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97詳細資料

行政函釋第165-1條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於一定期間內為通知,而經評定為優等之人給與報酬者,為優等懸賞廣告。 第165條預定報酬之廣告,如於行為完成前撤回時,除廣告人證明行為人不能完成其行為外,對於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本件係請求權人因遭新聞之不實報導,依民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請求新聞媒體從網站移除該不實報導。 一般而言,看到人格權受侵害,會直接聯想到民法第184、195條,此部分應注意民法第197條短期消滅時效之規定。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 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
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民法197: 民法第197条

倉庫契約終止後,寄託人或倉單持有人,拒絕或不能移去寄託物者,倉庫營業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於期限內移去寄託物。 民法197 受寄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寄託人,應給付相當報償,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但能證明縱不使用寄託物,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工作如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定作人僅得請求相當減少報酬,如工作物尚未完成者,定作人得通知承攬人停止工作,並得解除契約。

民法197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726條無記名證券定有提示期間者,如法院因公示催告聲請人之聲請,對於發行人為禁止給付之命令時,停止其提示期間之進行。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720-1條無記名證券持有人向發行人為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後,未於五日內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者,其通知失其效力。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第720條無記名證券發行人,於持有人提示證券時,有為給付之義務。 但知持有人就證券無處分之權利或受有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者,不得為給付。

民法197: 侵權行為請求權的時效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

運送人得就拍賣代價中,扣除拍賣費用、運費及其他費用,並應將其餘額交付於應得之人,如應得之人所在不明者,應為其利益提存之。 運送物如有不能寄存於倉庫之情形,或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費及其他費用時,運送人得拍賣之。 運送人交與託運人之提單或其他文件上,有免除或限制運送人責任之記載者,除能證明託運人對於其責任之免除或限制明示同意外,不生效力。 運送物內部有喪失或毀損不易發見者,以受貨人於受領運送物後,十日內將其喪失或毀損通知於運送人為限,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223條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者,如有重大過失,仍應負責。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210條選擇權定有行使期間者,如於該期間內不行使時,其選擇權移屬於他方當事人。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第202條以外國通用貨幣定給付額者,債務人得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以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之。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201條以特種通用貨幣之給付為債之標的者,如其貨幣至給付期失通用效力時,應給以他種通用貨幣。

民法197: 法律論壇

其理由在於,如此解釋才能使保有利益「有法律上原因」的加害人,仍應返還其利得。 如此對於被害人保護過於不周,且第197條第2項之規定將形同具文。 侵權行為受有利益,於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完成之前,通常被害人本即得以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加害人返還利益。

民法197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 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197: 占有保持の訴え(民法198条)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330條債權人關於提存物之權利,應於提存後十年內行使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321條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311條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

  • 寄託物之保管,因非可歸責於受寄人之事由而終止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受寄人得就其已為保管之部分,請求報酬。
  •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453條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374條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 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 台北市信義路上的一間珠寶店業者,碰上一名女子上門要求看珠寶,在店裡面待了 …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170條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隱名合夥契約終止時,出名營業人,應返還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及給與其應得之利益。 出名營業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計算營業之損益,其應歸隱名合夥人之利益,應即支付之。 運送人交與旅客之票、收據或其他文件上,有免除或限制運送人責任之記載者,除能證明旅客對於其責任之免除或限制明示同意外,不生效力。 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

民法197: 民法第197條,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所稱之「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

前項所稱商品製造人,謂商品之生產、製造、加工業者。 其在商品上附加標章或其他文字、符號,足以表彰係其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者,視為商品製造人。 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與其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者,視為有欠缺。

民法197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係金錢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不得向其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

民法197: 民法名詞解釋 – 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

依第六百零六條至第六百零八條之規定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發見喪失或毀損之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負其責任。 寄託物為代替物時,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並由受寄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為消費寄託。 受寄人因寄託物之性質或瑕疵所受之損害,寄託人應負賠償責任。 委託行紀人出賣之物,不能賣出,或委託人撤回其出賣之委託者,如委託人不於相當期間,取回或處分其物時,行紀人得依前條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受任人為自己之利益,使用應交付於委任人之金錢或使用應為委任人利益而使用之金錢者,應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

