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1條第一項不可不看詳解

檢視現行法條 第 449 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
,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
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人民向行政機關提出原住民保留地地上權設定登記之申請,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審查所為准駁之決定,固屬行政處分性質。 惟於准許後訂立地上權設定契約,即應適用關於私權關係之原理,如有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又法律關係定有存續期間者,於期間屆滿時消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並不當然發生更新之效果。

451條第一項

本節規定之增加、減少或退還費用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墊付費用償
還請求權,均自旅遊終了或應終了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旅客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旅遊營業人應為必要之協助及
處理。 前項之事故,係因非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所致者,其所生之費用,
由旅客負擔。 旅遊營業人因旅客之請求,應以書面記載左列事項,交付旅客:
一、旅遊營業人之名稱及地址。 451條第一項 四、旅遊營業人提供之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服務及其品質。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
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451條第一項: 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

前項情形,其刑事起訴在前者,法院於民事裁判前,應停止其審判。 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通知該管檢察官,於檢察官開始偵查前應實施左列處分。 451條第一項 一、記載可為證人者之姓名、性別、住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451條第一項 三、犯罪時在場之證人恐偵查時不能訊問者,得先行訊問。

﹝2﹞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法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2﹞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扣押物應即發還。 但法律另有規定、再議期間內、聲請再議中或聲請法院交付審判中遇有必要情形,或應沒收或為偵查他罪或他被告之用應留存者,不在此限。 ﹝1﹞案件於第一審法院審判中,被告或辯護人認為證據有保全之必要者,得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聲請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保全證據處分。 遇有急迫情形時,亦得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之。 451條第一項 其經法院許可者,亦得於法院指定之期間內,依據審判期日之錄音或錄影內容,自行就有關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之訊問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

451條第一項: 第二章 第二審

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經報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化學品之指定、許可條件、期間、廢止或撤銷許可、運作資料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研究工作,其雇主應為專科以上學校、經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依法核准立案之學術研究機構或教學醫院。 聘僱前條外國人之雇主,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環境檢驗測定機構。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得聘僱前條外國
人之事業。

  • 前項雇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附表十二規定者,得申請聘僱
    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 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
    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
  • 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
    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 三、無線、有線及衛星廣播電視業:節目策劃、製作、外文撰稿、編譯、
    播音、導播及主持、經營管理或引進新技術之工作。
  • 前項但書之國內勞工人數,於雇主未新設勞工保險證號時,應以雇主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辦理國內求才之日當月起,至其申請之日前新增聘僱國內勞工人數計算之。

訊問證人,應命其就所訊事項之始末連續陳述。 證人陳述後,為使其陳述臻於明確或為判斷其真偽起見,應為必要之訊問。 左列各人,得拒絕證言:一、為被告之親屬者,其親屬關係消滅後,亦同。 三、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監督監護人或保佐人者。

451條第一項: 第 一 款 使用借貸

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 451條第一項
人全體之同意。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
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 但土地所有人
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

451條第一項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
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法人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或命令解散者,主管機關應同時通知法院。 法人經依章程規定或總會決議解散者,董事應於十五日內報告法院。

451條第一項: 解釋爭點

共有物分割後,關於共有物之證書,歸取得最大部分之人保存之。 各分割人,得請求使用他分割人所保存之證書。 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
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
所有權之標的者。

﹝1﹞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者,對於其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1﹞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者,對於其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應受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限制。 ﹝2﹞法院認為前條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4﹞第一項之請求權人、聲請發還或給付之範圍、方式、程序與檢察官得發還或給付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執行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451條第一項: 條文內容: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451條第一項 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
在此限。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
,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
地。 旅遊需旅客之行為始能完成,而旅客不為其行為者,旅遊營業人得定相當
期限,催告旅客為之。 旅客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旅遊營業人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賠償 451條第一項
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旅遊開始後,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
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

451條第一項: 第三編  上 訴  第二章  第二審〉〉相關裁判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
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 律師您好: 我的弟弟因在一家銀行裡的櫃檯上撿到一隻手機 結果現在收到簡易決處刑書以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及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 經觀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立法意旨,原住民保留地地上權人,於所定「繼續經營滿五年」之情事發生時,即生「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之物權變動效力。
  • 法院認為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辯論逕行判決:一、時效已期滿者。
  • (二)原招募許可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無法申請遞補招募、重 新招募或聘僱之外國人人數。
  • 但經由證券主管機關許可之證券商經營股權群眾募資平臺募資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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