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法6大優勢

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但以招標文件已有訂明者為限,並應於規定期限前遞送正式文件。 採購法 前項追繳押標金之情形,屬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者,追繳金額依招標文件中規定之額度定之;其為標價之一定比率而無標價可供計算者,以預算金額代之。 押標金、保證金與其他擔保之種類、額度、繳納、退還、終止方式及其他相關作業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機關辦理招標,其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或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合理期限。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適用政府採購法,另以「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 監督管理辦法」規範之,上述簡稱科研採購,已.

採購法: 公開招標、限制性招標與選擇性招標 3種招標方式,一看就懂

但是若能講得出來這5家分別供應不同的產品,這樣的採購模式是合法的。 舉例來說,若機關要辦理1~5F的辦公空間漏水修繕,預算金額50萬元。 但機關將案件拆成「1F漏水修繕」、「2F漏水修繕」、「3F漏水修繕」、「4F漏水修繕」、「5F漏水修繕」,這就是化整為零。 但若拆成「抓漏及漏水修繕設計」、「防水工程施工」、「防水工程監造」,因為分屬不同的商品,而且拆分成數項後,機關可以找到最佳組合,且可以消弭不同廠商介面產生之隔閡,分開採購並無不可。 「分批採購」=一開始沒算好,導致在同一年度要針對同一項目辦理第2次、第3次甚至第4次以上的採購。 例如因應疫情採購醫護人員的防護衣,在2020年年初第1次採購的時候,很少人能預料到疫情竟然會持續2年,得一直分批採購。

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 前項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之期限,於流標、廢標或取消招標重行招標時,得予縮短;其依前項規定應檢送之文件,得免重複檢送。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辦理採購無上級機關者,在中央為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與五院及院屬各一級機關;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議會。

採購法: 評選委員5至17人、校外委員需3分之1。

前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機關於不妨礙招標作業,並能適時完成其資格審查者,於審查合格後,邀其投標。 機關為辦理選擇性招標,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採購法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驗收,應於預定驗收日五日前,檢送結算表及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結算表及相關文件併入結算驗收證明書編送時,得免另行填送。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之採購,其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受理補助機關自行辦理採購之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其有第一項之情形者,依指定代表機關或所占補助金額比率最高者認定之。 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採購法: 公共工程經費審議

二、原係採最低標為決標原則者,得以原決標價依決標前各投標廠商標價之順序,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廠商減至該決標價後決標。 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不訂底價者,得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契約金額或相關費率作為決標條件。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 機關辦理採購,屬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之部分,其預估金額達採購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分別辦理採購確有重大困難之虞,必須與其他部分合併採購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下略)第 103 條 (登於公報之廠商不得投標之期限)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採購法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 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 機關採購因特殊需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採購法: 購案經校長核准後送交採購組→採購組製作招標資料,確認開標時間及上招標簽等(5日)→會申請單位及會計室(5日–會計室要求會簽時間需給3日)→總務長核准後,上網公告刊登採購公報及電子領標(依法規定2日)→等標期(依法規第一次14日.查核金額21日)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四十日內完成審議,並將判斷以書面通知廠商及機關。 機關應自收受申訴書副本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 前項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八。 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採購法

機關於第一次比減價格前,應宣布最低標廠商減價結果;第二次以後比減價格前,應宣布前一次比減價格之最低標價。 三、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之組成、任務及運作,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之規定。 機關採最低標決標者,二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其比減價格次數已達本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 機關發現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於截止投標或截止收件期限前屬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者,應不決標予該投標廠商。 前項規定,於廠商得標後放棄得標、拒不簽約或履約、拒繳保證金或拒提供擔保等情形致撤銷決標、解除契約者,準用之。

