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對照表詳細資料

檢舉轉讓、施用或持有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案件,在同一處所一次緝獲達
一定人數以上者,依下列規定發給獎金:
一、二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人,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三、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新臺幣二十萬元。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毒品製造工廠,指具有一定設備,可直接、間接由天然
物質中萃取製成毒品,或將原料、化學品增加、混合、轉變或合成為毒品
之場所。 查獲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前項毒品製造工廠發給特別獎金:
一、具有一定設備,將毒品混入或偽冒飲料、食品或互相摻和而為毒品成
品,且查獲二萬包(瓶)以上之場所。 二、具有一定設備,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且查獲大麻一百株以上之場所

從再犯率始終偏高可以推知,改善行為人如果只靠監獄的隔離,效果有限。 大部分能夠順利重返社會的毒品施用者,都有獲得家庭、朋友支持。 如果沒有轉向處分,將其一律送進監牢,目前教化效果有限,且入監後家庭支持弱化,出獄後容易被貼標籤,其實不利於毒品使施用者重返社會,過正常生活;若不能被社會所接納,往往又會再犯。 很多犯罪都可適用緩起訴,其功能在於透過檢察官,讓較輕微的案件無需進入矯治體系,如公然侮辱、過失傷害等輕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對照表: 政院拍板毒品條例修法 檢察官林達籲立法院加速通過

但另有法官認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規定為不受理判決。 法務部表示,前(106)年12月21日曾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函送立法院審議,主要為加重製造、運輸及販賣毒品的刑責。 現在為因應現行毒品犯罪的發展趨勢及符合實務運作需求,因此擬具本修正草案。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對照表 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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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此傳言稱修正草案為「吸毒除罪」,並不正確;提及吸毒改用「治療和寫悔過書」則是片面事實。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發言人羅秉成表示,本次修法是針對自種自用且情節輕微的行為,為使其刑度合理化,増訂處罰類型,最高還是可以判處7年,提醒種植大麻仍是一個嚴重的犯罪行為,國人不要輕忽。 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本系統登載資料如與正式公文內容不同,以機關公發布或函頒者為準。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對照表: 笑氣管定了! 公告第一個關注化學物質上路2020-10-30

外役監之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
額,提百分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四十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十充受刑人獎勵
費用;百分之十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百分
之三十充作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之用,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金;其
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一項提充犯罪被害人補償之費用,於犯罪被害人補償法公布施行後提撥
,專戶存儲;第二項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購置之財產設備免提折舊。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吸毒仍構成施用毒品罪。 此修正草案無涉「除罪化」,而是使犯罪刑罰的制裁不會成為優先考慮的處遇方法,而是採取其他更多元、有效的處遇手段。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對照表

二、記功:
(一)辦理防毒業務,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者。 (二)辦理防毒業務,事先消弭意外事故或對事故處置得當者。 三、嘉獎:辦理防毒業務,工作辛勤,有具體事蹟者。 辦理拒毒人員,依下列規定懲處之:
一、記大過:
(一) 未遵照規定辦理反毒宣導,情節重大者。 (二) 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工作,怠忽職守,造成不良後果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對照表: 行政院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自111年8月26日生效2022-08-29

(三)五十公克以上未滿一百公克,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四)一百公克以上未滿五百公克,新臺幣二萬元。 (五)五百公克以上未滿一公斤,新臺幣三萬元。 (六)一公斤以上未滿二十公斤,新臺幣三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分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對照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對照表 之四十,再加新臺幣三萬元。

審判中之案件,由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修正後規定處理;依修正後規定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者,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為免刑之判決或不付審理之裁定。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修正之第二條之一、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表示,「大量持有」標準無根據,加重刑罰缺實證,毒品政策藏隱憂。 查緝毒品人員查獲之毒品案件,有檢舉人者,依第六條至前條規定,發給
百分之三十之獎金;無檢舉人者,發給百分之六十之獎金。 經由境外緝毒機關協助而在國內查獲毒品者,發給百分之六十之獎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對照表: 立院三讀加重毒品罰則 持有3、4級毒品逾5公克就有刑責

另並修正關於毒品列管之審議方式,以符合實務查緝所需,並能與國際緝毒接軌。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反毒是當前政府最重要的施政事項之一,也是讓國人安居的大事。 此次修法目的除落實「新世代反毒策略」,加重販毒刑責及防制新興毒品氾濫,同時也回應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相關建議,提供施用毒品者更多的醫療處遇機會。 五、為防範犯第四條之罪所使用之水、陸、空交通工具,再供毒品犯罪使用,現行應沒收之規定,仍有維持之必要,另調整項次為第二項。 蘇院長強調,本次提出第二波修法,重點在協助毒癮者脫離毒品的危害,藉由引進更多醫療戒癮的資源,讓檢察官可就吸毒者不同的毒癮程度,結合專業醫療意見,提供更多幫助戒除毒品的適當處遇。 辦理戒毒人員,依下列規定懲處之:
一、記大過:
(一) 辦理戒毒業務,怠忽職守,情節重大者。

依前二項規定所請領之獎金,每案總額不得逾新臺幣六百萬元。 有事實足認符合本辦法領獎要件之查緝毒品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且經
臺灣高等檢察署審查確認者,視其情節,酌減獎金或不予發給獎金:
一、怠惰不進行溯源。 二、重大毒品案件未依相關規定或計畫提報臺灣高等檢察署列管,或怠於
與其他緝毒機關協調,致貽誤緝獲契機或影響整體查緝績效。 三、未經許可,擅自發布新聞或其他妨害案件溯源等情事。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之毒品危害講習,由查獲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辦理之,並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醫療院所及其他專業機關(構)執行。 109年1月15日,新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公布實施,有關於販賣毒品的第4條條文也在這時候做出了修正,有關販賣毒品罪刑責都比過往加重非常多,以下是新舊法有關刑責的比較。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對照表: 行政院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二日生效2021-09-03

