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429條詳解

質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保存質物之費用、實行質權之費用及因質物隱有瑕疵而生之損害賠償。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於實際債權額超過最高限額時,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或其他對該抵押權之存在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於清償最高限額為度之金額後,得請求塗銷其抵押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事由發生後,債務人或抵押人得請求抵押權人結算實際發生之債權額,並得就該金額請求變更為普通抵押權之登記。 六、抵押物因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查封,而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所知悉,或經執行法院通知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者。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 抵押人不於前項所定期限內,履行抵押權人之請求時,抵押權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債務人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

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 對於顯無履行能力之人,或知其無訂立該約能力之人,不得為其媒介。 經理權之限制,除第五百五十三條第三項、第五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五百五十六條所規定外,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

民法429條: 租賃房屋之修繕應由何人負責?

檢視現行法條 第 421 條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
契約。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427-1條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之事件,其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1116-1條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民法429條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445條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436條前條規定,於承租人因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致不能為約定之使用、收益者準用之。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431條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零十條理由謂因土地之一部讓與或分割,致生不通公路之土地者,其結果由當事人之任意行為而然。 故其土地之所有人,祇能不給報償而通行於受讓人取得之公路接續地,或讓與人現存之公路接續地,或已屬於他分割人之公路接續地,其他之鄰地所有人,不負許其通行之義務。

民法429條: 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註釋-買賣不破租賃(租賃物所有權讓與之效力)

但關於合夥契約或其事業種類之變更,非經合夥人全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為之。 旅客於行李到達後一個月內不取回行李時,運送人得定相當期間催告旅客取回,逾期不取回者,運送人得拍賣之。 運送物由數運送人相繼運送者,其最後之運送人,就運送人全體應得之運費及其他費用,得行使第六百四十七條、第六百五十條及第六百五十二條所定之權利。 如託運人未即為指示,或其指示事實上不能實行,或運送人不能繼續保管運送物時,運送人得以託運人之費用,寄存運送物於倉庫。 運送物之喪失或毀損,如運送人以詐術隱蔽,或因其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運送人不得主張前二項規定之利益。

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遺囑人因遺贈物滅失、毀損、變造、或喪失物之占有,而對於他人取得權利時,推定以其權利為遺贈;因遺贈物與他物附合或混合而對於所附合或混合之物取得權利時亦同。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受監護宣告之人已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應以意定監護契約所定之受任人為監護人,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其意定監護契約已載明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法院應依契約所定者指定之,但意定監護契約未載明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或所載明之人顯不利本人利益者,法院得依職權指定之。

民法429條: 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規定註釋-出租人之修繕義務

因被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之規定,表意人非不得於一年內撤銷之。 而此項撤銷權,祇須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並不須任何方式,上訴人既於第二審上訴理由狀中表示撤銷之意思,倘被上訴人果有脅迫上訴人立借據情事,即不能謂上訴人尚未行使撤銷權(最高法院民事判例58年台上字第1938號)。 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惟民法上之詐欺,必行為人有使表意人陷於錯誤之故意,致表意人基於錯誤而為不利於己之意思表示者始足當之。 倘行為人欠缺主觀之詐欺故意,縱表意人或不免為錯誤之意思表示,仍與詐欺之法定要件不合。 民法429條 又所謂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係指因行為人以不法危害之言語或舉動加諸表意人,使其心生恐怖,致為意思表示而言。

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 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 民法429條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民法429條: 房屋出租人之義務

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 合夥人之債權人,於合夥存續期間內,就該合夥人對於合夥之權利,不得代位行使。 倉庫契約終止後,寄託人或倉單持有人,拒絕或不能移去寄託物者,倉庫營業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於期限內移去寄託物。 民法429條 逾期不移去者,倉庫營業人,得拍賣寄託物,由拍賣代價中扣去拍賣費用,及保管費用,並應以其餘額交付於應得之人。

  • 第433條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得不送達通知書,依法院認為便宜之方法行之。
  • 對於顯無履行能力之人,或知其無訂立該約能力之人,不得為其媒介。
  • 第778條水流如因事變在鄰地阻塞,土地所有人得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疏通之工事。
  • 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 第一項之時價不能協議者,地上權人或土地所有人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 第三人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時,如債權人免除保證人之保證責任者,於前條第二項保證人應分擔部分之限度內,該部分抵押權消滅。
  • 至於房屋之所有人係租地自建,或向前手購買房屋承租基地,均有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之適用(最高法院判例62年台上字第2962號)。
  • 詐欺而為意思表示依民法第92條第2項之規定,詐欺而為意思表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故債權讓與時,第三人亦得具該條而對抗被詐欺人;但於善意受讓並無對債權讓與有所規定。

