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5大優點

第六十四條庂一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採最低標決標,其因履約期間數量不確定而於招標文件規定以招標標的之單價決定最低標者,並應載明履約期間預估需求數量。 招標標的在二項以上而未採分項決標者,並應以各項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決定最低標。 前項規定,於廠商得標後放棄得標、拒不簽約或履約、拒繳保證金或拒提供擔保等情形致撤銷決標、解除契約者,準用之。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第一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為了要能夠公平透明的評鑑後續擴充是否仍由原廠商執行,有些機關會訂定後續擴充的評鑑作業要點,並放在招標文件中。 契約文件效力的優先順序:契約條款、投標須知及招標公告、開標決標紀錄、權責分工表、圖說、特定條款、補充說明、工程施工規範、詳細價目表。 決標 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有關政府採購總價決標之運作模式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含會計、政風部門)。 為了讓「請廠商提供報價單」這件事情也變得公開透明,因此,機關可以依照採購法第34條第1項,在電子採購網上公開向所有廠商徵求報價或參考資料。 如果打電話去問標案細節,承辦人請你報上公司名稱、個人姓名,就表示這個承辦人對採購法不熟。

決標: (九) 廠商未依機關通知辦理之結果 採購法 第 60 條

以免得標之後被發現,除了要被記採購法101條停權外,還有可能犯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刑事罪,會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投標廠商聲明書是請廠商針對法規逐一檢視,如果廠商不符合投標廠商聲明書的規定,就不用來投標了;即使來投標也會在資格審查的時候被剔除。 例如151萬的案子在投標須知內,規範為「150多萬之標案(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即使該案議價後變成149萬元,適用的法規仍舊是「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不會變更為「15~150萬 (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契約是最優先的文件,若契約與其他招標文件內容相互衝突,會以契約為準。

決標

第五十四條之一 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不訂底價者,得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契約金額或相關費率作為決標條件。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時,參與協商之廠商依據協商結果重行遞送之投標文件,其有與協商無關 或不受影響之項目者,該項目應不予評選,並以重行遞送前之內容為準。 決標 因為政府採購在招標、投標、決標、履約、驗收等都受到政府採購法的規範,所以必須要用投標須知定義採購標的性質、採購級距、招標方式、押標金、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等,讓機關及廠商在執行時,能夠清楚對應相關法規。 依前開法令規定及主管機關函示,機關依採購法辦理採購招標,除有法定事由及合格參與投標廠商未達法定家數外,應依招標公告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以維政府採購之公正、公平,並保障參與投標廠商之期待及信賴利益。 機關於開啟標封後,如發現標封內裝有非屬投標文件之情形,如符合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則依規定不予決標;其有違反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之嫌疑者,並可移送檢調機關處理【主管機關 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一五五九號】。

決標: 採購資訊中心

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逾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 減價結果仍逾越上開金額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 機關得就重新比減價格之次數予以限制,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逾越上開金額時,應予廢標。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須限制減價次數者,應先通知廠商。

萬一價格太低,低於底價80%的時候,機關會請廠商說明理由。 這時候只要跟機關說「公司經營有固定開銷,只要能有收入、即使這收入看起來不符成本,但可以讓公司少虧點錢」,這個理由就夠了。 決標 當然也有可能廠商報價太離譜是刻意來亂的,熟悉真實價格的機關仍是有審查與否決權的。 1.機關辦理採購,標案藉由公告招標(亦包括不經公告程序者)→廠商投標→訂定底價(未訂底價成立評審委員會)→開標(分段、不分段開標)→審標(包括資格、規格、及價格)→決標,在程序完備且適法無訛下,適時完成契約簽訂,乃為作業目標。 開標後審查結果,縱僅1家或2家廠商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亦得續辦開標、決標(第二階段之開標、決標)。

