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表5大好處

以健保身分就診而其醫療服務項目不符合健保給付條件或有其他正當理由,且經民眾同意自 費並簽立同意書者,或非健保身分就診者之診察費,其收費以不超過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醫學中心等級)之二倍為限。 標準表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認證銀行開具之投標押標金、履約保證金、預付款還款保證、差額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或類似性質書面,依公證法第109、120條規定計算公證費用。

標準表

三、94年度各機關聘用、約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在每點新台幣117.6元範圍內,得自行核定支給;至原經本院專案核定每點在新台幣114.2元以上者,94年度得在每點增加新台幣3.4元之範圍內,由各主管機關核定調整,並副知本院人事行政局。 二、100年度下半年各機關聘用、約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在每點新台幣121.1元範圍內,得自行核定支給;至原經本院專案核定每點在新台幣117.6元以上者,100年度下半年得在每點增加新台幣3.5元之範圍內,由各主管機關核定調整,並副知本院人事行政局。 三、107年度各機關聘用、約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在每點新臺幣(以下同)124.7元範圍內,得自行核定支給;至原經本院專案核定每點在121.1元以上者,107年度得在每點增加3.6元之範圍內,由各主管機關核定調增,並副知本院人事行政總處。 8、不動產買賣契約之公證費用:依契約所載買賣價額或買賣標的物公告現值二者較高者,為其標的價額(細則85)。 農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事故分為傷害、疾病、生育、殘廢及死亡5種,分別給與「醫療給付與現金給付」前者包括傷害給付與疾病給付,後者包括生育、殘廢及喪葬津貼,其中現金給付較試辦期間增列了殘廢給付項目(99年1月29日後改為身心障礙給付),且喪葬津貼由5個月提高為15個月。 各機關於約僱人員到職一個月內,應填列約僱人員僱用名冊,層報各該部、會、行、總處、署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標準表: 標準局打造優質兒童用品消費環境,參考ISO國際標準及歐盟標準,公布2部「手推嬰幼兒車」標準

92年6月12日上開辦法增訂以非會員資格參加農保者須符合「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之條件。 嗣於同年12月17日再針對「以非會員資格加保中且已年滿65歲、加保滿8年者」增訂其續保可不受同戶、面積限制及使用地類別之放寬規定。 為強化被保險人權益、落實性別平權、以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規定,並配合醫療技術發展及行政院組織改造後所屬機關名稱變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爰修正「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第7條及第3條附表,並會銜衛生福利部於111年11月24日發布施行,自111年11月26日生效。 97年10月1日國民年金保險開辦,為使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加保資格之農保被保險人得選擇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乃於97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但書。 另為回應部分農民在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以補貼家用,同時新增農保被保險人於農暇之餘再參加勞保且符合「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認定標準」者,得繼續參加農保。 99年1月21日「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再配合增訂,以非會員資格加保中並僅領取97年11月28日修正生效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期間之勞保老年給付者,得繼續加農保,俾充分保障農暇打工農民之權益。

標準表

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七「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及「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合理化調整方案」,並自中華民國一0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110年12月22日增訂「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之1,以鼓勵服短役期未具領取退休俸資格之退伍青年(下稱退伍青農)儘早投入農業生產就業,放寬50歲以下已領取軍保退伍給付惟未領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3條第1項第2款退休俸或退伍金之退伍軍人,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可申請參加農保。 另增訂第7條第4款有關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協議價購致未能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得續保一定期間,但年滿65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15年者,不受續保期間限制。

標準表: 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

14、每一案號請求事件應發給請求人之公、認證書正本份數,按請求人一人一份定之;每一案號請求事件全部加發正本份數,以四份為限,超過四份時,得經請求人同意改依發給繕本、影本或節本方式辦理。 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規定: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 身高體重指數(又稱身體質量指數,英文為Body Mass Index,簡稱BMI)是一個計算值, 用來判定肥胖程度,BMI指數愈高,罹患肥胖相關疾病的機率也就愈高。 約僱人員於僱用後,發現其於僱用時有前三項所定不得僱用情事之一者,應即終止契約。

