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調解委員會詳細懶人包

一、服務項目分為:民事事件:債權債務之清償、房地產買賣、租賃、無權占有、扶養、繼承、公害賠償、商事買賣、消費者債務清理及其他有關民事事件。 4.該日所排定服務律師若臨時有事無法諮詢時,本所得隨時機動調整商請其他律師提供諮詢服務或暫停服務乙次。 (二)為加強服務民眾,增設服務時段星期一晚上5時30分至7時30分(晚上5時於1樓開始受理現場登記)。 (一)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30分至11時30分(上午8時30分開始受理現場登記)、星期五下午2時至4時(下午1時30分開始受理現場登記)。 當事人如係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則父母親(法定代理人)均須出席,並應攜帶身分證、印章、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父或母親之一方未能出席者,則應提出委任書委任另一方代理出席;父母親皆未出席者,則皆應提出委任書委任年滿18歲之成年人代理出席。

調解委員會受理聲請後即決定調解期日(固定於每週 二、四上午調解或依調解委員會指定時間),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並將聲請書狀或 言詞聲請筆錄之繕本一併送達於他造。 【當事人若為未成年者,由法定代理人(通常 為父母雙方)同時出席調解】。 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收取任何費用。 新北市土城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名單DOCODF調解範圍 1. 民事事件:如債務糾紛、產權糾紛、房屋租賃、車禍損害賠償等有關民事事件。 為保障您自身的權益,請聲請人於填寫線上聲請資料時,務必上傳身分證(正面+反面)檔案資料,作為承辦之調解委員會辨識您身分之重要依據。

台北市調解委員會: 車禍和解 申請調解會的好處與風險

(二)刑事糾紛事件: 1.妨害風化、妨害婚姻及家庭。 2.妨害自由、名譽、信用及秘密。 備註:民、刑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 (三)調處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 上班時間為星期一至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30分;每日中午12時至13時30分為午休時間,不受理調解聲請及進行調解。
  • 五、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範圍:(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 (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 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土地法第46條之2)。
  • 如何申辦第四台線路糾紛之調解?
  • 若調解不成立,調解委員會依聲請發給不成立證明書;若係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依被害人之聲請,移請地檢署偵查。
  • 如另有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者,請當事人自行通知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到場協同調解。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分割糾紛爭議(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 本所調解委員會依據「鄉鎮市區調解及法律扶助業務手冊」規定 ,審查調解聲請書內容是否符合規定並予辦理。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35條規定,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1. 兩造均在同一區居住者,由該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台北市調解委員會: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Department of Labor, Taipei City Government

調解委員本著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雙方為適當之勸導,依據雙方當事人的意思為調解之進行,並徵詢列席協同調解人之意見,酌擬公正合理辦法,以謀雙方之協合。 四、調解哪些事件:調解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一)民事糾紛事件: 1.債權、債務之清償。 2.房地產之購建、租賃、佔用。

如經審查未能正確提供者,將請您補正提供身分證資料後,始能進行審查程序。 台北市調解委員會 兩造不在同一區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區)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你是否曾為朋友借錢不還而煩惱? 屋頂天花板漏水樓上鄰居相應不理而長期困擾?

台北市調解委員會: 調解委員會

民事訴訟在起訴之前,有部分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規定必須先經調解,這些事件叫做強制調解事件。 此外,其他事件當事人也可以在起訴前向法院聲請調解,至於事件在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中,也可以經雙方同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法律諮詢服務由本所調解委員會委請執業律師為民眾解答法律疑難,法律諮詢服務完全免費,歡迎市民多加利用。 台北市調解委員會 原則上,民事相關的紛爭和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都可以聲請調解。 其中又可再分為強制調解事件與任意調解事件兩大類。

台北市調解委員會

為紓減訟源,本市前依內政部訂頒之「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自92年4月成立「臺北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 該委員會之成員除由本府相關局處主管人員參與外,亦聘請民間具有地政、營建或法律等專門學識經驗人士參加,以期藉著綜合各類型案件之專家所提供之意見,來達到衡平調處結果,發揮最大之功能。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1條規定,聲請調解,民事事件應得當事人之同意;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應得被害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 調解一旦成立,調解書的效力和法院確定判決一樣,具有可以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事人以後也不能就同一個爭議再提起訴訟。 調解流程、費用大公開當遇到某些法律紛爭時,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用調解的方式來解決爭議,其中又分為法院調解和鄉鎮市調解,後者由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負責調停兩造的爭議。 六、進行調解 由調解委員會排定日期,通知兩造當事人或代理人,攜帶身分證、印章及有關文件證據,於指定日期、處所報到接受調解。

台北市調解委員會: 業務職掌

(六)依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調解不成立時,調解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由已繳費之當事人負擔。 因此,倘廠商就調解事項未能得到滿意結果,恕不退回所繳之調解費。 登記方式:預約名額以3名為限,餘均以先來後到現場登記辦理,並依登記先後受理諮詢,如等候人數較多,每人諮詢時間以15分鐘為原則。 如果紛爭不屬於強制調解事件,就屬於任意調解事件,可以由當事人自行選擇是否要用調解的方式來解決爭議。

