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缺點詳解

如今,《國民法官法》將針對特定案件,尤其是:「檢察官起訴最輕本刑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的案件中,必須進行國民參與審判,可以想見往後的社會矚目案件可能將改採「起訴狀一本主義」。 目前採用陪審制的國家以英美法體系的國家居多,會透過選任程序選出數位「陪審員」,而選出的陪審員只會參與該案件的審理。 國民法官缺點 但在案件的審理上,訴訟的指揮權限還是在法官的身上,在審判之前指導陪審員相關注意事項。 而陪審員的工作是認定被告是否有罪,亦即違法或犯罪的事實認定,不包含討論量刑與適用之法律,後者還是由法官來進行。 又例如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規定涉犯內線交易之不法所得若達到新台幣1億元以上,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這個情況下,未來社會發生重大內線交易的案件,將可能適用國民參審制度。 而內線交易雖然是一般民眾日常生活中經常聽到的字眼,但是內容卻不易理解。

  • 雖然講座內容涉及許多專業知識,但「資安聯防」的概念卻是許多演講內容的共同子題,讓每個領域、上中下游的不同企業們,都能輕易了解如何將資訊安全融入產業生態,維持最安全的網路、產品及服務。
  • 台灣目前草案屬於偏向參審的混合制,意即國民法官會與職業法官一起認定被吿是否有罪及量刑,與參審制相同。
  • 他強調,人民的強項在於豐富多彩的生活經驗,所以外國陪審團制只讓人民做有罪無罪的事實認定,不需要做法律解釋。
  • 但司法院參考日本的參審制,仍保留中間討論的程序,極可能造成國民法官心證受到法官影響,可能讓人民參與審判的美意盡失。
  • 筆者揣想,該法對於民間團體、學界、民眾而言,恐怕是「三方不討好」。

鄭文龍痛批,這樣的制度是羞辱國民,讓國民失去信心,更是個錯亂的制度、擺錯位置的制度、畫蛇添足的制度,既不是蛇也不是動物,什麼都不是。 他質疑,自從石木欽案之後,顯見職業法官已經被金錢和權力收買,如今國民法官又淪為替職業法官背書的花瓶,根本無助於司法改革。 司法院指出,法官評鑑新制實施2年多以來,請求成立的5件都是法院所移送;另外,在個別法官有應受懲戒或職務監督的事由時,法院院長不待評鑑,即可主動進行職務監督。 點燃這場司法改革運動的,無非是司法與人民欠缺對話溝通,導致人民對司法體系的不信任,進而漸行漸遠。 問題的遠因在於,法律無法脫離語言而存在,但法律人所使用的語言讓常人無法理解,導致法律所達成的正義,不被民眾了解、接受,最終不僅無法實現正義,反而被認為是展現權威的傲慢罷了。

國民法官缺點: 讓民進黨蒙黑!趙介佑毒詐案 高院指「案件繁雜」延後宣判

生活除了吃喝玩樂,更有數不盡的日常需求,想要的、需要的是否常常讓你顧此失彼? 《國民法官法》通過之後,除了民間團體不滿意之外,法律學界與民眾是否買單? 筆者揣想,該法對於民間團體、學界、民眾而言,恐怕是「三方不討好」。 《國民法官法》是一部中華民國法律,立法目的是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

消息一出後,媒體無不以「不懂法律可當『國民法官』」、「人民有權參與司法審判」等標題宣傳此事,從這些吸睛的標題可以看出,國民法官對於司法帶來高強度的改革衝擊,不得不引起人關注。 其中最引起議論著,無非是素人庶民均非熟悉法律之人,未來將要與職業法官一起坐上法庭審訊問案,因此如何弭平知識落差所可能帶來的弊害,誠為必須深思熟慮之事。 國民法官缺點 「國民法官」制使國民得以全程參與審理程序,與法官相互討論、陳述意見,進而與法官共同形成法院最終決定,充分彰顯國民主權之理念。

國民法官缺點: 相關專題

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連續居住滿 4 個月以上(如:在桃園市連續居住滿 4 個月,就有可能成為桃園地方法院的國民法官候選人)。 由上可知,融合參審、陪審優點,截長補短的「國民法官」制,實優於僅止於空想、口號而毫無實證依據之兩制併行方式。 全世界已有92多國遭受Delta印度變種病入侵,就連日前接種率超高、已達群體免疫、民眾可脫下口罩進行社交的以色列,近日也宣布重新帶起口罩。 前項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應包含具法律及法律以外專業背景學者專家共三人,及其他背景之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此外,陳運財舉例,包含如何讓國民法官理解審判過程、適用法律及審判基本原則;而重罪案件通常會花費較長時間審判,因此需考量如何安排開庭日程以集中審理案件。 金孟華表示,過往檢察官、律師和法官習慣法律人的溝通模式,但若未來推行國民參與審判,法律人必須學習與民眾溝通,將專業術語轉換為淺顯易懂的語言,讓人民了解法律審判程序。 因現今民眾容易接觸媒體資訊,外界也擔憂國民法官易受媒體影響,何賴傑闡述,媒體常鉅細靡遺地報導案件內容,他認為若此情況無法解決,國民法官制度施行後,將對被告十分不利。 陳清秀也提到,部分媒體可能對法律和事實一知半解,卻大肆評論導致眾口鑠金,因此要重視如何加強媒體自律。

