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49條9大分析

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
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

  •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者。
  • 按以當事人交付訂金之目的,應以當事人之意思決之,縱令訂約當事人之一方已由他方受有定金,亦不能由法律擬制其契約一律為成立。
  •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 依前項清償債務,或劃出必需之數額後,其賸餘財產應返還各合夥人金錢
    或其他財產權之出資。
  • 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
    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
  •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
  • 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而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
擔之金額者,抵押權人得就各個不動產賣得之價金,受債權全部或一部之
清償。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 民法249條
響。 前項規定,於債務分割或承擔其一部時適用之。

民法249條: 法律論壇

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
還借用物。 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 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依約
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負
責任。

付款約定,應包括:1、簽約款,於簽訂本契約同時支付(本款項包括已收定金)。 2、備證款,賣方備齊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備文件同時支付。 3、完稅款,於土地增值稅、契稅稅單核下後,經通知日支付;同時雙方應依約繳清稅款。 4、交屋款,無貸款者,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經通知日內支付;同時點交本買賣標的。

民法249條: 第 一 款 使用借貸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 稱交互計算者,謂當事人約定以其相互間之交易所生之債權債務為定期計
算,互相抵銷,而僅支付其差額之契約。 拍賣之買受人如不按時支付價金者,拍賣人得解除契約,將其物再為拍賣
。 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再行拍賣之費用者,原買受
人應負賠償其差額之責任。 標的物經試驗而未交付者,買受人於約定期限內,未就標的物為承認之表
示,視為拒絕;其無約定期限,而於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未為承認
之表示者亦同。

民法249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 民法249條
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 總會決議,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 社員表決權之行使,除章程另有限制外,得以書面授權他人代理為之。

民法249條: 買方預定以貸款清償買賣價款方式

前項繼承人,非依前項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 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

民法249條

客戶可有想過,在你預約和取消預約的期間中,我們損失了多少可能會接到案子的機會,以顧生活的角度來看,定金不是我們要賺取的最後費用啊,我們要賺取的是當日的服務費。 4.陳志雄、陳信瑩、陳容正,違約金、違約定金、保證金及履約保證金保證書等相關重要實務問題之研討(下),台灣法學雜誌,第317期,2017年4月,頁 。 此外,法務部長蔡清祥則肯定「毒品法庭暨多元處遇方案」國際研討會連續兩年舉辦帶來的成效,期待「中信成癮政策研究中心」成立後,能提出更多毒品防治政策上的建議。

民法249條: 貸款手續辦理:

總會之召集,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於三十日前對各社員發出通知。 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
依其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 但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時,其賸餘
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其孳息如已消費,或因其過失而毀損,
或怠於收取者,負償還其孳息價金之義務。 善意占有人,因改良占有物所支出之有益費用,於其占有物現存之增加價
值限度內,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 善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 但已就占有物取得孳息者,不得請求償還通常必要費用。 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其留置權。

民法249條: 第 四 款 契約

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財團之登記,由董事向其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行之。 但章程限定於事務年度終,或經過預告期間後,始准退
社者,不在此限。 社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六、應受設立許可者,其許可之年、月、日。 社團之登記,由董事向其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行之,並
應附具章程備案。

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 遺產管理人非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
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
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不適用之。 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
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民法249條: 第 三 節 效力

自受寄人受領該物時起
,準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 消費寄託,如寄託物之返還,定有期限者,寄託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
得於期限屆滿前請求返還。 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 民法249條 受寄人非經寄託人之同意,不得自己使用或使第三人使用寄託物。 受寄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寄託人,應給付相當報償,如有損害,並
應賠償。 但能證明縱不使用寄託物,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
、自治機關。 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
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
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
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全部,或一部有傾倒之危險,致鄰地有受損害之虞 民法249條
者,鄰地所有人,得請求為必要之預防。 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
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

民法249條: 法律資訊

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
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第七百九十九條情形,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有使用他專有部分所有人正
中宅門之必要者,得使用之。 但另有特約或另有習慣者,從其特約或習慣
。 因前項使用,致他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受損害者,應支付償金。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會首依第二項規定代為給付後,得請求未給付之會員附加利息償還之。 除依第六百八十六條之規定得聲明退夥外,隱名合夥契約,因下列事項之 民法249條
一而終止:
一、存續期限屆滿者。 五、出名營業人或隱名合夥人受破產之宣告者。 合夥人之債權人,於合夥存續期間內,就該合夥人對於合夥之權利,不得
代位行使。

民法249條: 第 十六 節 運送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
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民法249條: 買賣法拍

承擔人因其承擔債務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務人之事由,不得以之對抗債
權人。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
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
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受有利益之確定判決者,為他債權人之利益,亦生
效力。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受不利益之確定判決者,如其判決非基於該債權人
之個人關係時,對於他債權人,亦生效力。

契約所定之金額有疑義時,推定其為每年應給付之金額。 無記名證券定有提示期間者,如法院因公示催告聲請人之聲請,對於發行
人為禁止給付之命令時,停止其提示期間之進行。 前項停止,自聲請發前項命令時起,至公示催告程序終止時止。 無記名證券持有人向發行人為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後,未於五日內提
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者,其通知失其效力。

借用人就借用物所增加之工作物,得取回之。 承租人得提出擔保,以免出租人行使留置權,並得提出與各個留置物價值
相當之擔保,以消滅對於該物之留置權。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
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
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者,贈與
人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 但其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六個月
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249條: 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註釋-定金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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