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8大優點

申請時間:以每年 1 月申請隔年 1 月至 6 月檔期、7 月申請隔年 7 月至 12 月為原則,實際日期以機關公告為準。 本處設企劃科、工務科、機電工程科、土木科、建築科、工程行政科、秘書室、會計室、人事室、政風室等單位。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0年10月26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10年11月3日下午2時整假中壢區公所地下室大禮堂舉辦說明會。 (六)本計畫土壤、底泥及水質採樣與檢驗測定工作,由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琨鼎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協助執行。

申請人於前二項所定期限內違反核定興辦事業計畫使用者,本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廢止原核定,並通知相關機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及廢止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一)績效評核督管委員會:補助機關得針對財團法人執行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內容品質、成果效益等事項,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組成「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績效評核督管委員會」進行定期考核,於每年定期召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績效評核審查會議」。 十三、有關經費之收支應依補助機關之補助專案分別開立專戶,專款專用,財團法人並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結算當年度補助款支用數及應付保留數,檢具年度經費支用明細表(含總計畫經費、已撥付數、已執行數、保留數及結餘數)提報補助機關,辦理當年度應付保留款保留申請。 (二)計畫如需辦理採購,補助機關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1、兩年內曾受文化局及本中心補助但辦理成效不彰、延誤核銷作業、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情節重大或違反本中心規定。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演藝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五、申請人於提出興辦事業計畫申請土地變更使用前,其申請基地之原始地形或地物已擅自變更者,由本府會同相關機關依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相關規定處罰,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等相關規定,受理其土地使用變更申請。 (九)非本府權責審查事項,申請者應先取得審查合格證明文件(經相關機關完成查核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四點第一項附錄一(二)查詢結果)。 附修正「桃園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設置汽車運輸業場站及路外停車場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修正「桃園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設置汽車運輸業場站及路外停車場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財團法人受補助機關補助辦理營運本市特定文化館所者,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提送前一年度成果報告書至補助機關。

第四條 社福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除有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者外,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 第一條 本規則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提案案由:為辦理桃園科技工業園區第二期開發案之用地取得,擬以開發範圍外之本市觀音區白沙屯段白沙屯小段60-4地號1筆市有土地專案讓售予開發案原地主黃麗花。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 (二)廠區工安管理包含檢視消防設施及建築管理是否有違建或違規情形,場內消防及職安管理人員亦一併檢查。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 二、增加列管北橫國家風景區內觀光建設計畫,包括頭寮遊客中心及三層地區歷史營造計畫,並請觀光旅遊局安排專案報告。 三、關於先趨科公司執照核發,請環境保護局依規定辦理,督導業者做好空污防制,並秉持稽查透明化,讓居民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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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驗稽核工作:補助機關得就各補助計畫進行定期及不定期查驗稽核,其查驗結果得提供「績效評核督管委員會」參考。 2、核定補助並繳交回條確認檔期登記後,未於登記使用日二週前繳交應繳之規費,經本中心函知仍未補繳者,視同放棄補助,並取消申請補助資格一年。 (九)核予補助演出經費及免收場地使用費之索票演出,每場須提供演出場地座位數四分之一以上數量票券於本中心供民眾索取。 (二)獲補助單位應敘明理由,並函報本中心同意後,始得變更演出檔期或節目,惟本中心保留調整團隊檔期之權利。 (三)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並應善盡保管憑證之責,保存年限以六年為原則;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 (一)申請時間:以每年一月申請隔年一月至六月檔期、七月申請隔年七月至十二月為原則,實際日期以機關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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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暨所屬機關(以下簡稱補助機關)為補助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協助辦理本市文化事務、推廣文化藝術、行銷桃園,並使財團法人與補助機關基於夥伴關係,發揮引導提升文化藝術發展之政策任務及公益目的,特訂定本規範。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提昇市民生活品質,推動市內表演藝術活動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A8藝文中心」位於機場捷運長庚醫院A8車站共構大樓、環球購物中心3樓,由「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管理營運,是龜山區的藝術文化新據點。 占地約100坪的藝文空間中,持續舉辦展覽、文創活動、工作坊、講座等多元活動,引領在地居民親近藝術,也提供都會人口放鬆心靈的美學空間。 補助於本中心所轄館舍桃園展演中心、中壢藝術館及桃園光影文化館所發生之有助於提升本市藝文水準之音樂、戲劇(曲)、舞蹈、民俗技藝等表演藝術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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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平鎮區公所及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以1/25000地形圖表明計畫地區10公里內之行政區、村落、都市計畫、河流、水庫及其集水區、對外交通系統相關設施。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停車場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汽車運輸業理規則及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等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五)財團法人留存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相關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 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一、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國國民至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觀光景點參訪及體驗,達到振興觀光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 但經評估納為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或脆弱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需要經濟協助者,得核予補助本計畫扶助與其他生活補助之差額。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 五、申請第二點第二款慰問金,應由急救責任醫院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三)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急救責任醫院對於第二點第二款之慰問金,應有百分之六十以上分配予辦理清空作業期間留守之相關工作人員(含醫護人員、醫事放射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行政人員、救護人員及清潔人員等)。 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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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土壤及地下水整治法第10條第1項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 申請設置路外停車場,需詳加說明停車場使用管理事項:應含停車場進出管制方式、費率、停車場維護保養及環境維護方式等。 停車場內設施配置圖說:應含車位大小、車道寬度、迴轉半徑、車行動線、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行人安全維護措施及相關設施之配置說明。 八、興辦事業計畫經核准後其停車場之附屬設施應取得使用許可,其供公眾停車使用收費者,應於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六)經費應依原訂用途別支用,科目間流用若超過原訂數額之百分之三十時,應載明原因陳報補助機關核准後始得支用。