國民法官缺點: 國民法官法

例如內線交易需判斷涉案消息是否為「重大影響股價消息」、被告是否果真實際「知悉」內線消息、內線消息何時「明確」等問題,國民法官若不具備相關法律知識,根本無法審案。 本屆會期,司法院與行政院已依據民意顯示,重新會銜提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是符合國情與本國問題意識的穩健選擇,事關國家重大制度之變革,本院鄭重呼籲未來在立法過程中,各方應回歸務實理性之討論,尊重國會職權之行使。 本院也期盼各方能在善意且理性溝通之前提下,共同致力推動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之立法。 候選國民法官不具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或有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定情形,或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者,法院應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之聲請,裁定不選任之。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於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前,法院應自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中,以隨機抽選方式選出該案所需人數之候選國民法官,並為必要之調查,以審核其有無不具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或有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定情形而應予除名。 司法院自1987年起即有「國民參與審判」的討論與倡議,期間提出相關草案,因法理上爭議,各草案均遭受擱置,無法完成立法程序。

國民法官缺點

依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所定程序調查之證據調查完畢後,應立即提出於法院。 對於檢察官依前項所為之限制不服者,告訴代理人、訴訟參與人或其代理人得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之。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 無足夠候選國民法官可受抽選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時,法院不得逕行抽選部分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應重新踐行選任程序。 國民法官缺點 前項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十月一日前,自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具有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資格者,以隨機抽選方式選出地方法院所需人數之備選國民法官,造具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送交地方法院。 近年來,鄰近的東亞國家日本、韓國所引進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則分別結合了參審與陪審的特色,如日本於2009年施行的「裁判員制」與韓國於2008年施行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

國民法官缺點: 司法需要改革哪些部分?

國民法官會與法官一起參與完整的審判流程,包括調查證據、言詞辯論等等。 個案抽選:在需要國民法官參與的案件發生時,法院會再從複選名冊中隨機挑選出候選國民法官,並通知被選中的人參與到庭選任的程序(如果被選中的人有表明自己不具資格、或有正當理由拒絕,就可以不參與後續到庭選任的程序)。 依照國民參審法第5條的規定,未來法案通過後,人民涉犯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七年以上之罪,或是因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就有機會使用國民參審制度,由國家召集人民擔任國民法官,一同論斷是非。 國民法官缺點 陪審制最大缺點在於判決只有表決結果,沒有附上判決的理由,意即只告訴你結論是有罪或無罪,沒有說用那些證據、如何推論。

國民法官缺點

審判期日始聲請或職權調查之證據,法院應於調查該項證據前,就其證據能力有無為裁定;就聲請調查之證據認為不必要者,亦同。 檢察官或辯護人未履行前條第一項之開示命令者,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調查證據之聲請,或命檢察官、辯護人立即開示全部持有或保管之證據。 審判長指揮訴訟,應注意法庭上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無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之虞或偏見之事項,並隨時為必要之闡明或釐清。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之方式、期間、範圍、處理及利用等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受選任後有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八款情形之一,致繼續執行職務顯有困難者,得以書面向法院聲請辭去其職務。

國民法官缺點: 「國民法官制在羞辱國民!」 他轟:法庭已經淪為法學教室

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除有特別規定者外,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人,無正當理由而洩漏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八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其職務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候選國民法官於未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時,預以不行使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之職務或為一定之行使,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後履行者,亦同。 法院為續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不到場之處罰,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黃永勝說,模擬法庭共有9名法官,最後判決結果及科刑,則採多數決,審判結果須9名法官3分之2以上同意,科刑則須1半以上同意,同意票均須包含國民、職業法官在內;被告性侵未遂部分,合議後處5年6個月徒刑,刑度與實務判決相差不多。 國民法官缺點 簡單說,目前的司法人員雖然經過司法的專業訓練,但其社會經驗與一般人有相當程度的差距,透過一般民眾加入司法審判,就有機會讓司法判決符合社會期待。 同時,也因為有一般民眾的加入,也能夠有機會避免「法官貪汙」、「政治介入」等問題的發生。 《國民法官法》2020年7月22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將於2023年1月1日正式實施,各法院正緊鑼密鼓地召開模擬法庭,由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開庭,模擬審理真實案件。 「起訴狀一本主義」,又稱作「卷證不併送」,指的是檢察官只送「一張起訴書」給法官,無論是審判長、陪席法官或國民法官,事先完全看不到證據,相關的證據都必須留待開庭時,才由檢察官一一呈現,讓所有法官直接以感官掌握證據,並藉此認定犯罪事實。

國民法官缺點: 說明

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人,無正當理由而洩漏評議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法官缺點 意圖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不行使其職務或為一定之行使,或意圖報復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職務行使,對其本人或其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實行犯罪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職務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於科刑辯論前,並應予到場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二、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於審判期日前陳述之紀錄,無該紀錄者,記載預料其等於審判期日陳述要旨之書面。

從上述許宗力院長的發言不難發現,本次推動國民法官制度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希望國民與專業法官能夠建立起溝通管道,能夠讓民眾與專業司法人員之間逐漸相互理解並進而產生信任,最後民眾也才能夠真正支持第一線的司法人員。 為使地方政府開始準備國民法官選任程序,第16~20條與第33條自公布日施行。 而故意犯罪發生死亡結果之罪屬一般國民高度關切之事項,故規定除第5條第1項第1款自2026年1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2023年1月1日施行。 國民法官缺點 除少年刑事案件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外,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故意犯罪發生死亡結果之罪,應行國民參與審判。

國民法官缺點: 國民法官法爭議 一次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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