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修法詳盡懶人包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指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定有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且非出於教師本人之惡意者。 本法所稱終局停聘、當然暫時予以停聘、暫時予以停聘,其停聘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停止聘約之執行。 教師法修法 本法施行前依法派任及已取得教師資格之現任教師,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聘任時,其原派、聘任年資應予併計。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資格、聘任、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與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第八款情形,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另其涉訟係因教師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學校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以書面限期命其繳還。

羅德水表示,社會厭惡抄襲、造假、洗學歷,大學應嚴肅面對,釐清政學分際,政治人物也應真誠致歉並檢討,展現面對錯誤時應有的態度。 全教總理事長侯俊良表示,雙語政策鼓勵用英語教各學科,恐會出現「雙貧乏」的現象,即學生英語學不好,學科也學不好,應懸崖勒馬。 教師法修法 羅德水提醒,中小學已出現捨本逐末的教師甄選亂象;高教體系則有中文系教授也要求全英文授課,恐犧牲整個世代的學生競爭力。

教師法修法: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因此,是否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請專家學者,針對教師不適任事件規劃調查人力,對教評會所「應」審議的不適任教師事件進行調查報告並提出相關意見報告書,交付教評會審議。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歸根究柢,教改團體與家長團體擔心「師師相護」造成不適任教師無法「合法淘汰」,希望透過修法將教師會成員之教師代表比例降低,以加速淘汰不適任教師是緣木求魚。 因為在教育相關法令中,早已針對涉及不當體罰與性平事件等教師有相關處置辦法,即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下簡稱「教師考核辦法」)。 此次並由專審會作為第二線補強,若學校、教評會對於不適任教師不作為、不處置,經主管機關要求審議或復議,屆期未處理者,得由主關機關逕行提交專審會處理,並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

經過工會批評後,立法院最終刪除了「以刑期作為解雇教師標準」的條文(儘管遺憾的是,若觸犯刑法內亂罪外患罪,仍一律被作為終身不得任教的解聘要件)! 如果我們觀察「退場教師的安置」、「兼任教師的權利保護」、以及「救濟成功回聘後的薪資補回」這三點,我們更可以看到整部《教師法》對於弱勢教師權益保護的退卻。 如果大家還記得那個強調背誦與演練的年代,就算能夠記住上課所教授的理論與案例,都未必能夠靈學活用在職場上,更何況這個年代的大學教育,已不再要求學生對於理論的理解與活用,大部分都是活動式的學習與操作。

教師法修法: 教育部長:專審會比校內教評會更客觀

若我們正視台灣高教正遭遇退場困境的殘酷現實,應可觀察到已有為數不少的教師因為(系/所/院/校)停辦而被迫離開高教領域。 若一切條件都不變,因少子化因素造成的離退浪潮恐將再持續十年以上,說上萬教師失業還是最保守的估計。 教師法修法 而伴隨這個浪潮的,則是高教聘僱政策的緊縮,所有學校現在幾乎都透過「非典型雇用」(兼任、專案、約聘)來代替正職,並稱之這是為了「因應少子化、降低成本」的必要作法;同時,對內則強化績效管理(招生、產學…等),動輒以解雇作為威脅,並實際上透過各種手段逼退教師。 於此高教危機中,我們的法制規範如何對待這三類弱勢教師(被迫離退、非典型雇用、遭解雇的教師),特別是如何呈現在《教師法》中,最能反應出國家面對高教危機的心態。 現實上,許多大專教師正因校方以「限年未升等」或「教師評鑑」為手段(稱此為「違反聘約情結重大」)而遭到不續聘的命運。

本法所稱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責令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 經主管機關介派之護理教師具有健康與護理科合格教師資格者,主管機關得辦理介聘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其介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教師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後,復依本法提起申訴者,受理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應停止評議,並於教師撤回訴願或訴願決定確定後繼續評議;原措施屬行政處分者,應為申訴不受理之決定。

教師法修法: 保護少年 專任輔導教師 學校可望進用

仔細想想,如果某位教師因犯罪理應遭到解聘,那麼的確應當停止調查期間的全部待遇;但如果他不應當遭受解聘懲罰,卻被剝奪調查期間的一半薪資,這又是基於什麼道理? 我們擔心這個條款將成為校方威脅教師的新工具:「先用停聘調查你,等到還你清白後,還是只還一半薪資」,對於無辜者實行這樣的法律,實在令人費解。 其實,這個錯誤本已經存在於《教師待遇條例》第19條:此條文不僅規範「停聘」,還包含「解聘、不續聘與資遣」;而無論哪一種狀況,儘管救濟成功,都只補回本薪而已,而未確保學術研究等佔薪給約半數的加給。 我們很遺憾《教師法》修正過程中沒有針對這點予以改正,除了「停聘後回復職位者補回本薪」之外,其餘狀況(解聘、不續聘、停聘與資遣,救濟成功後遭撤銷)則留下空白,等於回到《教師待遇條例》的錯誤邏輯。 如此作為,其實是再度強化這類不合理的懲罰,顯示國家對於教師權益保障的退卻心態。 這並非是對行政院「善意」(如果有的話)的惡意解讀,事實上我們觀察近幾年大專教師遭解雇的一些個案,可以發現在「升等或評鑑未過」案件中,校方「刻意加入倫理瑕疵」的案件開始浮現;這可能是校方難以用「升等與評鑑未過」來解雇教師後,新發明的方法。

