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31全攻略

但抵押權人,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不得與之對抗。 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 第一項之出產物未及收穫而土地所有人又不願以時價購買者,農育權人得請求延長農育權期間至出產物可收穫時為止,土地所有人不得拒絕。 農育權人違反前項規定,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農育權。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民法231: 第 二 節 權利質權

無記名證券,因毀損或變形不適於流通,而其重要內容及識別、記號仍可
辨認者,持有人得請求發行人,換給新無記名證券。 但證券為銀行兌換券或其他金錢
兌換券者,其費用應由發行人負擔。 指示人於被指示人,未向領取人承擔所指示之給付或為給付前得撤回其指
示證券。

民法231

簽約時,必須弄清楚是與法人或自然人簽約,在法律上,法人的代表人是相當重要的。 《民法》第739條之1:「本節所規定保證人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預先拋棄。」而《民法》第745條保證的先訴抗辯權,係屬可以預先拋棄的權利。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06 條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
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 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
務者,不在此限。 以遺產之使用、收益為遺贈,而遺囑未定返還期限,並不能依遺贈之性質
定其期限者,以受遺贈人之終身為其期限。

民法231: 第 四 章 法律行為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負擔必要債務者,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未至
清償期者,得請求委任人提出相當擔保。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委任
人請求賠償。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委任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
償權。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
者,有留置權。 前項情形,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之限度內,
得就留置物取償。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
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
人。 承租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者,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
生之損害。 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民法231: 第 二 節 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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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項情形,如買受人不即依相當方法證明其瑕疵之存在者,推定於受領時
    為無瑕疵。
  •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撤銷監護之宣告、選定監護人、許可監護人辭任及另
    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職權囑託該管戶政機關登記。
  •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民法231: 第 四 款 契約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在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而其賣得價金超過所擔保之債權額時,經拍賣之各抵押物對債權分擔金額之計算,準用前條之規定。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而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者,抵押權人得就各個不動產賣得之價金,受債權全部或一部之清償。 抵押物之價值因可歸責於抵押人之事由致減少時,抵押權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抵押人回復抵押物之原狀,或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

民法231

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民法231: 第 一 款 使用借貸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民法231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
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
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民法231

如債權人給與受領原本之證書者,推定其利息亦已受領。 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
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受有利益之確定判決者,為他債權人之利益,亦生
效力。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受不利益之確定判決者,如其判決非基於該債權人
之個人關係時,對於他債權人,亦生效力。

民法231: 第 二 款 清償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 有解除權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失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解除權消滅;因加工或改造,將所受領之給付物變其種類者亦同。 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民法231 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但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滅失者,除將典價抵償損害外,如有不足,仍應賠償。 典權人違反前項規定,經出典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典人得回贖其典物。 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因交付其證券於質權人,而生設定質權之效力。 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後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於其清償期屆至時,得就擔保之債權額,為給付之請求。 最高限額抵押權,除第八百六十一條第二項、第八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八百七十條、第八百七十條之一、第八百七十條之二、第八百八十條之規定外,準用關於普通抵押權之規定。

民法231: 第 十六 節 運送

受任人為自己之利益,使用應交付於委任人之金錢或使用應為委任人利益
而使用之金錢者,應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 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於合法授權實行之必要範圍內,由出版人行使之。 出版權授與人,應擔保其於契約成立時,有出版授與之權利,如著作受法
律上之保護者,並應擔保該著作有著作權。

前項公證,應有本人及受任人在場,向公證人表明其合意,始得為之。 意定監護契約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發生效力。 法院選定數人為監護人時,得依職權指定其共同或分別執行職務之範圍。 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第十四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或變
更前項之指定。 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 民法231
調查報告及建議。 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
供法院斟酌。

民法231: 第 二 款 遲延

若催告定有期限,則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231 意即若催告未定期限,則債務人受催告後未為給付時,其遲延責任應往回溯及受催告時起計算。 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無遺囑執行人者,應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民法231: 第 二 節 不動產所有權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
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民法231: 第 五 章 不動產役權

總會之召集,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於三十日前對各社員發出通知。 法人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或命令解散者,主管機關應同時通知法院。 法人經依章程規定或總會決議解散者,董事應於十五日內報告法院。 檢視現行法條 第 民法231 1090 條 父母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其最近尊親屬或親屬會議,得糾正之;糾
正無效時,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①依照《民法典》第229条至第231条取得不动产物权(如所有权、抵押权、建设用地 使用权)的,物权变动的发生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无须登记,即可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 一、依民法231條以下規定請求車輛恢復車輛原狀,無法恢復時,可請求金錢賠償,如是新車可請求相當於購車之價金,但必須扣除車之殘值。

無記名證券持有人向發行人為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後,未於五日內提
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者,其通知失其效力。 前項持有人於公示催告程序中,經法院通知有第三人申報權利而未於十日
內向發行人提出已為起訴之證明者,亦同。 被指示人向領取人承擔所指示之給付者,有依證券內容而為給付之義務。 前項情形,被指示人僅得以本於指示證券之內容,或其與領取人間之法律
關係所得對抗領取人之事由,對抗領取人。 合會應訂立會單,記載左列事項:
一、會首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七、出標金額有約定其最高額或最低額之限制者,其約定。

民法231: 民法第231条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
承人視為已陳報。 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
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 執行監護職務之必要費用,由受監護人
之財產負擔。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前項抵押權應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其次序優先於第二項
但書之抵押權。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
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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