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噸以下固定式起 重機檢查詳解

雇主對於升降機之終點極限開關、緊急停止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應維持
其效能。 雇主應使勞工不得擅自使用鎖匙或其他工具等,自外面開啟升降機之出入
門扉。 但升降機維修人員實施搶救、維護、保養或檢查者,不在此限。 雇主應於前項鎖匙上,懸掛標示牌,以文字載明警語,告知開啟者有墜落
之危險。 雇主對於主柱長度超過二十公尺之人字臂起重桿,應設攀登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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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款之檢查結果,有第一種或第二種缺陷時,為二級之容許值以下;同時有第一種及第二種缺陷存在時,分別為各該缺陷二級之容許值之二分之一以下。 前項熔接檢查項目為材料檢查、外表檢查、熔接部之機械性能試驗、放射線檢查、熱處理檢查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前項荷重試驗,係將相當於該吊籠積載荷重之荷物置於工作台上,於額定速率下實施上升,或於容許下降速率下實施下降等動作試驗。 (二)依起重機具種類型式不同,應能表明其主要部分構造概要,包括:全體之形狀、尺寸,結構材料之種類、材質及尺寸,接合方法及牽索之形狀、尺寸。

3噸以下固定式起 重機檢查: 以下之操作者是否需考取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證照? – 法律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拉條,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牽索人字臂起重桿之拉條數,為六條以上;單索人字臂起重桿之拉條
3噸以下固定式起 重機檢查 數,為三條以上。 三、以鋼索為拉條時,以鋏、鬆緊螺旋扣、套管等金屬具緊結於支柱、牽
索用固定錨或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堅固物。 四、以鬆緊螺旋扣等金屬具拉緊,並有防止螺旋扣扭轉鬆脫之措施。 雇主於人字臂起重桿作業時,應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
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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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控制荷重或吊桿下降
所必要之制動裝置。 前項制動裝置,應設起重桿動力被遮斷時,能自行制動之設備。 雇主對於具有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之使用,吊桿傾斜角不得超過該人字臂
起重桿明細表內記載之範圍。 但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以製造者指定之
傾斜角為準。

3噸以下固定式起 重機檢查: Re: 起重機未滿3頓請教大大

三、升降路或導軌之高度未滿十公尺之營建用提升機。 前項所定起重升降機具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辦理。 高壓氣體容器經重新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檢查合格證,並註明使用有效期限。 但符合第一百六十條第二款或第三款,經檢查合格者,得在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檢查結果及註明使用有效期限。

  •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捲揚用鋼索,當吊具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吊升裝置之捲胴上;對於吊桿起伏用鋼索,當吊桿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起伏裝置之捲胴上。
  • (五) 冷卻、攪拌、壓縮、計測及控制等性能。
  • 雇主於固定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固定式起重機定期檢查申請書(附表十),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逾期未申請檢查或檢查不 …
  • 具有吊臂之吊籠之積載荷重,指於其最小傾斜角狀態下,依其構造、材質,於其工作台上乘載人員或荷物上升之最大荷重。
  •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焊接部分之容許應力值,應不得大於第五條規定之值(填角焊接者取其容許抗剪應力值)乘以下表之焊接效率所得之值。
  • 前項荷重試驗,係將相當於該提升機積載荷重一點二倍之荷重置於搬器上
    ,實施升降動作之試驗。
  • 固定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一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 起重機 …

前項起重桿應以銘牌等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者名稱。 雇主於中型人字臂起重桿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確認安全後,方
得使用。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人字臂起重桿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置
於吊具上,實施吊升、旋轉及吊桿之起伏等動作之試驗。 雇主對於伸臂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伸臂之傾斜角不得超過該起重機明細
表內記載之範圍。 但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以製造者指定之伸臂傾斜角
為準。