  • 同辦法於107年3月14日再修正公布上開辦法,增訂相關規定以保障養蜂農民及實際耕作者參加農保之權益。
  • 如需要選擇字級大小,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最大較大中較小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而IE7或Firefox 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列印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Ctrl+P)功能。
  • 公證法第115條體驗費時間之計算,以公證人至現場後,實際就請求事件開始進行體驗之時間為準,一次出差連續體驗同一請求人請求之數個事件時,時間以總體驗時間計算,不包括在途舟車時間。
  • 農民健康保險第1期試辦期間(74年10月25日至76年10月24日)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月投保金額5%~7%,鑑於農民健康保險係屬試辦性質,衡酌農民的負擔能力,保險費率乃從低訂定為5.8%,農民負擔極低。
  • 請求人撤回或因可歸責請求人、到場人事由致不能完成公、認證書(126)依上表所定作成公、認證書費用收二分之一。
  • 2、法院公證人、佐理員出外執行職務旅費依所屬法院相關規定辦理。

公證法第120條「依作成公證書所定之費用額」、第122條、第125條及第126條「依本法所定之費用額」,係指依本法第109條至第119條計算之費用,不含第123條、第124條各項加收費用及第128條第2、3項所定翻譯費等各項費用在內。 一、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業經立法院第5屆第6會期於民國94年1月21日三讀通過,該預算案俟 總統公布始完成法定程序。 一、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業經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於107年1月30日三讀通過,該預算案俟總統公布始完成法定程序。 張數按該案號請求事件交付請求人之每份公證書正本所應加收部分張數合計,超過部分每張加收50元(張數中文以一行25字、20行為一張,未滿一張以一張計算;書面附件無法按字數計算或為外文文書、圖片者,不以字數而按實際張數計算。)。 15、公證法第128條第二項規定收取翻譯費之情形如下:一、於公證文書附記外文。

標準表: 公告訊息

但經各該部、會、行、總處、署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授權自行核處者,不在此限。 但業務完成之期限在一年以內者,應按實際所需時間僱用之,其完成期限需要超過一年時,得依原業務計畫預定完成之時間,繼續每年約僱一次,至計畫完成時為止;其約僱期限超過五年時,應定期檢討該計畫之存廢。 如需要選擇字級大小,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最大較大中較小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而IE7或Firefox 標準表 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列印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Ctrl+P)功能。 圖面標準化相關規定是在1938年為了螺絲嵌合依尺寸公差,也規範形狀公差(形狀偏差)的「泰勒原則」而起。 本表檢查檢驗、指導、評估及治療計畫擬定等項目,除有特別規定外,均內容基本報告(紀錄)費,不得再另行收取病歷複製費。 公證法第128條第二項規定收取翻譯費之情形如下:一、於公證文書附記外文。

  • 本表裝置、器材等相關項目之收費標準,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均內含基本材料費及處置費;除病患有個別需求而有使用其它特殊材料之必要,且經病患同意者,始得另行收取特殊材料費。
  • 鑑此,內政部爰參酌99年1月27日修正前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36條附表「農民健康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及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身心障礙等級」等規定,訂定「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並會銜行政院衛生署於100年8月1日發布,自101年1月29日起施行。
  • 條例中將農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率訂為月投保金額6%至8%,核定實施為6.8%,月投保金額依勞工保險前1年度實際投保薪資之加權平均金額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核定實施之月投保金額為10,200元,保險費的分擔比例為政府補助70%,被保險人負擔30%,其中政府補助部分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40%,直轄巿負擔30%,省負擔20%,縣(巿)負擔10%。
  • 15、公證法第128條第二項規定收取翻譯費之情形如下:一、於公證文書附記外文。
  • 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七「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並自一0七年四月一日生效。

另修正第23條,將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由2年修正為5年;刪除分娩或早產者請領生育給付參加保險天數之限制、刪除流產者得申請生育給付。 條例中將農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率訂為月投保金額6%至8%,核定實施為6.8%,月投保金額依勞工保險前1年度實際投保薪資之加權平均金額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核定實施之月投保金額為10,200元,保險費的分擔比例為政府補助70%,被保險人負擔30%,其中政府補助部分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40%,直轄巿負擔30%,省負擔20%,縣(巿)負擔10%。 標準表 精省後政府補助之保險費改為,在直轄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40%,直轄市負擔30%;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60%,縣(市)負擔10%。 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七「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並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生效。

