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條漏水全攻略

國內房價逐年上漲,買房是現代人的終極難題,不過這名網友29歲就買了新北的預售屋,總價1200萬含車位,17坪,一個人住剛剛好,也沒有因為買房生活品質降低,不明白大家為何一直抱怨沒錢買房,「買房哪裡難?」對此,有網友指出,「不是沒錢買,只是房價太高不想接盤」。 近日「實坪制」再掀討論,不過代銷業者表示,實坪制不會讓建造成本下降,在房屋銷售總價不變的情況下,將使單價飆高,並產生市場價格大亂的問題。 另外,房市專家也說,若實坪制「做全套」,除地方稅收將大幅縮水,銀行債權也恐怕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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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殘餘期間自民法債編修正施行日起算,較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後所定期間為長者,應自施行日起,適用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屋主要將房子保持在一個好的狀態交給買方,水、電、瓦斯保持正常、水管、馬桶保持暢通,讓房子保持在一個沒有漏水的情況下交給買方。

365條漏水: 不動產法律系列!買到瑕疵屋提告竟會敗訴?

一般成屋買賣契約和不動產說明書裡面,都有會「滲漏水狀況」的揭露要求與位置標示,不過實務上會發生的問題的案件,大多都是不動產說明書裡面「滲漏水狀況」勾選「無」,或者是滲漏水處揭露不足(例如有三處滲漏水,但只寫了一處有滲漏)。 針對房屋漏水問題,永慶房屋客法部資深經理陳繼先指出,實務上造成漏水的原因有百百種,輕重各有不同,可能是室內潮濕反潮造成的壁癌、牆內水管老舊破裂造成漏水、施作防水層區域年久失效、大樓外牆裂縫滲水、窗框接縫處滲水…等問題。 這些小漏水可以肉眼可見,但是有些深層檢測就得要請專業驗屋師,關於漏水檢驗會打開衛浴間的天花板,檢查管線與結構,所有排水孔洞的地方會拿出「內視鏡」檢查是否通暢,因為管線轉彎處常會有混凝土,只要1/2堵塞,若遇到暴雨、毛髮堆積就容易淹水。

契約解除權為形成權之一種,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六個月之解除權存續期間,自屬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最高法院民事判例22年上字第716號)。 買方自行拍攝的照片,該照片不排除有經過影像軟體後製之可能,退步言之,縱認該照片尚屬可信,然該照片之牆壁上水漬,亦可能係隔壁房屋之漏水所致,仍不足證明系爭房屋本身有漏水之瑕疵,買方既未善盡舉證之責,則基於舉證責任分配之法理,買方自應受敗訴之判決。 買方主張於7月颱風季發現漏水,但其起訴的時間點為隔年的2月初,已經超過民法第365條第1項之6個月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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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民法上關於出賣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係為補充當事人 之意思表示而設,除當事人有免除擔保責任之特約外,出賣人當然 有此責任,不得謂當事人未訂有出賣人應負擔保責任之特約,出賣 人即無此種責任。
  • 謝仁瑋強調,若賣方已有清楚告知買方物件存有漏水情況時,則此時依《民法》第355條規定,既然買方在交易時已經明確知道房子有漏水的狀況存在,那麼賣方在交易後就沒有負擔瑕疵擔保責任的義務。
  • 是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之時,有第三百 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雖在契約成立時此項瑕疵尚未存在 ,出賣人對於買受人,亦應負擔保之責。
  • 太平洋房屋總公司法務謝仁瑋指出,依據民法相關規定,漏水瑕疵必須是在交屋前就已經存在,且該發現該瑕疵時距離交屋日尚未超過五年,賣方才有對買方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能不能獲得勝訴,完全得看對法律條文的認識有多少,以及實際的情況而定。
  •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專家常說下雨天就是看房子的好時機,特別連日大雨更容易看出房子漏水,不過如果已經買了房子才發生漏水肯定會打壞心情,近期因為大雨下不停,就發生不少漏水糾紛,通常發生在房屋買賣不久的案件。 其實在成屋買賣的漏水訴訟裡面,除了出庭外,律師要幫忙整理損害賠償的內容、跟當事人溝通案情、選擇適當的法律請求權基礎,思考要調查哪些證據、對鑑定報告的意見、甚至證據如何保存、保全、對對方的意見去做答辯等,都是要耗費精神去安排的事情,所以並不能算是一份輕鬆的工作。 365條漏水 不過麻煩的是,這些單位的「鑑定費用」都頗高,從幾萬到幾十萬、在大型的鑑定案件裡,甚至會到上百萬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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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中古屋買賣議價階段,若賣方願意主動降價,並要求在合約中加註「未來不負任何漏水瑕疵擔保責任」,交易完成後若發生漏水情形,買方則無法向賣方請求相關修繕費用。 365條漏水 舉例來說,賣方知道房子有漏水,卻在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中勾選「沒漏水」,這就有刻意隱瞞之嫌;相對的,如果賣方不知道房子有漏水(例如漏在一般人很難查覺的地方),或是在房屋買賣契約書、現況說明書裡沒有註明房子有無漏水,這樣就很難斷定賣方有刻意欺瞞的行為。 民法第365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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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獲得勝訴,完全得看對法律條文的認識有多少,以及實際的情況而定。 避開漏水屋每個環節都很重要,確定買房驗屋時,可以針對容易漏水部分,先測試廚房、衛浴等管線,將包括流理台、洗手台等水缸止水塞拉住儲滿水,並滴入紅藥水,等半天至一天觀察是否漏水,另外,像浴室的防水坡度及冷氣管線都要注滿水後仔細觀察,發現有漏水狀況,馬上請建商改善再行複驗。 民法所定之消滅時效,僅以請求權為其客體,故就形成權所定之存續期間,並無時效之性質。