調解成立後,調解委員會製作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經法院准予核定後與法院確定判決生同等效力。 若調解不成立,調解委員會依聲請發給不成立證明書;若係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依被害人之聲請,移請地檢署偵查。 五、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範圍:(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 (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台北市調解委員會: 「臺北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作業流程、調解申請書及委任書

3.檢具買賣契約(預約)書影本、建物權狀影本、存證信函影本等。 3.檢具建物權狀影本、漏水施工估價單、漏水管線位置圖等。 稱謂欄分為「聲請人」欄及「對造人」欄,請依式分別載明雙方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分證統編、地址、電話。 (一)每週一至週五8時30分起至17時30分止,中午12時30分至13時30分休息,國定假日及天災停止上班日不提供調解聲請之服務。 疫情期間為控制調解人數,避免群聚,調解時間均由本會排定,不接受民眾自約調解時間,亦不現場受理臨時調解,敬請見諒。

法官於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可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再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 台北市調解委員會 如有調查證據必要,可依爭點整理結果命當事人本人到場接受訊問,及命當事人提出文書、物件、證人或進行勘驗、鑑定等調查證據手段。 顧名思義,強制調解事件意指當事人在提起訴訟之前一定要先經過調解的程序,如果無法在調解過程中取得共識,才能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3.法律諮詢服務由本市民政局委請執業律師為民眾解答法律疑難,並均具有民、刑事暨家事案件等之專長,且完全免費,歡迎市民多加利用。 3.檢具公共設施建號之建物登記簿謄本、建物權狀影本等。

台北市調解委員會: 申請範例及表格

特殊爭議事件,如勞資爭議、環保糾紛、醫療糾紛、消費糾紛、政府採購爭議、耕地租佃及共有土地之分割等案件,宜至相關法令所設置之專業調處單位聲請調解。 二、兩造〈雙方〉不在同一鄉、鎮、市、區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案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 、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調解不成立送交簡易庭或民事庭分案者,分案後由法官審理。 法官於指定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期日)前,應先依起訴狀調查原告之訴是否合法。 認有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如代理權、起訴程式有欠缺等情形,應速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不遵命補正或其欠缺屬於不能補正者(如起訴前已經死亡),無須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及通知被告答辯,應以裁定直接駁回其訴。 調解程序既可節省訴訟的勞費,又可以維持雙方當事人和諧,調解書又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使人民的權益可以獲得確實的保障,民眾在起訴前可多加利用調解程序謀求紛爭的解決。 (四)申請人於召開調處會議前撤回其申請,或申請調處案件被駁回者,其已繳納之調處費用及勘測費用於扣除已支出之費用後,得自駁回之日起5年內請求退還。

台北市調解委員會: 私下和解 vs. 申請調解

已繳費者,無息退還所繳調解費之全額。 但已通知調解期日者,收取新臺幣5,000元(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10條)。 本局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使爭議問題得以圓滿獲得解決,減少勞資雙方因爭議事件涉訟,故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設有勞資爭議調解、仲裁等處理機制。 時效取得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或農育權登記公告期間異議所生土地權利爭議(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第4項、第5項)。 3.檢具交通事故肇因初步分析研判表影本、醫療費單據影本、診斷證明書影本等。 3.檢具租賃契約書影本、建物權狀影本、存證信函影本等。

如妨害風化、婚姻及家庭、傷害、妨害自由、名譽及信用、秘密、親屬間財產犯罪、毀損、妨害電腦使用罪。 聲請人如不便自行書寫者,請攜帶印章、國民身分證、至本所調解委員會,以口頭陳述,由本所調解委員會人員協助製作聲請書。 台北市調解委員會 (五)調解申請不予受理者,免予收費。

台北市調解委員會: 民事

三、調解聲請須知:民眾線上聲請調解,在尚未進行聲請人相關資訊審核前,允許開放修改案件說明內容,但不得於線上取消及修改主要內容。 3.如業者所提方案消費者無法接受或超過15日業者無回應,則消費者可以申請第二次消費爭議申訴。 消費者亦可直接申請消費爭議調解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請至本所調解委員會索取聲請書或自本所全球資訊網下載聲請書(一般調解聲請書、車禍調解聲請書及委任書),書寫後親筆簽名,並寄送本所調解委員會。 台北市調解委員會 (四)如無應補正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265條至第276條規定,法官得定期間命當事人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就特定事項為表明或聲明所用證據。

台北市調解委員會: 臺北市內湖區公所

聲請調解,原則上不收費用,歡迎市民多多利用。 1.歡迎使用本所調解委員會提供之聲請調解書(筆錄),聲請調解書(筆錄)亦可至本所網站下載後自行填寫。 調解是一種藉由第三者(即調解委員)的參與,居間斡旋,經由溝通協調的程序,衡量事理之平,促使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相互退讓,合意達成共識,以達解決紛爭的一種法律制度。 本市於各區公所設有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均由地方上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擔任,免費為民眾調解糾紛案件。

如有涉及土地或房屋等不動產糾紛者,請攜帶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地籍圖或土地鑑界圖(均限三個月內)及土地分割方案等資料。 1.法務局消費者保護官室受理消費者申請消費爭議調解後,將請雙方到現場召開調解會議,並由本府所聘消費爭議調解委員(委員包含律師及各行業之學者專家)主持會議。 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限制。

Similar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