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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責任—因工地發生之震動或支撐設施薄弱或移動所致。 (三)僱主責任—因執行職務之受僱人發生體傷、死亡或財損所致。 (四)電梯責任—因所有、使用或管理之電梯所致。

三、高雄市政府「高雄市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自制條例」應投保之場所如下: (一)旅館、電影院、錄影節目帶播映、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廊)、特種咖啡茶室、視聽歌唱、浴室(三溫暖)及電子遊藝場業。 (二)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歌廳、保齡球館、遊樂場、撞球場、理髮理容業。 (三)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各種百貨批發、零售之營利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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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 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 五者,應自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於申報後第一次擬增減 持股比率而增減後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者,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第二次以後之增減持股比率,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依第二項或前項規定申請核准應具備之適格條件、應 檢附之書件、擬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持有股票之出質情形 、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主管機關定之。 未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保險公 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由主管機關命其於 限期內處分。 同一人或本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 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應由本人通知保險公司。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投保時若僅有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保險公司 發生時,被保險人得以電話通知或親洽保險公司、地震保險基金或災區聯合理賠服務中心,並檢具理賠申請書等相關文件提出申請理賠。 二、損失擴大之防止:遇有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立即採取必要合理之措施,以避免或減輕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並保留其對第三人所得行使之權利。

投保時若僅有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保險公司: 投保第一步、確定保險對象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 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 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 加重罰金;如損及保險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主管機關為健全保險市場或保護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得命令同業公 會變更其章程、規章、規範或決議,或提供參考、報告之資料,或為其他 一定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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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接管保險業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時, 如受接管保險業之有效保險契約之保險費率與當時情況有顯著差異,非調 高其保險費率或降低其保險金額,其他保險業不予承接者,接管人得報經 主管機關核准,調整其保險費率或保險金額。 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業務,保險契約得約定保險金一次或分期給付。 前項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信託業依信託業法規定擔任保 險金信託之受託人,且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為同一人 ,並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者,其信託給付 屬本金部分,亦同。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 前項信託財產為應登記之財產者,應依有關規定為信託登記。

投保時若僅有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保險公司: 利益與影響

實務作業上,有些是業者(被保險人)先行支付予受害民眾,保險公司再將賠款賠付給被保險人。 有些案情,則經業主簽同意書,保險公司逕行將賠款賠付給受害之民眾。 二、相關文件例如醫院診斷證明及醫療門診費用單據等。

說明:(一)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 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得加計 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之保單帳戶價值 。 (三)前開內容在保單條款都有詳細規定,可以參閱。 四、準備理賠文件:損失發生之後,被保險人為了要求保險人填補自己所受的損害,必須要提出各種證據來證明自己的損失,這些證明文件,就叫做「理賠文件」。 如被保險人所投保的保險單,是採「列舉式」的危險,則被保險人還要證明損失原因是在承保的危險項目裡面。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他有保險利益請求權之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三十日內,或經保險人同意展延之期間內,自行負擔費用,提供賠償申請書及損失清單,或相關證明文件或證據,向保險人請求賠償。

投保時若僅有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保險公司: 〈理財〉保單審核期間發生事故 保戶權益怎麼辦?

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 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保險標的,得由要保人,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條款,作定值或不定值 約定之要保。 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份損失時,均按 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 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 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 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 比例返還保險費。 保險契約因第三十七條之情事而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 得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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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費率考慮因素: 1.保險金額 2.自負額 3.營業性質—依工作之危險程度分為三類,分別定有基本費率,並依甲、乙、丙類次第提高。 (1)甲類:政府基關、學校、金融業、公私企業、事務所、教堂、寺院。 投保時若僅有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保險公司 (2)乙類:店鋪、診所、醫院、旅社、擬]、俱樂部、招待所。 (3)丙類:工廠、營造商、農場、礦場、遊藝及娛樂場所。 (4)此外,特殊危險工作如高空、地下、潛水、消防、爆破、危險品製造、現金押送等,其費率由保險公司逐案核訂。 所謂「自負額」係指每一次意外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所必須自行負擔的金額,保險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部份負賠償責任。

投保時若僅有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保險公司: 保險隨便買,就像把錢灑大海!揭保險業務員不說的10大常見誤區,沒做功課一不小心就踩雷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 金額之責。 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單價 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 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 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 ,其契約無效。

  •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
  • 故意致使意外保險事故,究竟應由保險人舉證被保險人有故意之情事,還是應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舉證符合意外事故非自願性之要件,實有討論空間。
  • 保險人 接獲通知後,應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所有受益人住所或聯絡方式 ,主動為通知。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二、專門職業責任保險:醫師業務責任保險、醫院綜合責任保險、會計師責任保險、律師責任保險、建築師工程師專業責任保險、保險人代理人經紀人專業責任保險、保險公證人專業責任保險、地政機關責任保險。 此外,近幾年又通過個人綜合責任保險、民間公證人責任保險、地區公證人公會責任保險及強制執行人員責任保險,提供各企業或專門職業,甚至個人各種責任保險保障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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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逾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 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者。 保險業之關係企業或其他金融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四項 派員檢查時,怠於提供財務報告、帳冊、文件或相關交易資料者,處新臺 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一千八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辦理放款,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銀行或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放款。 三、以合於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 四、人壽保險業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之人壽保險單為質之放款。