採購法: 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

第一階段由申請單位遴選委員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召開第一次評選會議,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評定方式及其他依法應規定之項目。 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時,應附記廠商如認為機關所為之通知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原係採最低標為決標原則者,得以原決標價依決標前各投標廠商標價之順序,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廠商減至該決標價後決標。 其無廠商減至該決標價者,得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招標文件所定決標原則辦理決標。 基於上述國內外因素之考量,政府有必要從宏觀角度,訂定一套順應時代潮流,且符合國際社會要求之政府採購基本法律,以營造一公開、透 明、公平、競爭、有效率、分層負責而且兼具興利防弊之政府採購制度。 因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簡稱工程會)爰審酌當時政府採 購制度之規定、國際採購制度之規範及政府環境、社會經濟之實際狀況與需求,研擬完成「政府採購法草案」。

  • 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辦理分段開標,得規定資格、規格及價格分段投標分段開標或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 基於多年交情,實在難以拒絕,但不知道這樣子是不是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的疑慮,還請洪律師解惑。
  • 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應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 例如清潔維護、垃圾清運、掃描建檔、意外保險等。
  •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1)主驗人員:由校長或其授權人指派適當人員擔任。 其負責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5 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之適用規定,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採購法: 採購案交採購組→會審及陳核(7日)→回採購組電子訂購(2日)

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將異議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時,應附記廠商如對該處理結果不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採購法 機關辦理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限制性招標,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無廠商投標,指公告或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出資格文件;所稱無合格標,指審標結果無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 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但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不在此限。 機關於開標後因故廢標,廠商要求發還投標文件者,機關得保留其中一份,其餘發還,或僅保留影本。 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者,應依各該廠商標價排序,自最低標價起,依次洽減一次,以最先減至外國廠商標價以下者決標。

採購法: 政府資訊公開

(4)變更設計案原則奉核後,如有涉及新增詳細表項目或調整原有契約單價者,總務處應依採購法簽請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與承商議價。 價格議定後,並需填寫變更設計明細表隨議價紀錄簽請核定為修正契約文件,以作為結算驗收憑據。 (1)逾小額採購金額以上採購案經決標後,均應依契約或預算表之內容與數量規格施作或交貨,如因錯誤或實際需要必須有所更改,其增減幅度超出原契約容許調整範圍或額度者,除特殊緊急狀況,應經總務處簽請完成變更設計程序後,始得更動。 屬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者,相關程序並應依規定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採購法

二、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減價收受之情形者,從其規定。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補具辦理結果之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契約價金變更後屬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者,除本表第四項之情形外,亦同。 二 辦理契約變更,其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自累計金額達公告金額之時起。

採購法: 政府電子採購網

2 總務處辦理財物或勞務採購,應於招標文件中明定廠商履行財物或勞務契約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不得轉包之規定者,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8 財物採購項目如屬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提供項目者,如屬適用機關範圍應依中央信託局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本校無須再行辦理招標。 採購申請案經校長核准後,再回採購組公告並作電子領標作業,截至目前本校採購電子領標達成率已達百分之百。 採購法 因採購案都經校長核准後,再由採購組公告,故目前購案第1次公告未達3家廠商報價,採購組將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開標,以節省採購時程,提高本校之執行率。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或以使用機關財物或權利為對價而無其他支出金額,其以廠商承諾給付機關價金之最高者為決標原則者,準用前項規定。

採購法: 法規內容

適用政府採購法,另以「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規範之,上述簡稱科研採購,已.經明確簡化鬆綁研究單位之採購作業. 我有一個好友,是某公司負責人,因為他想參加市政府辦理的公開招標案,又怕投標廠商數量不足三家導致流標,剛好我也開了一家公司,而且我的公司也符合這個招標案的投標資格,所以朋友就拜託我一起參加該次投標。 基於多年交情,實在難以拒絕,但不知道這樣子是不是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的疑慮,還請洪律師解惑。 4 小額採購金額之財物採購案,於廠商送貨時,請採購人員及請購人員會同點清採購財物,視需要依規定列帳管理。。

分段投標之第一階段投標廠商家數已達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規定者,後續階段之開標,得不受該廠商家數之限制。 機關辦理分段投標,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之投標廠商,不得參加後續階段之投標;辦理一次投標分段開標,其已投標未開標之部分,原封發還。 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投標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資格文件中文譯本,其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稱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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