依前二條規定負擔保責任之繼承人中,有無支付能力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有請求權之繼承人與他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比例分擔之。 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有請求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繼承人請求分擔。 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

民法429條: 民法第七百八十九條規定註釋-通行權之限制

終止收養,違反第一千零八十條第六項或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者,終止收養後被收養者之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 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許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終止收養,違反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七項之規定者,終止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 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民法429條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選擇權未定有行使期間者,債權至清償期時,無選擇權之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他方當事人行使其選擇權,如他方當事人不於所定期限內行使選擇權者,其選擇權移屬於為催告之當事人。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民法429條: 民法第229~241條《給付遲延》

如出租基地之所有人違反此項義務,將其基地之所有權出賣與第三人,並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承租人僅得向出租基地之所有人請求賠償損害,不得主張第三人承買基地之契約為無效(參看四十七年台上字第一五二號判例)。 現行法該條文第二項所定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為六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時所新增,自是厥後該項優先購買權始具物權之效力。 本件被上訴人間就系爭建地為出賣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時在六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舊法尚未修改之際,雖未通知上訴人優先購買,然依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並無上開修正條文之適用(最高法院判例67年台上字第479號)。 查民法所謂條件,係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之成就或不成就,決定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或消滅之一種附款,倘當事人非以之決定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或消滅,僅以之為既存債務履行之期限者,則屬清償期之約定。 系爭契約約定上訴人應於核發使用執照日起第三十天給付第六期款等語,乃就既存債務之清償期為約定,原審謂該約定為停止條件,已有可議。 民法429條 次查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 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民法429條: 民法名詞解釋 – 債之變更&債之移轉&債權讓與

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429條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貸與人就借用物所受損害,對於借用人之賠償請求權、借用人依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賠償請求權、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有益費用償還請求權及其工作物之取回權,均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耕作地之承租人,因租賃關係終止時未及收穫之孳息所支出之耕作費用,得請求出租人償還之。

民法429條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780條土地所有人因使其土地之水通過,得使用鄰地所有人所設置之工作物。 但應按其受益之程度,負擔該工作物設置及保存之費用。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768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 432 條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
持其生產力。 但依約
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
在此限。

民法429條: 什麼是「相當因果關係」?

抵押物之擔保債權額少於抵押物之價值者,應以該債權額為準。 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者,於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其抵押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得讓與者,應併付拍賣。 但抵押權人對於該權利賣得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時,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之價金受償。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定清償期或清償期尚未屆至,而拍定人或承受抵押物之債權人聲明願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價額範圍內清償債務,經抵押權人同意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調整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如有第三人之不動產為同一債權之擔保者,在因調整後增加負擔之限度內,以該不動產為標的物之抵押權消滅。

第198條 民法429條 因侵權行為對於被害人取得債權者,被害人對該債權之廢止請求權,雖因時效而消滅,仍得拒絕履行。 ,提出終止契約或請求房東償還修繕費用,但是若因房東不修繕導致房客損失,則需舉證明確的因果關係,才能進一步求償。 冰箱壞掉卻不修理:由於房東出租房子的時候,已承諾會提供房客冰箱,而屬於租賃契約的一部分,因此無論是要修理也好,買新冰箱也好,房東都有義務提供冰箱供房客使用。 一般而言,建議租屋族在和房東簽約時,可以就房屋的硬體設施及家具設備部分,約定由房東負責修繕。

民法429條: 民法184條-1分鐘法條解釋,搞懂一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大法官解釋第436-9條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120條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116-2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民法429條: 民法第425條之1,法定租賃關係之期限?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意定監護契約約定監護人數人分別執行職務時,執行同一職務之監護人全體有第一千一百零六條第一項或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第一項之情形者,法院得依前項規定另行選定或改定全體監護人。 但執行其他職務之監護人無不適任之情形者,法院應優先選定或改定其為監護人。 監護人有數人,對於受監護人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聲請法院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酌定由其中一監護人行使之。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民法429條: 民法第429條《出租人之修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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