365條漏水: 漏水保固到底是幾年? 這法律條文寫得不清不楚.

但並不是每一種滲漏水瑕疵都可以請求解約的,因為法條還是有規定「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通常多數的滲漏水狀況,雖然影響居住品質,不過房子通常還是能住人,所以因為幾處漏水就要求要解除整份契約,可能會被法院認定有「顯失公平」的狀況,因此大部分的案例中,民眾上法院多半是主張「減少價金」,而不是解除契約。 房子無論新舊大小都可能碰上漏水問題,若想避開漏水屋,很多人建議可在雨天看屋,觀察屋內是否潮濕、有無明顯漏水等情形。

專家建議,民眾可選擇下雨天看屋,外部觀察屋頂、牆面,屋內可檢查窗框接縫。 若交屋後才發現漏水,5年內都可向原屋主求償,但必須於發現日起的6個月內求償。 365條漏水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365條漏水: 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註釋-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時效

當然更重要的是實地觀察,買新成屋時最好挑梅雨季、颱風等下大雨的時候去看房,且也不要只看漂亮的裝潢實品屋,而是到其他尚未裝潢只有天花板、地磚等標準配備的戶別,看看天花板或是牆角是否有漏水痕跡,多一分觀察多一份安心。 由此可見,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這句法律上的名言,在訴訟實務攻防上確實具有極高之重要性,又,考量鑑定費用昂貴及打官司耗日費時之特性,故如果法院有安排調解,也是可以去談看看,如果能談成,少跑些法院,也是好的。 非常好的代書,不但經驗豐富,專業知識都蠻豐富,辦事讓人很放心,而且有店面的會比較好! 東森房屋高雄林建宏店長擁有19年不動產從業經驗,他曾先後在多家直營、加盟體系房仲品牌及代銷品牌任職,而現在擁有如此豐富經驗的業務高手選擇加入東森房屋,希望在東森的大舞台創造人生另一個高峰。

