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離婚財產分配介紹

依《婚姻法》第二條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不能認為婦女掙的少,就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一定會有網友質疑「難道對於外遇的另一半沒有辦法嗎?他外遇還來分我的錢,不甘心!」其實如果配偶外遇,可以另外主張配偶權受侵害、精神損賠等,與剩餘財產分配是分開計算的。

若是外遇出軌的傷害難以撫平,也許討論過後,面對妻子外遇離婚是最好的方式,情緒平復後又是一片海闊天空,還給自己無限可能。 小伶和阿忠是一對接近不惑之年的夫妻,雙薪家庭的他們早已將愛情磨成親情,兩人時常因公事出差而失去相處的時間。 儘管沒有太大的經濟壓力,但小伶時常在想,自己的人生是不是就這樣了? 外遇離婚財產分配 穩定生活也成了無趣的代名詞,夫妻倆不再怦然心動,將重心都放在剛上小學的小寶上,除了望子成龍的殷切期待,也成了調劑枯燥床笫的潤滑劑。

外遇離婚財產分配: 先生有外遇逼我離婚,並且開始轉移資產到小三名下,我能怎樣確保我的財產?

之所以要先區分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是因為當婚姻關係不存在後,法定財產制會衍生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除了可以提告侵害配偶權要求賠償外,若因對方外遇經法院判決離婚,還能再向法院請求「離因損害賠償」。 如果不想走訴訟,有經驗的專業律師在上法院前,會先協助客戶以外遇、家暴等證據作為籌碼,直接跟對方協議賠償金額作為離婚條件,盡量避免客戶承受訴訟的時間與壓力,及判決結果的不確定性。 外遇離婚財產分配 否則,如果再有婚外情,雙方婚姻關係已無法回復的 情形下,仍然可以請求夫妻剩餘財產之分配,受害一方不同意其請求時,兩造就無法協議離婚,這樣並不公平,而且切結書中的約定就失去意義。 因此,簽立無條件離婚,等同放棄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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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曾經出現結婚後完全不幫忙做家事、沒工作賺錢,還外遇拋家棄子的狀況。 他們甚至不需要擔心離婚,因為就算如此不負責任,可以在離婚後可以挖走配偶一半的血汗錢。 小晴和丈夫結婚後,就辭職在家做個全職的家庭主婦,專心料理家務、帶孩子,生活開銷全仰賴丈夫一個人的收入。 結婚十年後,小晴發現丈夫外遇了,崩潰想提出離婚,但丈夫告訴小晴像她這樣離開職場多年的中年婦女又有孩子要帶,外面根本不太有公司敢聘用她,甚至收入很難負擔母子的開銷。 倒不如繼續當個「花瓶妻子」,至少不會有經濟方面的問題。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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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萬不要太過豪氣而草率同意互不向他方主張權利甚至拋棄之條款。 若無法證明借名關係,另可考慮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相較於前述借名返還請求取回全部財產,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有機會取回一半的財產金額,但還需進行細部之扣除計算。 另須注意,財產名義人可能會主張其名下財產是夫妻另一方所贈與,而不列入婚後財產。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此外,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外遇離婚財產分配: 民法修正「離婚財產不必均分」 律師讚:別再不要臉天下無敵

實務上,經常發生的事情是「人沒回來沒關係,錢回來就好」,雖然在家庭貢獻上可能有一方趨近於無,若其在財產上仍有所協力,縱使離婚,仍然可以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日前媒體報導,陳男與楊女結婚30多年,楊女指控陳男婚後外遇不斷,薪水都用在交女友及玩樂,對家庭貢獻不多。 外遇離婚財產分配 去年楊女訴請離婚,陳男也反訴離婚和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雙方和解離婚,陳男堅持請求分一半剩餘財產約30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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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舉例來說,阿碼和昭弟在105年結婚後,且針對夫妻財產制沒有做特別的約定。
  • (註一)而且,婚姻中沒有財產,但貢獻心力持家辛勞的一方,也有權利分配另一半的財產。
  • 至於第二項之要件則較第一項嚴格,即夫或妻於行為時,主觀上須是「明知」有損於他方之剩餘財產者,就反面解釋而言,過失之有償行為則不得撤銷;另外,何為「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
  • 冷靜處理,減少傷害,離婚協議書即是溝通過後,最不花費資源成本的一種離婚程序,只要不愧對自己就是最好的負責。
  • 若對方接到該支付命令後二十日內未提出異議,則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進一步來說,夫妻在婚姻關係中可以隨時改為其他種類的夫妻財產制,不論是夫妻雙方合意,或者符合「法律規定」依法聲請改定。 外遇離婚財產分配 當然,離婚或死亡也會使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此時會依民法第1030條之1的規定,解決夫或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約定財產制」有兩種,一是「共同財產制」,另一是「分別財產制」。

外遇離婚財產分配: 什麼是大陸重婚罪?大陸重婚罪如何調查證據?

