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起6大優點

所有人或雇主申請第一種壓力容器之重新檢查時,應填具第一種壓力容器
重新檢查申請書(附表四十二),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第一種壓力容器明細表二份。 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及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於重新檢查時準用之。 六、以熔接製造或修改者,應檢附熔接人員資格證件、熔接程序規範及熔
接程序資格檢定記錄。 第一項型式檢查,經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 固定式起
證明(附表二)。 雇主於營建用提升機設置完成時,應填具營建用提升機竣工檢查申請書(
附表三),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外國進口者,檢附品管等相關文件)。

但於緩衝裝置前方設置有自動減速之裝置者,得以其減速後之速度計算。 結構部分之對接焊接處全長百分之二十以上實施放射線檢查,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及容許彎曲應力得取第五條規定之值(即焊接效率取一‧○)。 吊升荷重未滿五公噸之纜索起重機,其結構部分之塔、支柱及牽條之材料,得使用木材。

固定式起: 固定式起重機固定塔式起重機

雇主對於前項額定荷重隨作業半徑而改變之移動式起重機,得標示最大作
業半徑之額定荷重,並採取於操作室張貼荷重表及置備攜帶式荷重表等措
施。 雇主對於具有伸臂之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伸臂之傾斜角不得超過該起重
機明細表內記載之範圍。 但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以製造者指定之伸臂
傾斜角為準。 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應於其機身明顯易見處標示其額定荷重,並使操
作人員及吊掛作業者周知。

裝在船舶甲板上,用來裝卸船貨的可迴轉臂架起重機,這種起重機是為了縮短輪船的週轉期,儘量節省搬運貨物時間而設計製造的。 固定式起 固定式起重機指的是固定在基礎上或支承在基座上只能原地工作的起重機,分為固定塔式起重機、甲板起重機、懸臂起重機三類。

固定式起: 起重機操作人員(法定回訓班)

架空式起重機、鎚頭型伸臂起重機、牆裝起重機、橋型起重機及卸載機之橫行軌道,應在其兩端或適當場所設置緩衝裝置、緩衝材或相當於吊運車輪直徑四分之一以上高度之車輪阻擋器。 一、接點、端子、線圈及其他通電部分(以下稱通電部分)之外殼,應使用鋼板或其他堅固之材料,且具有不因水或粉塵等之侵入,致使機能發生障礙之構造。 固定式起 使用鋼索或吊鏈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置過捲預防裝置。 但使用液壓、氣壓、絞車或內燃機為動力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不在此限。

固定式起

六、吊籠:指由懸吊式施工架、升降裝置、支撐裝置、工作台及其附屬裝
置所構成,專供人員升降施工之設備。 七、簡易提升機:指僅以搬運貨物為目的之升降機,其搬器之底面積在一
平方公尺以下或頂高在一點二公尺以下者。 雇主於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定期檢查申請書(附表四十)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 雇主對於停用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營建用升降機,恢復使用前,應填具營建用升降機重新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三),向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 高壓氣體容器經重新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檢查合格證,並註明使
用有效期限。 但符合第一百六十條第二款或第三款,經檢查合格者,得在
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檢查結果及註明使用有效期限。

固定式起: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订记录

高壓氣體容器經熔接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在熔接明細表上加蓋熔接檢
查合格戳記 (附表三十四) ,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做為熔接
檢查合格證明,並應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以資識別。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經定期檢查不合格者,檢查員應即於檢查合格證記事欄
內記載不合格情形並通知改善;其情形嚴重有發生危害之虞者,並應報請 固定式起
所屬檢查機構限制其最高使用壓力或禁止使用。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外部檢查之項目為外觀檢查、外部之腐蝕、裂痕、變形
、污穢、洩漏之檢測、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查、易腐蝕處之定點超音波
測厚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必要時,得以適當儀器檢測其內部,發現有異狀
者,應併實施內部檢查。 前項超音波測厚,對具一體成形之保溫材、夾套型或因特別高溫等致測厚
確有困難者,得免實施。

  • 二、僅有下列部分施以熔接者:
    (一)內徑三百公厘以下之管之圓周接頭。
  • 雇主變更營建用升降機之搬器、配重、升降路塔、導軌支持塔或拉索時,應填具營建用升降機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二)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 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吊升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屬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所稱危險性機械,非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
  • 高壓氣體容器外部檢查項目為外觀檢查、外部之腐蝕、裂痕、變形、污穢
    、洩漏之檢測、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查、易腐蝕處之定點超音波測厚及
    其他必要之檢查;發現有異狀者,應併實施內部檢查。
  • 二、熔接明細表(附表三十三)二份及施工位置分類圖一份。

