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大意8大伏位

1.正當性根據:有學說認為係「訴訟上誠信原則及公平原則(當事人間公平之要求)」;108亦有學說認為係「程序保障」。 109惟應注意其正當化根據並非如既判力般,除程序保障外,尚基於法之安定性、較強之公益層面之訴訟經濟及私益層面之程序利益保護。 結論:既判力與判決理由中判斷之拘束力之法理基礎相似,故後者得類推適用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之規定,且亦為職權調查事項。 指不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為否認對造負有舉證責任之待證事實所提出之證據即為反證。 反證不須使法院產生待證事實不存在之確信,只須動搖法院對本證所形成之確信即可,其心證度之要求較本證低。 對對,購買後一年內,考生可以重看千次萬次,若一年內有更新影片,考生會看到「最新」的影片,重看千次萬次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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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 6 年內不得轉調至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 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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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訴訟法§149Ⅰ①規定:「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此為公示送達之事由,(C)非本題正確選項。 (四)民事訴訟法§174Ⅰ規定:「當事人受破產之宣告者,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在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以前當然停止。」(D)為當然停止事由,非「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 (三)民事訴訟法§172Ⅱ規定:「依法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全體喪失其資格者,訴訟程序在該有共同利益人全體或新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C)為當然停止事由,非「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 (一)民事訴訟法§156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A)為當然停止事由,非「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 (一)民事訴訟法§127Ⅰ規定:「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故(A)之論述「只向與甲同住一處之父送達」而非向「父」與「母」送達,非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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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此三者,於訴訟進行中有一變更,即為訴之變更。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大意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大意 原告於起訴後,提起新訴,以合併於原之訴者,為訴之追加。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大意 凡訴之三要素,於訴訟進行中有一追加,即係訴之追加。 下表羅列司法特考三等、四等、五等各等別、類科歷年考試試題(含申論題詳解解答),提供給準備考試的同學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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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107沈冠伶(2012),〈既判力客觀範圍與程序保障〉,《程序保障與當事人》,頁130~131。 許士宦亦認爭點效應具備一事不再理之效力,參:許士宦(2002),〈重複起訴禁止原則與既判力客觀範圍〉,《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31 卷6 期,頁317。 指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故原本可能即會產生爭點效),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如:本於所有權請求返還特定物之訴訟,請求確認所有權之存否;在請求給付利息之訴訟,請求確認本金債權之存否)。 二.至所謂當事人之追加,如起訴時僅以甲一人為原告,後又追加乙為共同原告;或先以甲一人為被告,後又追加乙為共同被告。

各試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 併採筆試與體能測驗之類科,依各類科需用名額及增額錄取需求,決定筆試錄取名額,並得酌定筆試備取名額參加體能測驗。 筆試錄取人員經體能測驗及格之人數不足需用名額及增額錄取需求時,由體能測驗及格之筆試備取人員,依考試總成績高低順序遞補。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應考年齡之計算,其年齡下限以算至考試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年齡上限以算至報名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 一律採網路報名,有意報考者請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第二系統),並依系統指示進行報名程序。 109沈冠伶(2012),〈既判力客觀範圍與程序保障〉,《程序保障與當事人》,頁10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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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謂當事人之變更,如起訴時以自己為原告,後又主張以其子為原告,而自己為法定代理人;或先以甲為被告,嗣後主張乙為被告是。 至當事人之選定或變換,及訴訟承受或承當,雖當事人有所變更,但非此所謂當事人之變更。 原告於起訴後,提起新訴,以代替原有之訴者,謂之訴之變更。 訴之要素為當事人、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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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當您看完「管轄」的章節後,立刻就會看到和「管轄」有關的考古題及解答,這種立刻演練並相互對照的學習方式,是最事半功倍的讀書方式。 因應法務部矯正署附設矯正人員訓練中心容訓量及考試錄取人數,得依考選部公告之錄取人員名次,依序分批辦理訓練 。 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訓練機關得要求其於指定之公立醫院進行體格複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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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職務遷調實施要點第 5 點規定,法務部所屬機關人員在花蓮、臺東或離島地區服務未滿 1 年,或在其他地區服務未滿 1 年半者,不得自請調動法務部所屬其他機關 。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施以訓練。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後,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用人機關依序任用。 本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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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法§1Ⅰ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故被告住所地之嘉義地方法院有管轄權,(A)非本題正確選項。 【台北保成補習班】針對司法特考四等五等特開全方位專班課程,為考生提供最優質的服務,王牌名師親自授課,學長姐都在這裡考上,想考取一定要加入,榜單業界之冠書記官6年狀元、執行員7年狀元、執達員7年狀元、監所管理員8年狀元。 依據民事訴訟法(含家事事件法)與刑事訴訟法的法典章節,將歷屆考古題依據該題關鍵選項與法條順序,打散放入各個章節。 本考試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 60 字 以上成績合格五等考試 錄事類科錄取人員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應達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大意 40 字,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2.客觀要件: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或抗辯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重要爭點。 當事人完足舉證,並為適當完全之辯論。

  • (一)民事訴訟法§436-8Ⅰ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A)之論述「20萬元以下者」錯誤。
  • 本書為考生收錄之內容,著重於制度比較、體系說明;之後,再輔以歷屆各類科考古測驗題型,以求實力演練,以驗收成果。
  • 因應法務部矯正署附設矯正人員訓練中心容訓量及考試錄取人數,得依考選部公告之錄取人員名次,依序分批辦理訓練 。
  • 109沈冠伶(2012),〈既判力客觀範圍與程序保障〉,《程序保障與當事人》,頁106~113。

(二)民事訴訟法§182Ⅰ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B)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民事訴訟法§507-3Ⅰ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於撤銷之訴聲明之範圍內對第三人不利部分以裁定停止原確定判決之效力。」(D)之論述正確。 (四)民事訴訟法§436-16規定:「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D)之論述「得向法院陳明先為一部請求」係屬錯誤。 (三)民事訴訟法§409Ⅰ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D)之論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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