至於每名子女的扶養費要如何認定,法院大多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各縣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來裁定,再依照夫妻雙方的經濟能力去判定各自應負擔的扶養費比例,例如訴訟過程中,法院會依職權請夫妻雙方各自提出最近一年度的所得資料。 陳映良指出,實務上也經常發生夫妻離婚後,義務人不再繼續支付扶養費的問題,而須另尋法律途徑(例如聲請民事強制執行程序)解決。 可是阿嬌想到日後要靠自己的微薄薪資養大孩子,不只生活開銷,連教育經費都很難支撐,所以就算得以離婚,也一定要談妥贍養費和子女扶養費。 前陣子媒體大篇幅報導體壇明星的不倫事件,甚至討論雙方如果離婚,子女監護權該由誰行使、扶養費要怎麼計算,引發大眾熱議。 然而除了子女扶養費,一般人對於離婚後該算清楚的錢有哪些、各有什麼差別,似乎較難分清楚。

  • 然而後來原PO補充,女方賣掉的房子現值約 1,200 萬元,男生負責的貸款大概在 200 萬左右。
  • 如果依法計算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 只有離婚夫妻當事人有資格行使這個權利,不能隨便讓給別人或被繼承。
  • 舉例來說,像婚後繼承長輩而來的房地產,或是婚後長輩贈與的金飾、轎車都不屬於婚後財產。
  • 另外若夫妻在結婚一段時間後才決定改採約定財產制,原本的法定財產制就會在雙方以書面訂定約定財產制契約時隨之消滅,這時夫妻的一方也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 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的規定,只有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才能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因此約定財產制是無法請求的。
  • 在傳統父權的社會結構中,通常以男主外、女主內的形態存在著,在東方社會種更凸顯了這一點的存在,通常男性坐擁財經大權,而女性則在家扮演賢妻良母、相夫教子的無薪勞動角色!

然而後來原PO補充,女方賣掉的房子現值約 1,200 萬元,男生負責的貸款大概在 200 萬左右。 分別財產制的特色就在於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的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最後一種約定財產制是共同財產制,也就是夫妻之間的財產及所得,除了「特有財產」外,其餘都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擁有。 夫妻也可以約定,只把勞力所得的薪資、薪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的收入,當作共同財產(所得共同財產制)。

外遇離婚財產分配: 民法1030-1條修正後的因應

扶養費的部分,按照《民法》規定,是因扶養未成年子女預期發生費用而產生。 陳映良強調,縱使夫妻離婚,對於原本所扶養的未成年子女仍然具有扶養義務,而且如案例中,無論子女監護權經法院判給阿明或者阿嬌,另外一方仍然需要善盡其對子女的扶養義務。 這次修法增加一些標準作為法官判案審酌的參考,包括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的整體協力狀況(包含對家庭生活的情感維繫)、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的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的經濟能力等因素等。 例如夫妻難以共通生活而分居,則分居期間夫妻一方如果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法院就應該審酌,調整或免除沒有貢獻者的分配額。 簡單來說,夫妻離婚的時候,如果沒有在結婚時採取分別財產制,就得要清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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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的規定,離婚的雙方誰都有權拿回屬於自己的部分財產。 (註一)而且,婚姻中沒有財產,但貢獻心力持家辛勞的一方,也有權利分配另一半的財產。 簡單來說,平均分配顯失公平,需要由法院來調整的話,必須先建立在其中一方不務正業、揮霍無度,對於財產的增加無貢獻之上。 至於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的原因,無論是外遇、家暴或《民法》第1052條等其他原因,均不是調整或免除分配額的原因。 如果先生外遇、有離婚打算,可能會故意把名下財產賤賣、送給小三,這樣即使太太申請剩餘財產之分配,可分配的財產就變少了,不過還是有辦法反制。 法律上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外遇離婚財產分配: 律師娘講悄悄話

而台灣的房價高漲,結婚買房當然是值得高興,但房屋的歸屬則是許多論及婚嫁的情侶,所共同面臨的一大問題。 有網友曾經在 PTT 表示,弟弟和女友買了價值 1,400 萬元的預售屋,弟弟負責貸款與房屋的全部費用,而女方則是出售一間房子來填補費用的不足,目前房屋所有權人是女方名字,然後女方要求婚後聲請分別財產登記。 由於弟弟不只是房子,甚至就連車子也買女生的名字,這樣豈不等於弟弟名下都沒有財產還負債? 讓原 PO 覺得不太對勁,擔心日後若有變故時,弟弟會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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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跨年前夕,一直充滿爭議的民法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相關規定修正草案被立法院三讀通過。 繼刑法的通姦除罪化後,民法在保障國人婚姻與家庭方面也做出了重大改變。 這邊指的改變並非法條上的變革,而是國人們將來在面對婚姻危機時心態上出現的轉變。 您好:
可委由律師判斷是否合適主動提出離婚訴訟,若能提離婚訴訟可將財產分配的時間點確定,對方若在時間點前後有所挪移財產,如無正當理由便有被法院認定是脫產之可能。

