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洗錢防制處必看攻略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因執行業務而辦理國內外交易,應留
存必要交易紀錄。 前項交易紀錄之保存,自交易完成時起,應至少保存五年。 但法律另有較
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 將較小面額或非法資金 ( 如街頭 販毒所得 ),轉換為較大面額之資金,透過跨境方式攜出, 掩飾資金來源。
  • 四、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業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
    (一)擔任法人之名義代表人。
  • 犯第十四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十五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
  • (二)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秘書、合夥人或在其他法人組織之 類似職位。

本法所稱金融機構,包括下列機構:
一、銀行。 十八、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法務部洗錢防制處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之事業,適用本法關於金融機構之規定。 本法所稱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係指從事下列交易之事業或人員:
一、銀樓業。

法務部洗錢防制處: 法規資訊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重要政治性職務之客戶或受益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應以風險為基礎,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 第一項制度之實施內容、作業程序、執行措施,前項查核之方式、受委託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常見方式為現金分散提領、ATM分批存現及以提現為名,轉帳為實等方法移轉不法所得。 前條辨識及評估風險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固有風險部分:財團法人規模、活動性質、活動範圍、資金收付管道
,與捐款人、受益人及合作夥伴之背景資訊及財團法人內部成員背景
資訊。 二、遵循風險部分:教育訓練執行、內控與監督機制、法律訴訟情形,及
對於捐款人、受益人、合作夥伴及財團法人內部成員之盡職調查。

六、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四十七條之罪。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
罪。 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九條、第九
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之罪
。 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法務部洗錢防制處: 洗錢防制與打擊資恐專區

第一項之申報範圍、方式、程序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
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前項、第七條第四項、第八條第三項及前條第三項之辦法,其事務涉司法
院者,由司法院會商行政院定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及第三項所定辦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
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
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除
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法務部洗錢防制處 第一項一定金額、通貨交易之範圍、種類、申報之範圍、方式及程序之辦
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
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第一項留存交易紀錄之適用交易範圍、程序、方式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 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及前項所定辦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
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 法務部洗錢防制處
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疑似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之
交易,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其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依前項規定為申報者,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

法務部洗錢防制處: 洗錢防制法

主管機關應綜合特定財團法人之風險評估內容及其他必要資訊,適時公開
態樣或指引報告。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公開前,得邀集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及相關機關
參與。 主管機關應視風險認知與法遵程度,命特定財團法人參加洗錢防制及打擊
資恐之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主管機關應每年至少辦理一次。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
權或其他權益者。 通報:指海關依洗錢防制法第十條及相關法令,向本局通報之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申報之資料。 一、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防制洗錢及追查重大犯罪,並合理利用檔案資料,特訂定本局洗錢防制處(以下簡稱本處)作業要點。

法務部洗錢防制處: 調查局新人事 劉復興、黃義村出任副局長

於2013年11月28日正式通過ISO/IEC 17025國際認證規範,係率先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iwan Accreditation Foundation;TAF)認可之具備「資訊重現」能力之鑑識科學實驗室。 服務項目包括:電腦鑑識、數位資料儲存媒體鑑識、行動裝置鑑識、多媒體檔案鑑識、毀損硬碟資料回復。 第一項金融機構、第二項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及第三項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所從事之交易,必要時,得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其使用現金以外之支付工具。

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及前項所定辦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犯本法之罪沒收之犯罪所得為現金或有價證券以外之財物者,得由法務部
撥交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洗錢犯罪之機關作公務上使
用。 法務部洗錢防制處 第一項一定金額、通貨交易之範圍、種類、申報之範圍、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法務部洗錢防制處: 洗錢之定義及常見洗錢方式

二、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 三、律師、公證人、會計師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
(一)買賣不動產。 (五)法人或法律協議之設立、營運或管理以及買賣事業體。

