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法規詳細懶人包

二十二、幼童專用車及校車之車身左右兩側與後方車身標示之倒三角形黃色部分,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應使用合於規定之反光識別材料。 七、車輛尺度、顏色、車身式樣與紀錄相符,車身標識完好合於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大客車車重應與紀錄相符。 一、引擎或車身(架)號碼及拖車標識牌與紀錄相符,號牌完好,並依規定懸掛。 除小型車附掛之拖車外,拖車標識牌及車身(架)號碼打刻應符合附件十七之規定。 二十八、幼童專用車及校車之車身左右兩側與後方車身標示之倒三角形黃色部分,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應使用合於規定之反光識別材料。 一、引擎或車身(架)號碼及拖車標識牌應與來歷憑證相符。

引擎或車架變更,以型式及燃料種類相同者為限。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微型電動二輪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之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二十五公里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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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槽車之罐槽體屬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者,應經交通部許可之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並發給檢驗合格證明書,始得裝載危險物品。 依本條例規定吊銷駕駛執照時,其領有之第一項訓練證明書亦失其效力,且其不得參加訓練之期間,依第六十七條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期限辦理。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強行闖越收費站逃避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依第八十五條之二或第八十五條之三規定應予移置或扣留車輛之情形,其車輛之移置或扣留,得通知其營運機構處理。
  • 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
  • (三)個人行動器具:指設計承載一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之自平衡或立式器具。
  • 二、以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義申請登記者,除應有該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外,並應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
  • 三十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與大貨車,應裝設合於規定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

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車,得不受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九條之一之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但應開啟警示燈。 汽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在後跟隨迫近。 十五、裝載危險物品車輛停駛時,應停放於空曠陰涼場所,與其他車輛隔離,禁止非作業人員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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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獸力行駛車輛載重不得超過二千公斤,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過二. 五公尺,寬度不得伸出車身兩側,載物全長不得超過四公尺。 一、在行車時速四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之路面上,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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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有出入口門者,於所有出入口門未緊閉前,置車板應無法運轉,但設有專人負責管理及操作者,其正常供車輛進出之出入口門允許在未關閉之狀況下令置車板運轉。 根據《三立新聞網》報導,警方事後表示,紅線內的水溝蓋會涉及到私人土地的問題,若直接拖吊,容易引起爭議,通常等到交通局鑑定出來前,會先用開單來做代替。 不過,養工處則證實,福德三路335巷內的水溝蓋邊緣都屬於道路使用,水溝邊緣到住家門口才算私人土地。 紅線不能停車,是大家都知道的道路常識,但如果停到紅線內,究竟能不能拖吊? 在高雄福德三路的巷子裡,紅線停了一整排機車,有人檢舉了,拖吊車到場卻說這不算違停,檢舉人甚至因此和員警起了口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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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非經公路監理機關核准,不得擅自附掛拖車行駛。 但故障車輛應以救濟車或適當車輛牽引,牽引裝置應牢固,兩車前後相隔距離不得超過五公尺,牽引車前端,故障車後端及牽引裝置應懸掛危險標識。 裝載危險物品車輛,行駛路線經高速公路時,接受申請之公路監理機關應依高速公路管理機關認可之路段、時段核發臨時通行證並以副本分送高速公路管理機關及公路警察機關。 十六、裝載危險物品如發現外洩、滲漏或發生變化,應即停車妥善處理,如發生事故或災變並應迅即通知貨主及警察機關派遣人員與器材至事故災變現場處理,以及通報相關主管機關。 並於車輛前後端各三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 但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換發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年滿七十歲;換發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年滿六十八歲。

作為取代傳統光學後視鏡的新型態行車安全輔助裝置,電子後視鏡體積較小,且能提供更廣的視野以及靈活的視角。 在遭遇惡劣氣候時,更能抵抗外在環境因素干擾,提供駕駛者即時路況訊息。 設有多組旋轉台轉換汽車方向時,如為單一控制系統,使用按鈕時只有一組可運轉或緊鄰之旋轉台無法同時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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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車體、操作裝置、安全裝置、連鎖裝置、警報裝置、方向指示器、燈
號裝置及儀表有無異常。 因為不論是要買自用機車或租借共享機車(GOSHARE 或 WEMO 等電動機車),上課或出遊使用,前提都需要有輕型/重型機車駕照才能租借! 而配合時代進步、且為了實際上路後的交通安全做考量,交通部在機車考駕照的機車筆試及路考中做了許多調整,難度也略為加強,為的就是希望可以降低機車交通事故發生率與事故死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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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繳驗之工會會員證與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上之負責人應屬同一人。 一、以個人名義申請登記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明。 如繳驗證件不能清楚辨認者,並應繳驗有效之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護照等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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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曳引車、經核可附掛拖車之小型車及拖車除依照一般汽車檢驗規定外,其聯結設備應完善;拖車煞車效能平衡度合於規定;煞車燈、方向燈、號牌燈、車寬燈、倒車燈、尾燈、危險警告燈及反光標識良好,位置合於規定。 2.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前單軸後單軸大客車不得超過三點六公尺。 但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前單軸後單軸大客車均不得超過三點六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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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蒸汽管及停止閥有無損傷及保溫狀態。 雇主對於防爆電氣設備,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本體有無損傷、變形。 二、配管、配線等有無損傷、變形及異常狀況。 機車法規 雇主對堆高機,應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雇主對前項之堆高機,應每月就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制動裝置、離合器及方向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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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裝載之危險物品,應以嚴密堅固之容器裝置,且依危險物品之特性,採直立或平放,並應綑紮穩妥,不得使其發生移動。 進口第一項第二款裝有輪式輪胎之動力機械,其方向盤應在左側。 但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進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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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二目其他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第五項後段、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機車法規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或於移置前,未依規定在車輛前、後適當距離樹立車輛故障標誌或事後不除去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之情形之一,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二年;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依行政罰法第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沒入該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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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營建工程施工架設備、施工構台、支撐架設備、露天開挖擋土支撐
設備、隧道或坑道開挖支撐設備、沉箱、圍堰及壓氣施工設備、打樁設備
等,應於每日作業前及使用終了後,檢點該設備有無異常或變形。 雇主對營建用提升機,應於每日作業前,依下列規定實施檢點:
一、制動器及離合器性能。 雇主對營造工程之模板支撐架,應每週依下列規定實施檢查:
一、架材之損傷、安裝狀況。 二、支柱等之固定部分、接觸部分及搭接重疊部分之鬆弛狀況。 三、固定材料與固定金屬配件之損傷及腐蝕狀況。

