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核準則詳細介紹

一、提列備抵呆帳,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不包括已貼現之票據。 十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款,得就其支出之性質按原支出項目列支。 查核準則 (一)一般營利事業列支標準: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最高以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為限。 一、營利事業不論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名單。 查核準則 但國際航運業供給膳食,得免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就食名單。 一、保險之標的,非屬於本事業所有,所支付之保險費,不予認定。

  • 但該建設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短於營運期間者,得於營運期間內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計提折舊費用。
  • 但憑證繁多者,得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免檢附該項憑證影本。
  • 符合前三目規定之營利事業,基於編製財務報導、法規、稅務申報或內部管理控制目的,應單獨編製財務報表之常設機構。
  • 六、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暨未依法扣繳而補繳之稅款不予認定。
  • 營利事業依前目規定辦理者,稽徵機關於進行不合常規移轉訂價之調查及核定時,應與營利事業採用相同之原則決定所使用之資料。

評估受控交易之結果是否符合常規,或決定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結果時,受控交易應採與可比較未受控交易相同之基礎。 按對無形資產之貢獻分配剩餘利潤:合併營業利潤減除依前款規定分配予各參與人之例行性利潤後,以其餘額按各參與人於相關營業活動中對於無形資產之貢獻價值,計算其應分配之剩餘利潤。 無形資產之貢獻價值,得以外部市場公平報酬,或無形資產之開發及所有相關改良、更新之資本化成本減除適當攤銷後之餘額為衡量標準。 影響二者間可比較程度之因素,包括執行之功能、承擔之風險、使用之營業資產、相關之營業、交易標的資產或服務之市場、營業規模、位於商業循環或產品循環之階段。

查核準則: 審計準則公報第七十五號「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第一部(上)

(六)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投資性不動產及無形資產之資本化政策、折舊之攤銷方法及年限等,是否與上期一致;如有變更者,查明是否合理及其會計處理是否適當,以及是否已依其性質以會計政策變更或估計變動之方式,列註變更之事實及影響數。 (五)查明土地以外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投資性不動產及無形資產,是否依現行法令規定及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提列折舊及攤銷,並查明其金額是否適當。 但得按行業特性或實際需要及有關法令規定增減之;必要時,得就增減後之查核程序,另行彙編查核程式,並於工作底稿敘明理由。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未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提供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運轉資料、未按時提供、提供不實或未配合補充說明之情形,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處以罰鍰。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四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

查核準則

所稱營業資產,指受測個體於相關營業活動所使用之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及流動資產,但不包括超額現金、短期投資、長期投資、閒置資產及與該營業活動無關之資產。 所稱營業費用,不包括非屬經營本業之利息費用、所得稅及與受測活動無關之費用。 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公司與其子公司相互間,及該等公司或其子公司與國內、外其他個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有關收入、成本、費用及損益攤計之交易,應符合交易常規。 前項營利事業從事交易時,有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營利事業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得依法進行調查,並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報經財政部核准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 1.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舉辦員工摸彩及聚餐等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其超出部分,確實是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可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 營利事業列報商品報廢損失時,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取具合法證明文件,以利日後稽徵機關查核。

查核準則: 法規資訊

原審計準則公報第13號「期後事項之查則」已被第30號「期後事項」取代,88年12月31日起依30號公報處理。 原審計準則公報第14號「舞弊與錯誤」已被第43號「查核財務報表對舞弊之考量」取代,95年12月31日起依43號公報處理。 原審計準則公報第3號「查核工作底稿準則」已被第45號「查核工作底稿準則」取代,97年7月1日起依45號公報處理。 原審計準則公報第18號「查核工作品質管制」已被第46號「會計師事務所之品質管制」取代,98年7月1日起依46號公報處理。 原審計準則公報第10號「查核工作之規劃」已被第47號「財務報表查核之規劃」取代,99年1月1日起依47號公報處理。 原審計準則公報第31號「電腦資訊系統環境下執行查核工作之考量」、第32號「內部控制之考量」及第37號「對受查者事業之瞭解」已被第48號「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以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取代,101年1月1日起依48號公報處理。

