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42不可不看攻略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二、經拍賣之抵押物為同一人所有,而抵押權人就該抵押物賣得價金受償之債權額超過其分擔額時,該抵押物之後次序抵押權人就超過分擔額之範圍內,對其餘未拍賣之同一人供擔保之抵押物,承受實行抵押權人之權利。 抵押物之價值因可歸責於抵押人之事由致減少時,抵押權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抵押人回復抵押物之原狀,或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

惟從本條項規定之立法過程及其權利行使之性質以觀,法院或可放寬當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4項請求,其權利內涵本質具有物權請求權時,得許可債權人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故修正規定原告提出聲請時,應釋明其請求,若其釋明有不足之處,法院可要求其提出相當的擔保;法院若要作成裁定,也要有相當的原因事實。 要 旨:我國民法總則所定消滅時效之客體,係以請求權為限,並不及於一切財產權,故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所定撤銷權得行使之期間,自係法定除斥期間,其時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非如消滅時效得因中斷或不完成之事由而延長。 又此項撤銷權須以裁判上之方法行使之,即應以訴請求法院予以撤銷。 要 旨: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所定之期間,乃指詐害行為撤銷權之行使而言。

民法242: 債務人拒絕給付之抗辯

受寄人違反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保管寄託物者,對於寄託物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縱不使第三人代為保管,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行紀人得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時,如僅將訂立契約之情事通知委託人,而不以他方當事人之姓名告知者,視為自己負擔該方當事人之義務。 委託行紀人出賣之物,不能賣出,或委託人撤回其出賣之委託者,如委託人不於相當期間,取回或處分其物時,行紀人得依前條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委託人拒絕受領行紀人依其指示所買之物時,行紀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委託人受領,逾期不受領者,行紀人得拍賣其物,並得就其對於委託人因委託關係所生債權之數額,於拍賣價金中取償之,如有賸餘,並得提存。

民法242

因X至多只是Y之債權人而有代位權,其起訴成為形式當事人所受程序權保障不足以取代Y應有之程序權保障,如Y未曾獲有參與本訴訟之會(事前的程序保障),仍應賦予事後的程序保障,始能正當化其受上開判決效力之拘束。 查再抗告人以:伊為蕭0海之債權人,已對其取得執行名義,相對人聲請法院對蕭0海所發系爭支付命令未合法送達,並未確定等語。 原法院維持台中地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駁回其抗告,尚無不合。 四、依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民須「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聲請解釋憲法。 申言之憲法解釋之客體為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其僅主張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不當者,亦即對於裁判上見解不得聲請憲法解釋。

民法242: 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註釋-代位權行使時期

合夥之通常事務,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之。 民法242 但其他有執行權之合夥人中任何一人,對於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停止該事務之執行。 旅客於行李到達後一個月內不取回行李時,運送人得定相當期間催告旅客取回,逾期不取回者,運送人得拍賣之。 如託運人未即為指示,或其指示事實上不能實行,或運送人不能繼續保管運送物時,運送人得以託運人之費用,寄存運送物於倉庫。

第三人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時,如債權人免除保證人之保證責任者,於前條第二項保證人應分擔部分之限度內,該部分抵押權消滅。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

民法242: 債務糾紛處理專業律師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民法242 前項扣押實施後兩個月內,如該合夥人未對於債權人清償或提供相當之擔保者,自扣押時起,對該合夥人發生退夥之效力。 受寄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寄託人,應給付相當報償,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但能證明縱不使用寄託物,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 )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18 條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 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
  • 在此階段不能謂立法上有所懈怠,自不發生立法不作為之違憲問題。
  • 因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已受領清償、代物清償、或經提存、抵銷、混同而債權消滅者,他債權人之權利,亦同消滅。
  • 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

民法242: 憲法法庭

標的物經試驗而未交付者,買受人於約定期限內,未就標的物為承認之表示,視為拒絕;其無約定期限,而於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未為承認之表示者亦同。 買受人關於標的物之送交方法,有特別指示,而出賣人無緊急之原因,違其指示者,對於買受人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債權人得隨時受取提存物,如債務人之清償,係對債權人之給付而為之者,在債權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相當擔保前,得阻止其受取提存物。 前項情形,債務人關於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之債權,自到期時起,二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其責任。 民法242 前條債務人或承擔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該期限內確答是否承認,如逾期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解除權之行使,未定有期間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解除權人於期限內確答是否解除;如逾期未受解除之通知,解除權即消滅。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 民法242 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一)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包含實體法上及訴訟法上之權利;又依最高法院67 年度第11 次民事庭決議,僅須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債務人有怠於行使其權利情事為已足,而不以債務人繼續怠於行使權利為必要。 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前段所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 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之先決條件,須債務人果有此權利,且 在可以行使之狀態,始有債權人代位行使之可言。

民法242: 行政函釋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民法242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惡意占有人或無所有意思之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負賠償之責。 善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 但已就占有物取得孳息者,不得請求償還通常必要費用。

乃其結論卻認為「對於此種有長期實際共同生活事實之後婚姻關係,仍得適用上開第九百九十二條之規定予以撤銷」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規定有所牴觸,顯係自相矛盾。 依我國民法之規定男女有配偶而與他人長期實際共同生活無法使其身分發生改變,更不能因此使其地位優於有正式婚姻關係之配偶,同居如此,重婚亦然。 況且刑法上重婚被認為較單純同居通姦對於正式婚姻之傷害更大,因而其重婚之刑度亦遠重於通姦,若長期實際共同生活結果,其重婚成為得對抗前婚配偶之自由與權利,則長期同居者更可對於正式婚姻之配偶主張其續行通姦之自由與權利。

民法242: 土地登記規則 § 26|登記義務人、權利人

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 抵押人不於前項所定期限內,履行抵押權人之請求時,抵押權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債務人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 民法242 調整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如有第三人之不動產為同一債權之擔保者,在因調整後增加負擔之限度內,以該不動產為標的物之抵押權消滅。 民法242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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