  • 下圖案子是癌症申請理賠,但投保時有暈眩、肝炎、焦慮症等隱瞞告知,這些未告知的事項已影響到保險公司對於危險的評估,可是申請理賠的癌症跟這些未告知事項沒有關係,故保險公司在依約理賠癌症之後就解除契約。
  • 7 歲以上,未滿 20 歲則屬於「限制能力行為者」,不但需要本人親簽,法定代理人也須在指定欄位上簽名。
  •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六條另有規定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 在保險有效期間內,保險標的物的危險情況較之承保當時可能增加或減少時,被保險人或要保人對於危險之變更仍應本著誠信原則,通知保險公司,以便就其危險之增加加收保費,或就其危險之減少核退保費。
  •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 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 因此,保險費已預先收取、並加以運用、而獲得收益,故應予以一定比率打折扣。
  • 說明:(一)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法規定,有下列原因,可以不負賠償 責任。

保險業應依規定據實編製記載有財務及業務事項之說明文件提供公開查閱 。 投保時若僅有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保險公司 保險業於有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發生時,應於二日內以書面向主 管機關報告,並主動公開說明。 第一項說明文件及前項重大訊息之內容、公開時期及方式,由主管機關定 之。 保險業業主權益,超過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最低資本或基金最低額者,得 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所發行之股票,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 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規定之限制;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 險業業主權益。 保險業依前項規定投資而與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其投資總 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 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其控制與從屬關係之範圍、投資 申報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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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或者「計劃趕不上變化」,過去規劃保單的觀念須隨著時空環境的改變有必要做調整,才能避免日後被稅捐機關要求補稅及繳交罰款。 因此,廣大的保險保戶們,都應該針對不同的要保人、被保險人、生存受益人、身故受益人等保單作定時的檢查,才知道應該依現有稅務做詳盡的分析,及是否有應該調整規劃。 投保時若僅有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保險公司 清理人就任後,應即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日報為三日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 人於三十日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屆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理。 清理人應即查明保險業之財產狀況,於申報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造具資產 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擬具清理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資產負債 表於保險業所在地日報公告之。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保險契約係為被保險人所營事業之損失賠償責任而訂立者,被保險人之代 理人、管理人或監督人所負之損失賠償責任,亦享受保險之利益,其契約 視同並為第三人之利益而訂立。 陸上、內河及航空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陸上 、內河及航空一切事變及災害所致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投保時若僅有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保險公司: Q4:產物保險之「保險單」該怎麼看?

(二)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月繳或季繳者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有三十天的「寬限期間」,如果超過寬限期間仍不繳付保險費,保險契約即自動停止效力。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六條規定:「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應出示登錄證,並告知授權範圍。」,如業務員未主動出示或告知,要保人應向其提出要求以確保本身之權益。 企業保險規劃 我們幫助企業永續經營,當員工不幸發生職災事故時,可以幫助雇主照顧員工,減少財產的損失。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 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 ,免除其刑。

指定受益人並無人數的限制,要保人可不指定或同時指定數人為受益人,也不限於自然人,法人亦可被指定為受益人。 一種聲明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並無缺陷的簽名文件,是停效保單在申請復效時必須具備的文件之一。 一種年金契約,它在購買後第一個付款期間終點,提供第一筆年金付款,這期間可能是每月、每季、半年或一年。 保險契約的保險年度和保險公司營業年度並不一致,故所繳的保費部份是屬於下一營業年度,稱為未滿期保費,而已過期的保費則稱為滿期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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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強制責任險理賠的保險金額(每一個人體傷、每一個人殘廢、死亡)額度都已固定,然而在索賠意識高漲的今日,發生意外事故後,須賠償對方的金額並非我們可預測的,所以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可依客戶需求,選擇不同保險額度來補強制責任險對第三人傷害的保險金額。 保險的目的在於補償被保險人遭受損失的保障,被保險人支付合理的保費之後,當有損失發生時,被保險人可以依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行使賠償請求權,但為維持保險制度的合理運作,被保險人也有相對的責任與義務。 保險係屬於一種無形的商品,保險契約又屬較複雜的定型化契約,保險公司對於保障的承諾及被保險人應盡之義務,均詳細約定於保險契約內,故被保險人應深入瞭解保單條款之規定,以免影響本身的權益。 保險單是要保人與保險公司雙方訂立保險契約的文件,記載契約條款及相關約定(如:批註、特約條款)等各種事項。 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後,會依預定利率、預定費用率及預定死亡率來精算保費,並依不同保單種類、不同保額、不同年齡及身體狀況來計算出要保人每期所應繳交給保險公司的不同金額,此即保險費。

保險業或受罰人經依本節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主管 機關得按次處罰。 依本節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 罰。 保險業違反第七十二條規定超額承保者,除違反部分無效外,處新臺幣四 十五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未建 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招攬處理制度或程序者,應限期改 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同業公會之業務、財務規範與監督、章程應記載事項、負責人與業務人員 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之報酬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費用,由受 監管、接管、清理、清算之保險業負擔,並優先於其他債權受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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