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279大著數

金錢借貸之返還,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依左列之規定:
一、以通用貨幣為借貸者,如於返還時已失其通用效力,應以返還時有通
用效力之貨幣償還之。 二、金錢借貸,約定折合通用貨幣計算者,不問借用人所受領貨幣價格之
增減,均應以返還時有通用效力之貨幣償還之。 三、金錢借貸,約定以特種貨幣為計算者,應以該特種貨幣,或按返還時
、返還地之市價,以通用貨幣償還之。 消費借貸之預約,其約定之消費借貸有利息或其他報償,當事人之一方於
預約成立後,成為無支付能力者,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預約。

定有返還期限者,受寄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於期限屆滿前返還寄託
物。 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 民法227 契約附有停止條件者,於該條件成就前,居間人不得請求報酬。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者,視為允與報酬。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 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

民法227: 民法名詞解釋 – 連帶之債&連帶債務&不真正連帶債務

一.債權人因債務人債務不履行而受有非財產損害者,雖得請求慰撫金,但以人格權受侵害者為限,身分法益未在本條規定之列,非謂所有債務不履行發生,其債務人均應就非財產損害負賠償責任。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 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民法227

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
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 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全部,或一部有傾倒之危險,致鄰地有受損害之虞
者,鄰地所有人,得請求為必要之預防。 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為建築時,不得因此使鄰地之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
,或使鄰地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損害。 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
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 但其
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民法227: 第 四 款 契約

在本案例中,陳先生與王小姐在簽訂定期租約後發生武漢肺炎,受疫情影響營運,符合民法第227條之2之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之情形,因此陳先生可依此請求法院減少租金給付。 按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基於債之關係,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故債之核心在於給付,而給付義務,可分為主給付義務及從給付義務。 此外,債之關係,尚可能發生當事人間之附隨義務。 果爾,則能否逕認被上訴人依系爭和解契約約定應交付鑑定書之義務為附隨義務,即滋疑問。 原審未予詳究,遽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認定,已非無再進一步推求之必要。

  • 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 但自合併
    登記之日起已逾三十日,或抵押人為合併之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 二、典權人行蹤不明或有其他情形致出典人不能為回贖之意思表示。
  • 前項債權,附有停止條件或未屆清償期者,各繼承人就應清償時債務人之
    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 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
    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
調查報告及建議。 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
供法院斟酌。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受監護人無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之監護人
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
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 民法227
一、死亡。 法院另行選定監護人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民法227: 關於刑法227條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你必須要了解的事情!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為同一人設定典權者,典權人
就該典物不得分離而為轉典或就其典權分離而為處分。 質權以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其附屬於該證券之利息證券、定期金證券或
其他附屬證券,以已交付於質權人者為限,亦為質權效力所及。 附屬之證券,係於質權設定後發行者,除另有約定外,質權人得請求發行
人或出質人交付之。

民法227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
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227: 民法第227條第1項之不完全給付,係專就「瑕疵給付及加害給付」為規範

經理人或代辦商,非得其商號之允許,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經營與其所辦
理之同類事業,亦不得為同類事業公司無限責任之股東。 代辦商,就其代辦之事務,應隨時報告其處所或區域之商業狀況於其商號
,並應將其所為之交易,即時報告之。 經理權之限制,除第五百五十三條第三項、第五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五
百五十六條所規定外,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稱經理人者,謂由商號之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

  • 簡言之,醫師是否具有醫療瑕疵,主要乃依據於具體醫療狀況下其所採取之診斷或治療是否正當。
  • 為防止此類契約自由之濫用及維護交易之公平,列舉四款有關他方當事人利害之約定,如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明定該部分之約定為無效。
  • 意定監護契約已約定報酬或約定不給付報酬者,從其約定;未約定者,監護人得請求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
  •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
    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債權人得隨時受取提存物,如債務人之清償,係對債權人之給付而為之者
,在債權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相當擔保前,得阻止其受取提存物。

民法227: 第 三 款 約定財產制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
代理人之人為之。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
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單獨終止:
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民法227

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
民法227 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依前條第一項為通知或依第二項由公共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
、管理人為招領後,有受領權之人未於相當期間認領時,拾得人或招領人
應將拾得物交存於警察或自治機關。 警察或自治機關認原招領之處所或方法不適當時,得再為招領之。 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但依第九百四十九條或第九百六十
二條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

民法227: 第 三 節 遺產之分割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
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撤銷監護之宣告、選定監護人、許可監護人辭任及另
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職權囑託該管戶政機關登記。 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負責人,或與該法人或機
構有僱傭、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不得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
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
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者,若因權利人之聲請,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
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

民法227: 債務不履行及消費者保護法之責任

職故,倘係締約後當事人履約能力之減弱或喪失者,應非此所稱之情事。 民法第227條之2係情事變更原則之一般規定,其成立要件及法律效果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 民法227 本件法院判決基於契約自由、合理分配風險,認為條文所指「非當時所得預料」,需達到「超過契約原有效果足以承受的風險範圍」。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從該法第7條第2、3項均有關消費者之人格權,不及於利益,而「財產」應指被害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等財產權為限,故僅限於「權利」。 責任成立因果關係上,判斷流程基本上皆是先經由事實面因果關係來判斷是否符合條件理論,再透過相當因果關係理論與法規目的理論來衡量是否具有法律面因果關係。

民法227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 民法227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民法227: 第 二 款 清償

稱終身定期金契約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自己或他方或第三人生存期內,定期以金錢給付他方或第三人之契約。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僅得以本於證券之無效、證券之內容或其與持有人間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持有人之事由,對抗持有人。 但持有人取得證券出於惡意者,發行人並得以對持有人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之。 前項持有人於公示催告程序中,經法院通知有第三人申報權利而未於十日內向發行人提出已為起訴之證明者,亦同。

民法227: 第 十 章 占有

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依其代辦事務之重要程度及多寡,定其報酬。 前條情形,如委任關係之消滅,有害於委任人利益之虞時,受任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於委任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能接受委任事務前,應繼續處理其事務。 受任人為自己之利益,使用應交付於委任人之金錢或使用應為委任人利益而使用之金錢者,應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

民法227: 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

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未定期限者,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 消費借貸,約定有利息或其他報償者,如借用物有瑕疵時,貸與人應另易以無瑕疵之物。 消費借貸之預約,其約定之消費借貸有利息或其他報償,當事人之一方於預約成立後,成為無支付能力者,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預約。

民法227: 民法第224~227條之1《債務不履行》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
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
,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
得人回復原狀。 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民法227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

三、擔保債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經終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者。 四、債權人拒絕繼續發生債權,債務人請求確定者。 五、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或依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之
規定為抵押物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時,或依第八百七十八條規定訂立契
約者。

民法227: 法規內容

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 旅遊開始後,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

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三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
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
之。 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
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民法227: 第 五 章 不動產役權

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
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
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
告。 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之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
繼承人分擔,如經債權人同意者,各繼承人免除連帶責任。 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
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五年而免除。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
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
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不適用之。 執行監護職務之必要費用,由受監護人 民法227
之財產負擔。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
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
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
並陳報法院。

SEO服務由 featured.com.hk 提供

Similar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