3噸以下固定式起 重機檢查: 第 六 章 升降機作業之安全管理

下列起重升降機具之管理權責分工,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規
或權責辦理:
一、敷設於建築物之升降機,依建築法規定由建築主管機關檢查及管理。 二、設於客貨船舶,並固定於船上之貨物裝卸機具等之起重升降機具,依
船舶法規定由航政主管機關檢查及管理。 三、前二款以外,涉及國防軍事作戰範圍之起重升降機具,由國防主管機
關檢查及管理。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吊掛用鋼索,其安全係數應在六以上。 前項安全係數為鋼索之斷裂荷重值除以鋼索所受最大荷重值所得之值。

勞工、主管人員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實施檢查、檢點時,發現對勞工
有危害之虞者,應即報告上級主管。 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實施自動檢查,發現有異常時,應立即
檢修及採取必要措施。 雇主使勞工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作業時,應就下列事項,使該勞
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3噸以下固定式起 重機檢查
一、乙炔熔接裝置。 雇主對工業用機器人應於每日作業前依下列規定實施檢點;檢點時應儘可
能在可動範圍外為之:
一、制動裝置之機能。 三、接觸防止設施之狀況及該設施與機器人間連鎖裝置之機能。 四、相連機器與機器人間連鎖裝置之機能。

3噸以下固定式起 重機檢查: 安全帽好熱

四、電器、機械器具及配線有無損傷。 雇主對小型壓力容器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本體有無損傷。 雇主對鍋爐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鍋爐本體有無損傷。 二、燃燒裝置:
(一) 油加熱器及燃料輸送裝置有無損傷。 (四) 燃燒器瓷質部及爐壁有無污髒及損傷。 (六) 煙道有無洩漏、損傷及風壓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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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斷面直徑減少超過製造時之百分之十者。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作業,應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負責
指揮。 但起重機具操作者單獨作業時,不在此限。 雇主對於吊升荷重未滿五公噸或主柱、吊桿長度未滿十二公尺之人字臂起
重桿,其結構部分之材料,得使用木材。 前項木材不得有顯著之蛀蝕、裂隙、節或傾斜纖維等強度上之缺陷。

3噸以下固定式起 重機檢查: 第 一 節 機械之定期檢查

六、斜撐材、索條、橫檔等補強材之狀況。 七、立柱、踏腳桁、橫檔等之損傷狀況。 八、懸臂樑與吊索之安裝狀況及懸吊裝置與阻檔裝置之性能。 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四級以上之地震襲擊後及每次停工之復工前,亦應 3噸以下固定式起 重機檢查
實施前項檢查。

國內製造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應依本規則、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團體標準等之全部或部分內容規定辦理。 3噸以下固定式起 重機檢查 雇主對於實施營建用提升機之豎坑或基底部分打掃作業時,應於搬器下方橫置足以承受搬器重量之角材、原木等,並使用制動裝置確實防止搬器之落下。 雇主於移動式起重機作業時,應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 但吊舉物之下方已有安全支撐設施、其他安全設施或使吊舉物不致掉落,而無危害勞工之虞者,不在此限。

3噸以下固定式起 重機檢查: 危險性機械設備-起重機

雇主對簡易提升機,應每年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雇主對前項之簡易提升機,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過捲預防裝置、制動器、控制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異常。 雇主對營建用提升機,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制動器及離合器有無異常。 雇主對電氣機車、蓄電池機車、電車、蓄電池電車、內燃機車、內燃動力
車及蒸汽機車等(以下於本條中稱電氣機車等),應每三年就整體定期實
施檢查一次。 二、內燃機車及內燃動力車應檢查引擎、動力傳動裝置、制動器、車架、
連結裝置及各種儀表之有無異常。 三、蒸汽機車應檢查氣缸、閥、蒸氣管、調壓閥、安全閥及各種儀表之有
無異常。