  • 在案情較為簡單的狀態裡,如果當事人真的無預算請律師處理全案,或預計的賠償金額不高,也可以考慮請律師幫忙撰寫書狀幫忙整理事實證據、法律基礎,而由當事人自己去開庭,通常北部地區的律師撰狀費「乙份」約在1萬5000元至4萬元不等,如果確實有預算考量,這也是一個方法。
  • 房子無論新舊大小都可能碰上漏水問題,若想避開漏水屋,很多人建議可在雨天看屋,觀察屋內是否潮濕、有無明顯漏水等情形。
  • 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消滅時效,其期間較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後所定為長者,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 如果擔心在交屋後、甚至是入住後才發現有漏水問題,專家建議,選擇提供「房屋漏水保固」的房仲品牌將更有保障!
  • 不過,如果原、被告希望降低鑑定費用,合意選一般民間的鑑定公司,在雙方都同意、且該公司也證明自己有能力鑑定的基礎下,法院也是有可能准許的。
  •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買新成屋最讓人困擾的糾紛中,漏水問題一定榜上有名,戶外下大雨室內滴小雨影響居住品質,其實想避開漏水屋從源頭看房就要注意,挑對時間看房有保障,驗屋步驟專家檢測多份安心,買完出事也別怕,依法請建商負起修繕責任。 之本案關鍵事實,但老實說鑑定費用並不便宜,雖鑑定費用於勝訴後是可向賣方請求,但該費用買方仍須先墊,如買方不願支付,則法院通常會基於舉證責任在於買方之考量,進而判決買方敗訴。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 因為,法官也不是工程專家,而且漏水通常有很多的原因,有些賣方會主張,這個漏水跟屋子結構無關,或是不屬於屋子的固有損壞造成,而是買方買屋後自己造成、或是自然耗損下的損害,所以在雙方各說各話的狀況下,法官只能找第三專業人士來鑑定。 有民眾看了上面的規定,就會認為「哇!瑕疵擔保有五年的時間,那我發現漏水後可以慢慢等,之後漏的嚴重,再一次要前屋主出維修費用或減少價金,這樣比較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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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施行前,依民法債編之規定,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間尚有殘餘不足一年者,得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請求權。 但自其時效完成後,至民法債編施行時,已逾民法債編所定時效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有解除權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失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解除權消滅;因加工或改造,將所受領之給付物變其種類者亦同。 1.特約寫依現況交屋,是指眼睛看得到的現況交屋,有什麼隱藏性的漏水或者瑕疵一樣可以請求,要用特約排除隱藏性的漏水問題,要寫得非常明確。 東森房屋副總許富程,在房仲業累計服務超過18年,過去待在同一個直營體系,後加入東森房屋,開啟個人職涯新篇章,對此他表示,從三年前總裁王令麟的回歸,在業界掀起很大的波瀾,東森除了延續「在地、守法、誠信、專業」的企業精神,更全面提升仲介的服務品質與服務項目,為客戶提供更優質的服務內容。

惟所稱之通知,係指買受人於知悉標的物有瑕疵時應具體指明瑕疵之所在而對出賣人為觀念通知而言。 上揭法條之契約解除權或價金減少請求權,買受人僅得擇一行使,此項瑕疵通知自與買受人所能行使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有關。 又因買賣之標的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與因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而僅得請求減少價金,在實體法上為兩種不同之請求權,在訴訟法上為兩種不同之訴訟標的。 故價金減少請求權與契約解除權得擇一行使,是為原則,然依其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則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但書規定,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365條漏水: 買房半年就漏水! 當心賣方加註一條恐免責

所以六個月是指買方買了房子五年內發現漏水,要立即通知賣方並且在通知賣方後六個月內主張其權利,而沒有什麼六個月漏水保固。 若想觀察房屋有無漏水情形,陳繼先則建議,看屋時可以著重觀察天花板、牆角、窗框及水管經過的牆面處,確認表面是否有不規則的漆面粉狀隆起、油漆變色脫落或壁紙變色發黑情形;如果房屋有陽台外推或頂樓加蓋等其他增建處,則要注意新舊建物的接縫處,是否有滲水跡象。 此外,整體牆面油漆若有較明顯色差或局部粉刷痕跡,也可能是曾經存在漏水問題,民眾一定要提高警覺。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出賣人於解除契約時,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者,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之賠償額。 房屋漏不漏水其實建商的施工品質很重要,可參考建商口碑,因此看房前可以先做功課,了解建商往年推案作品,再去了解是否有發生過漏水情形,若有發生漏水也不要馬上列入「拒絕往來戶」若是已有不少住戶入住的新成屋,也可以上網找社區討論區或是論壇看看建商對於漏水後續的處理態度是否有誠意再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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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不過實務上中古屋買賣很少因為漏水而使用「瑕疵擔保」這個條件,信義房屋左營明華店協理張政德表示,通常會用到瑕疵擔保的狀況,都是一些重大瑕疵、且非肉眼可見的情形,例如凶宅、海砂屋等,漏水這類屬於較輕微的情況,很少使用瑕疵擔保的請求權。 通常契約不會特別針對「漏水瑕疵」去約定法律效果(我看過有特別約定漏水瑕疵的保固和負責期間的,這部分如果有約定,原則上會優先於民法的一般規定)。 實務上法院會送鑑定機關鑑定相關的修繕費用,除非該漏水已經達到瀑布的程度,不然通常是依照鑑定機關之鑑定報告的認定判賠減少價金,不會有交易價值減損或解除契約的問題。