標準表: 標準作業組合せ票の作成方法

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七「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並自一0七年四月一日生效。 英吋/公分換算 |盎司/公克換算測量角度 |長方體體積計算日期計算 |表情符號 |印刷顏色建議Custom Lanyards |Custom WristbandsPromotional Products |China Sourcing Service網頁功能依據國民健康署網站公開資料計算,運算結果僅供參考。 本網站所提供之資訊內容僅供參考之用,您應當自行判斷資訊內容之正確性, 使用前您須自行評估其參考價值,若因此所致之損害,本站不負賠償責任。 自108年8月7日起,農委會修正「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下稱試辦辦法)擴大納保對象,具有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全民健康保險第3類被保險人身分者且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外籍配偶,亦得參加農民職災保險。

九十年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案,業經行政院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台九十人政給字第二一0000號函核定,溯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為方便網路查詢,已將九十年度「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及「現行公務人員給與簡明表」資料登錄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網站「服務園地」選項之「最新消息」,歡迎多加使用。 111年1月22日修正公布「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部分條文,退伍青農除以「養蜂農民」或「實際耕作者」資格參加農保外,其加保資格條件應符合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第2點第2款所定之資格條件。 另為強化農保審查小組對於被保險人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事實之認定,將小組成員由農會會務部主任調整為推廣部主任,並訂定基層農會於審查農民參加農保或辦理農保被保險人資格清查工作,必要時,應通知申請人或被保險人列席審查小組會議說明農業經營情形。 請求人撤回或因可歸責請求人、到場人事由致不能完成公、認證書(126)依上表所定作成公、認證書費用收二分之一。 請求交付公、認證書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影本或節本(128、細則90)每份200元。

標準表: 標準3票とは?工程別能力表、標準作業組み合わせ票、標準作業票について解説

7、土地或房屋借用契約(含公務機關職務宿舍使用借貸契約公證)之公證費用,準用租賃契約公證費用規定(細則84)。 3、民間公證人、助理人出外執行職務交通費、住宿費及繕雜費,原則上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薦任以下人員標準計算。 102年1月30日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修正公布,增訂以會員或非會員資格參加農保者均須符合「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條件,避免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再參加農保,形成重複享有社會保險資源之現象。 各機關進用約僱人員,除就具擬任職務相關職前年資另有規定者外,依其僱用計畫表所列薪點範圍內最低薪點起支。 (二)專題計畫約用人員:本校專題計畫約用人員工作酬金依據「國立清華大學專題計畫約用人員工作酬金標準表」訂定標準;科技部兼任研究助理請依「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

民間公證人、助理人出外執行職務交通費、住宿費及繕雜費,原則上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薦任以下人員標準計算。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主旨:調整94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並俟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奉 總統公布後,溯自民國94年1月1日生效,請 查照。 主旨:調增107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並俟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奉總統公布後,溯自107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13、公證法第126條所定著手執行職務,係指經公證人受理後,已開始就公、認證本旨事項作形式審查、說明與請求人就請求內容為諮談等;經公證人說明撤回應繳納之費用,請求人仍堅持撤回之情形。

標準表: 標準化的開端

民間公證人助理人出外執行職務之交通費、住宿費及繕雜費,因事實上需要經請求人同意並記明筆錄者,得搭乘飛機或定價較高之交通工具及參照簡任級以上人員標準收取住宿費及繕雜費(細則91)。 認證聘僱外勞契約相關文書之公證費用,需求書、招募書、授權書或類似性質文書部分,按認證標的金、價額不能算定之私文書計算;勞動契約部分,依契約所載【勞工人數×每人月薪×勞動期間】所得總數計收公證費用。 19、民間公證人助理人出外執行職務之交通費、住宿費及繕雜費,因事實上需要經請求人同意並記明筆錄者,得搭乘飛機或定價較高之交通工具及參照簡任級以上人員標準收取住宿費及繕雜費(細則91)。 標準表 17、認證聘僱外勞契約相關文書之公證費用,需求書、招募書、授權書或類似性質文書部分,按認證標的金、價額不能算定之私文書計算;勞動契約部分,依契約所載【勞工人數×每人月薪×勞動期間】所得總數計收公證費用。 110年5月1日,農委會修正上開試辦辦法,再次擴大納保對象,增列具農業生產技術能力,且以區域性從事農業生產工作之農民,得參加農民職災保險;另提高傷害給付金額,將傷害給付分為「一般傷害給付」及「增給傷害給付」。 農民健康保險試辦期間(74年10月25日至78年6月30日)保險費由政府負擔50%,被保險人負擔40%,投保農會負擔10%,保險給付項目為疾病、傷害、生育及喪葬補助費,疾病、傷害包括門診、住院之醫療給付,生育給付本人及配偶分娩均按月投保金額給予2個月之現金給付,喪葬補助按月投保金額給付5個月。