  • (四)申請案件內容對本市整體文化政策推動有重大助益或具時效性者,得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由本中心採專案審查,並依程序簽報補助額度。
  • 二、本規範補助對象為政府捐助成立,且其捐助財產合計超過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者,從事文化藝術相關工作,並以公益為目的,其主事務所設於本市之文化事務財團法人。
  •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公教人員住宅貸款及急難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及第10條案,提請審議。
  • 行銷宣傳與公共關係業務、大眾藝文教育與影視教育推展業務、志工管理業務、接待服務、公共服務及其他有關活動策劃等事項。

十四、補助機關對財團法人之各項工作成果與決算,應就其設立目的、業務需要、營運績效、投資效益及財務狀況等評估審核。 十二、計畫執行期間,補助機關為行使審核職權,向財團法人查閱簿籍、憑證暨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財團法人不得隱匿或拒絕。 補助機關行使前項職權,遇必要時,得要求提示各項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必要時得影印,財團法人不得拒絕。 (五)辦理政策宣導,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之一條規定,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補助機關、單位名稱,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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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挑選兩處示範區,進行現勘訪談及環境介質調查等工作,建立農地污染高風險事業清冊,擬定桃園市農地污染源預防與管理策略。 (一)蒐集彙整桃園市具排放廢(污)水之事業污染源,分析放流水重金屬排放潛勢熱區,結合既有環境介質監測資料,串連灌溉用水來源及農地分布區位,評估可能受影響之農地引灌圳路。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鍾崑能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0年10月17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七、申請興辦事業計畫,應自土地變更編定完成之次日起二年內,依計畫開闢;未開闢前,不得將土地一部或全部轉售、轉租、設定地上權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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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疫苗社區接種站文化局負責之桃園展演中心站10月14日退場,10月15日起由桃園慈濟靜思堂接替,請民政局、衛生局及桃園區公所研議相關里別調整;另平鎮區山子頂市民活動中心站由莊敬市民活動中心取代,必要時可研議調整為上下午接種。 國都之門的桃園是世界連結臺灣的交接點,集結表演藝術與人文的指標桃園展演中心則是臺灣多元文化向世界發聲的交流平台。 在玻璃與金屬交織層疊中,桃園展演中心為臺灣架構出新的表演與藝術空間,讓來自國際與本土的各路藝文好手,盡情揮灑熱情與才華,開啟臺灣藝壇新扉頁。 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研考業務、文化基金會之設立及輔導監督、志工之培訓與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之規定,本府依同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因應受送達人之戶籍地址之社區以已遷徙退回,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主旨:公告本市「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與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邊界(八德區大福段1-4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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