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起重機詳盡懶人包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作業,應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負責指揮。 雇主於移動式起重機作業時,為防止移動式起重機上部旋轉體之旋轉動作引起碰撞危害,應禁止人員進入有發生碰撞危害之虞之起重機作業範圍內。 雇主應指派適當人員實施作業前檢點、作業中查核及自動檢查等措施,隨時注意作業安全,相關表單紀錄於作業完成前,並應妥存備查。 雇主對於前項起重機之載人作業,應依據作業風險因素,事前擬訂作業方法、作業程序、安全作業標準及作業安全檢核表,使作業勞工遵行。 四、搭乘設備自重加上搭乘者、積載物等之最大荷重,不得超過該起重機作業半徑所對應之額定荷重之百分五十。 雇主對於使用外伸撐座之移動式起重機,其下方鋪有鐵板或墊料時,應先確認該外伸撐座之支撐,已置放於鐵板或墊料之中央範圍或位於不致造成該起重機有翻倒之虞之位置。

  • 雇主對於使用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或人字臂起重桿(以下簡稱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僱用曾受吊掛作業訓練合格者擔任。
  •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人字臂起重桿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置
    於吊具上,實施吊升、旋轉及吊桿之起伏等動作之試驗。
  •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提升機積載荷重一點二倍之荷重置於搬器上
    ,實施升降動作之試驗。
  • 下列起重升降機具不適用本規則:
    一、吊升荷重未滿零點五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及人字臂起
    重桿。
  • 二、對軟弱地盤等承載力不足之場所採取地面舖設鐵板、墊料及使用外伸
    撐座等補強方法,以防止移動式起重機翻倒。

一、從事檢修、調整作業時,應指定作業監督人員,從事監督指揮工作。 六、起重機載人作業時,應採低速及穩定方式運轉,不得有急速、突然等動作。 固定式起重機 當搭載人員到達工作位置時,該起重機之吊升、起伏、旋轉、走行等裝置,應使用制動裝置確實制動。

固定式起重機: 第 六 章 升降機作業之安全管理

起重機之直行軌道,應在其兩端或其適當場所設置緩衝裝置、緩衝材或相當於該起重機之直行車輪直徑二分之一以上高度之車輪阻擋器。 架空式起重機、鎚頭型伸臂起重機、牆裝起重機、橋型起重機及卸載機之橫行軌道,應在其兩端或適當場所設置緩衝裝置、緩衝材或相當於吊運車輪直徑四分之一以上高度之車輪阻擋器。 三、承受相當於垂直動荷重之一‧三五倍之荷重、水平動荷重及作業時之風荷重等組合荷重時。

特別適用於碼頭的大量裝卸作業,用户可選擇配置吊鈎或抓鬥。 採用吊鈎或抓鬥進行工作,可全工作幅度帶載裝卸,如鋼材,袋貨,木材等。 雇主不得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纖維索或纖維帶,供起重吊掛作業使用

一、已斷一股子索者。 雇主不得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鋼索,供起重吊掛作業使用:
一、鋼索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捲揚用鋼索,當吊具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
上鋼索留置於吊升裝置之捲胴上;對於吊桿起伏用鋼索,當吊桿置於最低
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起伏裝置之捲胴上。 雇主於調整人字臂起重桿之過捲預防裝置時,應使吊鉤、抓斗等吊具或該
吊具之捲揚用槽輪之上方與吊桿前端槽輪(除吊桿外)下方間之間距在零
點二五公尺以上。

固定式起重機: 固定式起重機固定塔式起重機

其桁架之人行道與建築
物之水平支撐、樑、橫樑、配管、其他起重機或其他設備之置於該人
行道之上方者,其間隔應在一點八公尺以上。 二、走行固定式起重機或旋轉固定式起重機與建築物間設置之人行道寬度
,應在零點六公尺以上。 但該人行道與建築物支柱接觸部分之寬度,
應在零點四公尺以上。 三、固定式起重機之駕駛室(台)之端邊與通往該駕駛室(台)之人行道
端邊,或起重機桁架之人行道端邊與通往該人行道端邊之間隔,應在
固定式起重機 零點三公尺以下。 同法第24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