決標: 投標須知

因為依規定,政府機關是不能蒐集廠商資訊的——怕有圍標之嫌。 試想,廠商的服務建議書等於工作的詳細內容,怎麼可能在決標之後還讓機關予取予求的隨意添加工作事項? 廠商還不得拒絕、也不能新增費用,這不是吃定廠商了嗎? 召開審查會是機關的職責,審查費不能由廠商來買單;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誤餐費應該由機關預算編列,通常不會也不能納入標案。 若要變更廠商原來服務建議書的內容,只要在合理範圍內、給予合理的費用,相信絕大多數的廠商會願意。

  • 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通知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前,應予提出說明之機會,廠商並得自行擇定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
  • 雖然大多的案子都是總包價法,但是機關為了了解廠商在預算的使用及分配上是否合理(或合乎預期),會請廠商提供經費詳細表。
  • 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視同放棄而未決標予該廠商者,仍應 發還押標金。

倘有不足,所需經費應依預算程序辦理,如有賸餘,應予繳庫。 機關有關單位如已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經核准「不派員監辦」時,自無須於採購相關文書上簽名;倘有關單位並未奉准不派員監辦,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發現時,應請相關承辦單位或人員補簽註。 2.本案所提某公司指派會計人員擔任土地買賣地價評估小組成員,將涉及採購案之資格、規格、商業條款或評選等採購實質事項,如監辦人員為其成員,恐將喪失客觀監督立場。 如該公司為國營事業,亦有違內部審核處理準則規範,故不宜由主、會計人員擔任為原則。 惟採購標的如涉及會計專業知識,而有以主、會計人員擔任評估小組成員之必要時,應以個人身分參與,提供會計專業知識,但禁止渠同時代表主計部門負責該案之會同監辦工作。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7條「監辦人員於完成監辦後,應於紀錄簽名」之規定,係指應於所監辦案件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紀錄上簽名,尚不包括廠商標單及底價單。

決標: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採最低標決標,其因履約期間數量不確定而於招標文件規定以招標標的之單價決定最低標者,並應載明履約期間預估需求數量。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所以在原保留決標紀錄內已註明底價才不用再重複製作決標紀錄,只是註明決標是否生效(契約是否生效)的條件,條件成就(預算通過),該決標(契約)就生效. 因為標案要等到開標的時候才能剪開信封(標封),但機關又得要知道「這信封裡面裝的是XX案的投標文件」、「投標廠商名稱」、「投標廠商聯絡方式」,所以很好心的做了外標封。 投標廠商要用中文大寫(零、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填寫報價,填寫投標廠商名稱、負責人姓名、蓋大小章。

可能的名稱有:勞務採購契約、契約、採購契約、契約主文。 決標 下載完招標文件,準備好好研究一下標案內容,卻發現下載的招標文件有好幾個陌生專有名詞檔案,根本不知從何著手? 這篇文章針對政府標案新手,提供詳細招標文件教學,從政府招標文件名詞解釋到文件目的,讓你快速掌握重點招標文件,順利投標。

決標: 政府電子採購網

前項減價結果,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需決標,或第五十四條逾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應予廢標之規定。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依採購法第六十一條規定,除有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項之特殊情形外,應於決標日起三十日內,利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傳輸決標公告。 決標公告應登載之事項,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則利用該系統每月定期彙送決標資料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毋需於政府採購公報刊登決標公告。 決標依第 5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辦理者,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 申訴廠商為本標案之得標廠商,就招標機關所為決標決定,尚未侵害其法律上利益。

決標

雖然不見得是「內定了」,但總之是「機關知道會有廠商來標,不缺廠商」。 1.如果招標案上網5天,其中有2天甚至3天是假日,那麼政府機關應該已經有心目中的廠商要來投標了! 尤其金額越大、備標期超趕的案子,對往年曾經承包的廠商越是有利。 決標 要查詢這樣的案子,可以從電子採購網上方的「查詢服務」,再點「決標查詢」、標案狀態選「無法決標」;公告日期可以稍微拉寬一點(從當天起往前推3個星期),就可以看到之前無法順利決標的案件了。