查核準則

(六)營利事業購進雞、鴨、魚、肉等,應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或取得出售人書有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並經簽名或蓋章之收據。 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經依法列為呆帳損失後收回者,應就其收回之數額轉回備抵呆帳或列為收回年度之非營業收入。 查核準則 (四)轉換公司債相關之應付利息補償金,於約定賣回期間屆滿日可換得普通股市價高於約定賣回價格時轉列之金額。

查核準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稽徵機關應於營利事業申請預備會議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前項預備會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是否同意正式申請,營利事業應於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第二項規定格式,並檢附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文件及報告,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預先訂價協議。 以前款平均利潤率指標,依受測個體之受測活動於特定年限內之營業資產、銷貨淨額、營業費用或其他基礎之年平均數,計算可比較營業利潤,並依第七條第五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產生常規交易範圍。 前項無形資產之可比較程度,應視其是否於相同產業或市場用於類似之產品或製程,及是否有相似之潛在利潤而定。 所定潛在利潤,係於考量資本投資及創設費用、承擔之風險及其他相關因素下,依使用或後續移轉無形資產實現之利益所計算之淨現值。 營利事業依前目規定辦理者,稽徵機關於進行不合常規移轉訂價之調查及核定時,應與營利事業採用相同之原則決定所使用之資料。

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因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而轉列不同類別之資產者,仍應按原資產之種類,依所得稅法及本準則規定計提折舊或攤折。 二、商品盤損,已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 查核準則 二、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

查核準則: 會計師:中國稽查科技化 台商稅務風險大增

營利事業在國際市場為推廣其自創並依法向經濟部指定辦理商標業務之專責機關請准註冊之商標或服務標章所需之費用,應予核實認定。 七、保險費之原始憑證,除向國外保險業投保,依前款之規定者外,為保險法之主管機關許可之保險業者收據及保險單;其屬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年金保險之保險費收據者,除應書有保險費金額外,並應檢附列有每一被保險員工保險費之明細表。 查核準則 三、共同使用之水、電、瓦斯,其費用由持有統一發票或收據之營利事業出具證明以憑認定,必要時,得向原出證明之營利事業調閱帳簿。 (六)放映電影業者,以全年票價總收入為銷貨額,以價購影片成本及支付片商之租金(即分成部分)為進貨額,分別依第一、二目之規定辦理。

查核準則

其應歸屬於營業成本之費用或損失,原列報於營業費用,經稽徵機關審定轉正者,應就調整部分分攤於期末存貨。 二、租賃合約屬營業租賃者,租金給付及資產出售價格均為時價,應按資產出售價格與未折減餘額之差額,立即認列損益。 其資產出售價格低於時價之損失部分,或資產出售價格超過時價之利得部分,應予以遞延以後年度,按租賃期間調整租金支出。 營利事業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以前尚未期滿之租賃合約,無須依前項規定重分類,應依原採用之營業租賃、融資租賃方式及售後租回規定處理。 其未依規定申報致短漏報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辦理。

查核準則: 國際審計準則公報ISA_501(審計準則公報第70號「查核證據——存貨、訴訟與索賠及營運部門資訊之特別考量」)解析

可協助查核人員取得管理階層之指示及盤點程序已適當設計及付諸實行之查核證據。 此外,查核人員可取得截止資訊(如最後一張出貨單、驗收單),協助其對存貨移動之會計處理執行查核程序。 Small-scale Profit-seeking Enterprise. 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由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外,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停止其營業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

查核準則

中華民國 71年2月8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30799號令修正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中華民國 61年4月6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32826號令修正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中華民國 59年6月9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24380號令修正發布第45條、第97 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中華民國 59年3月5日財政部臺財稅發字第21734號令修正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中華民國56年1月30日財政部臺財稅發字第00844號令修正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查核準則: 開曼自租稅黑名單中除名 會計師:台商不能掉以輕心