五、汽車及曳引車試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懸掛於車輛前後端明顯適當位置,機車及拖車試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2)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在五馬力(HP)以下、一點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一千瓦)以上或最大輸出馬力小於一點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且最大行駛速率逾每小時四十五公里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二)小客貨兩用車: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並核定載人座位及載重量,其最後一排座椅固定後,後方實際之載貨空間達一立方公尺以上之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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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險物之乾燥設備中,排出因乾燥產生之氣體、蒸氣或粉塵等之設備
有無異常。 三、使用液體燃料或可燃性液體為熱源之乾燥設備,燃燒室或點火處之換
氣設備有無異常。 四、窺視孔、出入孔、排氣孔等開口部有無異常。

機車法規: 大型重型機車行車安全須知

未滿十四歲之人,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或個人行動器具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車輛移置保管。 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未依規定投保者,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 機車法規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二目其他慢車登記、發給證照、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一、汽車駕駛人或汽車修護技工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外來人口統一證號、出生年、月、日、住址有變更者應填具異動登記書,檢同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停留或居留證明,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不依規定或利用不正當手段報名參加應考者,其考試資格應予取銷,已考領駕駛執照者無效,由公路監理機關註銷並追繳之。 身心障礙者報考小型車駕駛執照時,不受前項之限制,得自備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之自動排擋車輛或特製車應考。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起,申請小型車駕駛執照考驗之路考,應實施場考及道路駕駛考驗,場考不及格者,不得參加道路駕駛考驗。

職業汽車駕駛人得憑因逾期審驗被註銷之職業駕駛執照,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 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考領換領我國汽車駕駛執照之有效期間及換發,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但於汽車駕駛執照有效期間屆滿時,應檢附第五十條第六項規定之經許可停留或居留證明文件,始得申請換發新照。 軍事專業駕駛人於退役後一年內,得憑軍事運輸主管機關發給之軍事專業駕駛證明,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或職業駕駛執照。 四、大貨車、小貨車及曳引車應於兩邊車門或顯著位置標示牌照號碼及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

駕駛人及附載座人均應配戴全面式或露臉式安全帽,為了安全請穿戴相關安全裝備(如眼睛防護具、防摔衣、防摔褲、防摔靴及防摔手套等等)。 職安法規定,聘僱勞工必須健康檢查,規模大一點的公司,還有進階版的醫護臨場服務。 機車法規 但許多人健檢發現問題,卻沒有進一步追蹤;至於企業,也有資方只應付法令,流於形式,造成遺憾。 至於電動車的部分,歐洲定有安全相關的法規,主要是規範電動車的安全性,另有針對電池安全性的規範;日本也是類似的情況,電動車的規範多聚焦在電池的安全面向上。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 汽車駕駛人,不在未劃分標線道路之中央右側部分駕車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其所駕駛之汽車,如屬營業大客車者,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雇主對前項人字臂起重桿,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過捲預防裝置、制動器、離合器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異常。 雇主對移動式起重機,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伸臂、迴轉裝置(含螺栓、螺帽等)、外伸撐座、動力傳導裝置及其
他結構項目有無損傷。 機車法規 二、過捲預防裝置、警報裝置、制動器、離合器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異常
。 四、配線、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及其他機械電氣項目有無異常。 雇主對前項移動式起重機,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過捲預防裝置、警報裝置、制動器、離合器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異常
。 雇主對高空工作車,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制動裝置、離合器及操作裝置有無異常。

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辦理失竊註銷牌照及尋獲後重行申領牌照,準用第三十三條第四項及第五項之申請異動登記規定。 十五、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 一、行至設有聲光號誌之交岔路口,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駕駛人應暫停俟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通過後,看、聽兩方無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駛來,始得通過。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 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機車法規: 交通部大型車輛裝設主動預警輔助系統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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