第一種壓力容器經定期檢查不合格者,檢查員應即於檢查合格證記事欄內記載不合格情形並通知改善;其情形嚴重有發生危害之虞者,並應報請所屬檢查機構限制其最高使用壓力或禁止使用。 檢查機構受理實施第一種壓力容器內部檢查時,應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使其預先將第一種壓力容器之內部恢復至常溫、常壓、排放內容物、通風換氣、整理清掃內部及為其他定期檢查必要準備事項。 製造第一種壓力容器本體完成時,應由製造人向製造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構造檢查。 但在設置地組合之分割組合式第一種壓力容器,得在安裝前,向設置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構造檢查。

固定式起: 固定式起重機簡介

雇主應注意移動式起重機使用時,其負荷次數及吊升荷物之重量,不得超
過該起重機設計時之負荷條件,並應防止起重機構造部分之鋼材、接合處
或銲接處等,有發生變形、折損或破斷等情形。 雇主應注意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其負荷次數及吊升荷物之重量,不得超
過該起重機設計時之負荷條件,並應防止起重機構造部分之鋼材、接合處
或銲接處等,有發生變形、折損或破斷等情形。 本規則所稱額定速率,在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或人字臂起重桿,
指在額定荷重下使其上升、直行、迴轉或橫行時之各該最高速率。 升降機、簡易提升機、營建用提升機或吊籠之額定速率,指搬器在積載荷
重下,使其上升之最高速率。 本規則所稱中型起重升降機具如下:
一、中型固定式起重機:指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固定
式起重機或未滿一公噸之斯達卡式起重機。

固定式起

前項荷重試驗係將相當額定荷重之荷物,於額定速率下實施吊升、旋轉、
起伏等動作試驗。 第二項荷重試驗準用第三十五條規定。 二、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起重機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額定荷
重超過二百公噸者,為額定荷重加上五十公噸之荷重)置於吊具上實
施吊升、旋轉及必要之走行等動作試驗。 三、安定性試驗:分方向實施之,前方安定性試驗係將相當於額定荷重一
點二七倍之荷重置於吊具上,且使該起重機於前方最不利安定之條件 固定式起
下實施;左右安定度及後方安定度以計算為之。 移動式起重機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申請書(附
表一),並檢附載有下列事項之書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移動式起重機型式、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

固定式起: 第 二 章 固定式起重機之安全管理

檢查機構實施鍋爐之熔接檢查時,應就製造人檢附之書件先行審查合格後
,依熔接檢查項目實施現場實物檢查。 實施現場實物檢查時,製造人或其指派人員應在,並應事前備妥下列事項

一、機械性能試驗片。 檢查機構對定期檢查合格之吊籠,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簽署,註明使用有
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應填報吊籠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 (附表三
十) ,並將定期檢查結果通知雇主。 雇主對於營建用升降機變更下列各款之一時,應檢附變更部分之圖件,報
請檢查機構備查:
一、捲揚機。

三、營建用升降機明細表(附表二十二)。 人字臂起重桿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申請書(附
表一),並檢附載有下列事項之書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人字臂起重桿型式、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 雇主對於停用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如擬恢 固定式起
復使用時,應填具移動式起重機重新檢查申請書 (附表十三) ,向檢查機
構申請重新檢查。 檢查機構對於重新檢查合格之移動式起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
查日期、檢查結果及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第一項重新檢查準用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 二、移動式起重機明細表(附表十五)。

固定式起: 第 七 章 營建用提升機之安全管理

訓練單位也會檢視受訓學員年滿十八歲方得參訓。 固定式起重機種類繁多,在國家標準依種類型式可分為:架空起重機、伸臂起重機、橋型起重機、卸載機、纜索起重機、貨櫃起重機、架空車(單軌起重機)等七大類。 架空起重機指在高架軌道上設有可移動吊運車之起重機,中分類可分為:普通架空起重機、特殊(依吊運車種類細分)架空起重機、斯達卡式起重機,其中以普通架空起重機最廣乏使用。 斯達卡式起重機,指以鋼索或吊鏈懸吊起重機之駕駛室(台),且能與貨物同時升降之起重機,用於半自動倉儲,但在台灣相當罕見。 伸臂起重機,指自伸臂前端吊運物品的起重機之總稱,可再以腳架的型式加以細分。 業界習慣將在高架軌道行走的起重機稱做「天車」;而在高樓大廈建案,吊運鋼筋、建材等之伸臂起重機,則俗稱「塔吊(或蜻蜓)」,其實都是固定式起重機的一種。

  • 但符合第一百六十條第二款或第三款,經檢查合格者,得在
    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檢查結果及註明使用有效期限。
  • 納入本法適用範圍前,或本規則發布施行前已設置之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檢查,得依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辦理。
  • 三、人字臂起重桿明細表(附表十九)。
  • 但設有檢點台或其他為檢點該起重機之設備,或在地面上易於檢點該起重機者,不在此限。
  • 但操作用開關器之操作部分具有能自動恢復至停止作動位置,並停止該起重機作動之構造者,不在此限。
  • (二)水頭壓力超過十公尺,或傳熱面積超過八平方公尺,且液體使用溫度超過其在一大氣壓之沸點之熱媒鍋爐以外之熱水鍋爐。