集團總經理唐玉書表示,這將成為亞果第二個跨國合作遊艇會,未來也將持續帶領會員走出國際,體驗不同國家風情的海洋生活。 更多新聞 台灣交通亂象早已被詬病,重啟國門後再次成為話題,還躍上國際媒體版面,指出台灣道路狀況對於行人用路安全極不友善,多個國家如澳洲、加拿大、日本以及美國都曾點出此問題。 108課綱新增部定必修的「自然領域探究與實作」沒有標準教材,新北市教育局今年和國教署合作,請各領域專家學者和教師共32人… 募集大家的愛心,又兼顧運動建身,馬來西亞慈濟雪隆分會,舉辦高爾夫球友誼賽。 實業家志工們向身邊的朋友號召,通過高爾夫球運動,一起來為無國籍孩子的教育基金募款。 教師法修法 其他事由部分,則由教評會先依照2分之1出席、2分之1門檻暫時停聘後,並經教評會3分之2出席、3分之2同意,做出解聘處置。

教師法修法: 教師法修法之前……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5月1號延續週一(4/29)進度,繼續審查《教師法》修法草案。 教師法修法 通過的重要條文,包括第16條「解聘或不續聘」、第18條「終局停聘」、第27條「資遣」;以及第21條「當然暫時停聘」、第22條「暫時停聘」;以及專門處理不適任教師的 教師評審委員會」入法,相關的第17條、第26條;刪除第33條的「兼任行政職」和第35條「寒暑假到校」義務等。 行政院長蘇貞昌說,這次修法主要是為回應社會各界對於違反法律、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現職的教師應積極處理的期待,完善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加快案件處理速度,以增進教師教學品質,維護學生受教權;請教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並向教師團體妥為說明,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教師法修法 而長期協助教師救濟工作權益、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翁國彥律師也出席論述:現行修法草案第14條第1項未區分改正可能,導致教師若觸犯相關條款即「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恐違背大法官釋字702號解釋之比例原則要求。

  • 對於如何解聘「不適任教師」,以及教師評審、評鑑等議題,《教師法》修法引發諸多爭議,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明日將進行逐條審查,家長和各教師團體意見紛歧,家長團體於今(28)日晚上7時起在立院群賢樓前靜坐,而教師團體則包下了明(29)日立法院附近的路權。
  • 三讀條文規定,主管機關為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相關案件,應成立「教師專業審查會」,並規範運作機制,盼使不適任教師處理案件更公正。
  • 雖然行政院對此條文的解釋是「將違反法規的類型限縮在專業倫理、學術倫理、教師職務尊嚴上,更可以保障教師權益」;但我們認為,增加了「且違反……」的文字,在實務上反倒增加了學校把「違反專業倫理、學術倫理、教師職務之尊嚴」這類的模糊道德概念,理解為「可解雇教師」的標準,並反過來「去發現相關法規」。
  • 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學校向主管機關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屬實,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教育部後來在4/29提出的新草案中,將這兩款刪除,今日審查確認不列入,同時在第27條的資遣程序加入「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關於大學教師關注的「限期升等」與「教師評鑑」問題,依《大學法》第19條、《專科學校法》第26條,校方可因學術研究或專業技術發展需求,在聘約中增加教師義務。 高教工會林柏儀表示,校方常將「限期升等」與「教師評鑑」納入聘約義務,並作為「違反聘約」而停聘不續聘的理由。

教師法修法: 教育部全球資訊網

公立高中以下教師過去不僅享有優於軍公教的退休年金福利,每年寒暑假除了返校日之外,還享有一般勞工沒有的寒暑假,不過,這項「優惠」未來在《教師法》修正後,也將跟著調整,根據教育部公布修法草案,未來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外,必須配合教育部參加研究、進修或教學準備等活動,並配合災害防救。 教育部次長范巽綠表示,配合12年國教課程綱要(108課綱)的上路,中小學教育有很多新的領域必須調適,因此在《教師法》中明訂,中小學教師應該利用寒暑假,為下學期備課。 鄭淵全進一步解釋,修法草案將原本只具有行政指導性質的教師專業審查會提升至法律位階,明定各主管機關應成立教師專業審查會,協助高中以下學校處理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及教評會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不予解聘、終局停聘,主管機關認有違法之虞,交回學校復議,屆期未復議者,得逕行提交專審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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