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財產分配詳解

此外,王耀緯進一步說明,民法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原則上是規定方式,但仍有「可調整例外」,換言之,第二個重點是,法院可參酌雙方對婚姻的貢獻度,調整有權利請求一方的數額,甚至可以免除他請求的配額,要不要給、要給多少,都是法院可以決定的。 桃園陳姓男子和妻子結婚30多年,妻子指控他婚後外遇不斷,薪水都用在交女友及玩樂花用,去年陳妻訴請離婚,陳男也反訴離婚和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雙方後來和解離婚,但陳堅持對家庭有貢獻,而妻子財產比他多600餘萬元,請求分一半剩餘財產300多萬元。 But…….法官最後卻判決陳男可分配陳妻200萬的財產(新聞連結)。

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把勞力所得的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的收入,當作共同財產。 小伶在面對自己的男人外遇離婚,同樣也需冷靜,事先和老公溝通,瞭解事實全貌,若是精神外遇離婚也不一定是最佳解答,面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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