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第6條懶人包

每延後一年,依前條規定計
算之給付金額增給百分之四,最多增給百分之二十。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未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請領
年齡者,得提前五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每提前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
給付金額減給百分之四,最多減給百分之二十。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
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
失能給付標準規定發給一次金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
標準,增給百分之五十,請領失能補償費。 前項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除依第
五十三條規定發給年金外,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二十個月職
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保險費,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十
五日;如在寬限期間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
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一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額
,以至應納費額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加徵前項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保險人應就其應繳之保險費及滯納
金,依法訴追。

可請水電行、裝潢公司、防水工程公司開立修繕之「估價單」,以供法院參考。 但是當事人如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亦可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得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之心證定其數額。 至於,王先生於發現漏水後(應先拍照存證,相片上顯示日期者為佳),相關協調經過,應保留證據(如協調日期地點及記錄、在場證人姓名等)。 協調不成,而準備採行法律程序者,應儘早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其限期修繕完畢,作為日後之證據。 圖利罪貪污治罪條例判例: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有權檢查旅客行李、查驗許可證、對超過免稅額之商品課稅。

條例第6條: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3﹞第一項第四款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資格、用途、額度、利率、期限及還款方式等事項,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2﹞勞工保險基金除作為前項運用及保險給付支出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條例第6條 九、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殘廢,再因傷害或疾病致身體之同一部位殘廢程度加重,同時其不同部位又成殘廢者,一律依殘廢給付標準表,按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所核定之殘廢給付日數,發給殘廢給付。 但原已局部殘廢部分,依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所核定之給付日數,應予扣除。 ﹝3﹞前二項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原已局部失能,而未請領失能給付者,保險人應按其加重後之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計算發給失能給付。

雇主應自本條例公布後至施行前一日之期間內,就本條例之勞工退休金制
度及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以書面徵詢勞工之選擇;勞工屆期未選擇
者,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勞工選擇繼續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於五
年內仍得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依下列規定向勞保局辦理提繳
手續:
一、依第一項規定選擇適用者,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十五日內申報。 二、依第二項規定選擇適用者,應於選擇適用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 三、本條例施行後新成立之事業單位,應於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

條例第6條: 第 二 節 投保單位

﹝1﹞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保險費,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十五日;如在寬限期間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二滯納金。 ﹝1﹞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保險費,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十五日;如在寬限期間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一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五、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在省,由中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補助。 雇主違反第八條之一第五項、第九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
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之二或第三十九條規定,未辦理申報提繳、停
繳手續、置備名冊或保存文件,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
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 雇主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
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給與標準或期
限。

  •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
    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
  • 第三十四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 壹、前言
    從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下稱「部分工時勞工」)在歐美國家占有相
    當大的比率,近年臺灣隨著產業型態變遷,勞務給付型態日趨多元化
  •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亦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 前項第一順序之遺屬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同順序
    遺屬符合請領條件時,第二順序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一、在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 三、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登記證書或有關認定證明文件。
  • 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

雇主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申報、通知規
定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保險人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於期限內通知勞保局者,處新臺幣
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
處罰。 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
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但選擇自本條例施行之
日起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提繳自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之日起至離職當日止。 二、探討分析: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明文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害於人」。

條例第6條: 第四章  保險付給  第三節  傷病給付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購買並完成登記者,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三萬元。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以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稅。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稅。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五。

條例第6條

本職災保險之管理及保險給付,準用第六條第三項、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一、第四章第一節及第四十九條之二規定。 本保險基金,除作為前項運用及保險給付支出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其管理、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加徵前項滯納金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保險人應就其應繳交之保險費及滯納金,依法訴追。 但被保險人應繳部分之保險費已繳納於投保單位者,不在此限。 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底前送繳投保單位,投保單位應於三十日內將收繳之保險費,向保險人指定之金融機構繳納。

條例第6條: 服務園地

經搜索獲得有關帳簿、文件或證物,統由參加搜查人員會同攜回該管稽徵機關,依法處理。 ﹝1﹞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貨物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繳款書收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1﹞產製廠商申報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及完稅價格,主管稽徵機關於進行調查時,發現有不合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之情事,應予調整者,應敘明事實,檢附有關資料,送請財政部賦稅署貨物稅評價委員會評定。

條例第6條

必要時,並得要求其提出身心障礙診斷書證明,所需複檢費用,由本保險之保險基金負擔。 (二)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者,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以新臺幣三千元按月累計達原領取給付總額。 不具加保資格而參加本保險者,保險人應撤銷該被保險人之資格,並退還所繳之保險費;其有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以書面限期命其返還。 保險人核發各項給付時,應將被保險人因繳款單開立及繳納時差而尚未逾繳納期限之保險費、逾期繳納保險費所應計收之利息,由發給之保險給付中扣抵,並計入保險年資。

條例第6條: 第 四 節 醫療給付

第三十四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第三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十九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1﹞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發給一次金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增給百分之五十,請領失能補償費。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在省,由中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補助。 條例第6條 勞工退休基金除作為給付勞工退休金及投資運用之用外,不得扣押、供擔
保或移作他用;其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條例第6條: 第三章  保險費

﹝1﹞被保險人因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終止後,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殘廢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同表規定之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一次請領殘廢補助費,殘廢給付標準表如附表二。 ﹝1﹞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請領失能補助費。 ﹝3﹞前項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並至少每三年調整一次。 ﹝3﹞前項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送請立法院查照,並至少每三年調整一次。 ﹝3﹞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二種,每三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送請立法院查照。

  • 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加保,其所得未達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薪資。
  • 圖利罪貪污治罪條例判例:小高在市政府建設局負責工程之預算編列、招標、發包、監造及驗收等業務。
  • 勞工
    復職時,雇主應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開始提繳退休金。
  • 想知道貪污中行賄罪、圖利罪相關法規怎麼說,讓好律師為你解惑。

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不列入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土地計算。 二、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期間所患傷病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如身心遺存重度以上障礙,並經合格醫院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 一、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 三、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

條例第6條: 法規內容

受益人與死者非同一戶
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條例第6條 四、在學者,應檢附學費收據影本或在學證明,並應於每年九月底前,重
新檢具相關證明送保險人查核,經查核符合條件者,應繼續發給至次
年八月底止。 五、無謀生能力者,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受禁治產(監護)宣
告之證明文件。 六、受益人為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應檢附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相關證明
文件。 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二規定請領加發眷屬補助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雇主逾期未繳納年金保險費者,保險人應即進行催收,並限期雇主於應繳
納期限之次月月底前繳納,催收結果應於再次月之七日前通知勞保局。 勞工退休金之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及罰鍰處分等業務,由中央主管
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之。 勞工保險機構辦理本保險所需之經費,由保險人按編製預算之當年六月份
應收保險費百分之五點五全年伸算數編列預算,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審 條例第6條
議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撥付之。

條例第6條: 法規異動

雇主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或勞工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至第四款 條例第6條
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雇主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或勞工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 前二項請求權與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資遣費,退休金請求權,職業災害勞工
應擇一行使。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下列條件之眷屬時,每一人加發依第五
十三條規定計算後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之眷屬補助,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
一、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無謀生能力。 二、配偶應年滿四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
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三)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 級。 第一項各款眷屬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加給眷屬補助應停止發給:
一、配偶:
(一)再婚。

條例第6條: 第五章  保險基金及經費

四、孫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形之
一者。 五、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情形。 (二)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
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
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
、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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