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29大伏位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民法12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12: 使用社群hashtag違反《跟騷法》?警方執法能力應訂立查核基準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
,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於一定期間內為通知,而經評定為優等之人
給與報酬者,為優等懸賞廣告。 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
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者,若因權利人之聲請,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
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 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或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
不中斷。

民法12

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 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12: 民法總則(修訂十二版)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民法規定的成年下修至18歲,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家中如有滿18歲子女,只要完成設籍,就有機會多1棟以上的房子適… 民法規定的成年下修至18歲,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家中如有滿18歲子女,只要完成設籍,就有機會多1棟以上的房子適用2‰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地價稅。 第一百五十五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民法12

前項情形,出賣人所支出之費用,如非必要者,買受人應依關於無因管理
之規定,負償還責任。 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
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清償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或得依債之性質
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應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者,於訂約時,其物所在地為之。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向債務人免除債務者,除該債權人應享有之部分外
,他債權人之權利,仍不消滅。 前項規定,於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
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民法12: 第 二 節 法人

人民團體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為一權;另會員的權利與義務應基於均等原則,會員依法應享之權利,不得於章程任意予以限制或剝奪。 而會員有遵守團體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合作社是基於共同所有並且民主管理的企業體,為滿足共同的經濟、社會、文化需求與願望,而自願結合的自治團體。 我國各類合作社依其業務性質,主要包括生產、運銷、供給、利用、勞動、消費、公用、運輸、信用、保險等10類業務,其中信用合作社於59年移由金融主管機關代管,82年單獨立法。 (三)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配合已分別於110年9月6日及110年7月30日完成「儲蓄互助社設立輔導管理與監督辦法」第4條及「儲蓄互助社選舉罷免辦法」第6條規定之修訂。

民法12

但於指示證券所定期限內,其未定期限者於相當期限內,不能由被指示人領取給付者,不在此限。 對於承攬運送人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物交付或應交付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前項情形,運送人得按照比例,就其已為運送之部分,請求運費,及償還因中止、返還或為其他處置所支出之費用,並得請求相當之損害賠償。 行紀人為委託人之計算所訂立之契約,其契約之他方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時,對於委託人,應由行紀人負直接履行契約之義務。 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12: 第 五 章 不動產役權

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 受任人依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僅就第三人之選任及其對於第三人所為之指示,負其責任。
  •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
    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
    遺產。
  •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 有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於債權人遲延後,得拋棄其占有。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債權人得隨時受取提存物,如債務人之清償,係對債權人之給付而為之者,在債權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相當擔保前,得阻止其受取提存物。 前項情形,債務人關於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之債權,自到期時起,二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其責任。 民法12 前條債務人或承擔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該期限內確答是否承認,如逾期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民法12: 表示

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寄託物為代替物時,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並由受寄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為消費寄託。 民法12 自受寄人受領該物時起,準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 經理權之限制,除第五百五十三條第三項、第五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五百五十六條所規定外,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12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民法12: 第 三 節 效力

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
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
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民法12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總會決議,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 社員表決權之行使,除章程另有限制外,得以書面授權他人代理為之。 社員對於總會決議事項,因自身利害關係而有損害社團利益之虞時,該社
員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決權。 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
依其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 但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時,其賸餘
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如無前項法律或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法人住所 民法12
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民法12: 第二卷

惟如其他法律對於共有部
分之約定使用有特別規定者,應從其規定,爰增訂第三項。 五、關於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部分及基地,各區分所有人應有部分比例究為若干,
應有原則性之規範,俾供遵循,爰於第四項明定依區分所有人專有部分面積與專
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 六、專有部分與其所屬對應之共有部分應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有不可分離之關係
,爰增訂第五項,規定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其他負擔。 至於所屬之共有部分
,僅指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所配屬之共有部分,例如游泳池、網球場等公 民法12
共設施,併予敘明。 又本條所稱「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者,係指對於該專有部分有單一
之所有權而言,與該單獨所有權係一人所有或數人共有者無關。 現行條文後段規
定移列修正條文第七百九十九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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