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第17條詳細懶人包

六、屬第二十四條附表五 D 級行業: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
人數之百分之十。 前項聘僱外國人人數為一人者,每月至少聘僱本國勞工一人以上,且三個
月聘僱本國勞工之平均數不得低於下列人數:
一、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者:至少一人。 二、屬第二十四條附表五 A+ 或 A 級行業:至少一人。 中央主管機關自雇主聘僱外國人引進入國或接續聘僱滿三個月起,每三個
月依前二項規定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人數,及聘僱本國勞工人數
。 第一項及第二項聘僱外國人人數、本國勞工人數及僱用員工人數,以中央
主管機關查核當月之前二個月為基準月份,自基準月份起採計前三個月參
加勞工保險人數之平均數計算。

公司除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七條規定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 法第17條 但於股東清算或受破產之宣告時,得按市價收回其股份,抵償其於清算或破產宣告前結欠公司之債務。 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不受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限制。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已解散、他遷不明或因不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證券交易法規定有關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義務時,證券主管機關得停止其公開發行。

法第17條: 第二章  經濟安全

九、將現行第三款第七目至第九目,移列至第四項第二款第四目至第六目,並酌作文
字修正。 十、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第八十二段規定,新增第四項第二
款第七目至第九目。 十一、將現行第三款第十目移列第四項第二款第十目,並將會計項目名稱「其他非利 息淨損益」修改為「其他利息以外淨損益」。 十二、將現行第四款及第五款移列至第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另為資明確,爰將「呆 帳費用」修正為「呆帳費用及保證責任準備提存」。

  •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應以現金為股款;但由原有股東認購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為出資。
  • 四、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第八十一 B 段規定,酌予修正第
    四項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款文字,並配合調整第二十四條綜合損益表(格式二)。
  • 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第三項所定請求權後,應將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 除訴訟及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支付予律師之必要費用後,交付該讓與請求權 之消費者。
  •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
    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行為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予以申誡、記過、
    解聘、停聘、不續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或其他適當之
    懲處。
  •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三項通知或公告之規定者,各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4﹞第一項確認客戶身分範圍、留存確認資料之範圍、程序、方式及前項加強客戶審查之範圍、程序、方式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雇主聘僱外國人人數,與其引進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八條所定外國人總人
數,及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方式,應符合附表七規定
。 雇主聘僱第三十條所定外國人,中央主管機關除依前五項規定辦理查核外
,並應依附表八規定辦理下列查核:
一、雇主聘僱外國人人數及引進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所
定外國人總人數。 二、雇主同一勞工保險證號應新增聘僱國內勞工,其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及
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者:均達新臺幣三萬零三百元以上。 (二)符合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者:均達新臺幣三萬三千三百元以上。

法第17條: 第三章  服務措施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對申請資料不全者,應一次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得視新建、購買、增建、改建、修建或修繕社會住宅資金融通之必要,自行或協助民間向中長期資金主管機關申請提供中長期資金。 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國有土地或建築物衍生之收益,得作為社會住宅興辦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規定之限制。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據住宅政策、衡酌社會經濟發展、國土空間規劃、區域發展、產業、人口、住宅供需、負擔能力、居住品質、中央及地方財政狀況,並參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住宅計畫執行情形,擬訂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報行政院核定。

法第17條

前項處分,除法院准予重整外,其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必要時,法院得由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 法第17條 檢查人對於公司業務或財務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財產,得加以檢查。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檢查人關於業務財務之詢問,有答覆之義務。 公司發行新股,而依第二百七十二條但書不公開發行時,仍應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備置認股書;如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抵繳股款者,並於認股書加載其姓名或名稱及其財產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及公司核給之股數。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三項規定發行新股者,其發行數量、發行價格、發行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 公營事業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保留發行新股由員工承購;其保留股份,不得超過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

法第17條: 第六章  公民投票爭訟

二、受聘僱於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之公司,並任總經理級以
上之外籍人員;或受聘僱於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之公司
,並任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三、上年度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或當
年度月薪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上,並任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
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四、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曾任國外新創公司之高階主管或研發
團隊核心技術人員,且有被其他公司併購交易金額達美金五百萬元以
上實績之外籍人員。 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曾任國外新創公司之高階主管或研發
團隊核心技術人員,且有成功上市實績之外籍人員。 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曾任創投公司或基金之高階主管,且
投資國外新創或事業金額達美金五百萬元以上實績之外籍人員。 七、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曾任創投公司或基金之高階主管,且
投資國內新創或事業金額達美金一百萬元以上實績之外籍人員。

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法第17條 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不列入清算內之債權人,就公司未分派之賸餘財產,有清償請求權;但賸餘財產已依第三百三十條分派,且其中全部或一部已經領取者,不在此限。 檢查人、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有虛偽陳述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法第17條: 第三章  公民投票程序  第一節  全國性公民投票

第 三 十 條 主管機關得補貼民間新建、增建、改建、修建、修繕或購買社會住宅貸款利息、部分建設費用、營運管理費用或其他費用。 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中央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並定期檢討之。 第十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接受自建、自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者家庭成員擁有住宅狀況。

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雇主應依據核定計
畫書內容辦理。 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外展農務工作人數,不得超過雇主所屬同一勞
工保險證號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參加勞工保險之僱用員工平均人數
。 前項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應包括下列人數:
一、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人數。 雇主經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報外展製造服務計畫書且經核定者,得
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前項外展製造服務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雇主資格之證明文件。 四、外展製造服務契約履行地,使用外展製造服務之工作人數定期查核及
管制規劃。

法第17條: 第 四 章 機構看護工作

﹝1﹞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2﹞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4﹞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法第17條

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如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時,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二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股東會開會時,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之他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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