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42條不可不看攻略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雇主依前項規定在國內辦理招募時,對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求職
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前項利息補貼、津貼與補助金之申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經費
來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
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6﹞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5﹞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1﹞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法42條: 第五章  附 則

七、母、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公司,為母公司;被持有者,為子公司。 公司之併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公平交易法、勞動基準法、外國人投資條例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法42條 主管機關為輔導獨力負擔家計者就業,或因妊娠、分娩或育兒而離職之婦
女再就業,應視實際需要,辦理職業訓練。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輔導缺乏工作知能之求職人就業,得推介其參加職業
訓練;對職業訓練結訓者,應協助推介其就業。 當然,所採用的方法包括以個人、家庭、學校或非政府組織(NGO)之方式達成。

保險對象有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應予退保情形而投保單位未依前條規定辦 理退保手續時,保險人得逕依相關主管機關提供之資料,為其辦理退保手 續並通知投保單位及保險對象。 第 56 條(對子公司之責任)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或證券子公司未達主管機關規定
之最低資本適足性比率或發生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
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時,金融控股公司應協助其回復正常營運。 第 9 條(主管機關審酌條件)主管機關為前條許可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時,應審酌下列條件:
一、財務業務之健全性及經營管理之能力。 主管機關對於金融控股公司之設立構成公平交易法第六條之事業結合行為
,應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許可;其審查辦法,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
會會同主管機關訂定。 第 7 條(申請設立之主體)前條所定之同一關係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時,應由對
各金融機構之投資總額最高者,代表申請,並應共同設立。 非屬同一關係人,各持有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
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應由投資總額最高者申請設立金融
控股公司。

法42條: 第二章  民事保護令  第一節  聲請及審理

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到副本後七日內將答辯書送交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由其將罷免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議員、代表,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 ﹝2﹞前項選舉,出席議員、代表人數不足時,應即訂定下一次選舉時間,並通知議員、代表。 第三次舉行時,出席議員、代表已達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進行選舉,並均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1﹞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一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2﹞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費,主管機關得成立基金管理運用,並成立基金管理委員會監督運作,其中學者、專家及環保團體代表等,應占委員會名額三分之二以上,且環保團體代表不得低於委員會名額九分之一。 ﹝2﹞公私場所以前項之方式逃漏空氣污染防制費者,各級主管機關除依前條計算及徵收逃漏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外,並追溯五年內之應繳費額。 但應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空氣污染物起徵未滿五年者,自起徵日起計算追溯應繳費額。 ﹝1﹞公私場所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1﹞各級主管機關得於車(場)站、機場、道路、港區、水域或其他適當地點實施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或檢查,或通知有污染之虞交通工具於指定期限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法42條: 法規內容

該宣誓就職典禮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召集,並由議員、代表當選人互推一人主持之。 其推選會議由曾任議員、代表之資深者主持之;年資相同者,由年長者主持之。 ﹝7﹞依第一項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法42條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當選後,於就任前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或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內,轉讓持股超過二分之一時,其當選失其效力。 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記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前項分別行使表決權之資格條件、適用範圍、行使方式、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

法42條: 第五章  預防與治療

﹝2﹞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1﹞前條所定必需品,相對人應一併交付有關證照、書據、印章或其他憑證而未交付者,警察機關得將之取交被害人。 ﹝1﹞警察機關應依保護令,保護被害人至被害人或相對人之住居所,確保其安全占有住居所、汽車、機車或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

二、承受營業之既存公司發行新股或新設公司發行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
量。 三、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 四、對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配發之股份不滿一股應支付現金者,其有關規
定。

法42條: 資料佐證

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或職員,不得擔任該公司之創業投資事業所投資事 法42條
業之經理人。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減資,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申請應檢附
之書件、申請程序、審查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 26 條(股份轉換)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依股份轉換之方式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
子公司。 二、金融機構異議股東之股份收買請求權,準用公司法第三百十七條第一
項後段及第二項之規定。 他公司為新設公司者,金融機構之股東會會議視為預定金融控股公司之發
起人會議,得同時選舉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亦不適用公司法第
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五十五條及第
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 法院依檢查人之報告,並參考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應於收受重整聲請後一百二十日內,為准許或駁回重整之裁定,並通知各有關機關。
  • 投保單位依規定無法取得前項各款證明文件者,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或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辦理投保手續。
  • ﹝1﹞行政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為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九條規定。
  • 該子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股
    東會之規定。
  • ﹝1﹞因氣象變異或其他原因,致空氣品質有嚴重惡化之虞時,各級主管機關及公私場所應即採取緊急防制措施;各級主管機關應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並得禁止或限制交通工具之使用、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之排放及機關、學校之活動。

﹝3﹞老人福利機構應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公開並印製於收據憑證交付服務對象,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與服務對象訂約。 ﹝5﹞第二項評鑑之指標,應依老人福利機構規模及性質訂定;其評鑑之對象、項目與方式、獎勵之對象與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4﹞未於第二項期間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一次,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屆期未辦理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4﹞第一項各類機構得單獨或綜合辦理,並得就其所提供之設施或服務收取費用,以協助其自給自足;其收費規定,應報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2﹞前項老人福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及業務範圍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4﹞第一項各類機構得單獨或綜合辦理,並得就其所提供之設施或服務收取費用,協助其自給自足;其收費規定,應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法42條: 第三章  服務措施

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優先管理化學品如下:
一、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所列之危
害性化學品。 二、依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屬致癌物質第一級、生殖細胞致突變性
物質第一級或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者。 三、依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其化學品
運作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 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稱作業環境監測,指為掌握勞工作業環境實態與評
估勞工暴露狀況,所採取之規劃、採樣、測定、分析及評估。

法42條

第一項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
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
辦理。 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
由國庫補足之。 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
請行政院核定之。

法42條: 服務園地

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聯合行為之合意,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之經濟合理性等相當依據之因素推定之。 一、參與結合之一事業或其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已持有他事業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再與該他事業結合者。

法42條

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
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
適用之。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
總數五分之一。 第六十四條 營造業公會違反第四條第二項或第四十六條規定者,由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六十二條 法42條 營造業工地主任違反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五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一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工地主任業務之處分。

法42條: 第五章  預防及處遇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
或健康檢查檢體。 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
法42條 範圍。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就業服務:指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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