365條漏水: 中古屋交易要注意 賣方加「1條」漏水恐免責

如果擔心在交屋後、甚至是入住後才發現有漏水問題,專家建議,選擇提供「房屋漏水保固」的房仲品牌將更有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業者會設下保固屋齡限制,民眾簽約前務必睜大眼睛看清楚,才不會讓自身權益平白損失。 2.賣方沒有發現房屋有漏水問題也沒有保證一定沒有漏水問題,但實際上房屋是有漏水問題而且是可被發現的,因為買方的疏失而沒有發現漏水問題,此時賣方不需負擔漏水瑕疵責任。

不過,若中古屋交易簽約時,賣方若有註記「不負瑕疵擔保責任」,而買方也簽字同意,交屋後若發生漏水,買家通常只能自行處理。 365條漏水 近期全台連日大雨,許多人的家裡也出現漏水,不過買賣房屋有所謂「瑕疵擔保責任」,實務上只要在交屋半年內發生漏水都可以請求原屋主負起修繕責任,房仲業者也會提供保固,不過若賣方售屋時已加註「不負瑕疵擔保責任」,而買方也同意的話,遇到漏水就只能自己處理。 (一)民法上關於出賣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係為補充當事人 之意思表示而設,除當事人有免除擔保責任之特約外,出賣人當然 有此責任,不得謂當事人未訂有出賣人應負擔保責任之特約,出賣 人即無此種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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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一般法院會認為滲漏水屬於財物損失,不是人身傷害,所以一般是不太能請求精神賠償的喔。 故建議滲漏水瑕疵的內容通知與請賣方負責的主張,還是透過「存證信函」的方式直接對賣方表達最為直接、簡單。 如果對方在接受你通知有瑕疵後,仍然不理你、或是雙方雖然有溝通,但仍然無法取得共識時,你必須在「對方收到瑕疵通知後」的「六個月」內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否則上述民法「瑕疵擔保」的權利會消滅。

換句話說,若房子交屋後五年內,若房屋發生漏水,買方是能夠依法要求賣方負起責任,若對方不願處理則可在六個月內走法律途徑。 太平洋房屋總公司法務謝仁瑋指出,依據民法相關規定,漏水瑕疵必須是在交屋前就已經存在,且該發現該瑕疵時距離交屋日尚未超過五年,賣方才有對買方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另外,若仲介在交易時,對於漏水情況有未善盡調查或據實報告義務時,買方亦可請求房仲退還仲介費或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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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 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 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 是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之時,有第三百 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雖在契約成立時此項瑕疵尚未存在 ,出賣人對於買受人,亦應負擔保之責。 而有另外一狀況是即便遇到漏水屋主也完全不需要負責,就是在買賣合約書內添加條約,住商不動產鳳山文山加盟店店長鄭啟峰表示,有的屋主知道自己的房子會漏水,也明白告知買方漏水狀況,並在合約中加上「降價XX萬元,未來不負任何漏水瑕疵擔保責任」,經過買方同意後完成簽約,那麼未來即便發生漏水,買方也不能向賣方請求修繕。 另外,實務上常見買方透過「房屋仲介」去傳達要求賣方負責修繕或「出來處理漏水問題」的作法。 但這樣透過第三人轉達的做法,容易讓請求的內容和請求的效果不清楚,且仲介一般對於民法也不是很熟悉,有時傳達的內容可能也七折八扣,未來容易產生爭議,而影響到請求效果甚至時效。

