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259大著數

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其留置權。 但
留置物為可分者,僅得依其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行使之。 典權存續中,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除經出典人同意外,
典權人僅得於滅失時滅失部分之價值限度內為重建或修繕。 典權人應依典物之性質為使用收益,並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 典權人違反前項規定,經出典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典人得回贖其典
物。

民法125

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 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
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 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財團之登記,由董事向其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行之。 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 民法125
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

民法125: でわかる逐条シリーズ 民法125条 -法定追認 相手方の期待を保護するための強制的追認-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因為實務上,銀行這類的金融債務,本金、利息、違約金會被視為分開計算的債權,加上銀行方面對債權的管理很謹慎,通常每5年就會更換一次債權憑證,更換後,追溯期的計算又可以重新開始了。 舉例來說,假設A有筆追溯期為2年的債務,A在欠費後1年收到支付命令,也沒有在20日內提起異議,那麼A這筆債務的時效,又得再等2年才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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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民法125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民法125: 民法總則編之消滅時效-概說與期間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 但債務
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民法125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

  •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 意定監護契約已約定報酬或約定不給付報酬者,從其約定;未約定者,監
    護人得請求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
  • 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 但其不能之事由,應由無選擇權之當事人負責者,不在此限。
  • 前項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需役不動產經分割者,其不動產役權為各部分之利益仍為存續。

前項情形,需役不動產為共有者,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或對於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為他共有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農育權人將前項特別改良事項及費用數額,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於收受通知後不即為反對之表示者,農育權人於農育權消滅時,得請求土地所有人返還特別改良費用。 區分地上權依第八百四十條規定,以時價補償或延長期間,足以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時,應對該第三人為相當之補償。 補償之數額以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土地所有人不願依裁定之時價補償者,適用前項規定。

民法125: 民法第126條至第127條規定,請求權消滅時效

前三項之規定,於第三百零六條或法人分割之情形,準用之。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
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
終止地上權。 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
權人。 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併同計算

  •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 一般民事請求權,如:借款、買賣價金、違約金、不當得利等債權。
  • 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
  • 但與
    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 但是,在請求之後,債權人必須在六個月之內向法院起訴,才可以產生中斷時效之效力,否則光是請求而沒有去起訴,還是不行的。
  • 出版人有出數版之權者,其次版之報酬,及其他出版之條件,推定與前版
    相同。

民法所定之消滅時效,僅以請求權為其客體,故就形成權所定之存續期間,並無時效之性質。 契約解除權為形成權之一種,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六個月之解除權存續期間,自屬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最高法院民事判例22年上字第716號)。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固為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明定,然其請求權若著重於身分關係者,即無該條之適用 (例如因夫妻關係而生之同居請求權) 。 履行婚約請求權,純係身分關係之請求權,自無時效消滅之可言(最高法院民事判例48年台上字第1050號)。 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稱之請求權,包含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在內,此項請 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後,雖占有人之取得時效尚未完成,占有人亦得拒絕 返還。

民法125: 第 五 節 租賃

前項情形,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如因有瑕疵之物,與他物分離而顯受損害
者,得解除全部契約。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 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民法125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民法125

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民法125: 土地登記規則 § 26|登記義務人、權利人

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這是一般消滅時效規定,原則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也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次按退休金之給付,依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原則上均係勞工工作滿一定年限及達一定年齡時,得自請退休。 而雇主僅於勞工年滿60歲,或因心神喪失或殘障而不堪工作時,依同法第54條規定,始得強制勞工退休。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 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 前項持有人於公示催告程序中,經法院通知有第三人申報權利而未於十日內向發行人提出已為起訴之證明者,亦同。

民法125: 第 二 節 不動產所有權

農育權人違反前項規定,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土地所有人
得終止農育權。 農育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
押權人。 區分地上權依第八百四十條規定,以時價補償或延長期間,足以影響第三
人之權利時,應對該第三人為相當之補償。 補償之數額以協議定之;不能
協議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民法125

檢視現行法條 第 514 條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
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遺產管理人非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 除另有規定外,監護人於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民法125: 表示

法院依前項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時,應依職權就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
項所列之人選定為監護人。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
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
並陳報法院。 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 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
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民法125

共同財產所負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不生補償請求權。 共同財產之債務,而以特有財產清償,或特有財產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
清償者,有補償請求權,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 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民法125: 繼承權被侵害 怎麼辦?

但依約
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負
責任。 民法125 使用借貸預約成立後,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約定。 但預約借用人已請求履
行預約而預約貸與人未即時撤銷者,不在此限。 承租人得提出擔保,以免出租人行使留置權,並得提出與各個留置物價值
相當之擔保,以消滅對於該物之留置權。

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
部分之報酬。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 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
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
催告返還。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
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民法125: 第 二 節 權利質權

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者,拾得人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
其他有受領權之人。 其有第八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者,亦得依該條
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遺失物於下列期間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或變賣之價金:
一、自通知或招領之日起逾十五日。 二、不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自拾得日起逾一個月。

民法125: 法律論壇

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
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約定保證人僅於一定期間內為保證者,如債權人於其期間內,對於保證人
不為審判上之請求,保證人免其責任。

民法125: 債務追溯期

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許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終止收養,違反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七項之規定者,終止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 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

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
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 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
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受設立許可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不遵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或妨礙其檢
查者,得處以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
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
定,終止契約。 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
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
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
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民法125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142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其法定代理人之權利,於代理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等到前開的時效期間經過之後(法律上亦可稱「時效完成」),請求權就會罹於時效而消滅,債務人就可以因此取得「時效抗辯權」。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
,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
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
承之規定。

民法125: 一般私法上法律行為的 消滅時效 ,是「15年」:

前項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有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行政法院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42條不能為送達者,送達人應作記載該事由之報告書,提出於法院附卷,並繳回應送達之文書。

民法125: 消滅時效何時開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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