但設有檢點台及其他為檢點該起重機之設備者,不在此限。 二部以上之起重機並置於同一軌道上時,應分別於各該起重機相對側,設置防撞裝置、緩衝裝置或緩衝材。 但操作人員於地面上操作,並隨荷物移動之起重機,不在此限。

固定式起: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雇主對於停用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如擬恢
復使用時,應填具固定式起重機重新檢查申請書 (附表十三) ,向檢查機
構申請重新檢查。 檢查機構對於重新檢查合格之固定式起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
查日期、檢查結果及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第一項重新檢查準用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規定。 檢查機構對經前項假荷重試驗合格者,應發給假荷重試驗結果報告表 (附
表六) 。 實施第一項假荷重試驗合格之固定式起重機,於竣工檢查時,得免除前條
規定之荷重試驗或安定性試驗。 固定式起重機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申請書(附
表一),並檢附載有下列事項之書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固定式起重機型式、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

三、固定式起重機明細表(附表四)。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由所有人或雇主向檢查機構
申請重新檢查:
一、從外國進口。 製造人申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熔接檢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熔
接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二),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材質證明一份。 二、熔接明細表(附表三十三)二份及施工位置分類圖一份。 四、熔接施工人員之熔接技術士資格證件。 五、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熔接程序規範及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錄
等影本各一份。

固定式起: 固定式起重機懸臂起重機

三、內存觸媒、分子篩或其他特殊內容物者。 四、連續生產製程中無法分隔之系統設備者。 前項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有附屬鍋爐或第一種壓力容器時,其檢查期限得隨
同延長之。 雇主申請鍋爐之竣工檢查時,應填具鍋爐竣工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七)
,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加蓋構造檢查或重新檢查合格戳記之鍋爐明細表。

固定式起: 固定式起重機の英語

檢查機構對於重新檢查合格之營建用提升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
查日期、檢查結果及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第一項重新檢查準用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 雇主於營建用升降機設置完成時,應填具營建用升降機竣工檢查申請書(
附表三),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外國進口者,檢附品管等相關文件)。

固定式起: 固定式起重機

實施檢查時,雇主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 高壓氣體容器於國際間運送時,對具有他國簽發之檢查合格證明文件者,
檢查機構得視其檢驗項目之相當性,審酌免除前六項所定全部或一部之檢
查。 檢查機構對經定期檢查合格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簽
署,註明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應填報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定期檢查結果報
告表 (附表四十六) ,並將定期檢查結果通知雇主。 雇主於高壓氣體特定設備設置完成時,應向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未經
竣工檢查合格,不得使用。

檢查機構對雇主申請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檢查,應於受理檢查後,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使其準備荷重試驗、安定性試驗用荷物及必要之吊掛器具。 第一項型式檢查之品管、品保措施、設備及人員準用第十一條規定,經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附表二)。 雇主變更固定式起重機之桁架、伸臂、腳、塔等構造部分時,應填具固定式起重機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二)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高壓氣體容器經定期檢查不合格者,檢查員應即於檢查合格證記事欄內記
載不合格情形並通知改善;其情形嚴重有發生危害之虞者,並應報請所屬
檢查機構限制其最高使用壓力或禁止使用。 檢查機構受理實施高壓氣體容器內部檢查時,應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使
其預先將高壓氣體容器之內部恢復至常溫、常壓、排放內容物、通風換氣
、整理清掃內部及為其他定期檢查必要準備事項。 第一種壓力容器經定期檢查不合格者,檢查員應即於檢查合格證記事欄內
記載不合格情形並通知改善;其情形嚴重有發生危害之虞者,並應報請所
屬檢查機構限制其最高使用壓力或禁止使用。

所稱「固定」並非不能移動,而是其移動僅限特定場所。 「特定場所」指起重機之基座固定或在一定範圍之軌道上運轉者。 「使用動力將貨物吊升」,指利用電力、內燃機等動力驅動,以鋼索、吊鏈、吊桿等使荷物升降。

(二)最高使用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且胴體內徑超過五百公厘, 長度超過一千公厘之第一種壓力容器。 (三)以「每平方公分之公斤數」單位所表示之最高使用壓力數值與以「 立方公尺」單位所表示之內容積數值之積,超過零點二之第一種壓 力容器。 但下列各款容器,不在此
限:
(一)泵、壓縮機、蓄壓機等相關之容器。 (二)緩衝器及其他緩衝裝置相關之容器。 (三)流量計、液面計及其他計測機器、濾器相關之容器。

固定式起: 固定式起重機の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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