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式起不可不看詳解

但起重機桁架跨距小,不因撓度致荷
物晃動而發生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承載應力值隨垂直動荷重之位置或大小,及水平動荷重方向或大小而變時
,應依 CNS 6426 第 6.4 節規定,確認容許疲勞應力值為第五條至第八
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以下。 但實施檢修或調整等作業時,經採取足以防範人員墜落或物體飛落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之使用,不得乘載人員。 雇主應使勞工不得擅自使用鎖匙或其他工具等,自外面開啟升降機之出入門扉。 但升降機維修人員實施搶救、維護、保養或檢查者,不在此限。

架空式起

一、中型固定式起重機:指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或未滿一公噸之斯達卡式起重機。 架空式起 三、人字臂起重桿:指以動力吊升貨物為目的,具有主柱、吊桿,另行裝置原動機,並以鋼索操作升降之機械裝置。 結構部分之螺栓、螺帽、螺釘、銷、鍵及栓等,除使用高張力螺栓摩擦接合者外,應設有防止鬆弛或脫落之設施。

架空式起: 架空

欲參加本課程之學員,應先確認所操作機具之種類,再行報名。 架空式起 固定式起重機結構部分之材料,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或具有同等以上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鋼材。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耐蝕鋁合金等材料,不在此限。

架空式起

架空式起重機、鎚頭型伸臂起重機、牆裝起重機、橋型起重機及卸載機之橫行軌道,應在其兩端或適當場所設置緩衝裝置、緩衝材或相當於吊運車輪直徑四分之一以上高度之車輪阻擋器。 但使用液壓、氣壓、絞車或內燃機為動力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不在此限。 三、承受相當於垂直動荷重之一‧三五倍之荷重、水平動荷重及作業時之風荷重等組合荷重時。 可移動之吊運車,置於漏斗內與起重機內輸送機上之零組件重量,應計入垂直靜荷重。 二、前款之檢查結果,有第一種或第二種缺陷時,為二級之容許值以下;同時有第一種及第二種缺陷存在時,分別為各該缺陷二級之容許值之二分之一以下。

架空式起: 固定式架空及門型起重機

第一項安定性試驗,指在逸走防止裝置、軌夾裝置等停止作用狀態中,且使該起重機於最不利於安定性之條件下,將相當於額定荷重一點二七倍之荷重置於吊具上所實施之試驗。 具有伸臂之固定式起重機及移動式起重機之額定荷重,應依其構造及材質、伸臂之傾斜角及長度、吊運車之位置,決定其足以承受之最大荷重後,扣除吊鉤、抓斗等吊具之重量所得之荷重。 操作回路應於停電時,切離所有電動機電路,使操作用開關器未回復至停止之作動位置時,電源無法啟動。 但操作用開關器之操作部分具有能自動恢復至停止作動位置,並停止該起重機作動之構造者,不在此限。 但於特殊環境吊掛特定荷物,實施全程安全分析,報經檢查機構認可者,不在此限。

構成吊升裝置等之捲胴、軸、銷及其他組件應具有充分之強度,且不得有妨礙吊升裝置等作動之磨耗、變形或裂隙等缺陷。

架空式起: 起重機回訓(固定式、移動式、吊掛)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過捲預防裝置。 但使用絞車為動力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者,不在此限。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人字臂起重桿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置於吊具上,實施吊升、旋轉及吊桿之起伏等動作之試驗。

架空式起

裝設在起重機之駕駛室或駕駛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其結構應能確保操作人員之視界。 但操作人員與吊掛作業者間能保持
確實之連絡者,不在此限。 二、開關器、控制器、制動器、警報裝置等操作部分,應設於操作人員容
易操作之位置。 三、應設置防止感電用之圍柵或絕緣覆蓋,以預防操作人員因接觸充電部
分,發生感電危害。 四、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列舉之起重機駕駛室之構造,應能防止粉塵侵入。 五、具有物體飛落危害操作人員安全之虞之場所,其起重機駕駛台,應設
有防護網或其他防止物體飛落危害之設施。

架空式起: 電動吊車(天車)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焊接部分之容許應力值,應不得大於第五條規定之值(填角焊接者取其容許抗剪應力值)乘以下表之焊接效率所得之值。 協助事業單位及勞工取得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架空型-地面操作)之訓練期滿證明,得以報考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操作資格,並降低職業災害、保護勞工安全。 1.協助年滿十八歲之工作者取得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架空型-機上操作、地面操作)操作人員資格,符合法令,安全操作。 固定式起重機應於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人員易見處,置有額定荷重之明顯
標示,並以銘牌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者名稱。