按個別交易評價:除適用之常規交易方法另有規定外,以個別交易為基礎,各自適用常規交易方法。 但個別交易間有關聯性或連續性者,應合併相關交易適用常規交易方法,以決定其常規交易結果。 直接或間接持有該集團其他成員之一定股權,致依其居住地國或地區編製財務報導目的依循之一般會計原則規定,或其股權如於居住地國或地區公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依該公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應遵循之財務報告編製規定,應編製合併財務報表者。 營利事業與其他足資證明對該營利事業具有控制能力或在人事、財務、業務經營或管理政策上具有重大影響力之人。 其他足資證明營利事業對另一營利事業具有控制能力或在人事、財務、業務經營或管理政策上具有重大影響力之情形。

十七、依所得稅法第一百條之二規定,因結算申報所列報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超限經核定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應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得以費用列支。 九、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第七十五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勞工退休準備金或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之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營利事業未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限申報其當期決算所得額或清算所得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稽徵機關應核定其所得額後,將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查核準則: 營利事業訓練費之認定準則如何規定?(

二、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其未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列;其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應繼續提列折舊。 至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除符合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五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者外,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 會計師受託查核時,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五號「查核工作底稿準則」規定,對受查者之財務報表具有長期重要性之有關資料,設置相關檔案;以後每次查核時,仍須核閱其內容,並予更新或補充。 會計師對受查者資產負債表日後所發生之期後事項,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五號「期後事項」規定,查明所發生之重大事項是否已於財務報表調整或揭露。 會計師規劃查核工作時,應依行業特性及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八號「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以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及第四十九號「查核人員對所評估風險之因應」規定辦理。 會計師受託查核財務報表時,對受查者是否遵循法令之考量,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九號「法令遵循之考量」規定辦理。

  • 所定潛在利潤,係於考量資本投資及創設費用、承擔之風險及其他相關因素下,依使用或後續移轉無形資產實現之利益所計算之淨現值。
  • 針對不同影響程度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查核人員應運用專業判斷制訂不同的風險回應,以期有效率蒐集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 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屬跨國企業集團前一年度合併收入總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者,得免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送交國別報告。
  • 但其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者,免予處罰。
  • 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談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不予認定。
  • 三、借入款項未於帳內載明債權人之真實姓名與地址者,不予認定。
  • (二)支付國外廠商及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除應有契約證明並取得對方發票或收據外,已辦理結匯者,應有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其屬符合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者,應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適用免稅規定之證明文件。

(四)委託代購商品或原料,應取得受託商號書有抬頭之佣金及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並註明「代購」字樣之統一發票。 進貨進料之價格及其運雜費用等,因特殊原因尚未確知者,得先估列相當之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俟確知後,再行調整或補列損益。 外銷品進口原料經核准記帳之稅捐,應以備忘科目列帳,不列成本,並於核准退稅時,以原科目沖銷之。 二、資產之交換,應以時價入帳,如有交換利益,應予認列。 其時價無法可靠衡量時,按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加支付之現金,或減去收到現金,作為換入資產成本入帳。 凡應歸屬於本年度之收入或收益,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年度決算時,就估計數字,以「應收收益」科目列帳。

查核準則: 查核準則

至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除符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者外,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 七、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應在該項出售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 但出售屬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第一項規定之土地,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或損失。 三、供研究、實驗或品質檢驗用之器材設備,其耐用年數不及二年者,得列為當年度費用。 其耐用年數在二年以上者,應列為資本支出,逐年提列折舊,並得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載年數,縮短二分之一計算折舊;縮短後餘數不滿一年者,不予計算。

受查核公司或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受查者)更換會計師時,繼任會計師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十七號「繼任會計師與前任會計師間之連繫」規定與前任會計師作必要之連繫,如發現前任會計師與受查者有不同意見,應將主張本身意見之理由,詳載於工作底稿。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依本規則辦理;本規則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 (以下簡稱審計準則) 辦理。 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

