就其無存續必要之部分,宣告不動產役權消滅。 農育權人將前項特別改良事項及費用數額,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於收受通知後不即為反對之表示者,農育權人於農育權消滅時,得請求土地所有人返還特別改良費用。

民法816

法案三讀修正通過後,李貴敏表示,原規定已實施九十一年未修改,相當高興朝野黨團在本會期迅速完成修法,開始著手遏止高利貸等亂象的危害。 首先,《民法典》第416条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 该条规定属于《民法典》物权篇的内容,且根据上述规定,价款债权抵押权优先于除留置权之外的担保物权。 而《民法典》第807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属于《民法典》合同篇的内容,可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不属于担保物权。

民法816: (三) 繼承順位媳婦在哪裡?

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 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 債權之出賣人,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負擔保責任,出賣人就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責任者,推定其擔保債權移轉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 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貸與人就借用物所受損害,對於借用人之賠償請求權、借用人依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賠償請求權、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有益費用償還請求權及其工作物之取回權,均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816 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負責任。

民法816: 第 四 節 共有

前項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土地所有人拒絕地上權人前項補償之請求或於期間內不為確答者,地上權之期間應酌量延長之。 這些規定雖然形式上看起來大同小異,然而解釋上,有些是「構成要件準用不當得利」,有些則是「法律效果準用不當得利」。

民法816: 第 二 節 不動產所有權

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816 送到之物易於敗壞者,買受人經依相當方法之證明,得照市價變賣之。

民法816: 民法816条1項

但其 民法816
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
下。 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 自然流至之水為鄰地所必需者,土地所有人縱因其土地利用之必要,不得
妨阻其全部。 在這樣的狀況下,雖然A不是自願的,但重婚的行為是發身在A身上,A還是重婚罪的「正犯」,至於要求A重婚的父母,因為不是結婚的當事人只能算是「教唆犯」。 自從我國的結婚要件從儀式婚改為登記婚後,重婚的情況已經大幅減少了。

民法816: 民法其他法條準用不當得利之規定(下)

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例如將他人之木材雕刻成了佛像。 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
定之。 第八百二十條、第八百二十一條及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於公同共有
準用之。 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
人全體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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