具有伸臂之起重機之吊升荷重,應依其伸臂於最大傾斜角、最短長度及於伸臂之支點與吊運車位置為最接近時計算之。 前項起重機,應設有如捲揚用鋼索或吊鏈斷裂時,能自動控制該駕駛室或駕駛台下降之裝置。 但駕駛室或駕駛台之揚程在二‧五公尺以下者,不在此限。 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架空式起重機、橋型式起重機或卸載機等起重機之桁架及伸臂起重機之水平伸臂,應以其全長設置走道。 但設有檢點台及其他為檢點該起重機之設備者,不在此限。 二部以上之起重機並置於同一軌道上時,應分別於各該起重機相對側,設置防撞裝置、緩衝裝置或緩衝材。

固定式起重機: 第 二 章 固定式起重機之安全管理

四、依搭乘設備之構造及材質,計算積載之最大荷重,並於搭乘設備之明
顯易見處,標示自重及最大荷重。 雇主對於使用液壓為動力之固定式起重機,應裝置防止該液壓過度升高之
安全閥,此安全閥應調整在額定荷重(伸臂起重機為額定荷重之最大值)
以下之壓力即能作用。 下列起重升降機具不適用本規則: 固定式起重機
一、吊升荷重未滿零點五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及人字臂起
重桿。 二、積載荷重未滿零點二五公噸之升降機、營建用提升機及簡易提升機。 三、升降路或導軌之高度未滿十公尺之營建用提升機。 固定式起重機 前項所定起重升降機具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辦理。

六、移動式起重機行駛時,應將其吊桿長度縮至最短、傾斜角降為最小及
固定其吊鉤。 必要時,積載型卡車起重機得採用吊桿定位警示裝置,
提醒注意。 但必要時,經採取下
列各項措施者,得報經檢查機構放寬至實施之荷重試驗之值: 固定式起重機
一、事先實施荷重試驗,確認無異狀。 雇主對於使用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或人字臂起重桿(以下簡稱起
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僱用曾受吊掛作業訓練合格者擔任。 但
已受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起重機具操作人員訓練合格或具有起重機具 固定式起重機
操作技能檢定技術士資格者,不在此限。 雇主對於前項起重機具操作及吊掛作業,應分別指派具法定資格之勞工擔
任之。

固定式起重機: 固定式起重機簡介

使用第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材料時,其容許應力值及其結構部分焊接處之容許應力值,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材料之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值以下。 結構部分之對接焊接處全長百分之二十以上實施放射線檢查,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及容許彎曲應力得取第五條規定之值(即焊接效率取一‧○)。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焊接部分之容許應力值,應不得大於第五條規定之值(填角焊接者取其容許抗剪應力值)乘以下表之焊接效率所得之值。 妊娠是懷孕的正確醫學名詞,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0條規定,雇主不得使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從事起重機之運轉工作。

固定式起重機

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過捲預防裝置,其吊鉤、抓斗等吊具或該吊具之
捲揚用槽輪上方與捲胴、槽輪及桁架等(傾斜伸臂除外)有碰撞之虞之物
體下方間,應調整其間距,使其符合法定值。 本規則所稱吊升荷重,指依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
等之構造及材質,所能吊升之最大荷重。 具有伸臂之起重機之吊升荷重,應依其伸臂於最大傾斜角、最短長度及於
伸臂之支點與吊運車位置為最接近時計算之。 具有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之吊升荷重,應依吊桿於最大傾斜角時計算之。

固定式起重機: 固定式起重機申請竣工檢查檢附資料一覽表

三、以鋼索為拉條時,以鋏、鬆緊螺旋扣、套管等金屬具緊結於支柱、牽
索用固定錨或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堅固物。 四、以鬆緊螺旋扣等金屬具拉緊,並有防止螺旋扣扭轉鬆脫之措施。 雇主對於伸臂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伸臂之傾斜角不得超過該起重機明細
表內記載之範圍。 但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以製造者指定之伸臂傾斜角
為準。