結婚後僅得請求發給或補發中文結婚公證書之繕本、影本、節本或併其翻譯本,每次聲請費用按「閱覽費+繕本、影本、節本費」或「閱覽費+繕本、影本、節本費+翻譯費(英文400元、其他外文600元)」計算。 土地或房屋租賃契約之公證費用(細則84):無論有無約定強制執行,均依租金總額或租賃物公告現值二者較高者,為其標的價額;如約定有保證金或押租金者,併計之。 18、認證銀行開具之投標押標金、履約保證金、預付款還款保證、差額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或類似性質書面,依公證法第109、120條規定計算公證費用。 16、結婚後僅得請求發給或補發中文結婚公證書之繕本、影本、節本或併其翻譯本,每次聲請費用按「閱覽費+繕本、影本、節本費」或「閱覽費+繕本、影本、節本費+翻譯費(英文400元、其他外文600元)」計算。 (2)就租賃契約約定逕受強制執行者,依前項標準算定之公證費用加收二分之一;僅就租金約定強制執行時,亦同。

標準表: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共同公布市售「家庭用壓力鍋」檢測結果

約僱人員於僱用後,發生前項所定不得僱用之情事者,亦同。 中華民國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版權所有 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公證法第125條所稱公證人,係指經司法院核定通曉英文第一級、第二級或其他外文者;同條所定以外文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文書翻譯本,不包括於公證文書附記外文或附譯本之情形(細則88)。 本網站隱私權政策已於2018年7月10日更新,請至隱私權頁面閱覽並同意新版隱私權政策,若您未點選同意而繼續使用本網站,則視為您已同意新版隱私權政策。 12、公證法第125條所稱公證人,係指經司法院核定通曉英文第一級、第二級或其他外文者;同條所定以外文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文書翻譯本,不包括於公證文書附記外文或附譯本之情形(細則88)。 (1)論有無約定強制執行,均依租金總額或租賃物公告現值二者較高者,為其標的價額;如約定有保證金或押租金者,併計之。

標準表

撫慰金及殮葬補助之遺族領受順序,比照勞工退休金條例遺屬請領退休金順位辦理。 但約僱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人者,從其遺囑。 無遺族且無遺囑指定領受人者,得由原服務機關先行具領,辦理喪葬事宜,如有賸餘,歸屬公庫。 前項各機關或受委託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公開甄選時,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職稱、所需資格條件及月支報酬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三日以上。

標準表: 政府資訊公開

另「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於105年6月24日修正公布,增訂相關規定以保障104年12月30日前原以農會會員身分參加農保為被保險人之權益。 同辦法於107年3月14日再修正公布上開辦法,增訂相關規定以保障養蜂農民及實際耕作者參加農保之權益。 103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12條,有關老年農民可不受同戶、面積限制及使用地類別之放寬規定,該老年農民年齡之界定,參考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將原訂「年滿65歲以上累計加保年資滿8年之被保險人」修正為「年滿65歲以上累計加保年資滿15年之被保險人」。

標準表: 政府採購爭議處理

每份張數超過六張時,第七張起,每一張加收5元。 翻譯費(128)1、字數均按中文字數計算,未滿百字按百字計算。 2、英文每百字200元,其他外文每百字300元。 翻譯法律條文、古代經典、科技或專業書刊,不分語文種類每百字400元。 郵電費、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紙、送達公證文件費、公證人、佐理員、助理人、鑑定人、通譯之日費及旅費(128、細則91)1、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規定。 2、法院公證人、佐理員出外執行職務旅費依所屬法院相關規定辦理。

標準表: 政府採購

約僱人員之報酬應視工作之職責程度及應具備之知能條件,認定支給報酬之等別及薪點,折合通用貨幣後於僱用契約中訂定之。 各機關首長不得僱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機關之約僱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僱用。 但在機關首長或各級主管接任以前已訂立之僱用契約,不在此限。 保險公司查詢病人病歷資料時,應檢附申請表 敘明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欲查詢之病歷資料 及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簽署委託調查病歷資料同意書不得以投保時病人所簽概括性條款之同意書代替。 本表裝置、器材等相關項目之收費標準,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均內含基本材料費及處置費;除病患有個別需求而有使用其它特殊材料之必要,且經病患同意者,始得另行收取特殊材料費。