查核準則: 營利事業申報退休金費用,應符合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相關規定

三、合夥及獨資組織執行業務之合夥人,資本主及經理之薪資,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准予核實認列;其他職工之薪資,不論盈虧必須支付並以不超過規定之通常水準為限。 上述薪資通常水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調查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製造業已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設置帳簿,平時對進料、領料、退料、產品、人工、製造費用等均作成紀錄,有內部憑證可稽,並編有生產日報表或生產通知單及成本計算表,經內部製造及會計部門負責人員簽章者,其製品原料耗用數量,應根據有關帳證紀錄予以核實認定。

查核準則: 疫情衝擊台商資金調度 會計師:「關係企業間借貸」要小心!

一、出售資產之售價,大於資產之未折減餘額部分,應列為出售資產收益課稅。 但依政府規定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財產之增益,出售非屬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第一項規定之土地之增益,及符合同法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規定之土地、第三款規定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之增益,免納所得稅;如有損失,應自該項增益項下減除。 代客買賣貨物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載買進或賣出之價格,如經查核不實,顯屬幫助他人逃稅有據者,除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辦理外,其本身倘涉有逃漏所得額情事者,並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處罰。

稽徵機關應於作成審核評估結論之日起六個月內,與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就 可比較對象及其交易結果、假設條件、訂價原則、計算方法、適用期間及 其他主要問題相互討論,並於雙方達成協議後,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與該 管稽徵機關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署人共同簽署預先訂價協議。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依前項規定提供之文件及報告,應附目錄及索引;提供之資料為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但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提供英文版本者,不在此限。 採用本準則未規定之常規交易方法時,應特別分析並說明該方法較規定之常規交易方法更為適用、更能產生常規交易結果之理由,並檢附足資證明之文件。 按跨國企業集團營運所在各國家或地區之收入、所得稅前損益、已納所得稅及當期應付所得稅、實收資本額、累積盈餘、員工人數及有形資產(現金及約當現金除外)合計數。 最終母公司向其居住地國或地區申報國別報告,但該國或地區於前項規定國別報告送交期限前,未與我國簽署生效得進行國別報告資訊交換之相關協定。

營利事業與非關係人之情況,或其所從事之受控交易與未受控交易間,如存在前項各款因素之顯著差異,應就該等差異對可比較未受控交易之價格或利潤所造成之影響進行合理之調整;其經由合理之調整可消除該等差異之影響者,得選定該非關係人及未受控交易為可比較對象。 收支分別評價:受控交易之交易人一方對他方應收取之價款,與他方對一方應收取之價款,應按交易任一方分別列計收入與支出之交易價格評價。 所稱常規交易範圍,指二個或二個以上之可比較未受控交易,適用相同之常規交易方法所產生常規交易結果之範圍。

查核準則: 營利事業列報捐贈之限額如何規定?(

本準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之第六十七條第三項、第七十四條第三款第一目 第一小目及第三小目、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第十四款,自八十七年度營利事業所得 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 查核準則 (十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其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本準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八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九條第六款施行時,尚未核課確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本準則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第十五條之二及第九十七條,自八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 前項營利事業各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查核結果如涉及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第十款損益計算項目時,應將其調整項目中可減除之金額一併通知納稅義務人。

查核準則: 查核方法

1、查核規劃作業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協助查核人員「計畫」何時執行查核程序? 規劃作業完成後,查核人員即可據以執行,蒐集足以支持查核結論之查核證據。 汽車運輸業,出租遊覽車業、海運業、漁撈業、煤礦業、窯業所需燃料器材,營建業之營建材料及畜牧業之飼料等耗用數量,應比照前條規定之原則辦理。

其應歸屬於營業成本之費用或損失,原列報於營業費用,經稽徵機關審定轉正者,應就調整部分攤於期末存貨。 但因購置設備向金融業借款,於取得該項資產後所支付之利息,得以費用列支。 七、因購置土地以外固定資產而借款之利息,自付款至取得資產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列入該項資產之成本。 所稱取得,指辦妥所有權登記之日或實際受領之日;其屬拍賣取得者,指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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