固定式起重機

五、以塔式起重機進行高層建築工程等作業,於該起重機爬升樓層及安裝
基座等時,應事前擬妥安全作業方法及標準作業程序,使勞工遵循,
並採穩固該起重機等必要措施,以防止倒塌。 六、因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氣候,致作業有危險之虞時,應禁止工作
。 七、設置於室外之伸臂起重機,因強風來襲而有起重機伸臂受損之虞者,
應採取必要防範措施。 八、起重機之操作,應依原設計之操作方法吊升荷物,不得以伸臂搖撼或
拖拉物件等不當方式從事起重作業。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檢修、調整、操作、組配或拆卸等,應依下列規
定:
一、從事檢修、調整作業時,應指定作業監督人員,從事監督指揮工作。 二、操作人員或駕駛人員於起重機吊有荷重時,不得擅離操作位置或駕駛
室。

固定式起重機: 機械原理

三、前二款以外,涉及國防軍事作戰範圍之起重升降機具,由國防主管機
關檢查及管理。 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遭受瞬間風速達每秒三十公尺以上或於四級以上
地震後,應於再使用前就其制動裝置、離合器、鋼索通過部分狀況等,確
認無異狀後,方得使用。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結構部分之螺栓、螺帽、螺釘等,應有防止鬆脫之
措施。 雇主於人字臂起重桿作業時,應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
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 雇主於人字臂起重桿作業時,為防止鋼索震脫,槽輪或其他安裝部分飛落
等危險,應禁止人員進入有發生危害之虞之鋼索內角側。

  • 雇主對於具有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之使用,吊桿傾斜角不得超過該人字臂起重桿明細表內記載之範圍。
  • 但有礙吊運車或其他裝置橫行之側及水平伸臂之旋轉,另設有防止人員墜落設施者,不在此限。
  • 前項固定處之支撐強度,雇主應事前確認該建築物或構造物相關結構圖面資料。
  • 二、過負荷預防裝置有可輸入外伸撐座之外伸寬度演算要素,以降低設定
    額定荷重狀態之機能者。
  • 特別適用於碼頭的大量裝卸作業,用户可選擇配置吊鈎或抓鬥。
  •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結構部分之螺栓、螺帽、螺釘等,應有防止鬆脫之措施。

雇主於固定式起重機作業時,應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 但實施檢修或調整等作業時
,經採取足以防範人員墜落或物體飛落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雇主對於實施營建用提升機之豎坑或基底部分打掃作業時,應於搬器下方
橫置足以承受搬器重量之角材、原木等,並使用制動裝置確實防止搬器之
落下。 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之使用,應禁止勞工進入下列工作場所:
一、因營建用提升機搬器之升降而可能危及勞工之場所。 二、捲揚用鋼索之內角側及鋼索通過之槽輪而可能危及勞工之場所。 三、因安裝部分破裂引起鋼索之震脫、槽輪或其他安裝部分之飛落,致可
能危及勞工之場所。

固定式起重機: 固定式起重機懸臂起重機

作為生產生活中起升重物的需要,古代各個文明中均發展了具有自己特色的起重機械雛形,如中國古代的桔槔、轆轤等,但現代起重機械起源於歐洲。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供電線電壓超過七百五十伏特之直流電或超過六百伏特之交流電時,應設於專用之坑穴或套管內。 但使用效率值在百分之七十五以下之蝸桿蝸輪機構時,其摩擦阻力所生轉矩值之二分之一,得計入制動轉矩。

雇主對於具有伸臂之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伸臂之傾斜角不得超過該起重
機明細表內記載之範圍。 但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以製造者指定之伸臂
傾斜角為準。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在其作業範圍有地盤軟弱、埋設脆弱地下物或路
肩崩塌等情形,致其有翻倒之虞者,不得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從事作業。

固定式起重機: 固定式起重機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應於其機身明顯易見處標示其額定荷重,並使操
作人員及吊掛作業者周知。 前項起重桿應以銘牌等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者名稱。 雇主對於具有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之使用,吊桿傾斜角不得超過該人字臂
起重桿明細表內記載之範圍。 但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以製造者指定之
傾斜角為準。

固定式起重機: 起重機設備,電動鍊條吊車,鋼索吊車,天車專業生產廠商,專業吊車生產請找源廣

三、相關檢點表、派車文件及其他相關紀錄表單,於施工結束前,留存備
查。 本規則適用於下列起重升降機具:
一、固定式起重機:指在特定場所使用動力將貨物吊升並將其作水平搬運
為目的之機械裝置。 二、移動式起重機:指能自行移動於非特定場所並具有起重動力之起重機 固定式起重機

固定式起重機: 起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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