各機關於年度編列概算,或於年度中須增列約僱人員時,應填具約僱人員僱用計畫表,中央機關層報行政院核准後約僱之,地方機關報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後約僱之。 前項第二款因公死亡之情事比照公務人員退撫法規相關規定,其事由之認定遇有疑義時,各機關應延聘相關領域之學者或專家,組成專案審查小組審認之。 本表未列,健保給付亦未列入之項目,可參考本府或其他直轄市主管機關已核定各級醫療機構之自費醫療項目之收費金額,依據新北市政府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審查作業程序辦理申請核定。 公證法第126條所定著手執行職務,係指經公證人受理後,已開始就公、認證本旨事項作形式審查、說明與請求人就請求內容為諮談等;經公證人說明撤回應繳納之費用,請求人仍堅持撤回之情形。 請求人所為前項表示,應記明筆錄,由請求人或代理人簽名(細則89)。 土地或房屋借用契約(含公務機關職務宿舍使用借貸契約公證)之公證費用,準用租賃契約公證費用規定(細則84)。

對於試辦地區的農民提供了生活保障和醫療照顧,因此廣受農民的歡迎與接納,未參加試辦地區則咸盼早日實施,經奉行政院核定自76年10月25日起第2期試辦農民健康保險,擴大投保地區,對初次投保之農民年齡,規定不得超過70歲,但原已加保者不在此限。 台北巿、高雄巿及福建省的金門縣、連江縣等地區,奉行政院於76年10月25日核准,比照台灣省第2期試辦農民健康保險暫行要點之規定,參加試辦農民健康保險。 台灣省政府為貫徹照顧農民之政策目標,復報奉行政院核准,自77年10月25日起全面試辦農民健康保險並取消初次投保不得超過70歲之限制,所有農民乃同蒙其惠。 為提高農民職業安全保障,使遭受職業災害農民及其家屬能獲得適當經濟補償,參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建立農民職災保險制度。 主旨:檢送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1份如附件,並自97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請 查照轉知。

農民健康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原係以法律附表定之,為避免修法程序冗長影響被保險人權益,且為使身心障礙給付認定之標準更合時宜,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爰於99年1月27日修正明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訂定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表並同時刪除「須治療滿1年方得申請給付」之規定。 鑑此,內政部爰參酌99年1月27日修正前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36條附表「農民健康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及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身心障礙等級」等規定,訂定「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並會銜行政院衛生署於100年8月1日發布,自101年1月29日起施行。 84年3月1日全民健康保險開辦後,醫療給付移撥「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農保保險費率改為2.55%。

標準表: 公共工程經費審議

特殊材料之收費,未達一萬元者,得逕按進價加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計收;一萬元以上者,須送本府醫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收取。 公證法第115條體驗費時間之計算,以公證人至現場後,實際就請求事件開始進行體驗之時間為準,一次出差連續體驗同一請求人請求之數個事件時,時間以總體驗時間計算,不包括在途舟車時間。 公證人、佐理員或助理人就請求事件出外查證時不得收取體驗費,僅得依規定收取差旅費(細則86)。 動產買賣契約之公證費用:依契約所載買賣價額或買賣標的物公告現值二者較高者,為其標的價額(細則85)。 郵電費、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紙、送達公證文件費、公證人、佐理員、助理人、鑑定人、通譯之日費及旅費(128、細則91) 1.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標準表: 年度

嗣中央根據此項試辦成效,以農民健康保險涉及農民權利和義務,亟宜立法以落實制度,於是制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於78年7月1日開始施行,本條例為使保險範圍普及,除農會法12條所定之農會會員外,將年滿15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分為自耕農、佃農、雇農及自耕農、佃農之配偶4種納為投保對象。 農民健康保險第1期試辦期間(74年10月25日至76年10月24日)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月投保金額5%~7%,鑑於農民健康保險係屬試辦性質,衡酌農民的負擔能力,保險費率乃從低訂定為5.8%,農民負擔極低。 農民健康保險第2期試辦及全面試辦期間(76年10月25日至78年6月30日)保險費率調整為6.5%至8.5%,實施之保險費率訂為6.8%。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或未開啟JavaScript功能,將無法正常使用本系統,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功能,以利系統順利執行。 標準表 約僱人員死亡,除依第一項基準酌給撫慰金外,並依其死亡時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之俸額計算,發給七個月之一次殮葬補助。

標準表: 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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