檢查機構對於重新檢查合格之移動式起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檢查結果及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雇主變更移動式起重機之伸臂、架台或其他構造部分時,應填具移動式起重機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二)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第一項型式檢查之品管、品保措施、設備及人員準用第十一條規定,經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附表二)。 檢查機構對於重新檢查合格之固定式起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檢查結果及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雇主變更固定式起重機之桁架、伸臂、腳、塔等構造部分時,應填具固定式起重機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二)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雇主變更固定式起重機之吊升荷重為未滿三公噸或斯達卡式起重機為未滿一公噸者,應報請檢查機構認定後,註銷其檢查合格證。

3噸以下固定式起 重機檢查: 作業點的安全防護操作點護圍

雇主對車輛機械,應每日作業前依下列各項實施檢點:
一、制動器、連結裝置、各種儀器之有無異常。 二、蓄電池、配線、控制裝置之有無異常。 雇主對捲揚裝置於開始使用、拆卸、改裝或修理時,應依下列規定實施重
點檢查:
一、確認捲揚裝置安裝部位之強度,是否符合捲揚裝置之性能需求。 二、確認安裝之結合元件是否結合良好,其強度是否合乎需求。 雇主對施工架及施工構台,應就下列事項,每週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架材之損傷、安裝狀況。

3噸以下固定式起 重機檢查

雇主對於前條第二項所定搭乘設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搭乘設備應有足夠強度,其使用之材料不得有影響構造強度之損傷、
變形或腐蝕等瑕疵。 二、搭乘設備周圍設置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扶手,並設中欄杆及腳趾板。 三、搭乘設備之懸吊用鋼索或鋼線之安全係數應在十以上;吊鏈、吊帶及
其支點之安全係數應在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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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停用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如擬恢復使用時,應填具移動式起重機重新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三),向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 雇主對於停用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如擬恢復使用時,應填具固定式起重機重新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三),向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 請問一下,3公頓以下之固定式起重機 的荷重試驗是自行檢驗的嗎,還是也是需要合格檢查機構檢驗呢 …

3噸以下固定式起 重機檢查: 第 五 節 作業檢點

前項荷重試驗係將相當於額定荷重之荷物,於額定速率下實施吊升、直行、旋轉及吊運車之橫行等動作試驗。 經檢查合格,隨施工進度變更設置位置,且結構及吊運車未拆除及重新組裝者,檢查機構得免除第一項所定全部或一部之檢查。 雇主對於使用吊鉗、吊夾從事吊掛作業時,應注意該吊鉗、吊夾,為橫吊用或直吊用等之用途限制,並應在該吊鉗、吊夾之荷重容許條件範圍內使用。 雇主對於使用鏈條吊升裝置、鏈條拉桿吊升裝置或以電磁、真空吸著方式之吊掛用具等,進行吊掛作業時,應確認在各該吊掛用具之荷重容許範圍內使用。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作業,應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負責指揮。 雇主對於吊升荷重未滿五公噸或主柱、吊桿長度未滿十二公尺之人字臂起重桿,其結構部分之材料,得使用木材。

3噸以下固定式起 重機檢查: 機械安全─控制系統相關

五、使用於顯著高溫作業場所之固定式起重機,應採用鋼心鋼索。 但於吊具下採設置遮熱板等方法,使溫度保持在攝氏一百五十度以下者,不在此限。 但設有防止感電之圍柵或絕緣覆蓋者,不在此限。 定期檢查合格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其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自檢查合格日起算。 但該項檢查於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辦理完竣者,自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日之次日起算。 第一種壓力容器經修改致其胴體、集管器、端板、管板、頂蓋板、補強支撐等有變動者,所有人或雇主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3噸以下固定式起 重機檢查: 第 三 節 機械、設備之重點檢查