決標: 政府採購

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適用範圍,不包括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前之採購作業。 機關辦理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底價以內時,除有本法第五十八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外,應即宣布決 標。 第四十六條 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 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前項異議處理結果,如將原被誤判之廠商恢復為合格廠商,並撤銷就原得標廠商之決標決定,則應回復審標後之狀態,依規定辦理後續作業【主管機關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工程企字第0九五000六三五六0號函示】。

決標

凡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投資案件,會計單位在該等案件建設過程中,不需擔任相關採購監辦之工作;惟該等案件若涉及預算執行之事項,會計人員仍應依會計法第95條規定辦理內部審核工作,並負內部審核責任。 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4條規定,監辦採購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採購之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 依本處(現為本總處)88年8月27日台88處會字第08072號函示,機關成立之採購督導小組辦理之事務,將涉及採購案之資格、規格、商業條款或評選等採購實質事項,如監辦人員為其委員,恐將喪失客觀監督立場,故採購督導小組之委員不宜由監辦人員擔任。 至有關底價之訂定,應請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規定辦理,無需監辦人員參與底價之訂定。

決標: 服務費用估算表

當然也有可能廢標之後,機關改弦易轍不再公告第二次;但這種情形比較少見。 所以廢標的案子原則上都會再度公告,有興趣的可以試試看。 2.廠商很好,但機關的底價太低:低於廠商預期,不願意賠錢做生意的廠商無法接受底價拂袖而去,此時也會流標。 其實很多公家機關跟企業一樣,沒有認識好廠商的機會! 也有可能是機關把好廠商逼走了、或廠商羽翼已豐想要接更有利潤的案子。 尤其是往年沒有、今年全新開始的標案,經常會因為找不到廠商,而「無法決標」。

  • 機關採最低標決標,廠商之標價依招標文件規定之計算方式,有依投標標的之性能、耐用年限、保固期、能源使用 效能或維修費用等之差異,就標價予以加價或減價以定標價之高低序位者,以加價或減價後之標價決定最低標。
  • (九)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於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後,應予解密;其經評選而無法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致廢標者,亦同【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第2項】。
  • 較大型的機關,如國防部、台電等,也經常會用選擇性招標,一次找到資格符合的廠商,之後內部各單位就可以直接跟這些廠商採購,性質類似於機關自辦共同供應契約。
  • 一、因流標或廢標者,如於開標紀錄上已請出席廠商簽名領回原封投標資料,或於廢標紀錄上請出席廠商會同簽名」疑義乙節,查上開紀錄如已載明無法決標之原因,並將影本提供出席廠商,已具有本法第61條所定對該廠商書面通知該案無法決標之效果。
  • 結算驗收證明書監辦也是業務單位先做好,再由監辦蓋章.決標紀錄特殊情形,完成後再由監辦蓋章,法亦明文規定可.

招標文件亦可訂明僅部分預算完成立法程序之處理方式,惟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 查「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4條規定:「監辦人員會同監辦採購,應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程序。…前項會同監辦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採購之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 依上開規定,會計人員會同監辦範圍不包括涉及資格、規格等實質之審查,惟仍應注意其資格標及規格標之開標過程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程序。 是以,本案如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採實地監辦而非書面審核監辦,則仍應派員實地監視其資格標及規格標之開標程序。

決標: 採購案決標公告

律 師 的 叮 嚀目前法官對於類似案件的間接證據或情況證據的詮釋並不一致,例如錄音帶、錄影帶、被告的自白、孤男寡女深夜共處一室、男女共浴、口交等等,是否得為通姦的證據,卻常出現有罪或無罪兩極化的判決結果。 70%以上可收差額,70%以下不能收差額,本就是一件很奇怪的事.回歸58條機關得…..,授權機關要不要收再決標或不接受再以次低標為最低標不就好了. 其實我一直擔心一件事,全中華民國的法令,大概沒有像採購法這樣一直修一直改的,授權立法或解釋也一直出現修或函釋,但後面跟之前會不會產生矛盾可能會是一個問題(因為真的太多了). 宣佈(保留)是不會宣佈底價的(法34.3),而保留決標是會宣佈底價的(已決標,條件成就後生效),差很多.

決標: (一) 決標原則 採購法 第 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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