解除權之行使,未定有期間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解除權人於期限內確答是否解除;如逾期未受解除之通知,解除權即消滅。 鄭啟峰指出,這樣的加註其實不算少見,主要就是因為賣方將未來的修繕費用當作「折價」,買方既然已經同意並享受這樣的「折讓金額」,未來就算發生漏水也不能向賣方要求修繕或任何費用。 所以,如果民眾自己能花幾萬元,就自費修好建物漏水的話,考量若是對方有爭執漏水原因,以及訴訟可能所需的鑑定費用和投入官司的時間精力,通常是不太建議打官司的。 通常,被法院認定有能力鑑定的專業人士一般都是「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結構技師公會」。 另外,當雙方有爭執所謂房屋「貶值」損失時,這樣的貶值損失若是雙方沒有合意的標準,一般也是需要在法庭上,請不動產估價師或是鑑價公司鑑定的。 有些民眾會問精神賠償的問題,因為買到會滲漏水的房屋,真的是會煩到夜不成眠,情緒、健康整個人都很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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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第356條: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365條漏水: 實坪制「做全套」下場? 專家:地方稅收、銀行債權影響大

民法第356條:(第一項)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 365條漏水 (第二項)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第三項)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永慶房屋擁有業界唯一「無屋齡上限」漏水保固,買家若發現有簽約時未告知的漏水問題,在交屋日起6個月內,提供主建物範圍內、最高30萬的保固額度,超過1萬元以上、31萬元以下的部分,買方只須負擔1萬元,為購屋再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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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此以觀,買賣標的之房屋倘屬瑕疵重大居住堪虞,買受人當非不得選擇行使契約解除權,而不行使價金減少請求權(最高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1277號)。 基隆某位婦人以470萬元買了一棟中古屋,購屋之前曾經向賣方確認房子沒有瑕疵,事後卻發現天花板會漏水,因此向法院狀告賣方涉及詐欺,並請求解除房屋的買賣契約。 不過,法院請來第三方的鑑定單位計算出修補這棟房子的漏水問題只要8萬多元,占整個買賣契約金額470萬元只有2%左右,如果因此解約並不符合比例原則,賣方頂多得支付償賠金額給買方,還不到必須完全解約的地步,所以法院判決買方敗訴。 漏水(壁癌)和海砂屋(氯離子超標),關於買方就房屋瑕疵之「權利保障部分」,係規定於民法第354條第1項之物之瑕疵擔保,常見的法律效果為民法第359條之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 雙北蛋黃區新成屋房價高得嚇人,讓不少首購族「無力負擔」,只能透過屋主、房仲買中古屋;但有些物件在屋齡偏高、屋況不佳的情況下,遇到颱風或是連日大雨,就有可能出現漏水的情況。 正因如此,有不少內行人建議下雨天就是看房的最佳時機,許多晴天無法呈現的問題,透過雨天特別容易突顯。

365條漏水: 律師說法

按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請求權之六個月或五年存續期間,自買受人通知出賣人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後或物之交付時起算,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及第三百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原審未查明上訴人係於何時通知被上訴人系爭土地之瑕疵,遽謂上訴人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即知悉系爭土地之瑕疵,應自斯時起算減少價金請求權之六個月存續期間,上訴人遲至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始請求減少價金四百四十一萬元,已逾六個月而不生效力,已有可議(最高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160號)。 上訴人出賣與被上訴人之土地,登記之地目既為建築用地,依民法第三百 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負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危險移轉於買 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或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 瑕疵。 茲系爭建地在交付前既屬於運河碼頭用地,依照都市計劃不得為任 何建築,則不惟其通常效用有所減少,抑且減低經濟上之價值,從而被上 訴人以此項瑕疵為原因,對上訴人解除買賣契約而請求返還定金及附加之 利息,自為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所許。 按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第一項固有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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