民法197

如當事人間就「知」之時間有所爭執,應由賠償義務人就請求權人知悉在前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最高法院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至於本條但書規定之解釋,若法律有規定不以之為無效者,從其規定,法律未規定者,則應探求法律強制或禁止的目的加以認定。 例如:法令禁止在某時間、地點營業者,僅涉及締結法律行為的外部狀況,非在禁止特定行為的內容,應認係取締規定。

民法197: 民事訴訟流程第六步:聲請強制執行

六、抵押物因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查封,而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所知悉,或經執行法院通知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者。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經第三人承擔其債務,而債務人免其責任者,抵押權人就該承擔之部分,不得行使最高限額抵押權。 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債務人如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依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與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 抵押物之擔保債權額少於抵押物之價值者,應以該債權額為準。

民法197

因此,損害賠償的原則是指「賠償損失的範圍以實際造成的損失為限」。 歸入權係為一種擔保公司因負責人競業禁止義務而致生損害時,可確保受償的手段。 歸入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可擇一或同時行使,因其請求權基礎及要件不同,得請求範圍也因計算基礎而有不同,惟應解為原告不得獲取雙重利益。 基於同一個債權,具有持續給付特性的債權,就是定期給付債權。 常見的1年以下定期給付債權,例如勞動契約每個月支付的「薪水」與「加班費」;每年支付的「年金」都算是。

民法197: 民法第184~198條 侵權行為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民法197 撤回要約之通知,其到達在要約到達之後,而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應先時或同時到達,其情形為相對人可得而知者,相對人應向要約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承諾之通知,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可達到而遲到,其情形為要約人可得而知者,應向相對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451條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民法197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399條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移轉前條所定之財產權,並應交付金錢者,其金錢部分,準用關於買賣價金之規定。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352條債權之出賣人,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負擔保責任,出賣人就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責任者,推定其擔保債權移轉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329條債權人得隨時受取提存物,如債務人之清償,係對債權人之給付而為之者,在債權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相當擔保前,得阻止其受取提存物。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319條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305條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304條從屬於債權之權利,不因債務之承擔而妨礙其存在。

民法197: 民法第197條第2項之闡釋

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本文限於能力篇幅,無法完整探討因果關係與科學證據使用的解決之道。 惟藉由指出法律慣常論理背後的預設前提與真實世界的落差,提醒法院在科學不確定與原被告結構不平等的案件中,可能扮演的角色。 首先,科學內部常有不一致的看法,不一致的看法有可能來自於背後的利益與權力,也有可能僅僅是科學研究的現實。 一個是當時行政院RCA跨部會專案小組要求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進行的研究,做成「疾病與工廠暴露沒有顯著因果相關」的結論。

民法197: 民法197條位階小於143條

隱名合夥人如參與合夥事務之執行,或為參與執行之表示,或知他人表示其參與執行而不否認者,縱有反對之約定,對於第三人,仍應負出名營業人之責任。 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 承攬運送人,對於託運物品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 關於物品之運送,因喪失、毀損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197: 民法上的時效怎麼算?

然本件係以民法第18條作為其請求權基礎,是否有民法第197條2年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本判決有特別論述不適用時效規定之原因,特選錄之,以供參考。 依照民法第197條第1項,損害賠償的消滅時效原則上是2年,如果找不到賠償義務人的時候,才例外延長成10年。 好比食物超過保存期限、有效期限以後就不能食用,法律上的權利如果超過了「消滅時效」,就不能再主張或行使。

農育權人將前項特別改良事項及費用數額,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於收受通知後不即為反對之表示者,農育權人於農育權消滅時,得請求土地所有人返還特別改良費用。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 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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