五、以塔式起重機進行高層建築工程等作業,於該起重機爬升樓層及安裝基座等時,應事前擬妥安全作業方法及標準作業程序,使勞工遵循,並採穩固該起重機等必要措施,以防止倒塌。 二、走行固定式起重機或旋轉固定式起重機與建築物間設置之人行道寬度,應在零點六公尺以上。 但該人行道與建築物支柱接觸部分之寬度,應在零點四公尺以上。 本規則所稱額定速率,在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或人字臂起重桿,指在額定荷重下使其上升、直行、迴轉或橫行時之各該最高速率。 架空式起 具有伸臂之起重機之吊升荷重,應依其伸臂於最大傾斜角、最短長度及於伸臂之支點與吊運車位置為最接近時計算之。 本規則所稱吊升荷重,指依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等之構造及材質,所能吊升之最大荷重。

架空式起: 架空式

但設有檢點台及其他為檢點該起重機之設備者,不在此限。 前項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置防止液壓或氣壓異常下降,致吊具等急劇下降之逆止閥。 但設置符合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制動器者,不在此限。 架空式起重機之桁架,以額定荷重置於最不利之位置吊升時,最大撓度應為起重機桁架跨距八百分之一以下。 但起重機桁架跨距小,不因撓度致荷物晃動而發生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六、起重機載人作業時,應採低速及穩定方式運轉,不得有急速、突然等動作。 當搭載人員到達工作位置時,該起重機之吊升、起伏、旋轉、走行等裝置,應使用制動裝置確實制動。 雇主於纜索固定式起重機作業時,為防止捲上用鋼索、橫行用鋼索通過槽輪或其他安裝部分而發生破損飛落或鋼索震脫彈出等危險,應禁止人員進入有發生危害之虞之鋼索內角側。 雇主對於前項額定荷重隨作業半徑而改變具伸臂功能之起重機,得標示最大作業半徑之額定荷重,並採取於操作室張貼荷重表及置備攜帶式荷重表等措施。 三、固定式起重機之駕駛室(台)之端邊與通往該駕駛室(台)之人行道端邊,或起重機桁架之人行道端邊與通往該人行道端邊之間隔,應在零點三公尺以下。 其桁架之人行道與建築物之水平支撐、樑、橫樑、配管、其他起重機或其他設備之置於該人行道之上方者,其間隔應在一點八公尺以上。

架空式起: 固定式架空及門型起重機

前項結構部分不包括階梯、攀登梯、扶手、走道、駕駛室、護圍、覆罩、鋼索、機械部分及其他非供支撐吊升荷物部分等。 三、取得固定式(架空)起重機(在地面操控)操作技術士證照者,僅得操作各式地面操控之固定式(架空)起重機、橋型式、纜索式及捲揚式等起重機。 二、取得固定式(架空)起重機操作技術士證照者,得操作各式架空式、橋型式、斯達卡式、纜索式、捲揚式等起重機及卸載機(架空型)。 吊機構造主要包括捲揚裝置、橫行裝置,捲揚有單一捲揚及主副捲揚兩種。

  • 當搭載人員到達工作位置時,該起重機之吊升、起伏、旋轉、走行等裝置,應使用制動裝置確實制動。
  • 雇主於固定式起重機作業時,應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
  • 但使用液壓、氣壓、絞車或內燃機為動力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不在此限。
  • 前項結構部分不包括階梯、攀登梯、扶手、走道、駕駛室、護圍、覆罩、
    鋼索、機械部分及其他非供支撐吊升荷物部分等。
  • 第一項安定性試驗,指在逸走防止裝置、軌夾裝置等停止作用狀態中,且使該起重機於最不利於安定性之條件下,將相當於額定荷重一點二七倍之荷重置於吊具上所實施之試驗。

單位:牛頓
H :起重機受風面自地面起算之高度值 (公尺) 。 前項之風荷重,應以起重機之逸走最不利之狀態計算之。 固定式起重機之控制裝置,應於操作人員易見處標示起重機之動作種別、
動作方向及動作停止位置。 但具有操作人員自控制裝置之操作部分放手時
,能自動恢復至停止位置之構造者,得不標示該停止動作位置。

架空式起: 電動吊車(天車)

二、起重機載人作業前,應先以預期最大荷重之荷物,進行試吊測試,將測試荷物置於搭乘設備上,吊升至最大作業高度,保持五分鐘以上,確認其平衡性及安全性無異常。 該起重機移動設置位置者,應重新辦理試吊測試。 六、垂直高度超過二十公尺之高處作業,禁止使用直結式搭乘設備。 但設有無線電通訊聯絡及作業監視或預防碰撞警報裝置者,不在此限。 雇主對於前項額定荷重隨作業半徑而改變之移動式起重機,得標示最大作業半徑之額定荷重,並採取於操作室張貼荷重表及置備攜帶式荷重表等措施。 雇主對於伸臂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伸臂之傾斜角不得超過該起重機明細表內記載之範圍。

固定式起重機之有槽式捲胴捲進鋼索時,鋼索中心線與所進入之槽之中心
線間夾角,應為四度以下。 固定式起重機使用無槽式捲胴時,其遊角應為二度以下。 架空式起 熱荷重指結構部分之構件材料,因溫度變化膨脹或收縮受阻礙所生之力。 前項溫度計算之範圍,為攝氏負二十五度至四十五度。