外遇離婚財產分配: 外遇離婚相關法律

但換個角度想,也許那是下一段姻緣的展開,所以筆者不認為離婚一定是壞事。 與其為了未成年子女維持一段不幸福的婚姻,倒不如和平分手,做子女們的好榜樣,如果將來他們碰上類似狀況也能有智慧的處理。 法定財產制自從出現以來(聯合財產制廢除後),便是我國最多對夫妻選用的夫妻財產制。 在人生財務的各種風險當中,其實有很多人的所得來源主要靠的是本業,而不是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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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以上官方因素外,婚姻年期、二人為家庭的犧牲及貢獻等亦會加入考慮,考慮過以上所有因素後,最後分配的比率會按公平原則分配,因此並不一定為每人一半,大部分時候更為財政較弱一方可獲得財政較強一方的財產。 贍養費一般為一次過或分期支付整筆款項,以確保雙方不會因為離婚而影響原有生活水平。 而且,令索取贍養費的一方,得到財政保障;而申請人可同時申請財產分配及贍養費,因此兩者之間不存在衝突。

外遇離婚財產分配: 結婚20年…老公外遇離婚,還能分太太財產?律師提2方法不讓負心漢分錢

因為這項請求權只有採法定財產制的夫妻會碰上,沒有特別約定的夫妻都屬於法定財產制,也因為很少人會特別登記,所以這也是台灣最常見的夫妻財產制。 林易典(2010),〈夫妻間之贈與及自由處分金於法定財產制下剩餘財產分配之處理--我國民法第一○三○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一○一八條之一與德國、瑞士民法相關規範之比較研究〉,《政大法學評論》,第118期,頁1-104。 徹底分清對於妻子的好處是令她財政獨立,她可隨意靈活地運用該筆款項,亦毋須再承受訴訟的負擔(例如向丈夫追討贍養費,或丈夫因為生活有變而向法庭申請調低贍養費)。

外遇離婚財產分配: 公公住院愛上護士結婚 12億遺產沒有留下遺囑…我們能繼承多少?

就會出現同樣的狀況卻因為面對不同法官,產生完全不一樣結果的問題。 在這種「其中一方對婚姻不負責」的狀態下,離婚後還能平白無故拿走前配偶一半的財產,怎麼看都覺得不公平。 在這種時候,乙女就能請法院介入,協助評估甲男的分配額度。 若夫不依當初按月支付的協議時,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要求對方履行。 若對方接到該支付命令後二十日內未提出異議,則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外遇離婚財產分配: 離婚更把帳算清楚  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是應得的權利

切記,情緒激動的當下絕不做決定,也許衝動的後果需要花一輩子的時間彌補。 如有需要,可經由會計師在考慮不同因素(包括預期利率和通脹)後,計算出有關數額。 可是此項安排之所需費用不少,如有關人士不肯合作提供有用資料,亦會影響上述安排。 徹底分清之所需金額視乎不同個案而定,取決於申請人(通常是妻子)預期收取的贍養費金額及收取時期,而該筆金額須足夠支付申請人在該期間的經濟需求。 如銀行戶口是以夫婦其中一方的個人名義擁有,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屬於此人,除非有相反意圖或另一方有貢獻部分款項,則作別論。 台灣民意基金會今(20日)公布最新民調,總統蔡英文聲望跌至37.5%,創下過去44個月以來的新低紀錄另有關2022選後內閣總辭問題,民意顯示20歲以上台灣人中,53.2%同意內閣應該總辭,不能拖到明年,21%不同意。

因國人結婚時基於人情世故很少會就夫妻財產制特別約定,故大多數夫妻都是適用法定財產制,於離婚時可依具體情狀向他方主張剩餘財產之分配。 法官認為夫妻剩餘財產(約600多萬元)以平均分配基礎,理由在於雙方對財產創造過程均有協力,因此即使發生違反婚姻忠實的通姦行為,造成婚姻破裂,仍不能抹滅對家庭的貢獻。 外遇離婚財產分配 但考量陳男對家庭付出較少,法官把二分之一的請求權調整為三分之一,判楊女付20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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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如果沒有特別的書面約定,就是「法定財產制」。 簡單來說就是婚前的財產是自己的,婚後雖也是自己的,但當發生婚姻關係終止的情況時,接下來就會進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狀況,也就是夫妻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若有剩餘時,由雙方平均分配剩餘財產的差額。 民法也規定,若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外遇離婚財產分配: 離婚可以向對方要財產的一半嗎?律師:2種財產不能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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