第 6 條 菸品、品牌名稱及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不得使用淡菸、低焦油或其他可能致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之文字及標示。 1)「處遇」的意思其實「是類似一種執行的措施」,像附命戒癮治療就是一種處遇、罰款、悔過書或勞動服務也都是所謂多元處遇的可能態樣,通常在毒品案件中討論到處遇時,都是在探討什麼樣的「方式」,可以真正解決再犯的問題。 上述條文確實包括「治療和寫悔過書」,但「改用治療和寫悔過書處置」的說法並不精準,實務上還可以要求當事人支付一定金額或提供一定勞務。 檢察官實際上為緩起訴處分時,會搭配之遵行事項為何,仍須視檢察官之具體決定。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犯第四條第三項至第五項、第五條、第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九條至第十四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對照表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其他監獄如遇承攬外役作業時,得準用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
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對照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民國111年)

其情節重大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一年六個月以下或勒令歇業。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第 2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對照表 條 製造或輸入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菸品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按次連續處罰,違規之菸品沒入並銷毀之。 第一項金額,經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依前項規定評估結果,認有調高必要時,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審查通過。

  • 因此在刑罰之前,才會採取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等,盡可能讓毒品犯罪人禁斷毒品接觸,展開新的人生。
  • 第一項金額,經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依前項規定評估結果,認有調高必要時,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審查通過。
  • (五)一萬包(瓶)以上未滿五萬包(瓶):新臺幣十元乘查獲毒品包( 瓶)數乘百分之十,再加新臺幣四萬元。
  • (四)第四級毒品: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
  • ,使犯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所用之物,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應沒收之,以遏止相關犯罪之發生。
  •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二、犯本條例之罪所科罰金及沒收、追徵所得款項之部分提撥。
  • 為防制毒品氾濫,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於必要時,得要求其接受採驗尿液,受要求之人不得拒絕;拒絕接受採驗者,並得拘束其身體行之。

院長也特別肯定國內法務部及各緝毒機關等多年努力,希望持續努力遏制毒品、進行源頭管理,以保護國人的健康跟社會安寧。 第19條犯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此次修法,法務部基於寬嚴並濟之刑事政策,對於販毒等重大犯行採從重從嚴處罰,且新增擴大沒收制度以澈底剝奪不法所得;而對犯行輕微或施用毒品之人,則給予自新及戒除毒癮之適當刑事處遇,使其能徹底脫離毒品危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對照表: 法務部公告:預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附表2、第3款附表3、第4款附表4修正草案

發給檢舉毒品人員獎金,應審慎考量時間、場所,切實注意保密。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對照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對照表 第一項特定營業場所之種類、毒品防制資訊之內容與標示方式、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名冊之格式、毒品危害防制訓練、執行機關與執行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人其原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裁定經撤銷確定者,其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執行,得準用冤獄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賠償。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緩起訴處分,其適用戒癮治療之種類、實施對象、內容、方式、執行醫療機構或其他機構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完成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為緩起訴處分前,應徵詢醫療機構之意見;必要時,並得徵詢其他相關機關(構)之意見。 依前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或少年,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對照表

三讀條文也規定,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明知對方為懷胎婦女仍對其販賣毒品,均應加重其刑至2分之1。 若是製造、販運、意圖販賣而持有、非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毒品,且混用2種毒品以上,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的刑度,且也應加重其刑至2分之1。 三讀條文明定,持有一級毒品的罰金上限從5萬元提高至30萬元,持有二級毒品的罰金上限從3萬元提高至20萬元。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對照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法務部檢察司。 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法務部檢察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對照表 (一)舊法時期:依最高法院95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二,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司改會表示,缺乏嚴謹實證研究的問題,不僅出現在大量持有毒品門檻的決定上,在供應毒品罪的加重上,也是如此。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對照表: 法務部公告:預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附表2、附表3、附表4修正草案

那麼,如果毒品交易的買賣雙方,已經在「買賣價金(金額)」、「買賣標的(毒品與數量)」等事項達成合意,但是還沒有把毒品交付給買家,就屬於「販賣毒品未遂」。 前面提過了轉讓與販賣毒品細微的差異,不少讀者也會搜尋「販毒刑期」、「販賣毒品刑期」、「販賣二級毒品刑責」,律師要在這裡提醒:販毒判刑比起轉讓的刑期還要重上更多。 特定營業場所未執行前項各款所列防制措施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令負責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屬法人或合夥組織經營者,併同處罰之。 經濟部為防制先驅化學品之工業原料流供製造毒品,得命廠商申報該項工業原料之種類及輸出入、生產、銷售、使用、貯存之流程、數量,並得檢查其簿冊及場所;廠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對照表: 第 四 章之一 辦理防毒人員之獎懲

二、記功:
(一) 辦理戒毒業務,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者。 (二) 辦理戒毒業務,事先消弭意外事故或對事故處置得當者。 三、嘉獎:辦理戒毒業務,工作辛勤,有具體事蹟者。 辦理防毒人員,依下列規定懲處之:
一、記大過:
(一)辦理防毒業務,怠忽職守,情節重大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對照表: 販賣毒品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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