架空式起: 起重機回訓(固定式、移動式、吊掛)

雇主對於使用吊鉗、吊夾從事吊掛作業時,應注意該吊鉗、吊夾,為橫吊用或直吊用等之用途限制,並應在該吊鉗、吊夾之荷重容許條件範圍內使用。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作業,應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負責指揮。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結構部分之螺栓、螺帽、螺釘等,應有防止鬆脫之措施。 雇主對於具有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之使用,吊桿傾斜角不得超過該人字臂起重桿明細表內記載之範圍。 但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以製造者指定之傾斜角為準。 雇主於移動式起重機作業時,為防止移動式起重機上部旋轉體之旋轉動作引起碰撞危害,應禁止人員進入有發生碰撞危害之虞之起重機作業範圍內。

雇主對於實施營建用提升機之豎坑或基底部分打掃作業時,應於搬器下方橫置足以承受搬器重量之角材、原木等,並使用制動裝置確實防止搬器之落下。 雇主對於使用鏈條吊升裝置、鏈條拉桿吊升裝置或以電磁、真空吸著方式之吊掛用具等,進行吊掛作業時,應確認在各該吊掛用具之荷重容許範圍內使用。 雇主對於前項起重機具操作及吊掛作業,應分別指派具法定資格之勞工擔任之。 但於地面以按鍵方式操作之固定式起重機,或積載型卡車起重機,其起重及吊掛作業,得由起重機操作者一人兼任之。 雇主對於吊升荷重未滿五公噸或主柱、吊桿長度未滿十二公尺之人字臂起重桿,其結構部分之材料,得使用木材。

架空式起: 架空式

承載應力值隨垂直動荷重之位置或大小,及水平動荷重方向或大小而變時,應依 CNS 6426 第 6.4 節規定,確認容許疲勞應力值為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以下。 頂升式吊升裝置之保持機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保持鋼索等必要之功能。 二、具有防止所有保持機構同時開放及失去功能者。 前項頂升式吊升裝置,指具有數個保持機構,以動力伸縮使交互開閉該等
保持機構,藉由鋼索等吊升或卸放荷物之裝置。

架空式起: 固定式架空及門型起重機

但於特殊環境吊掛特定荷
物,實施全程安全分析,報經檢查機構認可者,不在此限。 纜索起重機之拉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安定支柱頂部之拉條數,應為二條以上。 三、以鋼索為拉條時,應以鋏、環首、套管等金屬具緊結於支柱、牽索用
固定錨或具有同等以上堅固物。 四、應以鬆緊螺旋扣等金屬具拉緊,並應有防止螺旋扣扭轉鬆脫之措施。

使用鋼索或吊鏈懸吊駕駛室或駕駛台,並隨荷物同時升降之固定起重機,應於該駕駛室或駕駛台置有二條以上獨立捲揚用鋼索或吊鏈懸吊之。 二、走道兩側應設有自走道面起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堅固扶手、中欄杆及自走道面起高三公分以上之腳趾板。 架空式起 但有礙吊運車或其他裝置橫行之側及水平伸臂之旋轉,另設有防止人員墜落設施者,不在此限。

架空式起: 電動吊車(天車)

上課時數18小時 上課資格須年滿18歲~ 回訓說明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九條規定,勞工應每三年接受三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 雇主對於吊鏈或未設環結之鋼索,其兩端非設有吊鉤、鉤環、鏈環、編結環首、壓縮環首或可保持同等以上強度之物件者,不得供起重吊掛作業使用。 四、起吊作業前,先行確認其使用之鋼索、吊鏈等吊掛用具之強度、規格、安全率等之符合性;並檢點吊掛用具,汰換不良品,將堪用品與廢棄品隔離放置,避免混用。 雇主於人字臂起重桿作業時,為防止鋼索震脫,槽輪或其他安裝部分飛落等危險,應禁止人員進入有發生危害之虞之鋼索內角側。

研究起重升降機具有關學術,提供有關技術服務提高 製造品質增進使用效率,防止災害發生,協助政府維護工業安全 保障公共安寧,促進經濟發展。 二、設於客貨船舶,並固定於船上之貨物裝卸機具等之起重升降機具,依船舶法規定由航政主管機關檢查及管理。 前項固定處之支撐強度,雇主應事前確認該建築物或構造物相關結構圖面資料。 無圖面資料可查者,得以其他同等方式確認之。 前二項所稱吊掛作業,指用鋼索、吊鏈、鉤環等,使荷物懸掛於起重機具之吊鉤等吊具上,引導起重機具吊升荷物,並移動至預定位置後,再將荷物卸放、堆置等一連串相關作業。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鋼索與吊升裝置之捲胴、吊桿、有鉤滑車等之連結,應以灌注合金或使用銷、壓夾、栓銷等方法緊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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