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14810大分析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律師說:這麼複雜的法律關係,大家要弄清楚想必不容易。 明明是同一樣的一件事(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竟然會有不同的結果,這麼複雜也難怪大家會一頭霧水。 幫大家抓個重點,就是要從不同面向切入,國稅局、債權人、繼承人,各自的立場及出發點是不一樣的情況。

民法1148: 限定繼承辦理流程為何?需要文件、費用與時效多久?為什麼限定繼承要陳報遺產清冊?

送到之物易於敗壞者,買受人經依相當方法之證明,得照市價變賣之。 有價證券之出賣人,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無效。 民法1148 民法1148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撤回要約之通知,其到達在要約到達之後,而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應先時或同時到達,其情形為相對人可得而知者,相對人應向要約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 一、因遺產繼承或贈與取得所有權者,減除其已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外,按船舶價值千分之一計算。
  • 其孳息如已消費,或因其過失而毀損,或怠於收取者,負償還其孳息價金之義務。
  • 繼承人未踐行清算程序,亦未依比例清償,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200條遺囑所定遺贈,附有停止條件者,自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行政函釋第1197條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146條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139條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律師說:特留分扣減的對象是「遺贈」,遺贈以是遺產為前提。

民法1148: 「父債子還」落伍了 法律扶助2大觀念要牢記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民法第1148條第2項條文:「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並未規定此一有限責任,是採「人的有限責任」或「物的有限責任」。 以繼承人的角度而言,如果採「物的有限責任」是較有利的,因為會被強制執行的標的就是遺產而已,不用擔心自己的固有財產會被強制執行。 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二、金錢借貸,約定折合通用貨幣計算者,不問借用人所受領貨幣價格之增減,均應以返還時有通用效力之貨幣償還之。 民法1148 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 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

民法1148: 限定繼承

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 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負責人,或與該法人或機構有僱傭、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不得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民法1148 但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者,不在此限。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負擔必要債務者,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未至清償期者,得請求委任人提出相當擔保。 稱出版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之著作,為出版而交付於他方,他方擔任印刷或以其他方法重製及發行之契約。 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未依約定之旅程進行者,旅客就其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1148 但其每日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旅遊營業人所收旅遊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

民法1148: 繼承人不配合去銀行辦理存款繼承或開保管箱,如何解決?

地稅局長沈政安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地價稅土地以1處為限,土地所有權人第2處以上房子,除非有已成年直系親屬,如父母、成年子女設立戶籍,才不受1處限制。 如果是無償行為,債權人可以用民法第244條撤銷贈與。 如果是有償行為,會比較難撤銷,但非專業人士要做到沒有瑕疵可能還是有點困難。 因為某A是後來才跑出來的債權人,所以在陳報遺產清冊的整個過程中,兒子根本不知道父親有這筆500萬元的債務,當然遺產清冊裡面不會記載這筆債務(陳報遺產流程詳本文下面說明)。 另外注意,民法第1162-1條第1項但書的「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是指小朋友(未成年人)。 因此當初修法的時候,其實只有對小朋友是真正的全面限定繼承,大人並沒有「完全」的限定繼承,法條寫得很明確,沒有誤會的空間。

民法規定的成年下修至18歲,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家中如有滿18歲子女,只要完成設籍,就有機會多1棟以上的房子適… 民法1148 溫槿(化名)申報溫爸爸遺產稅,遺產總額2,200多萬元,繼承人有四位,遺產稅額零,南區國稅局審核通過,發出核定通知書。 不料,溫槿看到核定通知書上出現老三的名字,要求國稅局更改,改為老三的女兒書婷,遭國稅局拒絕。

民法1148: 遺產清冊的陳報

二、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或均未屆清償期者,以債務之擔保最少者,儘先抵充;擔保相等者,以債務人因清償而獲益最多者,儘先抵充;獲益相等者,以先到期之債務,儘先抵充。 營業與他營業合併,而互相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與前條之概括承受同,其合併之新營業,對於各營業之債務,負其責任。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以外國通用貨幣定給付額者,債務人得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以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之。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民法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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