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178大伏位

價金約定依市價者,視為標的物清償時清償地之市價。 債權人得隨時受取提存物,如債務人之清償,係對債權人之給付而為之者
,在債權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相當擔保前,得阻止其受取提存物。 債務人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承擔人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
。 承擔人因其承擔債務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務人之事由,不得以之對抗債
權人。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
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民法217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
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
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217: 第 四 節 夫妻財產制

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 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其證券雖因遺失、被盜或其他非因自己之意思而流通
者,對於善意持有人,仍應負責。 無記名證券,不因發行在發行人死亡或喪失能力後,失其效力。 指示人於被指示人,未向領取人承擔所指示之給付或為給付前得撤回其指
示證券。

民法217: 民法名詞解釋 – 過失相抵

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
終止契約。 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
賠償。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僱用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
償權。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但受
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
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消費借貸,約定有利息或其他報償者,如借用物有瑕疵時,貸與人應另易
以無瑕疵之物。

民法217

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
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
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
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民法217: 民法第217條第1項過失相抵規定之適用 除有反對特約外 於計算契約所定之損害賠償金額時亦得適用 (台灣)

客人之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非經報明其物之性質及數
量交付保管者,主人不負責任。 主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客人保管前項物品者,對於其毀損、喪失,應負責
任。 其物品因主人或其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而致毀損、喪失者,亦同。 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
喪失,負其責任。 受寄人依前項規定為混合保管者,得以同一種類、品質、數量之混合保管
物返還於寄託人。

  •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 但其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六個月
    間不行使而消滅。
  • 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 出賣人於買賣契約保留買回之權利者,得返還其所受領之價金,而買回其
    標的物。
  •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即受害人有怠於適當之注意,或怠於避免損害及減少損害應盡之方法,而有過失者,亦同。 按學者通說及實務上之見解(最高法院6821民庭會議決議參考),均認為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於過失相抵之情形,被害人應有其類推適用。 即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之過失,應視同被害人之過失,方得其平,爰增訂第三項。

民法217: 第 三 章 遺囑

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民法217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其有難於達預期目的之情形者,並得終止契約。 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 旅遊開始後,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 承攬之工作,以承攬人個人之技能為契約之要素者,如承攬人死亡或非因其過失致不能完成其約定之工作時,其契約為終止。

民法217: 第 十 章 占有

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得依本條享有賠償責任抵充之利益者,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為限,如此解釋始符合法條文義與責任保險的精神。

民法217

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因死亡而終止定期金契約者,如其死亡之事由,應歸責於定期金債務人時,法院因債權人或其繼承人之聲請,得宣告其債權在相當期限內仍為存續。 但因債權人變更住所或其他行為,致增加清償費用者,其增加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 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

民法217: 第 一 目 共同財產制

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
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
負損害賠償之責。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 民法217
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
,不在此限。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
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民法217: 重要! 民法§217有關「被害人與有過失」規定之操作!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
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
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 但與
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民法217 未支付之利息,推定其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
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民法217: 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規定註釋-附合契約控制規制

三、擔保債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經終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者。 四、債權人拒絕繼續發生債權,債務人請求確定者。 五、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或依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之
規定為抵押物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時,或依第八百七十八條規定訂立契
約者。 六、抵押物因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查封,而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人
所知悉,或經執行法院通知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者。

民法217: 賠償的原則是什麼?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
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
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
其所得遺產。

民法217: 第 四 節 共有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 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民法217: 怎麼樣才算「過失」?

受寄人非經寄託人之同意,不得自己使用或使第三人使用寄託物。 受寄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寄託人,應給付相當報償,如有損害,並
應賠償。 民法217 但能證明縱不使用寄託物,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經理人或代辦商,有違反前條規定之行為時,其商號得請求因其行為所得
之利益,作為損害賠償。 前項請求權,自商號知有違反行為時起,經過二個月或自行為時起,經過
一年不行使而消滅。 稱代辦商者,謂非經理人而受商號之委託,於一定處所或一定區域內,以
該商號之名義,辦理其事務之全部或一部之人。

民法217: 一. 賠償責任不見得是百分之百,應該要看「過失比例」:

著作全部出版者,於其全部重製完畢時,分部出版者,於其各部分重製完
畢時應給付報酬。 報酬之全部或一部,依銷行之多寡而定者,出版人應依習慣計算,支付報
酬,並應提出銷行之證明。 出版權授與人於出版人得重製發行之出版物未賣完時,不得就其著作之全
部或一部,為不利於出版人之處分。 旅遊開始前,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 第三人依前項規定為旅客時,如因而增加費用,旅遊營業人得請求其給付
。 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
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民法217: 對於車禍有「過失」的人才需要賠償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
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未約定或約定
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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