製造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塔、槽等本體完成時,應由製造人向製造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構造檢查。 但在設置地組合之分割組合式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得在安裝前,向設置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構造檢查。 因前項第六款致第一種壓力容器變更設備種類為高壓氣體特定設備者,應依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相關規定辦理檢查。 二、構造檢查、重新檢查、竣工檢查或定期檢查合格後,經閒置一年以上,擬裝設或恢復使用。 經竣工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第一種壓力容器竣工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四十五)及檢查合格證(附表三十九),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雇主對高壓氣體儲存能力在一百立方公尺或一公噸以上之儲槽應注意有無
沈陷現象,並應每年定期測定其沈陷狀況一次。 雇主對氣體集合熔接裝置 (除此等裝置之配管埋設於地下之部分外) 應每
年就裝置之損傷、變形、腐蝕等及其性能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對架空移動起重機之定期自動檢查,以下 表左欄所列檢查項目,於依中欄所列檢 查方法實施檢查時,應適於右欄所列之判定基準 … 固定式起重機架空式定期自動檢查基準 Subject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 Author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 … 八、固定式起重機自動檢查與檢點維護二小時 九、起重機運轉、吊掛操作與指揮實習十六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十五人以下 為一組,分組實際操作;可分組同時進行或按時間先後分組依序進行實習。 雇主對於可搬式吊籠懸吊於建築物或構造物等時,應考量吊籠自重、積載
荷重及風力等受力情形,妥為固定於具有足夠支撐強度之處。

3噸以下固定式起 重機檢查: 作業點的安全防護限制式

必要時,積載型卡車起重機得採用吊桿定位警示裝置,提醒注意。 五、移動式起重機之操作,應依原設計功能之操作方法吊升荷物,不得以搖撼伸臂或拖拉物件等不當方式從事起重作業。 六、起重機載人作業時,應採低速及穩定方式運轉,不得有急速、突然等動作。 當搭載人員到達工作位置時,該起重機之吊升、起伏、旋轉、走行等裝置,應使用制動裝置確實制動。 三、確認起重機所有之操作裝置、防脫裝置、安全裝置及制動裝置等,均保持功能正常;搭乘設備之本體、連接處及配件等,均無構成有害結構安全之損傷;吊索等,無變形、損傷及扭結情形。

3噸以下固定式起 重機檢查: Re: 起重機未滿3頓請教大大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結構部分之螺栓、螺帽、螺釘等,應有防止鬆脫之
措施。 本規則所稱吊升荷重,指依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
等之構造及材質,所能吊升之最大荷重。 具有伸臂之起重機之吊升荷重,應依其伸臂於最大傾斜角、最短長度及於
伸臂之支點與吊運車位置為最接近時計算之。 3噸以下固定式起 重機檢查 具有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之吊升荷重,應依吊桿於最大傾斜角時計算之。 五、具有物體飛落危害操作人員安全之虞之場所,其起重機駕駛台,應設有防護網或其他防止物體飛落危害之設施。 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伸臂起重機,其水平伸臂以外之伸臂,應設攀登梯。

三、自動控制裝置:
(一) 自動起動停止裝置、火焰檢出裝置、燃料切斷裝置、水位調節裝置 、壓力調節裝置機能有無異常。 四、附屬裝置及附屬品:
(一) 給水裝置有無損傷及作動狀態。 (二) 蒸汽管及停止閥有無損傷及保溫狀態。 雇主對於低壓電氣設備,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低壓受電盤及分電盤 (含各種電驛、儀表及其切換開關等) 之動作試
驗。 二、低壓用電設備絕緣情形,接地電阻及其他安全設備狀況。 雇主對高壓電氣設備,應於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高壓受電盤及分電盤 (含各種電驛、儀表及其切換開關等) 之動作試
驗。

3噸以下固定式起 重機檢查: 危險性機械設備-起重機

鍋爐之胴體或集管器經修改達三分之一以上,或其爐筒、火室、端板或管板全部修改者,應依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 六、當荷物起吊離地後,不得以手碰觸荷物,並於荷物剛離地面時,引導起重機具暫停動作,以確認荷物之懸掛有無傾斜、鬆脫等異狀。 三、以鋼索為拉條時,以鋏、鬆緊螺旋扣、套管等金屬具緊結於支柱、牽索用固定錨或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堅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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