  •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除
    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 前項、第七條第四項、第八條第三項及前條第三項之辦法,其事務涉司法
    院者,由司法院會商行政院定之。
  • 前條辨識及評估風險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固有風險部分:財團法人規模、活動性質、活動範圍、資金收付管道
    ,與捐款人、受益人及合作夥伴之背景資訊及財團法人內部成員背景
    資訊。
  • 除第二項外,本處依第五點第三項處置時,受移送公務機關及本局所屬單位應以書面同意遵守第二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三項之規定。
  • 第一項之指定期間如有繼續延長之必要者,檢察官應檢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前五日聲請該管法院裁定。

四、其他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以上,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 以貨物運送、快遞、郵寄或其他相類之方法運送前項各款物品出入境者,
亦同。 前二項之一定金額、有價證券、黃金、物品、受理申報與通報之範圍、程
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商法務部、中央銀行、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定之。 法務部洗錢防制處 新臺幣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報者,超過中央銀行依中央銀行法第十八
條之一第一項所定限額部分,應予退運。

法務部洗錢防制處: 洗錢之階段

本局所屬單位:本處處長應就提供檔案資料每月抽查乙次,抽查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一,並應作成檢查紀錄(格式如附件三)後陳報本局局長。 除第二項外,本處依第五點第三項處置時,受移送公務機關及本局所屬單位應以書面同意遵守第二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三項之規定。 法務部洗錢防制處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進出口貨品均價查詢請善用財政部關務署、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開查詢資源,請利用「外部資源」→「國內連結」之「財政部關務署統計資料庫查詢系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進出口貿易統計」連結相關網頁。

法務部洗錢防制處

前項、第六條第三項、第七條第四項、第八條第三項及前條第三項之辦法,其事務涉司法院者,由司法院會商行政院定之。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九條之罪。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 請使用者在發言前,務必先閱讀留言板規則,謝謝配合。

法務部洗錢防制處: 相關連结

第一項確認客戶身分範圍、留存確認資料之範圍、程序、方式及前項加強客戶審查之範圍、程序、方式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前項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之範圍,由法務部定之。 第一項金融機構及第二項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規避、拒絕或妨礙查核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為防制洗錢,政府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簽訂防制
洗錢之條約或協定。 法務部洗錢防制處 對於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請求我國協助之案件,除條約或協定另有
規定者外,得基於互惠原則,提供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受理申報或
通報之資料及其調查結果。

法務部洗錢防制處

利用成立所謂「空 殼公司 」隱匿洗錢,或運用「受控公司 」從事合法商業活動,掩飾洗錢行為。 這種方法通常用於分層化階段,而相關洗錢程序可以在數 個國家同時進行。 1949年4月,黨通局改隸中華民國內政部,更名為內政部調查局;同年12月,調查局隨中華民國政府遷台。 1955年,國防部保密局改組為國防部情報局,保防偵查等業務撥歸調查局。 1932年9月,國民政府再成立「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簡稱“軍統”),下轄二處:第一處負責中國國民黨黨務,第二處負責情報。 引用時,請註明資料來源,請確保資料之完整性,不得任意增刪,亦不得作為商業使用。

法務部洗錢防制處: 相關法令

前項特定犯罪所得之認定,不以其所犯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為必要。 申報之疑似洗錢交易經檢察官起訴或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行政罰之處罰後,函請有管轄權之公務機關予以獎勵。 查詢達一定金額之通貨交易檔案資料,須經單位主管核准後,填具查詢單(格式如附件一),以傳真或其他方式送交本局資通安全處。 至於以不實資訊或其他方式規避洗錢申報,金額逾1億者 ,可處1年至7年徒刑,得併科1000萬至5000萬元罰金。 草案也參考澳洲刑法立法例及我國貪汙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法模式,要求有可疑洗錢行為的當事人,須真實說明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來源義務,違者可處6月至5年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間之洗錢防制,準用前二項規定。 犯第十四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
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十五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
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 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
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
得者,沒收之。 對於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依第二十一條所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或基於
互惠原則,請求我國協助執行扣押或沒收之案件,如所涉之犯罪行為符合
第三條所列之罪,不以在我國偵查或審判中者為限。 第一項留存交易紀錄之適用交易範圍、程序、方式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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